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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调整昆明市辖区行政区划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5:17:37  浏览:89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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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调整昆明市辖区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调整昆明市辖区行政区划的批复


(2004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文件国函〔2004〕4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调整昆明市四区行政区划的请示》(云政发〔2003〕17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调整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的行政区划。

二、五华区辖北门、虹山、西站、华山、武成、西坝、大观、崇仁、莲华、新村、长春、小南、南强、黑林铺14个街道和厂口乡、沙朗白族乡。

三、盘龙区辖环城、珠玑、东华、董家湾、拓东、联盟、茨坝、龙泉8个街道和小河、双龙、双哨3个乡。

四、官渡区辖关上、金马、东站、太和4个街道,大板桥、小板桥、官渡3个镇,小哨、矣六、六甲3个乡和阿拉彝族乡。

五、西山区辖棕树营、马街、金碧、土桥、永昌、福海、前卫7个街道,碧鸡、海口2个镇,团结彝族白族乡、谷律彝族白族乡。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勘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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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尽快完成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尽快完成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商建发[2006]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在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努力下,除少数城市外,目前全国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总体进展情况良好。为尽快完成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绝大多数省(区)及地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商务部要求,扎实推进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到目前为止,全国38个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经济特区城市已全部编制完成城市商业网点规划,241个地级城市中有189个城市已编制完成商业网点规划或规划初稿。浙江、江苏、内蒙古、辽宁、河南、新疆、海南等7个省(区)及所辖城市商务主管部门领导重视、有专人负责、经费有保障、措施得力,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进展较好,在2005年底前全部完成了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或规划初稿编制工作。

  二、部分省(区)的少数城市如山西省晋中市,山东省菏泽市,湖北省黄冈市、鄂州市,广东省阳江市,广西自治区河池市、贵港市、玉林市、贺州市,四川省成都市、南充市、广元市、雅安市、达州市,甘肃省天水市、张掖市等,由于机构改革、有关领导重视程度不够、经费未落实等原因,商业网点规划工作进展缓慢,有的甚至还未开展。这些城市应加强工作责任感,克服困难,尽快完成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制订工作。

  三、将城市商业网点规划与有关项目审批工作相结合。凡是未编制完成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城市,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受理在其市区内设立涉及商业网点布局的外商投资商业项目的申请,不审批在其市区内设立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改造等涉及商业网点布局的项目申请。

  四、各省(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将商业网点规划工作列入对各市商务主管部门的业绩考查指标;凡是编制经费尚未解决的,要主动协调有关城市的市政府落实编制经费,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定期跟踪规划编制工作进度,加强督导检查。

  五、尚未编制完成商业网点规划初稿的城市,应认真总结以往的工作、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进度计划和措施,并于4月30日前将上述情况写成书面报告报送所在省(区)商务主管部门。有关省(区)商务主管部门应认真总结本省(区)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提出下一步工作计划和措施,写成书面报告连同各市的书面报告一同于5月15日前报送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


二OO六年四月十一日


人事部、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司法助理员实行岗位津贴的通知

人事部 财政部 司法部


人事部、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司法助理员实行岗位津贴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
(局)、财政厅(局)、司法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司法助理员实行岗位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岗位津贴发放范围。实行岗位津贴的范围只限于乡、镇(街道)以及县辖区的司法助理员。
二、岗位津贴标准。岗位津贴标准按每人工作一天0.6元执行。调离上述岗位的人员,停发岗位津贴。
三、岗位津贴自1992年8月1日起执行。
四、经费来源。司法助理员实行岗位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
五、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199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