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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若干具体问题解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2:56:32  浏览:88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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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若干具体问题解释

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若干具体问题解释
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全文

1.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如何划定?
《方案》规定:“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的范围是国家行政单位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凡已实行企业管理(已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均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的要求进行工作,不包括在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范围内。”各单位应按照这个范围来开展
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
根据财政部(89)第2号令《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的精神和财政部(91)财文字第288号文发布的《国营文教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凡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这次财产清查登记中应按实行企业管理
的事业单位对待,不列入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范围之内。各地区、各部门可按上述精神,对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确认,区别对待。
在执行过程中,对以下三种情况要以实事求是的精神,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判定:
第一,有些事业单位名义上实行企业管理,实际上仍然是作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主办的附属营业单位,财务核算和管理并未真正独立,这类事业单位应列入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范围内。
第二,有些事业单位已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企业管理”,但尚未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这类事业单位则应随同企业的清产核资进行,不在这次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范围之内。
第三,有些事业单位一套机构两块牌子,既是事业编制,又有企业法人资格,对于这种情况,应视其是否符合上述企业管理条件,凡不符合的,应列入此次财产清查登记范围内;凡符合的,则随同企业清产核资一并进行。

2.如何对待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
对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
第一,企业中凡是列国家事业编制,经费由国家拨款或主要由国家拨款的事业单位,应列入这次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范围之内。
第二,企业中凡是不列国家事业编制,经费由企业列支的事业单位,不列入这次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范围之内,随企业清产核资一并进行。

3.宗教财产是否属于清查范围?
政府宗教管理机关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其本身的财产和其直接管理单位的财产应按照本《方案》要求开展清查登记工作。现由宗教团体直接管理的财产,由于涉及国家宗教政策,情况比较复杂,暂可不列入此次财产清查登记范围之内。但其中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文物的,由政府宗教管理
机关或文物管理机关,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组织宗教团体进行实物登记、核对,造册。

4.关于固定资产标准提高的问题
《方案》规定:“此次财产清查统一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起点标准为:一般设备单价在2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且耐用时间都在一年以上。单价不满上述起点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也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各行政事业单位
应按《方案》规定的标准,将低于上述标准的,调至规定的标准执行;但固定资产起点标准原来已高于上述标准的,不再调整,仍按原标准组织清查登记。

5.对国营农场、牧场及国营林场等有些“政企合一”体制的单位如何进行财产清查登记工作?
有些国营农场、牧场及国营林场等“政企合一”的体制是在特定条件下形成的一种特殊体制。因此,应从实际出发,区别不同情况,进行财产清查登记工作。
第一,在“政企合一”体制单位中,凡属于行使政府职能和司法职能的行政单位,应列入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范围内。
第二,凡属列国家事业编制,依靠或主要依靠国家经费拨款,纳入国家预算内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列入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范围内。
第三,凡属“政企合一”体制单位中,由企业举办的事业单位,没有纳入国家预算管理,主要是依靠企业提供的经费维持其正常开支的事业单位,不列入此次财产清查登记范围内,随企业清产核资一并进行。
第四,在“政企合一”体制单位中,凡属经费主要由企业管理费列支的管理部门,不在此次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范围内,应随企业的清产核资一并进行。

6.对靠挂在行政事业单位的社会团体的财产如何进行清查登记?
靠挂在行政事业单位的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财产主要依据资金来源渠道确定其财产清查登记范围。即:凡是由国家拨付的财产以及由国家拨付资金形成的财产,都在这次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范围之内;由集体、个人投入形成的财产,不作为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

7.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驻外地办事机构如何组织财产清查登记?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驻外地的办事机构应列入这次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范围之内,由派出单位负责组织财产清查登记工作。

8.对土地如何进行清查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各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土地使用证书是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对于已经办理土地使用证书的,由持证单位组织清查登记。对于土地证在主管部门,而
财产帐在基层单位的土地,应由持证的主管部门组织下属单位,对土地进行清查登记。对由于某种原因尚未办理土地使用证书的,由占有、使用单位组织清查登记。如果发生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同级
人民政府处理。在协商、处理未作出决定前暂不登记,待协商、处理作出决定后再登记。
依据建设部(90)第七号令,土地使用权不能分割的,应当维持土地的共同使用权。应当维持共同使用权的土地,由共有人联合组织清查登记。
对土地的清查登记,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第一,对土地的清查与登记,以实物量为主。重在查清单位占用国有土地的面积。凡是无偿划拨及没有原始价值的土地,只登记面积,不登记价值量。关于建立地价制度问题,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如有规定按规定办理。
第二,对其价值已经纳入房屋建筑物价值之内的土地,仅登记其面积,不必单独进行价值反映。
第三,对于单独购入土地,但尚未在土地上兴建房屋建筑物的,可在登记购进土地面积的同时,按购入价作为土地价值登记入帐。

9.对房屋建筑物如何进行清查登记?
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建筑物的所有权及使用权的权属确认,以国家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保持证”为合法凭证,由持证单位组织对房屋建筑物的清查登记工作。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保持证”的房屋建筑物,由占有、使用单位组织清查登记。如果发生
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90)第七号令《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当事人共同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房产仲裁机构仲裁,或者诉请人民法院裁决。对此类房屋建筑物的产权纠纷,未经协商解决、仲裁或法院裁决前暂不进行登记,待协商解决、仲裁
或裁决后再行登记。
出租、出借、投资、联营、发包经营的房屋建筑物,由原单位负责清查登记,使用单位协助原单位进行清查,但不作登记。
共有的房屋建筑物,按照“共有财产、共同清查、分别登记”的办法,由共有单位联合组织清查,原则上按实际占用情况分别予以登记。
对于房产证在主管部门,而财产帐在基层单位的房屋建筑物,应由持证的主管部门组织下属单位,对房屋建筑物进行清查登记。
对行政事业单位参加统建、出资购买,但没有获得产权的职工宿舍或办公用房,也应列入此次财产清查登记范围之内进行清查,并将统建出资和购房支出在统计报表的补充材料中予以反映,但不登记在本单位房屋价值之内。
在住房制度改革中,行政事业单位凡按市场价出售国有住房的,应将单位留用的售房收入列为财产清查登记的内容;凡按标准价、成本价及各种优惠价格出售国有住房的,也应将单位留用的售房收入列为财产清查登记内容,单位固定资产帐暂不作调整,待国家正式规定下发后,另行处
理。
对于查不到原始价值的房屋建筑物,可在征询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和财会人员的意见的基础上,比照同类房屋建筑物的现行购建价格,结合新旧程度,酌情合理估价入帐;确实难以确定价值的,可只登记实物量。

10.对各级总工会财产如何进行清查登记?
各级总工会的财产清查工作,原则上按《方案》的要求进行。清查之后,凡由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财产或由国家拨付资金形成的财产,应作国有财产进行登记。由工会会员交纳的会费形成的财产不进行登记。由工会经费投资、政府补助、工会企事业收益及其它收入形成的工会资产,暂
不作为国有财产登记,可做“待界定财产”登记处理。对其它群众团体的财产清查登记,参照上述办法处理。

11.对主办单位名义上已划给下属企业,实际仍由主办单位使用的财产如何进行清查登记?
对主办单位名义上已划给下属企业使用的财产、仍列为此次财产清查登记范围内进行清查,并由主办单位进行登记。但需要指出的是,主办单位因某种原因在所举办的第三产业工商注册时,只在名义上将一部分财产划给下属企业,实际上这部分财产仍由主办单位使用的行为是不规范的
,应根据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国资法规发〔1992〕71号文《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用国有资产支持发展第三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用国有资产扶持开办第三产业,要实行有偿支持为主、无偿支持为辅的原则。有偿支持的方式主要有投资、租赁、借贷和有偿

出让。采取哪种扶持方式及扶持方和被扶持方的权利和义务,都要根据国家法律和法规,用书面合同或协议载明。用国有资产扶全民所有制第三产业,资产的占有和经营使用权可以无偿转移,但产权属国家所有的性质不变,并按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办理无偿划转手续。

向被扶持的第三产业单位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执行”的规定进行规范。

12.对文物如何进行清查登记?
文物作为一种特殊形态的固定资产,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管理和收藏的单位负责清查登记。对文物原则上只登记实物量。一些有价文物可以按照国家文物局、财政部(89)文物计字第877号文发布的《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第28条:“对现有文物藏品,凡能
够估价的都要估价入帐;无法估价的,可登记品种、等级和数量。对于新征集的文物,应按实际收购金额入帐;对接收捐献的文物可估价入帐”的规定办理。

13.对图书如何计价登记?
对于已列入固定资产的图书,凡是以人民币标价的,以标价为依据进行价值量登记。不是以人民币标价的,以及没有标价的、只登记实物量,不作价值量的反映。

14.对无形资产如何进行清查登记?
对无形资产的清查登记,遵循以下原则:
凡单位帐务上设有“无形资产”帐户进行核算和反映的,按帐户上所反映的内容及价值量进行清查登记;存在无形资产,而没有设“无形资产”帐户进行核算和反映的,只进行无形资产内容的记载、登记,可不估价入帐。但在无形资产产权出让时,应核算和反映其价值量。

15.对馈赠财产如何进行清查登记?
馈赠财产的清查登记范围由接受单位的性质而定,凡属于全民所有制行政事业单位接受馈赠的财产都应列入这次财产清查登记范围之内,由接受单位负责清查登记。
对于有价的馈赠财产,应按帐面价值进行登记;对于无法确定价值量的馈赠财产,则按实物量进行登记。各单位应将馈赠财产列出清单上报主管部门备案,加强管理。

16.对国家安全部门及公安、检察院、法院系统的枪支、弹药及其它保密财产如何进行清查登记?
凡属国家安全部门及公、检、法系统的枪支、弹药及其它保密财产由本单位组织清查登记。上报时,只在价值总量上予以反映,不进行实物数量的登记。

17.乡(镇)政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财产所有权如何界定?
我国农村乡(镇)一级过去长期实行政社合一的体制,政府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比较复杂。在财产清查登记工作中,应本着“宜粗不宜细”和“既要保障国家利益,也要保障集体利益”的原则,进行必要的所有权界定。
第一,乡(镇)政府及其所属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中,凡属依法取得的、由财政拨款和国家各种物质投入及各种收入形成的、接受无偿捐赠形成的财产,均属国家财产,应予清查登记。
第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其经费来源主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国家仅给予少量补助(一般称为民办公助)的事业单位财产,不列入国家财产清查登记范围内。
第三,对于乡(镇)政府利用集资方式集中一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形成的财产,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凡依据地方法规进行无偿集资,用于兴建公益事业的,应视同所有权的让渡,列入国家财产清查登记范围内。凡规定所集资金应予归还的,其资金仍为集体性质,对这些资金
形成的财产要进行清查登记,同时在帐表上按集资的数额以负债形式反映。
第四,对于一时难以界定的财产,要持慎重态度,不必匆忙界定,可作“待界定财产”登记处理。

18.对查不到原始价值的设备如何组织估价工作?
对于查不到原始价值而需作价入帐的设备,采取估价法不采取评估法,即由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办事机构,组织财务部门、物资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必要时可邀请其它有关部门的技术人员参加,原则上按同类设备购进年代的原始价值,结合使用期的损耗状况,酌情合理估价入
帐;也可按同类设备的现行购置价,结合新旧程度以及技术进步所造成的无形损耗,酌情合理估价入帐。

19.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结果如何确认?
在《方案》中,我们设计了确认书这种形式,对财产清查登记结果进行确认,主要是考虑将确认程序规范化。但在实际执行中,因审批手续比较繁琐,条块矛盾比较突出,所以决定不再采用确认书的形式对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结果进行确认,而按以下程序进行确认:
第一,对财产清查登记中清理出的财产盘盈、盈亏和报废、报损,原则上按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主管部门的现行规定审批处理,并按审批处理结果进行帐务调整。
第二,对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汇总报表和财产清查结果的书面报告,由同级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事机构批复后生效。



1992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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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0年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开展2010年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的通知

建稽[2010]13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加强对经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等的监督管理,决定在前四批对51个城市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工作的基础上,开展第五批派驻督察员工作,向唐山、秦皇岛、包头、丹东、牡丹江、南通、扬州、镇江、泰州、嘉兴、绍兴、马鞍山、东营、新乡、焦作、南阳、黄石、佛山、东莞19个城市派驻督察员。同时,根据需要对前四批派驻督察员进行调整及续聘(督察员与派驻城市名单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察员的工作职责

  督察员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派,负责监督派驻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及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执行情况。

  督察员重点监督:城市总体规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报批和调整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是否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是否落实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对有关城市发展和控制的要求;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的编制、审批和实施,以及重点建设项目和公共财政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法规的执行情况;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执行情况;影响城市总体规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实施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督察员的工作方式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规程》(建稽[2009]86号)的规定,督察员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及法定规划为准绳的原则,通过列席会议、调阅或复制文件和资料、听取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督察事项问题的说明、进入涉及督察事项的现场了解情况、利用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系统搜集督察信息、巡察督察范围内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接收对城乡规划问题的举报等方式开展工作。

  督察员发现涉及督察事项的违规问题时,向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督察建议书》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组督察意见书》。

  三、请各派驻城市做好有关配合工作

  (一)做好工作配合

  1.请及时通知督察员列席以下会议: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城市人民政府召开的各类涉及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内容的会议,以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业务会议等。

  2.向督察员开放规划资料,包括城市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项目审批和许可资料、群众投诉举报资料等,并向督察员开放浏览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的权限。

  3.确保督察员能够进入涉及督察事项的现场了解情况。

  4.及时对《督察建议书》或《督察意见书》做出答复。

  (二)协助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督察员工作经费由我部负担。请有关城市在落实督察员工作、生活条件方面给予支持和配合,并指定专人负责与督察员的日常联络工作。

  四、派驻督察员工作安排

  第五批督察员将于2010年10月中下旬派驻有关城市,请有关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九月七日


关于印发《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建设方案(试行)》的通知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关于印发《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建设方案(试行)》的通知



建住房综函[2001]01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及有关城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资金管理中心、开发办(建委开发处):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建立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1] 97 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全面做好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的建设工作,我司会同部信息中心制定了《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建设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下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实施。

  各地要按照《通知》和《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实施方案,认真做好本地区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的组织建设工作。各试点单位要尽快落实人员、设备、场地等,加大工作力度,抓紧开展试点工作。没有列入试点的省市也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建网做好基础工作。

  各地在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司及部信息中心联系。住宅与房地产业司联系人:陈健容、侯玉魁、杨震,联系电话:010-68394117,68393066(传真)。部信息中心联系人:宋秀明、吴明,联系电话:010-68393575,电子邮件地址:sxm@mail.cin.gov.cn, wm@mail.cin.gov.cn。

  附件:《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建设方案(试行)》   方案下载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建设方案(试行)



2001年5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一、房地产网的作用和任务
  二、建立房地产网的目标
  三、房地产网建设的基本原则
  四、社会经济效益

    第二部分
  一、建设内容
  二、技术方案
  三、信息内容、来源渠道及报送方式
  四、运行管理模式
  五、省市级网站人员及设备配置(参考)

    第三部分
  一、房地产网的领导机构
  二、房地产网承办单位的职责
  三、网员的责任和义务
  四、信息员责任
  五、省级网站的建设
  六、市级网站的建设

  为了推动全国住宅与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搞好住宅与房地产市场的建设与管理,提高房地产业行政管理信息化、现代化水平,根据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企业的计算机应用现状,建设部决定用3年左右的时间,建立覆盖全国住房制度改革、住房建设和供应、住房金融、住宅产业化推进、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权属登记管理、房地产市场管理、物业管理和社区服务等方面的公益性计算机管理信息网络体系。网络的名称为: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简称房地产网)。

 

第一部分

  一、房地产网的作用和任务

  房地产网的主要作用和任务是:

  1、建立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机制,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各级政府管理部门运用高新技术管理手段,特别是通过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络的应用,将房地产管理业务全过程中产生的动态数据,及时、准确、全面的采集和分析,作为政府宏观决策的基础资料,便于各级政府对住宅与房地产业的现状做出准确的判断,对发生的问题及时处置,对未来的发展做出正确的预测,为宏观决策和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据,从而有效地引导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2、规范各级房地产行政部门的管理行为,加强对窗口行业的规范,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与升级。房地产网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设置了拆迁、开发、交易、权属管理、物业管理、住房制度改革、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所有房地产行政管理内容的管理模块。各级房地产行政部门可以通过这些模块对管理行为和业务流程进行控制,并按照监督考核标准对岗位、人员进行考核。以房地产权属管理为例,通过建立权属管理模块将受理登记申请、权属审核、公告和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等各环节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并对各个程序的时限做出具体要求,提高了工作透明度,一旦发生办件逾期行为,可以按照办事程序启用监督考核机制,直接责任到岗、责任到人。另外,各地管理部门通过房地产网可以快捷的实现网上交流,及时总结、推广行业发展的先进经验,有利于政策研究,从而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3、建立、完善和规范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体系,建立统一规范的房地产信息系统。全国很多城市都在建设各种性质的房地产信息系统和网站,但缺少统一规划,盲目投资,重复建设,造成了很大的浪费。同时数据指标不规范,不利于信息交流,甚至误导企业和消费者。建设政府房地产网,可以规范、统一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体系,建立政府房地产信息发布的权威渠道。

  4、引导企业和消费者,实现房地产投资和消费的互动。建设房地产网,有助于企业做出准确的市场预测和投资回报预测,避免盲目投资。通过透明的市场信息,真正给社会提供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有助于形成规范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体系,促进消费,从供给和需求两方面充分发挥住宅与房地产业关联度大的特点,带动和促进相关行业的发展,拉动国民经济增长。

  5、运用高科技和现代化管理手段实行行业管理,为政府与社会之间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建立房地产网为各级政府部门、政府与社会、企业与消费者之间提供了快速的信息沟通平台,这不仅为政府提供了信息收集、反馈的渠道,同时也为政府宣传房地产业政策、更好地为社会服务提供了窗口。

  二、建立房地产网的目标

  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现代通讯技术等高新技术和产品,逐步建立起一个覆盖全国各主要城市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经营与服务单位的房地产网棗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实现两个预期目标:为政府的宏观决策与预测提供信息服务;为社会公众的需要提供信息服务。建立房地产行业动态管理系统,以信息技术的应用为手段,全面提升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推动我国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具体目标是:

  1、建立一个服务于房地产网的信息收集、汇总、发布、检索与反馈的机制和运作体系;

  2、建立统计信息的动态管理系统,并实现统计信息的网上收集、传输、汇总和查询;

  3、逐步实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管理企业等企业资质管理的网络化和电子化;

  4、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和住宅产业现代化的动态管理系统,并通过网络对房地产项目经营与管理的有关数据进行监测;

  5、建立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物业管理、住房制度改革、住房公积金管理等业务的动态管理系统,并通过网络实现有关信息的公开查询;

  6、探索房地产网信息增值服务的市场化机制与模式;建立从事房地产专业化信息服务的咨询机构;

  7、在全行业广泛推广应用开发项目管理、交易市场管理、权属登记管理、物业管理、住房制度改革、住房公积金管理、住宅产业现代化管理等规范化管理软件。

  三、房地产网建设的基本原则

  房地产网的建设,必须把握当今世界信息技术发展的趋势,立足我国住宅与房地产市场建设与管理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在全国公用数据交换网络平台的基础上,从纵横两个层面搭建覆盖全国住宅与房地产行业的信息网络总体框架,力求技术上的先进性、应用上的实用性、实施上的可操作性和系统建成后的效益性。

  房地产网的建设应坚持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1、统一性原则。以政府为主导的房地产网建设涉及的部门和业务范围多,应用水平和需求也各不相同。因此,必须采取统一规划与组织、重点领域和试点城市先行、分期分步实施、逐步推行的原则。建设部负责制定房地产网的建设方案、系统建设的基本原则、数据交换与网络接口标准等相关要求,各地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按照部里的统一要求具体组织实施。

  2、开放性原则。房地产网在体系结构设计上实行开放性策略。包括通用数据交换接口、软件产品应用等。开放性的策略要贯穿于房地产网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全过程。

  开放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技术上的开放性。包括网络技术、操作平台、开发工具、数据库的选择及应用软件的开发等。

  (2)应用系统的兼容性。目前,我国许多房地产管理部门和企业已经建立了自己的计算机业务管理系统,其应用水平也有了一定的深度。因此,房地产网的建设必须考虑保护用户已有的投资和现有数据资源。

  (3)通用数据接口标准化。房地产网包含了许多不同的业务子系统,如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系统、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管理系统、物业管理系统、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等。各子系统之间既相互独立,又要实现通用数据特别是上报数据的标准化,以便于数据的交换与共享。

  3、安全性原则。作为一个面向全国房地产管理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的信息网,网络与业务系统的安全性问题是一个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

  安全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层面:

  (1)网络级的安全性。是指数据传输中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获性,是面向数据级的安全。这一级的安全性一方面可通过建立防火墙,在系统中设置数据定期备份制度和设备冗余,建立系统灾难预防和恢复系统等措施来保障。另一方面将原始数据或专业数据的存放、管理与其他数据物理隔开,减少其遭到破获的可能性。

  (2)用户级的安全性。主要是指用户对网络和数据库的访问控制。包含了授权、鉴别、访问控制以及基于内容的个人隐私、知识产权的保护等。同时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内部安全机制和权限管理,建立严格的信息传送与发布规范,加强内部教育与审计手段。

  4、拓展性原则。以房地产网的主网站为核心,向下辐射构成覆盖全国各省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和企业的广域网络是我们建设房地产网的纵向体系。同时,房地产网还要实现与行业内外各专业部门间的横向拓展。

  5、公益性原则。由于房地产网是由政府业务和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与实施的公益性网络。因此,作为政府发布房地产信息的专业网站,应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式信息服务。

  四、社会经济效益

  房地产网建成以后,将会把社会效益的体现放在首要的位置来考虑。同时,通过对已有资源的挖掘和合理配置与有效利用,提供信息的增值业务而创造一定的经济效益来保障社会效益的主导地位。因此,房地产网的建设与发展应坚持以社会效益为主的指导思想。

  1、为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房地产网的建立将促使住宅与房地产业的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充分发挥、利用和挖掘已有的信息资源,为社会公众和企业提供更加高效、快捷的信息服务。包括政策法规、标准、有关数据、业务办案进展查询等。

  2、树立政府办事公开、公正的形象。一方面,计算机的应用会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和管理水平,规范行业行为,减少贪污腐败现象的滋生;另一方面,政府通过建立在网络基础上的信息发布平台向公众提供在线的、高质量的信息和查询服务,缩短政府和社会公众之间的时空距离。

  3、打破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房地产网建成运转以后,将为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24小时全天候且不受地域限制的信息服务。信息的获取会更加及时和丰富。

  4、为政府的宏观预测、决策提供依据。通过房地产网,政府主管部门能够及时地获得详实、可靠、动态的数据,并利用决策支持系统对本地乃至全国的房地产市场发展作出正确的判断和预测,以利于工作的主动性。

  5、为企业开拓市场提供服务。企业通过房地产网可以及时地了解和掌握国家的产业政策,把握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动态,准确地做出预测和决策。同时企业还可以利用房地产网展示和树立自身形象,提高企业的社会知名度。

  6、降低社会管理成本。计算机和网络的应用可以进一步降低整个行业的管理成本,提高全行业的劳动生产率水平。


第二部分

  一、建设内容

  房地产网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业务流程管理系统;信息发布系统;决策支持系统和电子商务应用系统等。

  1、业务流程管理系统

  根据专业和业务管理内容、权限的不同,由部统一组织开发业务流程管理系统供有关房地产业务主管部门在内部业务工作中使用。同时为房地产网的信息资源组织与管理和信息的发布提供必要的环境和手段。

  (1)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系统。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等。

  (2)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管理系统。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管理等。

  (3)房屋拆迁管理系统。包括:《房屋拆迁许可证》管理、拆迁单位资格管理、拆迁纠纷调处情况、拆迁过程管理、拆迁违法行为管理、拆迁信访管理等。

  (4)交易与权属管理系统。包括:权属登记、商品房预售、房地产测量与面积计算、转让、抵押、租赁、房屋置换及房地产中介管理等。

  (5)物业管理系统。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基本情况、经营及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情况,实有房屋及物业管理房屋建筑面积情况、示范项目情况、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等。

  (6)住房制度改革管理系统。包括:房改政策出台与实施、住房普查、住房补贴发放、公房出售、租金改革、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等情况。

  (7)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包括: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情况公报,住房公积金政策信息咨询,住房公积金帐户查询系统,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的政策规定及程序,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审批等。

  (8)专业人才管理系统。包括: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房地产权属登记及物业管理等专业人才管理。

  2、信息发布系统

  (1)信息发布系统建设。房地产网将提供中央和省市三级面向社会服务的信息发布系统平台。设立在互联网上的中央和省市三级对外信息发布系统,将面向社会发布经过审核和权限范围内的信息与数据。主网站网址为:HTTP://www.realestate.gov.cn。

  根据需要和发展,房地产网还将设置内部信息发布系统平台,用于实现业务管理网络化、电子化及内部数据、专业数据的分级交换。

  房地产网的服务对象是省建设厅、市建委、市开发办、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市资金管理中心、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等政府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公众。

  (2)信息发布系统将提供的主要功能包括:

  Ⅰ、信息发布功能。发布经过分类、选择的信息和数据,这些信息可通过手工录入及业务应用软件自动生成。

  Ⅱ、信息检索功能。主要为用户提供基于结构型和非结构型数据的全文及定制、非定制方式的检索功能。

  Ⅲ、上报数据的自动汇总。房地产网将提供由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的数据自动采集和人工设定时间自动上传上报数据的功能。

  Ⅳ、电子公告板。该功能的设置是旨在利用房地产网这一新型人机交互形式,建立政府与民众信息沟通的桥梁。政府可及时得到并解释社会上对房地产市场建设、发展与管理的意见与建议。

  Ⅴ、电子邮件。

  Ⅵ、业务上网和办案程序查询功能。主要是通过网络方式提供有关涉及公开办案进展情况的在线查询功能。

  (3)、房地产网信息发布系统主要栏目设置

  Ⅰ、行业动态,主要有以房地产市场为主的国内动态、国际新闻等12个子栏目;

  Ⅱ、法律法规,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等6类;

  Ⅲ、文件,分建设部文件、相关部委文件、地方文件等;

  Ⅳ、资质、资格信息,设置了各类房地产企业和各类房地产专业人员等6个子栏目;

  Ⅴ、市场分析,包括统计资料和分析报告;

  Ⅵ、经典展示,分开发企业、开发项目、中介机构、物业公司等7个子类;

  Ⅶ、新材料和新技术,设置了住宅建设技术等6个子栏目;

  Ⅷ、组织机构,有行业主管部门、协会、学会等子栏目;

  Ⅸ、图书资料。

  以上内容各地信息发布系统还可以根据需求进行调整。

  3、决策支持系统

  为政府对房地产市场建设与发展的宏观决策和预测提供动态、准确的数据服务是房地产网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房地产网在发展到一定规模时,通过全网采集的数据积累将会有较高的可信度和代表性,由此而做出的决策和预测分析必然具有较高的实用性和准确性。因此,根据用户的需求、利用丰富的数据资源,并适时建立数学模型,开发和提供针对不同要求和内容的房地产专业决策支持系统。

  4、电子商务应用系统

  随着我国住宅和房地产以及金融、工商等相关行业在互联网平台上电子业务的发展,房屋交易、项目招投标、企业年检等用电子方式进行在线处理将成为可能。即用电子商务模式和方法对传统业务进行重新的整合,从而使本行业数字化的信息服务水平进入高级应用状态。整个电子商务系统的建设应包括网络系统、网上结算系统以及住宅和房地产行业的配送体系等。

  二、技术方案

  房地产网将覆盖全国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及相关的企业、咨询服务机构等。

  房地产网将以国家公用数据通信网为网络基础平台,采用互联网技术和虚拟网络技术,建立以建设部为主网站,各省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为二级网站,连接房地产及相关企业的广域网络。各级网站需要建立局域网络并接入互联网。没有条件建立网站的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房地产企业及相关企业作为网员,可通过互联网进入房地产网。

  1、联网

  各级网站有条件的应建立内部局域网,并向各地方电信部门申请安装数据专线,将局域网接入互联网,通过互联网实现与房地产网的连接,局域网中必须配置防火墙设备。对一些条件暂不具备建立内部局域网条件的省市级网站可以通过PSTN(公用电话交换网)和ISDN(综合业务数字网)方式上网,实现与房地产网的联接。



  2、信息发布

  各级网站应建立Web信息发布站点(Web站点)或委托部主网站发布当地信息。Web站点可以建立在本地局域网,将局域网接入互联网,实现信息发布;另外,各级网站的Web站点也可以通过当地ISP(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进行托管。

  各级网站应建立两个Web站点,一个用于发布供内部使用的信息,置于局域网防火墙内;另外一个用于发布可公开的信息,置于局域网防火墙外。

  3、网络安全

  为保障内部网络的安全,各省市级网站上要采用防火墙对内部网络与外部网络之间进行隔离。同时,各级网站应配置必要的安全网关产品。部主网站统一负责房地产网的整体安全,对各网站间设置必要的存取权限。

  网上传输的数据,要根据密级情况实行加密方式的传输。

  4、远程用户访问管理

  根据建设部令,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中介评估机构和一级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审批和年审由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直接管理。因此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应直接接入部主网站,实现数据的直接报送和有关资质申报、审批、年审的业务工作网络化、电子化。因此,部级主网站将设置拨号服务器,或在互联网上通过对登录用户的身份鉴别和认证,授予相应的访问权限。其他级别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评估机构和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审批和年审由所属的行业主管部门管理。

  5、数据接口标准

  目前房地产网涉及到的一些数据接口标准有:

  (1)上报统计数据的接口标准;

  (2)政策法规的数据标准;

  (3)房地产行业动态的数据标准;

  (4)企业资质申报表及年检申报表数据的接口标准;

  (5)建设部文件数据标准。

  三、信息内容、来源渠道及报送方式

  房地产网涉及的信息内容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文字信息,包括政策法规、行业动态、预测分析报告、标准规范等;第二类是统计数据信息,包括房地产行业的各类统计报表等。

  (一)文字类信息

  1、政策法规

  内容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公告等。

  信息来源渠道:属于国家及部级范围的,由部主管部门和主网站承担单位负责提供;属于地方的,由各地业务主管部门或当地省市级网站负责提供;通过交换或购买等其他方式获取。

  2、行业动态

  内容包括:领导讲话、地方动态、企业动态、会展活动、经验交流材料等。

  信息来源渠道:由主管部门、各合作媒体和各地方网站提供。

  3、预测与分析报告

  内容包括:市场预测、政策研究、热点讨论、项目分析等。

  信息来源渠道:由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组织有关业内专业人士撰写全国性的专题分析和预测报告。由地方撰写并提供地方性的分析和预测报告。

  4、企业基本状况

  主要指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等企业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资质等级、资质证书编号、最新审批日期、主管部门、经济性质、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企业域名、电子邮件、成立时间、注册资金、货币单位、企业人数、业务经营范围、企业简况等。

  信息来源渠道:主要是政府部门通过企业资质评审和年检提供。

  5、标准与规范

  内容主要是建设部和各地发布的有关业务技术标准与规范。

  信息来源渠道:建设部和各地方网站提供。

  6、专业人才信息

  主要指房地产估价、经纪、权属登记及物业管理等专业人才信息。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资格等级、资格证书号、证书有效期、获得资格时间、注册号、注册时间、学历、毕业学校、从事专业、个人简历等。

  信息来源渠道:由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等提供。

  (二)统计数据信息

  1、房地产交易信息

  内容包括:商品房预售及销售情况、存量房买卖情况、房地产抵押情况、房地产租赁情况、产权登记发证情况、税费征收情况、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情况等。详见附件一《房地产交易信息汇总表》(指标解释另发)。

  2、房地产权属管理信息

  内容包括:产权产籍管理人员情况、房屋产权按性质分类情况、房屋产权按行业分类情况、房屋结构及使用情况、房屋产权登记发证情况等。详见附件二《房地产产权统计年报》(指标解释按建房[1996]278号文件执行)。

  3、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信息

  内容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情况、开发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投资情况、项目建设情况、项目销售情况等。详见附件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动态管理情况汇总表》(指标解释另发)。

  4、房地产开发统计信息

  内容包括: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情况、施工及竣工情况、销售情况等。详见附件四《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指标解释按国家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执行)。

  5、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信息

  内容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数量情况、施工建设情况、销售情况及银行贷款情况等。详见附件五《经济适用住房汇总表》(指标解释另发)。

  6、住房制度改革信息

  内容包括:包括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出台及实施情况、职工住房档案建立情况、租金改革情况、住房补贴落实情况、公房出售情况、廉租房制度建立情况等。详见附件六《住房制度改革情况汇总表》(指标解释另发)。

  7、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

  内容包括:住房公积金归集情况、使用情况、增值收益及分配情况等。详见附件七《住房公积金统计报表》(指标解释按建房改字[2000]37号执行)。

  8、物业管理信息

  内容包括:实有房屋总量、物业管理房屋建筑面积、物业管理企业数量、从业人员数量、业主委员会数量、物业管理企业经营情况、项目分包工程合同金额、企业代管维修基金情况等。详见附件八《物业管理情况汇总表》(指标解释另发)。

  (三)报送方式

  1、已建立省级网站的地区,由省级网站报送部级中心网站。

  2、未建立省级网站但已建立市级网站的地区,在试点期间,由市级网站分别报送省房地产主管部门和部级中心网站。

  3、其他地区按统计制度等规定的报送方式及报送渠道报送。

  (四)报表编码说明

  本次报表编码均以“F”开头(取自房地产网第一个字“房”的汉语拼音字头),代表“房地产网”;报表共分为八套,每套报表的编码取自该套报表主要内容的汉语拼音字头,如下所示:

  1、房地产交易信息汇总表

  报表编码:F-JY,“JY”代表“交易信息”。

  (1)商品房预、销售情况表

  报表编码:F-JY-XS,“XS”代表“销售情况”。

  (2)存量房买卖情况表

  报表编码:F-JY-CF,“CF”代表“存量房”。

  (3)房地产抵押情况表

  报表编码:F-JY-DY,“DY”代表“抵押情况”。

  (4)房地产租赁登记备案汇总表

  报表编码:F-JY-ZL,“ZL“代表“租赁登记备案”。

  (5)产权登记发证情况汇总表

  报表编码:F-JY-CQ,“CQ”代表“产权登记发证”。

  (6)税费征收情况表

  报表编码:F-JY-SF,“SF”代表“税费征收”。

  (7)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情况表

  报表编码:F-JY-ZJ,“ZJ”代表“中介服务行业”。

  2、房地产产权统计年报

  报表编码:F-CQ,“CQ”代表“房地产产权”。

  (1)年城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人员汇总表

  报表编码:F-CQ-RY,“RY”代表“管理人员”。

  (2)年城市房屋产权情况汇总表一

  报表编码:F-CQ-HZ1,“HZ1”代表“汇总表一”。

  (3)年城市房屋产权情况汇总表二

  报表编码:F-CQ-HZ2,“HZ2”代表“汇总表二”。

  (4)年城市房屋结构、层数、用途汇总表

  报表编码:F-CQ-YT,“YT”代表“房屋用途”。

  (5)年城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情况汇总表

  报表编码:F-CQ-FZ,“FZ”代表“产权登记发证”。

  3、房地产开发企业动态管理情况汇总表

  报表编码:F-KM,“KM”代表“开发项目”。

  (1)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情况表

  报表编码:F-KM-QY,“QY”代表“开发企业”。

  (2)房地产开发项目基本情况表

  报表编码:F-KM-XM,“XM”代表“开发项目”。

  (3)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本年度以前竣工仍在销售的单位工程情况表

  报表编码:F-KM-XS,“XS”代表“竣工并正在销售工程”。

  (4)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前期筹备阶段单位工程情况表

  报表编码:F-KM-CB,“CB”代表“前期筹备阶段”。

  (5)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正在施工阶段单位工程情况表一

  报表编码:F-KM-SG1,“SG1”代表“施工阶段情况表一”。

  (6)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正在施工阶段单位工程情况表二

  报表编码:F-KM-SG2,“SG2”代表“施工阶段情况表二”。

  4、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

  报表编码:F-KB,“KB”代表“开发统计年报”。

  (1)房地产开发经营情况表

  报表编码:F-KB-JY,“JY”代表“经营情况”。

  (2)房地产开发统计基层标准表

  报表编码:F-KB-JC,“JC”代表“统计基层标准表”。

  5、经济适用住房汇总表

  报表编码:F-JF,“JF”代表“经济适用住房”。

  (1)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情况

  报表编码:F-JF-TZ,“TZ”代表“建设投资”。

  (2)经济适用住房银行贷款情况

  报表编码:F-JF-DK,“DK”代表“银行贷款”。

  6、住房制度改革情况汇总表

  报表编码:F-FG,“FG”代表“住房制度改革”。

  (1)各省、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情况汇总表

  报表编码:F-FG-SHZ,“SHZ”代表“各省住房制度改革情况汇总”。

  (2)三十五个大中城市住房制度改革情况汇总表

  报表编码:F-FG-CHZ,“CHZ”代表“大中城市住房制度改革情况汇总”。

  7、住房公积金统计报表

  报表编码:F-GJJ,“GJJ”代表“住房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归集情况统计表

  报表编码:F-GJJ-GJ,“GJ”代表“归集情况”。

  (2)住房公积金使用情况统计表

  报表编码:F-GJJ-SY,“SY”代表“使用情况”。

  (3)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统计表

  报表编码:F-GJJ-ZZ,“ZZ”代表“增值收益”。

  8、物业管理情况汇总表

  报表编码:F-WY,“WY”代表“物业管理”。

  (1)物业管理情况基层表

  报表编码:F-WY-JCB,“JCB”代表“基层表”。

  (2)物业管理情况汇总表一

  报表编码:F-WY-HZ1,“HZ1”代表“物业管理汇总表一”。

  (3)物业管理情况汇总表二

  报表编码:F-WY-HZ2,“HZ2”代表“物业管理汇总表二”。

  四、运行管理模式

  房地产网的运行管理拟分三级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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