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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2:02:57  浏览:92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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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30号

2006-02-20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邮政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邮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精神,优化纳税服务,节约税收成本,在总结去年部分地区寄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经验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邮政局商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试行使用邮政信函方式寄递完税证明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开具完税证明工作的重要意义
由税务机关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是落实“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是优化纳税服务、推动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提升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国际惯例和我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管理工作的发展方向,不仅有利于满足纳税人实际需要、促进税法知识普及、培养公民依法纳税的责任感和自豪感,而且在建立健全征信体系、深化税制改革、构建和谐社会方面都发挥着积极作用。各地税务机关和邮政部门应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密切合作,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运行机制,积极创造有利条件,逐步推进完税证明邮政信函方式寄递工作的顺利、快速开展。
二、总结经验,加强配合,积极稳妥地开展完税证明的寄递工作
各地税务机关和邮政部门应认真总结以往完税证明制作、寄递工作的经验和不足,不断改进方法,科学管理,加大工作的力度和深度。各地税务机关要在去年试行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开具完税证明工作,每个省市至少要选择两个以上地市(其中一个为省会城市)开展试点,分步到位,条件具备的地区可以进一步扩大开具范围。邮政部门应协助税务机关安全、准确、便捷地寄递完税证明。双方要积极配合,主动沟通,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建立健全工作运行机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稳妥地开展完税证明邮政信函寄递工作。
三、认真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完税证明寄递工作的有序进行
各地税务机关和邮政部门要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实施完税证明寄递工作,并互相协商各自业务处理范围。省级税务机关要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组织协调本省完税证明的开具工作,并提出具体要求,包括完税证明的开具范围、完税数据采集、完税证明印制、寄递时间、收件人地址确认等工作。各级邮政部门要依据税务机关寄递要求,提供各种便利,积极配合,包括数据接收、打印制作、封发处理、投递组织、退信处理等工作;邮政部门如不需进行打印制作的,则要做好邮件收寄、封发处理、投递组织、退信处理等工作。
四、明确责任,保守秘密,确保完税证明的涉税信息不外泄
鉴于完税证明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各地税务机关和邮政部门要共同制定严格的工作流程、操作规范、保密制度和各类预案,确保各环节工作快速、有序、安全地进行。在数据交接、完税证明制作、分拣封发、投递和退信过程中,税务机关和邮政部门均要执行严格的保密制度,签订保密协议,完善制作流程,严格管理完税证明。明确专人负责,严禁任何无关人员接触数据及相关实物,制作部门各环节严格执行登记、签收、存档、销毁等制度。如完税证明交由邮政部门打印制作的,应在打印制作工作完成后,由税务机关收回数据并予以删除。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完税证明的邮寄资费不分本外埠,每件不高于0.60元。如需邮政打印制作的,邮政部门要提供优惠的服务价格和服务方式,降低税务机关的运作成本。
(二)对完税证明需要寄递到个人家庭住址的,由税务机关统一向邮政部门提供个人的详细地址;对收件人(单位)地址变迁的,邮政部门在税务机关核实后进行改寄(投递)工作。
(三)对无法投递的信函,邮政部门要批注退信原因和理由,由地市邮政责任部门核实无误后,将退信妥投相关地市的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再通过扣缴义务人或核实地址等办法确保送至纳税人手中。
各地税务机关和邮政部门要结合本通知要求,制定完税证明开具、寄递的具体方案和时间,明确工作内容和职责,并及时向上级主管机关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邮政局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邮政局
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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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印发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标准的通知

国测管发〔201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为了加强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管理,促进互联网地图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提升测绘与地理信息产业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服务民生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我局对2009年颁布的《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标准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我局2009年颁布的《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标准
                             国家测绘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

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标准

专业范围 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考 核 标 准 备注
甲级 乙级
1. 地图搜索、位置服务
2.地理信息标注服务
3.地图下载、复制服务
4.地图发送、引用服务 主体资格 主体资格 事业单位法人或企业法人 1、互联网地图,是指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的基于服务器地理信息数据库形成的具有实时生成、交互控制、数据搜索、属性标注等特性的电子地图。
2、通过无线互联网络调用的地图属互联网地图管理范畴。
人员规模 地图制图或计算机类专业技术人员 20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5人,地图安全审校人员5人) 12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2人,地图安全审校人员2人)
仪器设备 服务器 存放地图数据的服务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提供服务器公网IP地址
专用软件 有独立地图引擎 无要求
作业限额 作业限额 无限额限制 专业范围3、4不得承担
保密管理 地图安全审校人员 经国家测绘局考核合格 经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地图数据 使用经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地图数据
保密制度 建立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保障技术设施。
质量管理 质量管理机构 配备了质量技术人员 3、保密制度、质量管理、档案管理需通过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
质量岗位责任制建立情况 单位有明确的质量方针、目标,建立了互联网地图服务质量责任制
质量意识教育和技术培训 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的质检人员,经过质量技术培训
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制定了质量管理规定,建立了用户质量信息反馈及跟踪服务制度
档案管理 档案管理人员 具有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制定了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
档案管理制度 单位建立登记、入库、审核、复制、删除等档案工作制度,地图数据实行统一管理
组织领导 有领导分管档案工作,经常组织检查档案工作
档案装备 配备资料档案计算机,建立数据库
分类方案 有数据分类管理方案,查询快捷方便
档案保管安全 近3年内未出现档案失、泄密事件
不存在非法持有、擅自复制秘密测绘资料档案的行为
计算机不存在擅自复制刻录、未设置开机口令的行为
不存在擅自向任何组织、机构和人员提供密级测绘资料档案的行为
档案删除管理 制定了互联网地图服务资料档案的删除程序并严格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6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6号>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
规定》已于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
布,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2000年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6号

  1998年9月17日,我院以法[1998]86号通知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
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现根据新的情况,对人民法院受理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的有关问题重新作如下规定:
  一、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
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
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
证明文件。
  二、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
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
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
理,并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
,作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
  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我院法[1998]86号通知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
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
2000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