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大连市城市户外广告开发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0:42:50  浏览:99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大连市城市户外广告开发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城市户外广告开发管理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的开发管理,促进广告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城市区内的道路、广场、绿地、建筑物、市政公用设施设置广告宣传牌(旗)、橱窗、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牌和利用水上、空中漂浮物(包括飞行、滑行器)从事广告宣传,以及在街道、公共场所散发、张贴、绘制广告宣传
物、画、标语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大连市户外广告开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按照市政府规定的职能统一负责户外广告的开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市开发办、建委、城建局、工商局、规划土地局、电业局、公安局等部门派人组成,在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下,按照各自职责具
体负责户外广告的各项审批手续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置户外广告,应按规划进行。户外广告设施用地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其中,在繁华区域、主次干道两侧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向社会公开招标。
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应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领《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其中需占用道路、绿地或挖掘道路的,还须先办理占用或挖掘等有关手续)并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后,发给《户外广
告设置许可证》,方可设置户外广告。
未取得户外广告经营权和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户外广告宣传。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制定办公室内部各部门联合审批程序,以简化各项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七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地点、规格、时间设置,并标明制作或发布单位和广告设置许可证号。
第八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需变更位置、扩大范围、改变使用性质或出租转让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注重整体环境效果,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要求,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阻碍城市景观视线,不得影响市政公用设施功能,不得影响交通消防安全,不得影响单位正常工作和居民正常生活。
第十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注重视觉效果,广告文字必须清晰、规范,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明白。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必须坚固、安全、整洁。对陈旧、破损的广告,经营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及时维护、修缮完整。
第十二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闲置期不得超过三十天,逾期不使用的,视为自动放弃,原批件自行作废,所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必须无条件清除。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最长三年,期满应自行拆除或重新申请。在批准有效期内,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或其他特殊需要必须拆除的,应自行拆除,并按规定清理现场。
第十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缴纳户外广告设施用地使用费或环境效益增值费。
户外广告设施用地使用费和环境效益增值费缴纳标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物价局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用地使用费和环境效益增值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年计收,全额上缴财政,用于城市建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户外广告开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8月3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犯罪心理

楼杰科译


4-1 刑事犯罪的心理要素
大多数严重的刑事犯罪除了要求有犯罪行为外,还要求被告人有特殊的心理状态,通常称为犯罪心理。许多较轻的犯罪不要求有犯罪心理,而仅需证明被告人造成禁止的危害。这些犯罪通称为严格责任犯罪,将在第6章里分别讨论。它们趋向于是量刑较低的犯罪,并且目的在于阻止特定的危害而不是进行道德责难。多数严重的犯罪要求证明有应受谴责的心理状态,例如被告人想要或预见特定的危害。可以依据好几个理由证明犯罪心理要件是正当的。如果制罪旨在威慑罪犯,那么仅适于惩罚故意违反刑法的人。同样地,如果刑事定罪含有非难要素(见第1章3),那么刑法应该要求有罪的心理状态。当然,仅因为被告人有犯罪心理,不能得出他必定有罪过的结论,因为他可能有辩护理由。例如,被告人可能故意杀害他人但是如果杀害是自我防卫那么被告人就没有谋杀的罪过。所以犯罪心理要件仅是法律评价被告人是否应受刑事责难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
制定法或普通法上的犯罪定义可能包含着一个十分精确的被要求的犯罪心理形式(诸如买卖赃物案中的“知道或相信商品是偷来的”,《1968年偷盗法》s.22)。但是在某些案件中,定义或者使用像“有敌意地”等一般词语或者根本不暗含任何要求的心理要素。这意味着法院必须决定如果要求有心理要素那么要求的是何种心理要素。
在刑法的该领域内学院派法律人与许多法官之间存有许多分歧。法官们本身就并不全部一致或者他们的观点并未完全一致,这使重新制定以及修改刑法的任务更有必要且更加困难。例如,一个反复争论的问题涉及刑法应在何种程度上定义“犯罪心理的词语”诸如“意图”或“希望”的精确含义。许多法官认为这些词语最好留给法院来确定以便陪审团(或者治安法官)能够赋予它们通常而“常识”的含义(见第2章的热点讨论)。该领域内另一主要的争论,在第1章4中已提及,是法律是否应该要求证明主观的心理状态,或者是是否应该适用客观标准。
因为犯罪的犯罪行为可能包含了许多不同的要素,所以可能对这些要素要求不同的犯罪心理;所以犯罪的犯罪心理可能由好几个要素构成。买卖赃物罪要求买卖行为是不诚实的,也要求明知或相信商品是偷来的。夜盗罪,依据《1968年偷盗法》s.9(1)(a),要求侵害人意图实施意图偷窃等一系列犯罪中的一种犯罪而进入建筑物,并且外加被告人知道他作为侵害人进入建筑物,或者认识到他可能是侵害人而进入建筑物。夜盗罪的例子很有趣,因为虽然(例如,意图偷窃)法条中特别提到意图,但是侵害人的犯罪心理则没有提及:它已包含在法院的犯罪定义中。在心理要素未在定义中规定时,犯罪心理的形式经常由法院确定。在Tolson案中,Stephen说:
“不同犯罪的心理要素差异很大……每一犯罪的完尽定义明确地包含着或暗含着有关心理状态的命题……现今被法律或其他方式定义的犯罪比以前定义的犯罪要精确的多……但是留下一些不明确表述心理要素的犯罪是一般的——我认为可以说永恒的——立法实践。”
因此一般原则是犯罪可能包含好几个不同的犯罪心理要素,并且其中一个或多个可能在定义中留下了不明确的表述,而由法院来确定。
应该注意的是虽然犯罪心理一词字面上意味着“有罪的心理”,但是即使被告人无责,他也可能有犯罪心理。例如,在Yip Chiu-Cheung案中,被告人是卧底反毒警察,和毒品走私犯共同安排毒品输入从而有效地揭露了一个毒品走私团伙。法院判决他可以被说成是意图共谋安排毒品输入。他怀有良好动机地行为不影响犯罪心理是否存在的问题。

4-2 犯罪心理的不同种类
如我们所强调的,虽然每一犯罪都有自己的犯罪心理,但是有许多犯罪心理词语经常在犯罪定义中出现,并且这些词语需要被检验。它看起来符合逻辑,并且期望刑法拥有概念“图书馆”,具有明确的定义,然后能够适用于各种犯罪:它使起草,解释以及适用刑法更加容易并且更加一致。这在一定程度上是1978年法律委员会有关犯罪的心理要素的报告以及附随法案草案的目标;它也影响了1985年法律委员会公布的刑法典草案以及随后的报告。实践中,旨在发展一套有严格定义的犯罪心理术语是有问题的。不仅有涉及上面(见第4章1)有关犯罪心理词语是否可以定义地太僵化的争论;起草定义诸如“意图”这种适用于例如,偷盗,谋杀,未遂,以及刑事损坏等广泛不同的犯罪的词语也有困难。在英国的法律制度中后一问题由于法院总是从各案因而是特定犯罪的角度来确定词语的含义而更加恶化。结果就要知道同一词语,如“意图”,在两种不同犯罪中的不同含义。这种情况不可以被视为符合逻辑的或者可取的,当然它不会使解释或适用刑法更加容易。或许法官最近避免定义犯罪心理词语而更愿意相信在其最低程度指导下的陪审团常识是对该问题作出的反应。
我们将讨论三种主要的犯罪心理概念:意图,卤莽以及疏忽。它们可以被视为尺度,意图是最严重的犯罪心理形式,卤莽其次,疏忽最轻。

4-3 意图
4-3-1 意图起着不同的作用
人们早已注意到犯罪心理术语在刑法中可以发挥各种功能。特别是意图,更是如此。例如Jeremy Horder(1995年Horder)认为“意图”一词有四种不同的功能。

1、“构成危害”
意图可以用于“构成危害”,这意味着有意图地实施行为才构成犯罪,否则就无责。例如意图安全进入未授权的资料库而使用计算机,我们将在第14章中看到这一犯罪。很显然,使用计算机本身没有危害,而意图使行为应受刑事制裁。

2、保护自主
意图要件也可以用来保护自主。它可以发挥限制犯罪潜在范围的有益功能。这在考虑心理伤害时特别相关。虽然法律可能希望惩罚意图引起被害人心理伤害的高视阔步者,但是法律不愿惩罚使考生测验不及格并意识到会给考生造成心理伤害结果的测验者。意图要件有助于区分这些情况并且判高视阔步者有罪,但不判测验者有罪。

3、危害的性质
意图可以是危害的重要方面。有意图的推会被被害人认为比意外的推更严重。有意图的伤害不仅造成被害人的身体伤害,而且也证明未将被害人当作个人来尊重。

4、可责性的要素
最后,意图可以作为决定被告人应受谴责程度的要素。因此有意图的杀害被视为谋杀罪,反之卤莽杀害是稍轻的犯罪,即过失杀人罪。

4-3-2 意图的含义
依照意图可以起的不同作用,“意图”一词已证明法院很难界定并且在不同的语境中赋予了不同的含义是不会令人惊讶的。事实上法院很少必须考虑“意图”的确切含义。这部分是因为仅意图就满足犯罪心理的犯罪不多;更普遍是犯罪心理包括卤莽的犯罪。就这些犯罪而言,就无需区分卤莽和意图。这意味着意图与卤莽之间的界限这一重要理论问题并非经常具有实践的重要性。但是,有两个理由需要检验意图。第一个理由是概念上的:意图被称为“自决行为的范例”;即,想要结果使自己与该结果之间的联系程度要比卤莽或疏忽的大。所以在某种意义上意图是最严重的犯罪心理形式。第二个理由更注重实践。多数有关意图的案件发生于意图和卤莽之间的区别标记着谋杀与过失杀人之间的区别的凶杀情形。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说行为人想要特定的结果呢?所有有关意图的案件的统一论题是应该赋予该词通常含义。因此意图的核心含义就是在某人想或希望结果发生时想要该结果。在犯罪未遂情况下处理意图含义的Mohan案中,James勋爵兼首席法官解释意图是指“目标”或“引起特定结果的决定”。他认为这与结果是可能还是不可能发生无关。你可以通过希望杀死被害人而向他开枪表明想要杀死被害人,即使他离你很远而你不可能成功杀死他。
同样清楚表达的是“意图与动机或欲望有所不同”(Bridge勋爵在Moloney案中)。这意味着法律不关心被告人为什么行为。所以例如,在“安乐死”案件中,即使可能有善良的动机(结束被害人的疼痛和痛苦),还是有杀害意图。在Hyam v. DPP案中,被告人的动机可能是嫉妒,或者是急切地吓唬意图中的被害人使他离开该区,但是法院仅对被告人是否意图杀害或严重伤害他人感兴趣。像这种情况,动机仅是证明意图存在的方法,它使被告人更可能有必需的意图。
因此,意图的核心定义就是被告人实施行为时的目的。这被认为与该词的通常理解相符,所以Bridge勋爵在Moloney案中提出一个“黄金规则”——有关意图的含义法官无需具体的指导陪审团。陪审团仅需使用该词的通常含义。
但是在疑难案件中(“罕见而例外的案件”(Gregory and Mott)),可能必须给出进一步的指导。这些案件是当被告人实施行为是为了引起一个特定的结果但是十分可能引起其他结果。常被引用的例子(来自于法律委员会的报告)是行为人怀着炸毁飞机上的货物而获得保险金的目的将炸弹放在飞机上。虽然他的目的只是炸毁货物(事实上他乐于飞行员能逃生),但他意识到飞行员的死亡实际上是不可避免的。这种预见足以等于杀害飞行员的意图吗?
法院对该问题有严重的分歧。为了完全理解法律就必须看一看上议院讨论该问题的三个案例:

1、Moloney案
在Moloney案中,Bridge勋爵坚决区分了意图与结果可能或大概会发生的预见。依他的看法,为该案的其他法官一致接受,预见结果十分可能发生仅是意图的证据,而不是意图本身。证明预见是证明意图道路上的一个阶段,但是两者不应被混淆。所以在法律委员会的投炸弹者案中,投炸弹者预见飞行员会死的事实是投炸弹人意图杀死飞行员的证据,但本身不等于意图。
Bridge勋爵觉得在多数案件中不需要给陪审团意图的定义,而且参考预见会使两者混淆,因此没有必要。但是,在事实要求审理法官讨论预见的案件中,Bridge勋爵给予了如下“指导”:
“我认为法官只需让陪审团考虑两个问题。首先,谋杀案(或者在其他案件中必须证明有意图引起任何相关的结果)中的死亡或严重伤害是被告人自愿行为的当然结果吗?其次,被告人预见的结果是其行为引起的当然结果吗?应该告诉陪审团的是如果他们肯定地回答这两个问题,那么据此可以得出被告人意图引起该结果的正确推论。”
Bridge勋爵没有比这更具体的定义意图。什么是“当然结果”?Bridge勋爵没有说出它的含义,但是他的判决总体上清楚地表明它意指除非有意外介入否则本质上必然会发生的结果。但是,关于“当然结果”一词含义的疑问导致了(Moloney案后不久)其他案件上诉至上议院。

2、Hancock and Shankland案
在Hancock and Shankland案中,上议院赞成Bridge勋爵对意图的解释。Scarman勋爵,写了该案的上议院判词,肯定“预见不必然意味着意图的存在,虽然这在考虑了陪审团可能认为他有权推导出必需的意图的其他所有证据后可能是事实。”但是,Scarman勋爵感到引用上面的Moloney指导原则是有缺陷的,因为“当然结果”一词很可能被误解。它很可能被认为“当然”意味着没有事是非当然发生的并且该词未传达Bridge勋爵所想之近乎无疑的意思。Scarman勋爵认为应该清楚的告诉陪审团结果的可能性越大,就更可能预见结果而且结果是意图中的可能性就越大。但是,他也感到具体的指导原则不可能给审理法官多大的帮助,审理法官应该鼓励陪审团运用它的常识依据特殊案件的事实作出判断。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市区住房公积金筹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市区住房公积金筹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发(1994)31号
1994年4月12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现将《晋城市市区住房公积金筹集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对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可及时报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组。
根据统一政策、分散决策和属地的房改原则,城、郊两区均执行本办法,各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意见。
晋城市市区住房公积金筹集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国家、单位、个人三结合筹资建设住宅的机制,逐步提高职工家庭自住住房的能力,根据《晋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特制定要办法。
第二条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蓄,国家将进行立法,实行公积金办法的职工个人按月激交占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单位亦按月提供占职工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两者均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三条公积金由晋城市人民政府担保。
第四条晋城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为公积金的主管单位,负责归集、高度、管理和使用公积金。
第五条晋城市住房公积金制度从一九九四年一月起开始建立。凡不按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今后不允许出售公房,不得享受集资建房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凡在市区工作,具有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或单位在晋城户口在长治)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经劳动部门批准的长期临时工,均实行公积金办法。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转正定级发薪之月起开始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七条离休干部和退休职工不实行公积金制度;临时工不实行公积金制度;三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不实行公积金制度 。

第三章公积金的缴交
第八条晋城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以下简称信贷部)代办公积金存贷业务。
第九条公积金缴交额等于工资乘以公积金缴交率。
第十条职工月标准工资按以下方法计算:执行行政事业工资标准的,以结构工资,即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资金四项之和(含教、护龄津贴及教师、护士提高的10%工资)计算;执行企业(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以档案工资计算。
第十一条一九九四年,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的公积金缴交率分别为一九九三年十二月职工标准工资的5%。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的变化,可分别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时间和幅度,由市房改领导组测算,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公积金计算时以元为单位,见角四舍五入。
第十二条公积金存入职工公积金户后,即归职工个人所有,其利息比照银行活期利率结算。
第十三条公积金中,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个人支付;企业提供的部分,从住房管理费、大修理基金、折旧费及其它转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后进入成本,但在成本中列支的公积金不得超过企业缴交公积金总额的20%,超过部分由企业自己消化。全额预算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公积金,原则上由其自有资金和其它划转的资金解决,不足部分经各级财政部门核定后,可由国家预算适当安排,在预算中列支的公只金秒得超过单位缴纳公积金总额的50%。差额预算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提供的部分,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中由职工个人缴存的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每月发工资时代为扣缴,连同单位缴存的部分,在发工资后七天内,由单位签开转帐支票,并注明“住房公积金”字样,送交信贷部,由信贷部送人行清算中心进行清算。各付款单位开户行不得随意退票。此事由人行会同有关部门拿出实施办法。单位不按时交纳公积金,要按日交纳5‰的滞纳金。
第十五条单位首次交款前,须向信贷部报送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由信贷部登录入帐。以后每月交款,如有情况变更,需向信贷部报送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每年7月份由信贷部与单位核对一次,单位向职工公布。职工凭单位证明及《住房公积金缴交证》可向信贷部进行查询。

第四章公积金的管理

第十六条信贷部每月向市房改办报告一次公积金交存情况,房改办每季度向市房改领导组报告一次公积金收缴运营情况。
第十七条职工按月缴交公积金满十年后,在继续缴交公积金的同时,第十一年,可以返还第一年的公积金本息,第十二可以返还第二年的公积金本息,以此类推。
第十八条职工工作发生变动时,住房公积金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时,其住房公积金本息转入新单位名下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户内。调出单位填制“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经调入单位和经办人盖章后,调出单位凭房改办出具的手续到信贷部办理划转手续。
(二)职工调离本市时,住房公积金本息全部转到调入单位或经房改办批准办理提取手续。
(三)职工停薪留职,从停薪之月起,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其结余的住房公积金,继续存储,存满十年后提取。
(四)职工离职或受到开除处分的,其结余的公积金本息,由职工提取。
(五)职工触犯刑律被判刑的,其结余的公积金本息,可以由其家属提取。
(六)职工因其它原因中工资关系的,停止缴存公积金,其结余的公积金继续存储,满十年后提取。
(七)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其结余的公积金本息,可由继承人或受赠人持合法证件提取。
第十九条严重亏损企业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需要暂停缴存公积金时,须由企业法人代表提出,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房改办备案。
第二十条职工在计算个人收入调节税时,可扣除个人缴交的公积金部分;职工提取公积金的收入,免缴个人收入调节税;继承和受遗赠的公积金,受益人免交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五章公积金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公积金只能支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自建自住住房、私房翻建和大修等费用。住房的内部装修、房屋养护、住房租金、认购住房建设债券、租赁保证金等费用,不得用公积金支付。
第二十二条职工可使用本户成员的公积金支付购买自住住房、自建自住住房;私房翻建和大修等所需费用。不足部分,可根据市住房金融管理办法对个人贷款的规定,向信贷部申请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公积金缴交额的三倍,并由职工所在单位担保,职工个人按期偿还。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可以用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进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以成本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出售。
第二十四条单位按时缴交公积金后,根据市住房制度改革金融管理办法的贷款规定和计划,可几信贷部申请建房、购房贷款。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晋城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市城、郊两区均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各县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