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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切实做好贯彻实施《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2:32:00  浏览:86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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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切实做好贯彻实施《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切实做好贯彻实施《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商公字[2Q05]第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今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为切实做好两个《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意义

  1998年国务院发出禁止传销通知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各种传销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当前,以“拉人头”欺诈为主要形式的传销由公开转人地下,行为更为隐蔽、手段更加恶劣。传销活动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而且直接侵害人民群众的利益,特别是危害农民、下岗职工、在校学生、少数民族群众等特殊群体的生命财产安全;引发刑事犯罪,影响社会稳定,严重背离商业诚信原则和社会伦理道德规范,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造成冲击。按照取消无固定地点批发零售限制的入世承诺,我国将有计划地开放直销场。直销是一种以面对面服务为基本特征的营销模式,具有减少流通环节、节省广告投入等优点,但其自身的特点。很容易演变为传销,传销也往往以“直销”为名从事非法活动。只有严厉打击传销,能保证直销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严格规范直销活动,才能为打击传销工作奠定扎实的基础。《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的制定和颁布,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打击传销和监管直销工作提了保证,指明了方向。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出发,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认识颁布实施《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既是我国履行入世承诺、引导直销业键康有序发展的需要、更是打击欺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两个《条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框架的组成部分,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作用的法律保障。打击传销和监管直销将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一项长期工作,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必须保持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动员各方面力量,齐抓共管。真抓实干,切实抓出成效。

  二、组织好《条例》的学习培训

  《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打击传销、监管直销工作的主要依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广大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好两个《条例》,切实领会精神实质,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明确职责任务,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监管水平,把打击与防范罚与教育相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等原则贯穿到工作中,忠于职守,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学习培训工作,将其作为加强能力建设、提高队伍素质的根本性任务,将两个《条例》的培训纳入工商系统的整体培训范围,统筹安排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培训计划,提出学习的目标和要求,分期分批组织,确保培训质量。

  三、切实抓好宣传教育

  抓好宣传教育是广泛动员群众、推动打击传销工作深人开展的有效方法,是提高群众辨别能力、从源头上遏制传销和规范直销的治本之策。要长期坚持并贯穿工作的始终。当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关要以两个《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多层次、全方位宣传国家政策,教育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剖析典型案例,深刻揭露传销的危害性和本质特征,提高群众的识别防范能力;公布大要案件,震慑违法犯罪分子,狠狠打击传销的嚣张气焰。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打击传销工作的安排,制定宣传方案。在宣传的组织方面,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强与公安、商务、教育等部门的合作。在宣传形式方面,要借助省、地(市)、县新闻媒体的力量,还可以采用宣传车、宣传栏、招贴画、标语、横幅、公益广告、印刷品、公开信等方式,形成立体宣传攻势。在宣传对象方面,要加强对卞岗职工、农民、学生、退伍军人群体的宣传教育。特别要加强在重点城市、重点地区。传销活动多发区和易发区、车站和码头等流动人员密集地区的宣传工作。

  四、不断加强制度建设

  1998年全面禁止传销活动以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广大执法人员积极开展打击传销工作,摸索总结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为下一步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制度方面,各地普遍建立了由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了齐抓共管的良好机制;有的地方把打击传销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实行目标责任制,制定了打击传销的地方法规,设立了举报奖励。跨地区协作等制度,使打击传销工作不断深入。在工作方法上,绝大多数地方坚持了“露头就打、长抓不懈”的高压态势,坚持从讲政治、讲大局出发,努力开打击传销工作,办好大要案件;以抓获传销头目和骨干分子为突破口,推动整体工作;认真查处网上传销,开展宣传工作进校园、打传工作进社区活动建立传销组织数据库,尝试借助现代化手段开展工作。在组织建设方面,多数地方指派专人负责,地方申请了专门编制,有的成立了打击传销专业队,保证打传工作有人管、有人抓。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两个《条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总结近几年的工作,把成熟的经验固定下来,形成制度,长期坚持下去。要根据新的情况,特别是直销市场开放的情况,针对工作的弱环节和监管的关键环节,探索有效的办法,推进制度建设,加强组织建设,充实执法队伍。当前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抓好三方面的制度建设:一是积极配合建立本地“政府负责、部门参加、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管理机制,对传销活动实行综合治理;二是建立健全部门协作制度,加强信息沟通,互相支持配合,整合执法资源;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三是根据两个《条例》实施的新情况,结合实际需要,不断完善和建立有关制度。

  五、组织好专项打击行

  今年以来,传销活动在一些地方仍很猖撅,跨市大案时有发生,网上传销数量上升,有的企业(包括一些转型企业)暗自从事团队计酬,一些组织甚至冒用政府机关名义搞“直销论坛”等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打击传销工作的组织领导,教育干部克服松懈、麻痹和厌战情绪,发扬连续作战的作风,采取积极措施,坚决遏制传销的蔓延发展势头。

  各地要于年底前开展一次打击传销专项行动。重点打击“拉人头”传销、“团队计酬”传销和利用互联网传销。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专项行动方案。确定重点地区,组织进行全面清查;确定在本地长期活动、社会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传销组织,进行挂牌督办;对跨地域的传销活动,组织统一查处;对从事传销活动的违法企业,坚决取缔;对转型企业从事传销、违规培训、跨区经营等违法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通过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查处一批大要案件,进一步整顿市场秩序,为直销市场的健康发展创造条件。

  六、继续做好规范转型企业和雅芳直销试点工作

  当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加强对转型企业的监管和规范,对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国家工商总局将与商务部一道,继续组织做好雅芳直销试点工作。试点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注意了解直销经营活动的规律、掌握关键环节,探索直销监管的可行办法,为《直销管理条例的实施摸索经验。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情况,统筹研究规划,在党委、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积极开展有关工作。在安排部署工作时,要注意政策的衔接。各地制定的宣传、专项行动等工作方案和在工作中遇到的情况、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国家工商总局。

二○○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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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图务院


对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04〕9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请示》(黑政法发[2004]1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第六条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根据上述规定,在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只要拆迁房屋的单位依法取得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就可以成为拆迁人。



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请示

(2004年3月17日 黑政法发[2004]14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3年,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决定对哈尔滨市太阳岛地区进行综合整治改造。为了方便协调各方面工作,市政府成立了哈尔滨市太阳岛地区综合整治改造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太阳岛指挥部)。2003年2月,哈尔滨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土地储备中心)和太阳岛指挥部取得了太阳岛地区部分区域的《房屋拆迁许可证》。2003年3月,太阳岛指挥部制发了《太阳岛综合整治锦江里石当站地区居民及个体工商户拆迁须知》,规定了拆迁补偿的标准。在拆迁被拆迁人王平的房屋过程中,双方未就拆迁安置补偿标准达成协议,但同意先拆迁后补偿。现拆迁已完毕,但王平至今未得到拆迁安置补偿,多次与市政府交涉,一直没有结果。对此,被拆迁人王平以市政府为被申请人向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责令市政府作出补偿裁决。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我们遇到下列问题:

一、关于拆迁主体认定的问题。根据《关于成立哈尔滨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批复》(哈编字[2001]152号)规定:“土地储备中心受市政府委托,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和出让前期准备工作”,土地储备中心上述职能是基于市政府的委托产生的行政职能,属市政府的行为;太阳岛指挥部是市政府成立的临时机构,其拆迁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市政府来承担。因此,我们认为本案的拆迁人是市政府,不应当是土地储备中心和太阳岛指挥部。

二、关于适用法律的问题。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的规定,其调整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而本案拆迁主体是市政府,其行为具有行政行为的性质,拆迁补偿争议属于行政补偿争议。因此,我们认为处理本案争议不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目前,在没有相关法律调整政府作为拆迁人的情况下,如何适用法律处理争议成为本案审查中的难点。

上述问题我们的观点是否正确以及对争议如何处理请贵办给予具体答复指导。


山东省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


  《山东省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办法》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省 长  赵志浩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日

            山东省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济青高速公路(以下简称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乘车人及与高速公路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局对高速公路实行统一管理。
  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局由省交通厅和省公安厅共同组建,以省交通厅管理为主。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修建、养护和路政、运政管理及稽征等,由省交通部门负责;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等。由省公安部门负责。


  第四条 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协助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局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路政管理





  第五条 高速公路及其用地、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破坏。


  第六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不得滴漏、散落和抛撒物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挖土,晾晒粮食,堆放杂物,倾倒垃圾,开沟引水、排水,利用边沟灌溉及实施其他有碍高速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在高速公路两侧从事开山、采矿、伐木、爆破和其他施工作业的,不得危及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安全。


  第九条 未经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高速公路上设置路障;
  (二)在距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外50米、立交桥匝道两侧100米范围内敷设管线及兴建建筑物、永久性工程设施;
  (三)在高速公路用地和桥梁、设施上设置标志牌、广告牌、宣传牌及其他标牌;
  (四)修建跨、穿越高速公路及其用地的桥梁、渡槽、管线等工程设施;
  (五)超过高速公路设计荷载标准的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六)在高速公路上从事其他施工作业。


  第十条 高速公路管理人员要加强巡查,及时查处各种非法利用、侵占、破坏、移动、污染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设施的行为。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十一条 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局应加强对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养护与维修,确保其整洁、畅通、完好。


  第十二条 在高速公路上进行道路维修、养护等作业时,作业地点应设置施工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作业人员应穿反光安全标志服,作业车辆、机械须装有黄色示警灯或设置反光标志。


  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及其设施遭受损坏时,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局应采取措施及时修复;遭受重大损毁时,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力量协助迅速修复。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或重大交通事故致使高速公路交通受阻时,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局应根据交通受阻程度,立即采取措施,在各出入口发布通告或通知,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

第四章 交通管理





  第十五条 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六条 禁止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摩托车(公安机关执行紧急任务的除外)、电瓶车、履带车、轮式专用机械车(高速公路的养护车辆除外)以及设计最大时速小于70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因执行特殊任务的车辆确需进入高速公路的,必须经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局批准。


  第十七条 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按高速公路分道标志各行其道。最低时速不得低于50公里,最高时速不得高于110公里。有限速交通标志的,应按限速标志规定行驶。


  第十八条 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起点后,应尽快将车速提高到50公里以上;从匝道入口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在加速车道上提高车速;驶入行车道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第十九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需要通过障碍或超越前车的,须变换到超车道上行驶。通过障碍或超过前车后,应驶回行车道。
  车辆行驶中需要变更车道时,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确认安全后再变更车道。


  第二十条 驶离高速公路时,应按出口预告标志驶入指定车道,并减速慢行。


  第二十一条 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乘车人不准站立和向车外抛弃物品;货运机动车不准在驾驶室外的其他任何部位载人。小型客车、客货两用车、大型客车的驾驶员和前排乘车人应系安全带。任何车辆都不准超员、超载。


  第二十二条 车辆行驶时速在70公里以下的,行车间距不得少于50米;时速在70公里以上的,行车间距不得少于100米。雨、雪、雾天或夜间行驶时,行车间距相应增加一倍以上。


  第二十三条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不得掉头、倒车、逆行、穿越中央隔离带、压车道分界线;不得在高速公路上试车、教学驾驶教练和在匝道上超车、停车。


  第二十四条 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不得随意停车。因发生故障或其他原因确需临时停车的,必须驶离行车道,停在紧急停车带内或右侧路肩上。
  车辆重新返回行车道时,应在紧急停车带或右侧路肩上提高车速,确认安全后,再进入行车道。
  车辆因故障、事故等原因不能离开行车道时,必须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或在车后设置警告标志,夜间须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 


  第二十五条 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安全地带,保护现场,并立即用路边应急电话或其他方式紧急报告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等候救援、处理;有关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伤员、疏导交通,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除执行紧急任务的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和路政管理人员外,禁止任何人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车辆。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
  车辆通行费的收取办法和标准,由省交通厅提出,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八条 车辆通行费由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局设立的收费站计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九条 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挪用和平调。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该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对违反规定者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条 对违反高速公路管理规定的行为,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由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其他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擅自进入高速公路的,可处5元以下罚款或警告;造成自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责任自负;发生交通事故的,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一方不负责任。


  第三十二条 损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侵占高速公路用地的,应限期尽快恢复原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 偷漏、逃缴车辆通行费,涂改、伪造车辆通行费凭证,使用过期车辆通行费凭证者,除补交费款外,可视情给予罚款。


  第三十四条 济青高速公路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高速公路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必须持有执法证件,并佩戴明显的执法标志。
  执法人员实施罚款处罚,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所有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同级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挪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用地”是指高速公路及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局依法征用的建筑和取土用地。
  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设施”是指高速公路的安全、防护、通讯、检测、监控、养护、收费、服务、供电、照明、给排水设施以及界碑、测桩、花草树木、专用房屋等。


  第三十七条 高速公路的运政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中有关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路政、运政、养护及稽征等条款,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有关道路交通管理的条款,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