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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6:39:44  浏览:85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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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11月12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发出《广电总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通知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广电总局对现行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认定以下39个规章和301个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其中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将进一步修订完善。

一、继续有效的39个规章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电部令第11号)

2、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广电部令第20号)

3、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办法(广电总局令第5号)

4、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12号)

5、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21号)

6、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广电总局令第23号)

7、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检查监督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24号)

8、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25号)

9、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26号)

10、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27号)

11、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28号)

12、电影片进出境洗印、后期制作审批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29号)

13、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1号)

14、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2号)

15、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3号)

16、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

17、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5号)

18、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6号)

19、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7号)

20、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8号)

21、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9号)

22、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1号)

23、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2号)

24、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43号)

25、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

26、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6号)

27、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7号)

28、《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9号)

29、《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50号)

30、《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补充规定二(广电总局令第51号)

31、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2号)

32、《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4号)

33、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34、《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7号)

35、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0号)

36、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1号)

37、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2号)

38、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3号)

39、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广电总局国家档案局令第64号)

二、继续有效的301个规范性文件

(一)综合

1、关于改变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办字〔1985〕418号)

2、广播电视部档案管理暂行条例(广办发档字〔1987〕7号)

3、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法律文书使用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政字〔1993〕268号)

4、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宣传档案、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办字〔1994〕718号)

5、广播电影电视部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制发管理办法(广办发办字〔1996〕73号)

6、广电总局来信来访办公室工作办法(广办发办字〔1999〕92号)

7、全国广电系统办公业务信息资源网络信息安全保密和密码设施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广办发办字〔2002〕183号)

8、关于印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纪字〔2002〕423号)

9、全国广电系统办公业务信息资源网络用户入网、运行管理暂行规定(广发办字〔2002〕860号)

10、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审批项目及实施机关》的通知(广发办字〔2004〕952号)

11、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下发三个保密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办发办字〔2005〕175号)

12、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广发办字〔2006〕19号)

13、广电总局关于在影视剧拍摄活动中加强自然环境和文物保护的通知(广发〔2007〕34号)

14、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广电总局部级社科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办发办字〔2007〕51号)

15、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影视节目版权保护工作的通知(广发〔2007〕98号)

16、关于加强互联网传播影视剧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发〔2007〕122号)

17、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工作的通知(广办发办字〔2008〕148号)

18、广电总局关于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广发〔2009〕37号)

19、广电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广播影视法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广发〔2009〕39号)

20、广电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2009〕93号)

21、机关录音录像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广办发办字〔2009〕120号)

22、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广电部门在行政处罚中能否直接没收违法设备问题的复函(广办函法字〔2009〕148号)

23、总局机关档案、资料借阅规定(广办发办字〔2010〕81号)

(二)宣传

24、关于印发《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编字〔1999〕746号)

25、关于进一步办好电视谈话类节目的通知(广发编字〔2000〕616号)

26、广电总局关于加强译制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4〕1188号)

27、广电总局关于实行优秀国产动画片推荐播出办法的通知(广发编字〔2004〕1587号)

28、广电总局关于实行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制度的通知(广发编字〔2005〕48号)

29、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视节目字幕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5〕338号)

30、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话和手机短信参与的有奖竞猜类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5〕484号)

31、广电总局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广播电视舆论监督工作的要求的通知(广发编字〔2005〕522号)

32、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宣字〔2006〕23号)

33、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广播电视节目保护个人隐私的通知(广办发宣字〔2009〕71号)

34、广电总局关于切实加强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10〕59号)

(三)电影

35、关于继续做好部队影片供应发行工作的通知(广发影字〔1993〕335号)

36、聘用境外主创人员参与摄制国产影片管理规定(广发影字〔2001〕1451号)

37、关于改革电影发行放映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广发办字〔2001〕1519号)

38、关于成立电影院线报批程序的通知(广影字〔2002〕69号)

39、关于进口分账影片拷贝供应的办法(试行)(广影字〔2002〕334号)

40、关于加强影院及院线计算机售票管理的通知(广影字〔2003〕415号)

41、关于改革进口影片供片机制的暂行办法(广影字〔2003〕418号)

42、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影院线公司机制改革的意见(广影字〔2003〕第576号)

43、关于加强内地与香港电影业合作、管理的实施细则(广影字〔2003〕658号)

44、关于规范影片拷贝片头的通知(广影字〔2004〕10号)

45、关于加强特种电影统一进口管理的通知(广影字〔2004〕67号)

46、印发《电影数字化发展纲要》的通知(广发影字〔2004〕257号)

47、关于加强影片贴片广告管理的通知(广发影字〔2004〕700号)

48、关于加强计算机售票系统安装、验收、变更管理的通知(广影字〔2005〕28号)

49、关于印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发影字〔2005〕537号)

50、关于加强对计算机售票影院管理的通知(影字〔2005〕593号)

51、关于加强和改进历史题材影视创作管理的通知(广发〔2006〕51号)

52、关于印发《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发〔2007〕52号)

53、关于印发《组建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发〔2007〕87号)

54、关于加强院线公司影院计算机售票管理的通知(影字〔2007〕224号)

55、关于《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广发〔2008〕62号)

56、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发〔2008〕108号)

57、关于印发《国产影片发行放映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影字〔2008〕358号)

58、关于印发《数字电影母版技术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影字〔2008〕404号)

59、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专业数字电影院(厅)发行放映工作的通知(影字〔2008〕430号)

60、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数字电影母版实行有偿收集的通知(影字〔2008〕863号)

61、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调整国产影片分账比例的指导性意见(影字〔2008〕866号)

62、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加强少数民族语电影译制素材收集工作的通知(影字〔2009〕31号)

63、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影贴片广告和映前广告管理的通知(影字〔2009〕79号)

64、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印发《国产影片出口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影字〔2009〕83号)

65、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印发《少数民族语公益电影数字化译制、发行、放映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影字〔2009〕251号)

66、广电总局关于推动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广发〔2010〕7号)

67、广电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19号)

68、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电影片数字母版收缴工作的通知(影字〔2010〕424号)

(四)电视剧

69、关于组建电视剧审看小组相关事宜的通知(广社发字〔1998〕26号)

70、关于切实加强公安题材影视节目制作、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1〕21号)

71、关于“红色经典”改编电视剧审查管理的通知(广发剧字〔2004〕508号)

72、广电总局关于严格重播重审制度的通知(广发剧字〔2004〕697号)

73、关于规范电视剧演职人员字幕的通知(2004年6月23日)

74、广电总局关于规范《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填写的通知(广发剧字〔2005〕93号)

75、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重申电视剧使用规范语言的通知(广发剧字〔2005〕560号)

76、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审查工作的通知(广发剧字〔2005〕561号)

77、广电总局关于印发《电视剧内容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剧字〔2006〕20号)

78、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电视剧审查工作的通知(广发〔2006〕35号)

79、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全国上星频道黄金时段电视剧播出管理的补充通知(广办发剧字〔2007〕22号)

80、广电总局关于变更电视剧送审样片介质的通知(广办发剧字〔2007〕79号)

81、关于完善电影、电视剧类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制度的通知(广发〔2007〕105号)

82、广电总局关于涉案剧报总局终审的通知(广发〔2008〕2号)

83、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关于印发《完善影视剧类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制度的会议纪要》的通知(剧综字〔2008〕18号)

84、广电总局电视剧司关于涉案剧播出时段范围的说明(剧审字〔2008〕38号)

85、关于已发证电视剧变更相关许可事项应重新审查的通知(剧审字〔2008〕48号)

86、广电总局关于试行优秀国产电视剧推荐办法的通知(广发〔2008〕123号)

87、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重大题材电视剧本批复改为网上公示的通知(广办发剧字〔2008〕175号)

88、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关于规范发行许可证制度实施前的电视剧重播管理的通知(剧综字〔2009〕9号)

89、广电总局关于正式启用电视剧电子政务平台的通知(剧综字〔2009〕20号)

90、广电总局关于采用新的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通知(剧综字〔2009〕21号)

91、广电总局电视剧司关于重申省级卫视黄金时段电视剧上报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剧规字〔2009〕26号)

92、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关于严格控制电视剧中吸烟镜头的通知(剧审字〔2009〕43号)

93、广电总局电视剧司关于进一步规范卫视综合频道电视剧编播管理的通知(剧规字〔2009〕56号)

94、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电视剧使用方言的通知(广办发剧字〔2009〕116号)

95、广电总局电视剧司关于中央电视台所属电视剧制作机构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核发办法的通知(剧审字〔2010〕30号)

96、广电总局电视剧司关于军队系统制作机构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核发办法的通知(剧审字〔2010〕31号)

(五)传媒机构/网络视听节目

97、印发关于巩固和发展农村广播网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广发地字〔1994〕67号)

98、关于加强有线电视节目供片工作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广社发字〔1996〕80号)

99、关于确保各级广播电视台(站)播出安全的通知(广发社字〔1996〕789号)

100、广播电影电视部社会管理司、国家教委电化教育办公室关于教育电视台调整意见的补充通知(广社发字〔1997〕87号)

101、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县(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合并的意见(广发社字〔1997〕458号)

102、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企事业有线台改为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意见(广发社字〔1997〕459号)

103、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台、教育电视台重新审核登记的通知(广发社字〔1997〕708号)

10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对转播国内卫星广播电视节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121号)

105、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治理工作的意见(广发社字〔1999〕174号)

106、关于加强省级电视台上星节目频道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33号)

107、关于有线广播电视台和无线电视台合并的有关事项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954号)

108、关于电影集团开办电影频道问题的意见(广发办字〔2001〕1448号)

109、关于印发市(地)、县(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广发办字〔2001〕1475号)

110、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省级广播电视节目转播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办字〔2002〕275号)

111、关于加强公共频道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2〕425号)

112、关于加强广播影视系统内单位计算机网络国际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3〕303号)

113、关于印发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发办字〔2003〕1190号)

114、关于申请开办广播电视付费频道有关事项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272号)

115、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发展有线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273号)

116、关于加强制作和播放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364号)

117、关于印发市(地)、县(市)教育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388号)

118、关于加强影视播放机构和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播放DV片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520号)

119、关于加强教育电视台广告播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530号)

120、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运营产业化的意见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569号)

121、广电总局关于申办全国性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570号)

122、广电总局关于抓紧做好央视少儿频道落地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573号)

123、广电总局关于建立和完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监控系统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821号)

124、广电总局关于乡镇广播电视站、转播台重新审核登记和加强乡镇广播电视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1277号)

125、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5〕329号)

126、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播出机构台标、频道标识和呼号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5〕379号)

127、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申办及开播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5〕534号)

128、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频道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5〕539号)

129、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移动数字电视试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社字〔2006〕11号)

130、广电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分配网建设和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2006〕41号)

131、广电总局关于推进广播电视对农频道(率)规范发展的意见(广发〔2006〕45号)

132、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移动数字电视管理的通知(广发〔2007〕66号)

133、广电总局关于加强车载、楼宇等公共视听载体管理的通知(广发〔2007〕118号)

134、广电总局关于做好《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报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2008〕44号)

135、广电总局关于直播卫星村村通平台节目安排的通知(广发〔2008〕86号)

136、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医疗和药品广告监管工作的通知(广发〔2009〕8号)

137、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管理的通知(广发〔2009〕22号)

138、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发〔2009〕30号)

139、广电总局关于促进高清电视发展的通知(广发〔2009〕58号)

140、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2009〕60号)

141、关于加强互联网证券期货讯息、广告宣传等专业性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的通知(广发〔2009〕68号)

142、广电总局关于促进高清电视发展的补充通知(广发〔2009〕69号)

143、广电总局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09〕71号)

144、广电总局关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2009〕73号)

145、广电总局印发关于电视购物频道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广发〔2009〕92号)

146、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处理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广办发媒字〔2009〕119号)

147、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广播节目卫星传输管理的通知(广办发媒字〔2009〕121号)

148、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广办发媒字〔2009〕232号)

149、广电总局关于开展电视购物频道和时段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广办发媒字〔2009〕242号)

150、广电总局关于发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的通告(通告〔2010〕3号)

151、广电总局关于有线数字付费电视购物频道变更为有线数字电视购物频道的通知(广发〔2010〕17号)

152、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21号)

153、广电总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29号)

154、广电总局关于开办网络广播电视台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2010〕43号)

155、广电总局关于重申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机构不得参加广播影视节(展)的通知(广发〔2010〕60号)

156、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暂停播出以“12590”开头的特服号码有奖竞猜类广告的通知(广办发媒字〔2010〕61号)

157、广电总局关于规范广播电台电视台合并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61号)

158、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广发〔2010〕70号)

159、广电总局关于手机电视集成播控平台建设和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2010〕74号)

160、广电总局关于三网融合试点地区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局〔2010〕344号)

(六)科技

161、广播电影电视部科学技术项目管理办法(广发技字〔1992〕218号)

162、广播电影电视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广发技字〔1992〕219号)

163、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科技外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技字〔1993〕187号)

164、广播电影电视技术标准管理暂行规定(广发技字〔1993〕262号)

165、广播电影电视部企业标准化管理暂行规定(广发技字〔1993〕262号)

166、印发《关于有线电视现阶段网络技术体制的意见(修订稿)》的通知(广发技字〔1993〕796号)

167、关于发布《有线电视网络采用加解扰技术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技字〔1994〕374号)

168、关于颁布《广播电影电视部科技成果保护办法》的通知(广发技字〔1996〕226号)

169、关于广播影视部科技成果鉴定有关规定的通知(广技科字〔1996〕296号)

170、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广播节目技术质量奖及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技字〔1996〕319号)

171、卫星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管理办法(广发办字〔1997〕638号)

172、关于印发《卫星电视频道技术与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发技字〔1997〕676号)

173、关于加强对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的通知(广技科字〔1998〕15号)

174、关于做好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总体规划、技术方案编制和论证工作的通知(广技科字〔1998〕88号)

175、关于印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奖励办法》的通知(广发技字〔1998〕617号)

176、关于颁发《广播电视技术维护管理基本规范》的通知(广发技字〔1998〕747号)

177、关于印发《全国省级、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验收规定》的通知(广技维字〔2000〕296号)

178、关于贯彻执行《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的通知(广发办字〔2001〕22号)

179、关于加强有线电视频道伴音音量管理的通知(广技运字〔2001〕288号)

180、关于广播电视光缆干线网工程技术验收的通知(广技运字〔2001〕295号)

181、关于印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技字〔2001〕765号)

182、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卫星转发器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技频字〔2002〕208号)

183、广电总局、建设部关于加强有线广播电视设施建设管理确保有线广播电视安全传输的通知(广发技字〔2002〕429号)

184、关于做好有线广播电视缆线入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技字〔2002〕463号)

185、关于印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视节目技术质量(金帆奖)奖励办法》的通知(广发技字〔2002〕781号)

186、关于加强卫星临时业务管理,规范卫星上行操作程序的通知(广技运字〔2003〕125号)

187、关于印发《建立有线数字电视技术新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广发技字〔2003〕601号)

188、关于建设有线数字电视监管平台的通知(广发技字〔2003〕678号)

189、关于印发有线广播电视网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广发技字〔2003〕705号)

190、关于印发《广播电视模拟微波数字化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广发技字〔2003〕1060号)

191、广电总局科技司关于印发对受理机构和检测测评机构业务工作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广技监字〔2004〕177号)

192、国家广电总局关于中央节目平台付费电视频道利用卫星传输有关事项的通知(广发技字〔2004〕938号)

193、关于发布《广播中心数字化程度评价办法》(试行)《电视中心数字化程度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发技字〔2004〕1005号)

194、广电总局关于做好中央电视台第一套节目(CCTV-1)转播工作的通知(广发技字〔2004〕1234号)

195、广电总局关于公布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目录和检测抽样方案的通知(广发技字〔2005〕43号)

196、广电总局关于对卫星广播电视节目播出通道加强管理的通知(广发技字〔2005〕62号)

197、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工作的通知(广发技字〔2005〕368号)

198、广电总局关于印发《推进试点单位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的若干意见(暂行)》的通知(广发办字〔2005〕536号)

199、广电总局关于发布《有线数字电视试点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广发技字〔2006〕1号)

200、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卫星广播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技字〔2006〕26号)

201、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移动多媒体广播技术试验管理的通知(广办发技字〔2006〕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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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关于空运企业在国际空运中取得的所得和收入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

中国政府 澳大利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关于空运企业在国际空运中取得的所得和收入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5年11月22日 生效日期1986年11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就空运企业在国际空运中取得的所得和收入避免双重征税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税种范围
  本协定适用的税种:
  (一)在澳大利亚:
  根据澳大利亚联邦的联邦法律征收的所得税,包括对私人公司可分配所得中未分配数额征收的附加税;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1.外国企业所得税;和
  2.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税。
  本协定签订之日以后,在上述(一)、(二)所列税种之外,或为了替代该税种征收的相同或实质相似的任何税种。

  第二条 一般定义
  一、在本协定中,按照上下文:
  (一)“缔约国”、“缔约国一方”和“缔约国另一方”,是指由其政府签订本协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澳大利亚;
  (二)“缔约国一方企业”一语,是指其实际经营地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澳大利亚的,根据缔约国双方协定,被指定在两国之间经营授权的定期航班业务的企业。
  (三)“税收”一语,是指根据第一条适用本协定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澳大利亚征收的各种税收。
  二、缔约国一方实施本协定时,对本协定未下定义的任何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应根据该国适用本协定的税收法律解释。

  第三条 空运利润和收入
  一、缔约国一方企业在飞机业务中取得的利润和收入,包括销售机票和上述业务有关的票证的利润和收入,应在缔约国另一方免税。
  二、虽有第一款的规定,仅从缔约国另一方一地用飞机运输旅客、牲畜、邮件、货物或商品到该国另一地所取得的利润和收入,可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也适用于缔约国一方的企业通过参加合伙业务,联合运输组织或国际业务机构所取得的利润和收入。

  第四条 生效
  本协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澳大利亚完成各自的法律程序后,缔约国各方政府应就此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缔约国另一方政府。本协定应自最后一方通知之日起生效,并对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或以后取得的利润和收入有效。

  第五条 终止
  本协定长期有效,但缔约国任何一方政府均可通过外交途径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缔约国另一方政府终止本协定。在此情况下,本协定将对满六个月以后次年一月一日或以后取得的利润和收入失效。
  经各自政府授权的签署者已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本协定于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四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澳大利亚政府代表
       田 一 农           艾 大 卫
       (签字)            (签字)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文物局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文物保护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取得《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方可承担相应等级、业务范围的工程。

第四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颁发《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和资质年检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资质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施工资质申报、审定工作每三年一次;年检每年一次。


二 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五条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和暂定级。壁画、石窟寺和石刻保护等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施工资质单独核定。

第六条 一级资质标准: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十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五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者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质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单位总体水平在国内同行业领先,有较高的社会信誉。

三、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十五年以上,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

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不少于5人。

文物保护工程各专业工种技术人员齐备,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少于20人。

四、有健全的技术、经营管理制度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对工程质量、进度、造价等能进行直接管理及有效的控制。

五、具有完备的文物保护工程所需的专业技术装备。

六、注册资金600万元以上。

第七条 二级资质标准: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六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五项、工程等级为二级,或者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三级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质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企业总体水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同行业领先,有较高的社会信誉。

三、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十年以上,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

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不少于5人。

文物保护工程各专业工种技术人员齐备,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少于15人。

四、有健全的技术、经营管理制度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对工程质量、进度、造价等能进行直接管理及有效的控制。

五、具有完备的文物保护工程所需的专业技术装备。

六、注册资金400万元以上。

第八条 三级资质标准: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三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五项、工程等级为三级,或者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四级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质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

三、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五年以上,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

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不少于3人。

文物保护工程各专业工种技术人员齐备,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少于10人。

四、有较健全的技术、经营、质量、档案、财务管理制度。对工程质量、进度、造价等能进行直接管理及有效的控制。

五、具有较完备的文物保护工程所需的专业技术装备。

六、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

第九条 暂定级资质标准:

资质条件不低于三级。

第十条 壁画、石窟寺和石刻保护等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施工资质除应具备上述相应的资质条件以外,还应具有掌握相关特殊技术的专业人员和必要装备。

第十一条 申请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五年以上,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三年以上,并经培训、考核合格。


三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十二条 申请《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初审、汇总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申请表;

二、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简历、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四、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简历、任职文件、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六、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工程合同及验收评估资料;

七、审批机关认为必须的其他相关证件、资料。

第十四条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取得正式资质并从事施工活动满三年后,可提出升级申请。

申请资质升级,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原资质历年财务决算年报表。

第十五条 新设立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符合资质等级条件的可认定为暂定级,有效期三年。年检合格,可申请正式资质。


四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须根据自身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级别的施工项目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分级见附表:

一级可承担所有级别文物保护工程的施工项目。

二级可承担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下的施工项目。

三级可承担工程等级为三级及以下的施工项目。

暂定级可承担工程等级为四级的施工项目。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是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的技术资格凭证,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转让。不得越级或超出资质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提交《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年检表》、《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交验相关资料;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初检汇总后报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做出资质年检结论。

第十九条 年检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一、施工单位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并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年检合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1、因施工质量问题对文物造成安全隐患或损害的;

2、达不到资质等级标准的;

3、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条 连续三年年检合格,且符合相应等级标准,可申请晋升资质等级。资质年检不合格降低资质等级。降级的施工单位,经过一年以上的整改,可以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

第二十一条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遗失的,应于30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并申请补发证书。

第二十二条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分立、合并或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的三十日内,到审批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因资质升级等原因而领取新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的,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注销。

第二十四条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撤销、破产、倒闭的,应在三十日内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或逾期不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五 罚则


第二十六条 涂改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 转让、出借或变相转让、出借《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的,由资质审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造成文物安全隐患或损害的;

二、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三、使用不合格材料或未对相关材料等进行检验、检测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六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