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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甘肃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15:01:59  浏览:90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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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甘肃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实施《甘肃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4]42号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甘肃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甘肃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电(2004)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备案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行政机关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将本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制定的面向社会、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依据《办法》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报送备案。其中,由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在交付印刷前由市政府办公室文档科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是否属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向省政府备案的,市政府办公室文档科将应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按《办法》要求的份数送交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各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单位依照《办法》规定的方式和时限要求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由几个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主要办理部门负责向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报送备案,同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要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对于不按照规定报送备案的,依照《办法》规定予以处理。
二、建立健全备案工作制度和机制。市政府法制办要确定专人负责备案文件的审查工作,区别情况及时作出处理。要做好备案登记文件的档案管理工作,使用由省政府法制办统一制定发放的备案文本格式,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要按照《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认真进行登记,建立相应的备案登记、公布、核查、通报制度,形成完备的备案流程管理,建立完整的备案资料档案。
三、组织开展学习宣传活动,为《办法》的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各行政机关要认真组织本机关工作人员学习《办法》的有关规定,深刻理解《办法》的内容和实质,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备案意识和自觉性。
四、加强领导,落实保障措施。各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确定专人负责,落实备案工作人员,做到领导、机构、人员、职责四落实,尽快建立健全备案工作体系。
五、各部门在今年10月底前要对《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改进。市政府将于年底前对《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二00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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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3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03〕2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河道采砂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为了解决长江河道采砂中滥采乱挖、严重影响堤防安全与河势稳定的问题,国务院制定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规定,对在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内从事采砂活动,实行“一证”(河道采砂许可证)、“一费”(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的管理制度,只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再办理其他许可手续。在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内从事采砂以外的其他采掘活动,应当适用国务院其他有关规定。



附: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河道采砂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

(2002年12月27日渝府法文[2002]10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国家对长江采砂施行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证由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涉及航道的,审批发放前应当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的意见。”而2002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采掘、爆破;……”由于对两个《条例》的理解不同,使得有关部门在具体行使河道采砂管理职能时出现了矛盾。现请就以下问题作出解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中的“采掘”是否包括“采砂”行为。

二、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中的“采掘”包括“采砂”行为,那么,采砂涉及航道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前是征求长江海事机构的意见还是经海事机构批准?

以上意见妥否?请批复。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林场发〔2011〕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明确各级管理机构的职责和任务,规范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申请与确定程序,确保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

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建设与管理,促进林木种苗科研成果的转化与应用,提高林木良种生产能力,推动我国林木良种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是指具有较好的自然条件和生产潜力,育种资源丰富、保存完好,管理规范,具有一定的良种选育和推广能力,在林木良种生产中发挥主导和示范作用,经国家林业局筛选和评定后确定的林木良种基地。
第三条 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建设、管理、申请与确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由国家林业局和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共同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和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 国家林业局是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发展、建设和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规章。
(二)负责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确定、取消。
(三)审核批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发展规划。
(四)指导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及生产,并在政策和资金上予以扶持。
(五)组织对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建设与管理进行评估、考核和监督。
(六)组织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和交流,并建立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基础数据库,实现资源共享。
(七)组织有关专家成立分树种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协作组,搭建良种选育科研攻关平台。
第六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是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具体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辖区申报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审核和推荐工作。
(二)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发展规划和发展计划。
(三)审核批复本辖区内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年度建设和生产计划。
(四)指导及监督本辖区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生产和管理。
(五)协调落实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地方配套经费。
(六)对辖区内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生产推广的林木良种进行跟踪调查,及时根据本地林业生产和社会需求提出主要建设树种的调整建议。
(七)对本辖区内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进行年度评估与考核,并将结果报国家林业局。
第三章 申请与确定
第七条 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按照林木良种生产单位提出申请、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国家林业局评审确定的程序产生。
第八条 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基地自然条件适合建设树种生长发育,区域布局合理,当地或者生态条件相似地区对选育树种的种子(穗条)、苗木有长期或者潜在的需求。
(二)对选育树种开展了系统研究,收集保存了丰富的育种资源,且保存完好。
(三)具备一定生产规模和发展潜力,生产用地规模不少于20公顷且不能为租赁土地。
(四)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合理,享受财政补贴(拨款)人员不少于3人;具备一定技术力量,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五)建设与管理规范,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档案资料齐全且保存完整。
(六)重视生产与科研相结合,与科研、教学单位有长期合作关系,有技术力量较强的单位作为科技支撑单位。
(七)具有《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八)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为“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一年以上。
第九条 申报与确定程序
(一)申报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单位根据国家林业局有关文件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包括本单位基本情况、基础设施建设、科研及生产的开展情况、主要成果等内容),填写《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申报表》,并附基地照片等图片材料,报所属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提出推荐意见,报国家林业局。
(三)国家林业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和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经公示后予以确定。
第四章 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任务
第十条 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本基地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报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完成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建设和生产任务。
(三)开展林木种质资源收集、保存、评价和利用工作。
(四)开展林木良种选育、生产、示范和推广工作。
(五)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类生产经营和管理档案及信息数据库。
(六)加强与科技支撑单位、技术专家及其他林木良种基地的协作,与科技支撑单位签订协议,明确科技支撑的内容、责任和任务,实现资源共享。
(七)每年年底前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机构上报基地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林业局对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坚持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定期评估、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十二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年年底前要对辖区内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当年任务的完成情况做出评价(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十三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定期深入基地进行检查,国家林业局不定期地组织人员对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进行抽查,并对基地存在的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林业局将取消其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资格:
(一)经检查和评估无正当理由未完成生产建设任务的。
(二)不按要求上报年度总结和下年度生产计划的。
(三)生产的林木种子、苗木已不适应当地或者周边地区林业发展需要的。
(四)在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中,出现质量事故的。
(五)基地管理混乱,挪用资金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