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深经贸信息法规字〔2012〕16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深圳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生物工程技术改变其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
(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
(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
(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
(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本办法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防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危险。
第三条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监督检查)工作。
深圳市农作物种子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站(以下简称监督检查机构)负责监督检查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监督检查遵循依法、公正和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监督检查机构可以依法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就专业技术问题依法进行检验、检测。
第六条 监督检查机构开展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单位,是否具备与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设施与措施;
(二)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与加工的单位和个人,是否依法取得了相应的许可证,是否按照许可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相应的技术标准组织生产与加工;
(三)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是否依法取得了相应的许可证;
(四)有关单位和个人经营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标识;
(五)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七条 监督检查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帐册和资料;
(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问题作出说明;
(四)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五)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前款第(五)项所称紧急情况是指如果不采取封存或者扣押措施,将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生态环境的情况。
第八条 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人员开展监督检查时,应当依法出示执法证件。
第九条 监督检查机构开展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签字。监督检查人员签署的监督检查记录原件存档备查。
法律、法规、规章对专业检测、检验的记录及检验检测人员的签字要求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市主管部门报告监督检查的情况。市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尚未受到依法处理的,应当依照法定职权依法处理,或者移送有关执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在加工、生产过程中发生基因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安全补救措施,并向市主管部门或者监督检查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责。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行为时,应及时向市主管部门或者监督检查机构举报。市主管部门对举报属实的,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市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生效。
荆门市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00]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荆门市高新技术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荆门市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荆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系高技术和知识含量高、技术先进的新技术简称。高技术是指处于当代科学技术前沿,知识密集,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能较快转化成新兴产业或者能大幅度提高产业附加值的技术和技术群。
第三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按本办法认定。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市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主管部门,负责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审批和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根据国家对高新技术领域的划定和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现状,本市高新技术范围如下:(一)电子信息技术;(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含机电一体化);(三)生物工程及新型医药工程;(四)新材料技术;(五)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六)精细化工技术;(七)环境、资源保护技术;(八)精密机械及先进制造技术;(九)其他对传统产业改造有重大影响的新工艺、新技术。
市科委可根据国家规定和高新技术发展状况,适时调整该范围。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不含单纯商品性经营),企业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40%以上;
(二)具备法人资格,或取得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技术、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开发机构,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占本企业年销售收入的3%以上;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有固定联系,在技术上有可靠依托的,科技人员的比例可适当放宽)。
(五)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年人均利税率高于全市同行业平均水平。
第七条 申报市级高新技术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制定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运用本办法第五条范围内技术开发的产品或达到省内领先以上水平的应用高新技术改造的传统产品;
(二)采用的技术先进、成熟、实用,已通过市级以上技术(样品、样机)鉴定,可以进入商品化生产(对国家规定的专管产品,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有关证书)的产品;
(三)列入省级以上火炬计划,新产品试制计划,以及省级以上重点科技攻关计划的产品;
(四)产品投产后,能形成一定规模,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销售收入利税率在20%以上,投入产出比例在1:2.5以上。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程序是:
(一)申报企业填写《荆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荆门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书》,并按本办法第六条或第七条所列条件如实提供相应材料,经市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所在县、市、区科委审核后报市科委。
(二)市科委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合格的企业,进行现场考察。
(三)现场考察通过后,由市科委组成5-9人专家评审小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资格评审。专家评审小组由同行业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组成。
(四)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按照“总量控制,择优认定”的原则,由市科委认定核准。
(五)认定后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产品,由市政府颁发《荆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及牌匾或《荆门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六)向社会公众公告。
第九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企业产品每年各认定一批。
第十条 市科委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二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终止其享受的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产品每三年重新认定一次,对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产品,取消其高新技术产品称号,收回证书。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迁移、转让、歇业、分立、终止、撤销,除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外,均须报市科委备案。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自认定之日起,享受市政府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下列科技扶持政策:
(一)推荐申请认定为省级、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二)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科技项目立项和科技经费资助;
(三)优先获得市科技项目立项和科技经费资助;
(四)条件成熟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推荐上市。
第十四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和市级高新技术产品所在企业应接受市科委的跟踪管理,按时、准确地向市科委报送报表和有关材料。市直企业主管部门和县、市、区科委协助市科委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每年需向市科委报送半年和年度有关报表以及相关情况说明。
市级高新技术产品所在企业按季度向市科委报送有关报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0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