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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21:04  浏览:87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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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11〕166 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批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长春市是吉林省省会,东北地区中心城市之一,我国重要的工业基地城市。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城市发展客观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长春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按照合理布局、集约发展的原则,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不断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功能,加强城市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逐步把长春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三、重视城乡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3891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要加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整治和改造,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统筹考虑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要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建制镇,优化村镇布局,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四、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中心城区城市人口控制在425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445平方公里以内。根据长春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坚持集中紧凑的发展模式,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重视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要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先规划、后建设”的要求,严禁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五、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要加快公路、铁路、港口和机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与周边地区交通运输条件。加强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系统。统筹规划建设城市供水水源、给排水、污水、垃圾处理和集中供热等基础设施,划定基础设施黄线保护范围。重视城市防灾减灾和公共安全工作,加强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合理规划布局应急避难场所和疏散通道,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防震和防地质灾害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六、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城市发展要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集约化道路,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强化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要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的发展,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严格按照规划提出的各类环保标准限期达标。要加强水资源保护,划定城市水系蓝线保护范围,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采和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水型城市。要加强城市绿化工作,划定城市绿地系统绿线保护范围,加强对净月潭等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制定保护措施并严格实施。
七、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创建宜居环境。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保城市保障性住房用地分期供给规模和区位布局合理。根据城市的实际需要与可能,稳步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提高城市居住和生活质量。
八、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要统筹协调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按照整体保护的原则,切实保护好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要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紫线管理要求,重点保护好人民大街、新民大街等历史街区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
九、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是长春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要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驻长春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长春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长春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长春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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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否具有犯罪中止情节


被告人张某、李某听说陈某有钱,即预谋绑架陈某的儿子敲诈其钱财。2003年12月3日中午,二人见陈某之子(9岁)放学回家。将其骗至车上,带至一出租房内,企图向陈某敲诈。后因害怕而将陈某之子送回。
本案在定性上并无分歧,张某、李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但本案是否具有犯罪中止情节,则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绑架罪以行为人是否将被害人劫持并实际控制为标准,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绑架他人的行为,就构成绑架罪的既遂。将人质事后送回只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所以,本案不具有犯罪中止情节。另一种意见认为,绑架罪是一种持续性犯罪,只要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就应适用犯罪中止。本案具有犯罪中止情节。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所谓犯罪中上,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一种犯罪未完成形态。我国刑法分别规定了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这样三种犯罪未完成形态。由于犯罪中止发生在犯罪过程中,所以,犯罪既遂后一般不可能再出现犯罪中止这一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具体到本案,是否成立犯罪中止的关键要看行为人的绑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既遂,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绑架罪分为两种,一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一是以他人作为人质的绑架。本案二被告人是为了敲诈钱财而实施绑架行为,属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在此类绑架犯罪中,整个犯罪由二个行为构成:将被害人绑架,向其家人或有关人员勒索财物。完成这两个行为才能成立犯罪既遂。本案二被告人绑架了陈某之子后,尚未向其家人勒索财物,便因害怕而自动停止犯罪,将被绑架人送回,其停止犯罪发生在整个犯罪行为完成之前,即在犯罪过程之中,因此,应该认定他们的行为是犯罪中止。

( 张宜红 魏志名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滁州市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滁州市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滁政办〔2006〕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化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强化市级统筹管理职业教育的力度,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教育厅决定将普通中专学校设置审批的权限下放至市一级。根据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专学校设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计〔2005〕3号)精神,今后我市市属和县、市、区属普通中专学校以及辖区内民办普通中专学校(不含师范类和卫生类)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由市政府负责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备案。为规范我市普通中专学校的审批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滁州市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审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滁州市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以下简称普通中专学校)的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专学校设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计〔200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中专学校,是指按规定批准成立的、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由地方统一组织入学考试、以应届初级毕业生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

第三条 普通中专学校的设置,应当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利于调整中等教育结构,充分利用教育资源。

鼓励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以多种形式举办和发展民办中等职业教育。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市属和县、市、区属普通中专学校以及辖区内民办普通中专学校(不含师范类和卫生类)的设立、变更和撤销进行审批,并按规定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普通中专学校设置审批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设置普通中专学校应当符合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教职成〔2001〕8号)的规定。

设置艺术类学校应当符合文化部、教育部《中等艺术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文教科发〔2001〕55号)的规定。

设置体育类学校应当符合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体群字〔2001〕167号)的规定。

第六条 设置普通中专学校应当首先向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可行性论证申请。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教育、发展和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等部门以及中等职业以上学校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的评议委员会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出论证报告。

第七条 经论证可以设置普通中专学校的,应当正式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 申请设置普通中专学校分审批筹办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学校;未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先申请筹办,筹办期限从正式批准之日起,一般不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3年。

第九条 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设置普通中专学校,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 书面申请报告;

2. 可行性论证报告;

3. 学校章程;

4. 办学方案(学校类别、专业设置、学制、办学规模、规章制度、发展规划等);

5. 学校组织机构和教师队伍状况(附名单、学历、职称、专业);

6. 经费及来源证明文件;

7. 其他相关材料(如产权证明文件,有关部门审查意见文件等)。

第十条 民办普通中专学校的设置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对普通中专学校的设置申请予以审查。

第十二条 经审查符合设置条件的,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准予设置的决定,并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审查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普通中专学校的督导和评估,对达不到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和要求以及教育质量不合格的,应根据不同情况,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予以撤销或者停办,并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