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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防控红火蚁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55:24  浏览:86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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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防控红火蚁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莆政办[2006]2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防控红火蚁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重大动植物疫情指挥部办公室制定的《莆田市防控红火蚁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一月十日







莆田市防控红火蚁疫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一、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了确保在发生红火蚁疫情时,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置疫情,将红火蚁可能带来的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保障农业生产和人民健康安全,根据《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福建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和《福建省防控红火蚁疫情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区域范围内发生红火蚁疫情的应急控制工作。

三、工作原则

红火蚁疫情应急控制工作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的原则,采取相应的综合性防治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制定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红火蚁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实施方案。

四、疫情的控制分级

根据红火蚁疫情发生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危害程度等,将红火蚁疫情由轻到重划分为三级、二级和一级。

(一) 三级疫情

在1个县级行政区域内发生红火蚁。

(二)二级疫情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疫情:

在2个县(区)以上发生;

省级以上规定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三)一级疫情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疫情:

在2个以上设区市发生;

全省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

国家规定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第二章 组织体系及职责

红火蚁疫情应急防控工作由政府负总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政府负总责,部门各司其职”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与合作。

一、市防控红火蚁疫情应急指挥机构

莆田市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防控红火蚁疫情工作,作出红火蚁疫情应急防控重大决策。市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指挥长,下设农业植物办公室,挂靠市农业局,其职责是:负责全市红火蚁疫情的预防管理等工作;按照市指挥部的要求,制定具体防控措施,提出应急处理的工作建议,并督促各地各有关单位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市指挥部成员主要由市农业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交通局、市外经贸局、市卫生局、市林业局、市工商局、市政府纠风办、市治理公路和水上交通“三乱”办、莆田海关、莆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交警支队以及莆田军区后勤部、武警莆田支队、武警莆田边防支队等有关单位组成。

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农业局:协助省农业厅做好全市疫情的监测、预报,迅速对疫情等相关情况作出全面分析、评估,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核实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指导疫区实施封锁;监督、指导发生区(点)内红火蚁的铲除扑灭工作;协助疫情发生地做好疫区内货物、车辆的检疫工作;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的药品、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评估疫情处理时用于封锁、扑灭红火蚁等所需的费用,安排资金作用计划;协助各地做好疫情处理预备队人员的培训;协助组织做好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负责本系统内红火蚁疫情发生地应急控制的协调、管理工作。

市委宣传部:加强对新闻媒体的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红火蚁疫情应急控制工作的宣传报道和相关防治知识的普及。

市发改委:按照“十一五”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防灾减灾重点专项规划的要求,积极支持红火蚁疫情预警与控制体系建设。

市经贸委:负责加强市场监测,适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

市财政局:负责保证红火蚁疫情应急控制所需经费,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市科技局:组织力量开展红火蚁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做好技术储备。

市公安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指导疫情发生地公安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扑杀红火蚁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市直有关单位和下级指挥部及工作人员在红火蚁疫情应急防控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市民政局:负责对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

市交通局:负责提供红火蚁疫情应急防控人员以及防控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确保安全、快速,防止疫情扩散。

市外经贸局:配合农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做好国外可能对我出口农产品设限的应对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监测红火蚁在居民生活区中发生情况,做好预防和被红火蚁叮咬受伤人员的治疗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做好疫区内林地和木本植物的红火蚁调查及防控工作。

市工商局:根据对疫区(点)封锁情况,加强对疫区内植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管,依法关闭疫区内植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市政府纠风办、市治理公路和水上交通“三乱、市交警支队:负责协助做好植物检疫临时检查站的设置和监督工作。

市口岸与海防办、莆田海关、武警莆田边防支队:负责加强对出入境植物及其产品的监管,打击走私植物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

莆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做好出入境植物及其产品和其它检疫物的检疫检验工作,防治疫情的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分析境外红火蚁疫情信息,并及时向市 指挥部通报有关情况。

莆田军分区后勤部:负责驻莆部队红火蚁疫情应急防控工作,协助驻莆部队支援地方做好红火蚁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莆田武警支队: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红火蚁疫情应急防控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疫区封锁等工作。

第三章 疫情报告、确认和公布

一、疫情报告

(一)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1.各级植物检疫机构;

2.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

3.各级地方人民政府;

4.各级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植物检疫办公室;

5.从事植物种植及加工、贮藏、运输、购销等经营单位和个人;

6.从事植物病虫害研究、教学的单位或个人;

7.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

(二)报告时限和程序

1.疑似疫情的报告。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可疑红火蚁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报告,植物检疫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出2名以上高级农艺师到现场进行现场检疫,确认为疑似红火蚁的,应在2个小时内报告当地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当地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应于12小时内逐级报至省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

2.疫情确认处理的报告。疫情由省植保植检站确认,疫情发生后,各县区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要将扑杀、封锁、消毒、监测、检疫等疫情处理情况每周向市、省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报告一次。必要时,实行每日一报。

3.解除封锁的报告。解除封锁后,各县区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要及时将疫情处理工作总结、解除封锁时间、解除封锁审查报告等情况报至市、省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

4.疫情的汇总和月报。各县区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应于每月1日前将上月红火蚁疫情汇总上报市、省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

5.各级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在上报疫情时,应同时将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三)疫情报告管理

1.专人管理疫情报告。各级重大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要指定专人负责疫情报告工作,并对每起疫情建立完整的档案。

2.设置专门疫情报告联系电话。各级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要设置专门疫情报告联系电话,保持信息传递渠道的畅通。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阻碍他人报告植物疫情。

二、疫情的确认及疫区的划定

(一)疫情的确认

1.现场检疫鉴定。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派出的专家现场检疫认为符合红火蚁疫情症状的,可确认为疑似红火蚁疫情,并及时采集标本送省植保植检站进行鉴定。

(二)疫区的划定

红火蚁发生区域经县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勘测,省农业厅核实后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农业部备案。

1.发生点、发生区

发生点是指红火蚁发生所在的地点,发生范围在一个自然村或一个社区范围内。发生区是指红火蚁发生危害严重地区,发生范围在3个发生点以上,以发生点为中心,半径2—5公里范围内区域。

2.疫区

疫区是指红火蚁发生危害严重地区,发生范围3个疫点以上,以发生点为中心,半径3—8公里范围内区域。经省农业厅核实后,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划定为疫区,并公布疫区范围。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自然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3.受威胁区(隔离缓冲区)

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外顺延5—1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三、疫情公布

按照《植物检疫条例》有关植物疫情公布的规定,由农业部统一管理和公布红火蚁疫情,省人民政府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根据授权公布本省内的疫情信息,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布。

第四章 应急响应

一、三级疫情的应急响应

确认为疑似红火蚁疫情后,疫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防控预案并发布封锁令。当地人民政府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应立即投入运转,通报情况,调集植物疫情处理预备队,组织有关部门对疫点、疫区进行封锁、控制和铲除。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随时掌握疫情态势,及时将疫情控制、扑灭进展情况逐级上报市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协调和指导疫区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的同时,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市级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和扑疫工作进展,必要时,建议市人民政府召集有关部门通报疫情和疫区处理情况,研究对疫区的应急处理;部署各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疫情监测与预防工作;应疫区县级指挥部的请求,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迅速赶赴现场,进行现场指导,协助疫情调查和处理;根据疫区县级人民政府的申请,建议市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调拨紧急防控经费、物资、药品等。

二、二级疫情的应急响应

设区市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根据疫情发生情况、流行趋势和可能的危害程度,由疫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

市指挥部立即投入运转,根据疫区县级指挥部的申请,确定对疫区进行紧急支援的部门和单位,统一指挥,组织人员赶赴疫区指挥疫情应急控制工作,紧急调拨资金、药品等物质,督促疫区县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措施、扑灭疫情。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随时掌握疫情态势,及时将疫情、疫情控制、扑灭方案和工作进展情况上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疫情发生后,疫区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市指挥部的要求,组织疫情扑灭控制工作,并落实各项疫情控制应急措施。

市指挥部要及时请求省指挥部,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迅速赶赴现场,进行现场指导,协助疫情调查和处理。

根据疫区县级人民政府的申请,建议市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调拨紧急防控资金、器械、药品等物资。

三、一级疫情的应急响应

省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必要时,由省农业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划定疫区、受威胁区;根据疫情发生情况、流行趋势和可能的危害程度,由疫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市、县二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按省指挥部要求落实各项措施、扑灭疫情。

未发生红火蚁区域的各级人民政府在服从市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支援疫区的疫情应急控制工作的同时,应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红火蚁在本行政区内发生。

第五章 控制措施

一、隔离

各县区植物检疫机构接到疫情报告赶赴现场核实后,应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措施,将发生区隔离开来,并限制植物、植物产品及可能受到污染物品的移动。

二、封锁

(一)封锁令的发布。疫情发生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同级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二)封锁的实施。由疫区所在地县级指挥部组织对疫区实施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识,在所有进出疫区的交通路口派专人守护,配备消毒设备,禁止植物、植物产品及可能受到污染的物品进出疫区。必要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植物检疫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严防植物、植物产品及可能受到污染的物品进出疫区。在特殊情况下,车辆和物品必须进出疫区时,须经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批准。停止疫区内所有植物及其产品的交易活动。

三、根除

确认为疑似红火蚁疫情时,在植物检疫机构的监督指导下,立即对发生区的害蚁进行根除。对实施根除的人员要进行培训,并为其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

四、监测

对疫区、受威胁区实施紧急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发展动态。待疫情解除后,转入正常监测程序。

五、疫源分析和追踪调查

根据疫情调查结果,分析疫情来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情况。对在疫情潜伏期内调出的植物、植物产品及可能受到污染的物品立即开展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

六、疫区的撤销

疫区内红火蚁按规定根除扑灭处理后,经县级农业植物检疫人员审验后,认为可以解除封锁的,由疫区县级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解除申请。

七、宣传教育

利用各种方式、各种场合和各种手段宣传普及红火蚁防治知识,对红火蚁疫情的报道,应该在遵守国家保密法的前提下,必须首先征得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信息来源必须是通过官方正常渠道获得。正面报导红火蚁的危害,宣传防止红火蚁螫伤的办法,争取全社会的支持、配合和参与,消除不必要的恐慌,保证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

八、处理记录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的详细记录,以备检查。

第六章 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对红火蚁的防治药品和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进行合理储备,建立市、县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灭蚂蚁药剂、施药器械和防护用品:透气连体衣裤、重胶手套、防水鞋、安全风镜等。各级防控红火蚁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配置疫情应急防疫车辆,以便随时赶赴发生现场,进行指导、督查和应急处置。并建立专人负责的专用电话(固定和移动),保证通讯联络及有关信息系统网络畅通。
二、资金保障

对于红火蚁应急防控物资储备、疫情处理、扑杀红火蚁补贴、疫情监测等疫情监控所需经费,各级财政应列入年度预算,保证防控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技术保障

加强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加强病虫害防控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市、县(区)级植物检疫实验室;提高检疫性病、虫、杂草的监测手段。科技部门要大力支持开展红火蚁防控技术研究,为持续有效控制红火蚁提供技术支撑。
四、人员保障。
1、设立红火蚁专家组,负责红火蚁的技术指导,提供控制和铲除扑灭红火蚁的决策建议。
2、各级人民政府要组建铲除扑灭红火蚁疫情处理预备队。
五、社会动员保障

在红火蚁发生区,通过图片展览、墙报、发宣传单张等形式,向农民群众进行广泛宣传红火蚁的识别,预防螫伤知识,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力量,参与红火蚁的铲除扑灭工作中来。

第七章 有关说明

一、从事农作物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并执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做出的规定。

二、本预案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

三、本预案由市农业局牵头制定,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印发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红火蚁防控应急预案和具体工作方案,要定期进行评审,并根据红火蚁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红火蚁调查监测技术方案、防控技术方案由市农业局另行制定。各县(区)及各有关部门制定的红火蚁防控应急预案要报市农业局备案。

四、本预案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五、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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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业秘密”?

唐青林


  商业秘密保护是工业革命和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为了更好地维护市场的良性竞争,促进经济的有序发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首次对商业秘密给予了法律保护。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础上,一些部门规章和法律解释更加具体地诠释了商业秘密。例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本规定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技术秘密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秘密,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单独对技术秘密作了特别规定:本单位所拥有的技术秘密,是指由单位研制开发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能给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且本单位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施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数据、计算机程序等等。技术信息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 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一条第二款也有相关规定: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民间投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政发〔2003〕 4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民间投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民间投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在投资体制改革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较早地打破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资管理模式,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的新格局,尤其是民间资本已日益成为我省社会投资的主要来源。但是,现行的投资体制还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势在必行。
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必须加快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的投资自主权,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除禁止类和限制类项目之外,对其他民间投资项目一律实行登记备案制,这是我省对投资体制的进一步创新,是继续坚持市场取向改革、推动我省民营经济实现新飞跃的内在要求,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再创体制机制和发展环境新优势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勇于实践,积极探索,密切配合,相互协作,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民间投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整和改进民间投资项目管理,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意见》(浙政发〔2003〕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间投资项目,是指境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使用非政府性资金进行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对非限制类、非禁止类的民间投资项目,按本办法实行登记备案制。
对《浙江省民间投资限制类、禁止类项目目录》规定的项目实行核准制。核准的内容、申报程序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
第四条实行登记备案制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仅对项目名称、行业属性等基本内容进行登记备案,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五条民间投资项目登记备案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利的原则。
第六条民间投资项目登记备案管理实行“属地受理、分级登记、全程服务、完善监督”。
第七条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将申请条件、办理登记程序、联系方式、投诉方法等在登记备案场所、网站等予以公示。建立全省联网的民间投资项目登记备案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条民间投资登记备案由项目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到指定的登记备案办理场所、网站,向项目所在地的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登记备案申请。
第九条投资主管部门对符合要求的民间投资项目登记备案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条登记备案申请人办结登记备案手续后,应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项目的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等许可手续和进口减免税确认手续。对应当登记备案而未登记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发现虚假登记或者项目内容发生重大变更,以及因不符合有关规定而中止办理行政许可的,应将有关情况告知投资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投资主管部门要对项目登记备案的有效性和其他手续办理过程进行协调和监督。
可以根据登记备案申请人、登记备案项目利害关系人的申诉等情况,经过复核、听证等程序,决定登记备案是否有效或者撤销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加强规划引导和监测评估,及时汇总民间投资信息并向社会发布,以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在办理登记备案和其他许可手续时,均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对于民间投资项目当事人应当登记备案而未登记备案、虚假登记以及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投资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警告等处理。
第十六条在办理项目登记备案和有关许可手续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拖延不办、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项目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投资主管部门、监察部门等提出申诉。有关部门经查实,可以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省投资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民间投资项目登记备案管理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