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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35:08  浏览:86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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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的决定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的决定
(2005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废止《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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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199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国务院法制局


《国务院199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国务院法制局
方统筹进行必要的布局结构调整(附件四)。3所普通高等学校继续由原主管部门(单位)管理(附件三)。
(二)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617所)。
29所成人高等学校和5所中等专业学校待现有在校学生毕业后即行撤销原学校建制,改为非学历培训机构,继续由原主管部门(单位)管理(附件五)。1所成人高等学校、2所中等专业学校改由其他部门(单位)管理;1所成人高等学校、2所中等专业学校继续由原主管部门(单
位)管理(附件三)。鉴于目前铁路运输企业与铁道部暂不脱钩,其所属120所成人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管理体制暂时保持不变(具体名单由教育部另文印发)。6所成人高等学校与普通高等学校合并(附件二)。3所普通高等学校附属中等专业学校随普通高等学校划
转教育部管理(附件一),2所中等专业学校并入普通高等学校(具体名单由教育部另文印发)。55所成人高等学校(附件六)和198所中等专业学校、193所技工学校由部门(单位)管理转为地方管理(具体名单由教育部另文印发)。
二、实施办法
(一)普通高等学校。
1.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普通高等学校,其国有资产、人员编制、劳动工资管理等均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由部门下属企事业单位继续举办的学校,人、财、物等管理体制不变,教育业务按照属地化原则由地方教育部门管理。
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教育事业费,由财政部按照1999年度调整预算数扣除一次性专项后,再上浮15%,作为下划地方的经费指标;公费医疗经费和房改经费(专项用于补助建立住房公积金),由财政部按照1999年预算执行数,从2000
年起划转到地方,并由地方财政部门核拨到学校。凡财政部按原中等专业学校户头拨款的由中等专业学校升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其事业费按1999年拨款额划转地方。
学校所需基建投资,原则上按照学校前5年(1995-1999年)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年平均数,结合建设项目和学校发展的实际情况,由教育部会同原主管部门(单位)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与国家计委协商确定投资基数,继续由中央支持一段时间后再转由地方政府负责。
同时,由国家计委按建设项目给予上述学校一定额度的一次性专项补助。
2.对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高等学校,教育部要确定“国家管理的专业点”(具体名单由教育部另文印发),以保证某些特殊行业人才培养的需求,调整这些专业点须经教育部批准。
3.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高等学校主要在本地区招生,为本地区培养人才,为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同时可以适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一部分行业特色比较强的专业,尤其是列入“国家管理的专业点”的应面向全国招生;个别行业性很强的特殊学校,
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也可以整体面向全国招生为主。
研究生和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划转教育部管理的学校,其国有资产、人员编制、劳动工资以及教育事业费、科学事业费、房改经费等均从2000年起划转教育部管理。其基建投资按照学校前5年(1995-1999年)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年平均数,由原主管部门(单位)、教育部、国家计委协商确定投资
基数后划转教育部。
5.进入“211工程”建设的学校,中央专项资金和由原主管部门(单位)承诺的配套建设资金,按照国家计委批复的“211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资金渠道和额度,分别由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和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原计划下达到有关学校。
6.划转教育部管理或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医科类高等学校,其附属医院的行政及教学业务管理由教育部门负责,其卫生事业管理体制不变,医疗业务及资金、财务管理仍由卫生部门负责。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医科类高等学校附属医院的卫生事业费指标
下划,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研究确定。附属医院的事业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划拨到卫生部门,再由卫生部门核拨到医院。
7.由教育部负责调整的学校,其教育事业费、基建投资及人、财、物等暂不划转或交接;待调整工作结束后,再划转交接。
8.各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对原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在专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信息沟通、与企业联系、扶持特色专业政策等方面继续给予指导、关心和支持。
9.1999年的决算工作仍由原主管部门(单位)负责。
(二)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
1.由部门(单位)下属企事业单位举办的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其人、财、物和基本建设继续由举办单位负责和管理,其教育业务按属地原则归口地方教育部门管理。
2.在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中,由财政部拨付教育事业费的学校,按财政部核定的1999年末基数指标划转。1999年财政部安排调资经费的学校,另加调资翘尾经费。根据国务院有关精神需要减拨事业费的学校,按减拨后的数字计算。2000年起,上述学
校的经费划转地方管理。
财政部拨付学校的公费医疗经费、房改经费(专项用于补助建立住房公积金)和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由财政部按照1999年预算执行数,从2000年起划转到地方,由地方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3.上述学校原则上在本地区招生,培养本地区所需要的人才,其中个别行业性强的学校和专业可以继续少量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实行垂直管理的铁路等行业中由企业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继续面向全国招生。
三、组织实施和步骤
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调整工作在国务院领导下,由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会同学校原主管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一)各有关部门要指定办事机构或专门人员协助教育部和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完成调整任务。要认真细致地做好有关工作,特别要注意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学校平稳过渡。
(二)由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及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完成学校事业费、基建投资等有关资金划转或核拨工作。
由教育部牵头,会同各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同做好学校的人事、档案、资产等交接工作。
(三)由审计署会同财政部、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按有关法律、法规对每所学校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确保学校的国有资产不流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工作进度:在2000年1月制定工作方案并做好有关准备工作的基础上,2000年2月中下旬进入实施阶段,寒假后所有调整学校按新的管理体制运转;2000年3月底基本完成资金划转或核定工作;2000年7月底基本完成由教育部负责调整的学校的调整工作。
本实施意见中的具体问题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附件:
一、划转教育部管理的学校名单(略)
二、由教育部负责调整的高等学校名单(略)
三、继续由原部门(单位)管理和改为由其他部门(单位)举办和管理的学校名单(略)
四、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普通高等学校名单(略)
五、改为部门(单位)培训中心的学校名单(略)
六、划转地方管理的成人高等学校名单(略)




蜂蜜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

外贸部


蜂蜜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
1994年3月1日,外贸部

第一条 根据《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配额招标委员会(以下简称招标委员会)管理蜂蜜配额招标工作。招标委员会设立蜂蜜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三条 蜂蜜配额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第四条 投标资格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批准的有外贸经营权,并加入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按期交纳会费的进出口公司。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批准的有蜂蜜出口经营权,并加入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外商投资企业(限于自产产品范围)。
只要符合上述两条中的一条,即可参加投标。
第五条 招标内容:配额数量、配额价格(不分品级、规格)
第六条 蜂蜜年度配额招标总量由外经贸部根据上年度蜂蜜出口实绩和国内外市场的供需情况确定。招标委员会在外经贸部确定的年度配额招标总量内一次或分批进行招标。
如遇国内或国际市场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年度配额招标总量时,由招标委员会提出建议,报外经贸部核定。
第七条 蜂蜜招标次数,每年一至两次。每次在每年的九月份,招标下一年度的配额数量,招标数量占蜂蜜年度配额招标总量的全部或80%左右,第二次的当年的3月份,招标数量约占蜂蜜配额招标总量的20%左右,配额当年有效。配额向全世界各国和地区出口。
第八条 配额招标工作的程序
一、由招标委员会指定《国际商报》发布蜂蜜配额招标通告。
二、发放《投标申请书》(以下简称《标书》)
1、《标书》由招标办公室发放。
2、凡参加投标的企业须向招标办公室申领《标书》,并按《标书》的要求如实填写,按期送回。
3、在每次招标中,每个企业对蜂蜜的配额数量和配额价格只能投标一次。
三、寄送《标书》
1、各企业填写的《标书》须在规定的日期内交招标办公室。
2、《标书》通过密封邮寄,如时间紧迫,须用特快专递或差人专送方式处理。信封上明显注明“蜂蜜投标申请书”字样。《标书》以招标办公室收到日为准。昭超过规定的日期,招标办公室有权不予受理。
3、招标办公室收到《标书》后应立即登记封存。
4、招标办公室在规定日,在招标委员会有关领导监督下开封《标书》。
四、审核《标书》(评标)
开封后,招标委员会根据企业有效的《标书》评定投标企业的中标配额数量和中标配额价格。
审标的依据:
1、投标资格
投标企业必须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
2、投标配额价格(以下简称投标价格)
凡高于投标企业的平均配额价格方可中标。
全部投标企业的平均投标价格按《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试行)中第十四条规定的公式计算。
3、投标企业的出口结汇价格不得低于食品土畜商会的协调价格。
核查投标企业上年度的出口收汇证明副本,如发现投标企业上年度的出口结汇价格低于食品土畜商会协调价,一经查实,即停止其三年投标和受让资格。
4、外商投资企业只限于出口自产产品,其投标数量最高不得超过外经贸部批准核定的出口数量。如发现参加投标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出口非本企业产品行为,一经查实,即停止其三年投标和受让资格。
五、计算中标结果
1、中标条件:符合上述各项评标依据要求的投标企业方为中标企业,招标委员会将按其投标价格确定中标企业名单和顺序。
2、中标企业的中标配额数量(以下简称中标数量)按《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试行)中第十六条规定的公式计算。如计算结果高于企业投标数量,则按企业投标数量作为中标数量。在此公式下没有分尽的招标总量,按价格优先原则,从中标企业中按其没有达到的投标总量,可从投标价格由高至低顺序进行分配,分尽为止。
3、中标企业应交纳的中标配额费用按下列公式计算:
中标企业应交纳的中标配额费用=该企业的中标数量×该企业投标价格。
六、公开开标
1、招标委员会须在截止接受投标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评标工作,并把评标结果汇总报外经贸部备案。
2、由招标委员会指定的《国际商报》统一公布中标企业目录,同时由招标办公室给中标企业发出中标预告书。
3、如发现招标过程中有任何作弊和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外经贸部有权否决招标结果。
七、收以中标配额费用
1、自招标委员会公布中标企业目录之日起15天内,中标企业须预付10%的中标配额费用作为配额使用保证金,可用支票、汇票、汇款等形式汇至招标办公室在指定银行开立的专用帐户。款到后,招标办公室将向中标企业寄送中标通知书并开具收款凭证(一式三联)。
如逾期不交者,招标办公室有权按弃标处理,并取消其一年投标和受让资格。
2、在每次申领出口许可证前,中标企业须按领证数量向招标办公室一次付清领证配额费用(即领证数量×投标价格×90%),凭招标办公室开具的领取蜂蜜出口许可证配额证明书(代配额使用费收款凭证)(一式四联)发证机关查存一联,才能到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
第九条 申领出口许可证依据
1、蜂蜜出口许可证配额证明书(代配额使用费收款凭证)
2、出口合同价格(不得低于食品土畜商会协调价格)
第十条 配额的转让和受让
1、中标企业的中标数量用不完,应在距配额有效期限三个月前向招标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用不完的原因及转让配额数量,经招标办公室同意后可以转让,担必须交纳转让配额费用(即转让配额数量×投标价格×5%)作为转让手续费。
2、中标企业需要增加配额数量以及具有投标资格的未中标企业需要配额数量,可向招标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提出配额价格和所需配额数量,经招标办公室同意,可作为受让方,接受配额转让。
3、配额转让、受让必须在招标办公室进行,按照时间顺序优先和价格优先的原则由电脑配对,严禁任何形式自行转让。
4、配额转让和受让经招标委员会批准,由招标办公室负责办理转让、受让手续,开具配额转让证明书(一式四联)和配额受让证明书(一式四联)。
5、如果受让方提出的配额价格高于转让方的投标价格,这部分差价的配额费用属国家收入。
第十一条 配额的上缴
中标企业因故无法对外履约也无法转让配额,可交回招标办公室。招标办公室将视交回时间退还企业上缴配额部分的部分保证金。距上述最后有效期限五个月以上交回的,退还上缴配额部分的50%保证金;四个月以上的,退回40%;三个月以上的,退回30%;两个月以上的,退回20%;不足两个月的,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中标企业在规定时间对中标配额未使用、未转让,也未将配额交回招标办公室,招标办公室报经招标委员会同意有权取消中标企业对下一年的投标和受让资格。
第十三条 中标企业未经招标办公室同意,擅自转让配额,一经查实,取消中标企业两年的投标和受让资格。
第十四条 如中标企业的出口结汇价格低于食品土畜商会协调价格,一经查实,停止其三年投标和受让资格。
第十五条 中标企业使用中标配额出口报关后,须在一个月内将出口许可证(企业留存一联)和出口结汇水单、合同、发票送交招标办公室,由招标办公室负责统计核对,并向招标委员会报告中标企业的履约情况和配额使用情况,以便招标委员会对蜂蜜出口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本细则已经外经贸部批准,于1994年3月1日起执行。由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配额招标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