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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5:43:10  浏览:92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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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5年1月6日)

深人发〔2004〕3号

  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的雇用与管理,根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以下简称高级雇员)的雇用与管理,根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高级雇员是指市政府为提高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和服务水平的特定需要,经过特定的程序决定雇用的高级专业人才。高级雇员应当是在其专业领域有突出造诣,在国内外具有较高声誉的专家学者。
  高级雇员分为行政机关高级雇员和事业单位高级雇员。
  第三条 市人事部门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金融、贸易、物流、城市规划、高新技术、法律、医疗卫生、高等教育等领域承担管理、服务职能的机关事业单位,可以雇用高级雇员。
  第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雇用高级雇员,凡可以通过以下形式满足工作需要的,不得雇用高级雇员:
  (一)聘请兼职人员;
  (二)项目外包;
  (三)内部岗位调整。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雇用高级雇员,应当拟定雇用方案经市人事部门审核并征求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
  雇用方案应当包括雇用岗位、雇用理由、可行性分析、岗位职责和目标、招聘办法、薪酬预算、拟雇用期限、经费预算及来源等内容。
  第七条 高级雇员应当面向境内外公开招聘或委托中介机构寻聘。
  第八条 公开招聘高级雇员的程序如下:
  (一)发布公告。市人事部门根据雇用方案发布招聘公告,公告应当包括雇用岗位、招聘范围、职位要求、绩效目标、履职权利与义务、雇用期与待遇等内容;
  (二)资格审查。市人事部门会同招聘单位对应聘人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初选入围者名单;
  (三)专家评估。市人事部门组织成立专家评估小组,由专家评估小组对初选入围者进行综合测评,提出拟雇用人员备选名单并作出分析评估。
  专家评估小组由招聘单位领导干部、行政管理专家、相关专业的资深专家和人力资源管理专家等方面的人员组成。
  (四)考察和确定人选。根据专家评估小组的分析评估意见,市人事部门会同招聘单位对拟雇用人员备选名单进行考察并提出考察意见,按管理权限审批确定雇用人员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委托中介机构寻聘高级雇员的程序如下:
  (一)制定寻聘标准。市人事部门会同招聘单位根据拟招聘高级雇员的职位特点制定相应的寻聘标准;
  (二)委托中介机构寻找相应人选。市人事部门委托中介机构根据寻聘标准寻找相应人选,并确定拟雇用人员备选名单;
  (三)考察和确定人选。市人事部门会同招聘单位对拟雇用人员备选名单进行考察并提出考察意见,按管理权限审批确定雇用人员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第十条 雇用单位和高级雇员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定雇用合同,确定工作任务、绩效目标、薪酬待遇、工作条件、合同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高级雇员雇用合同在签定之前应由雇用单位书面征求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意见。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高级雇员的薪酬标准和相关待遇,由市人事部门会同财政、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根据该岗位的职责要求和雇用对象的情况拟定方案报市政府确定。
  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的薪酬待遇,由雇用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雇用单位应当在雇用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雇员相关资料报市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市人事部门应当会同雇用单位,结合雇用合同和具体岗位特点定期或不定期对高级雇员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在高级雇员雇用期内,用人单位或高级雇员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合同的,以及雇用期满需要续签合同的,均按原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报批。
  第十五条 高级雇员雇用合同变更、终止或解除的,雇用单位应自合同变更、终止或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报市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非本市户籍的高级雇员与雇用单位签定雇用合同后,如本人符合本市人才引进条件且申请将户籍、人事关系迁(调)入本市的,雇用单位可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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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2013年3月1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王胜俊院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会议充分肯定最高人民法院过去五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2013年工作安排,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深化司法改革,规范司法行为,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提升司法能力,充分发挥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确保水库安全度汛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确保水库安全度汛的通知

办安全[2004]25号


  当前,全国大部分省份已进入汛期,部分水电站大坝已开始拦洪运用。5月31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在北京召开2004年全国水库安全度汛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总结全国水库防汛保安工作经验,分析当前面临的形势,对全国水库安全度汛工作进行了部署。
  为全面贯彻2004年全国水库安全度汛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加强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确保安全度汛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从“以人为本,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保障社会安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认真做好大坝安全监察工作,确保水电站大坝安全。

  二、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和定期检查是加强对大坝安全管理的重要且有效的手段。要继续认真做好此项工作,并将注册检查和定检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电监会安全监管局报告。要通过注册和定检,进一步掌握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状况,排查影响大坝安全的隐患,明确各种缺陷对大坝安全的影响程度,推动大坝安全工作开展。

  三、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切实指导并督促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建立、健全并落实责任制,做好大坝日常安全观测和管理等工作,使大坝安全状况不断得到改善。

  四、要督促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加强对病险坝的整治,限期采取工程措施以补强加固,消除从已开展大坝定检中发现的防洪标准不足、闸门金属结构缺陷、混凝土耐久性等影响安全度汛的主要问题,确保水电站大坝具备正常坝条件。

  五、对于个别水电站大坝该开展定检而尚未开始,或虽已开展定检,但工作进度严重滞后,以及对定检中查出的影响大坝安全的隐患、问题,不按规定进行大坝补强加固、消除缺陷和监测设施更新改造的,要及时报电监会。

  六、在认真抓好第二轮大坝定检未完成项目的同时,要尽快编制第三轮定检规划和计划,确定工作重点和组织程序,保证按期开展第三轮定检工作。

  七、继续积极介入新建工程项目的安全鉴定工作,同时要大力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评价,以确保在建水电工程的安全度汛。

  八、每月定期向安全监管局报送有关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的信息,确保信息的畅通。

                     二00四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