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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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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平顶山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003-6-11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平顶山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6月5日市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邓永俭
二○○三年六月十一日


平顶山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城市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扬尘污染防治范围为:平顶山、落凫山南坡以南,沙河以北,许南公路以西,氵蚩[]阳镇(含氵蚩阳镇)以东。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区域内运输货物的车辆,要装载均衡,所装载货物不允许超出车箱体。运输货物为煤炭、煤泥、煤灰、沙石料、垃圾等易造成扬尘污染的,需喷洒抑尘剂或密封覆盖,不得沿途泄漏、抛洒。
第五条 市区各街道要及时全面清扫、保洁,每年4月至11月份,主干道非雨天每日洒水不得少于1次。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所辖城郊道路路面进行硬化,以防扬尘污染。
第六条 建筑施工现场应设置围档,合理堆放土堆、料堆,应有覆盖、密闭等防尘措施。
在市区街道上进行拆迁施工的单位,必须于主体工程拆除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建筑垃圾清运完毕。
第七条 鼓励、支持煤矸石、粉煤灰、煤渣的综合利用。
第八条 矸石山、煤堆、煤泥堆、灰堆、渣堆必须规范化堆放,严禁乱堆乱放、乱采乱挖,并要建设与之相适宜的围墙、溢流沟、沉淀池,其静态部分要进行表面固化处理,动态部分要安装洒水装置,以防止扬尘、溢流和渗透。
第九条 要采取措施防止矸石山自燃。已自燃的矸石山要在发现之日起1个月内灭火完毕,严禁自燃蔓延。
第十条 可绿化的矸石山必须进行绿化;不可绿化的或废弃不用的矸石山,要进行表面固化处理;正在使用的矸石山,其非作业面要进行表面固化处理。
第十一条 废弃不用的粉煤灰坑要覆土绿化;正在使用的粉煤灰坑其静态部分要进行表面固化处理,动态部分要有洒水等防尘措施。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根据不同情节处以罚款:
(一)运载煤炭、煤泥、煤灰、沙石料、垃圾的车辆,所装载货物超出车箱体,且没有喷洒抑尘剂或未密封覆盖的,每次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二)煤堆、灰堆、渣堆、煤泥堆等各种固体物,没有达到“三防”要求,静态部分没有喷洒抑尘剂,动态部分没有洒水装置的,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
(三)自燃的矸石山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熄灭的, 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
(四)可绿化的矸石山没有绿化,不可绿化的或废弃不用的矸石山没有进行表面固化处理,造成大气扬尘污染且经责令逾期仍不改正的,罚款50000元;正在使用的矸石山,其非作业面没有进行表面固化处理,造成大气扬尘污染且经责令逾期仍不改正的,罚款10000至50000元;
(五)废弃不用的粉煤灰坑没有覆土绿化,造成大气扬尘污染的,罚款10000至50000元;正在使用的粉煤灰坑,其静态部分没有进行表面固化处理,动态部分没有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或者虽有防尘措施但未使用的,罚款1000至10000元。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现场没有设置围档,土堆、料堆没有覆盖、密闭或未采取其它有效防尘措施,造成大气扬尘污染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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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确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并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据,强化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和效力。认真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关于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系列规定,对于保证土
地用途管制缺席的顺利实施,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总体进展较快,但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个别地方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工作进展迟缓;有的片面强调地发展经济,建设用地规模控制不严
;有的土地利用分区定位落实较差,重点不够突出。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把土地利用总合格规划修编作为实施《土地管理法》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好
采取世界上最严格的措施管理土地和保护耕地,首先要认真制定和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对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与建设、实现土地管理目标、确保子孙后代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工作。当前要结合学习、贯彻《土地管理法》,宣传和普及规划知识,充分认识法律赋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地位和作用,增强全民的土地规划意识。
要抓紧抓好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确保《土地管理法》的顺利实施。
要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制定和批准前,用地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土地现状用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用途使用土地。土地管理部门在机构改革中,要加强土地利用规划职能,充实规划管理力量。
二、依法编制土地利用总全规划,确保规划质量
《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确保省级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和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等编制规划的原则,是衡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质量的基本准则。已经编制和正在修编的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要对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及有关文件、规章、技术规程进行完善,确保规划质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全面落实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下达的规划主要控制指标,确保辖区内耕地面积不减少。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确定基本农田保护数量和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城市郊区、村镇周围、交通沿线的耕地应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必须从严确定,用地指标应优先用于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近期建设用地指标要保证国家重点支持的“六类建设”(农林水利建设、交通通信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城乡电网改造、国家直属储备粮
库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灾后重建的用地需要。同时,各地应进一步加强对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控制,防止建设用地总规模再度膨胀。
编制规划必须坚持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灾后重建、根治水患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根据条件与可能,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我国大部分地区耕地后备资源不足,补充耕地应以土地整理为主。要结合移民建镇和抢整水毁农田
,加大土地整理力度。开垦未利用土地,必须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要充分论证,适度安排,禁止乱开荒。
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通过划定土地利用区,明确每块土地的规划用途。规划图必须将各级土地利用区的界线清晰地表示出来,以满足建设用地和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整理和开发选址的实地勘和图上定位需要。土地利用现状面积数据必须采用土地利用变
更调查数据,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少规划目标年耕地保有量。不得在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上弄虚作假,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与建设用地区范围必须一致。
三、加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进程,加强规划审批和实施管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建设用地、耕地保护、土地整理、土地开发管理的依据,不按时保质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范、有序的土地管理制度便无法建立,《土地管理法》的实施就会受到影响。各地必须认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紧迫性,采取切实措施,尽快完成规划修编任务。少
数规划修编进展较慢的地方更应加紧工作。《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对不能保质完成规划修编任务的,不论何种理由,均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管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审批权限自上而下、逐级审批。为加快规划审批批速度,保证规划质量,各地土地管理部门在规划报批前,要认真组织评审和验收。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法须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已完成修编的,应将规划文本、说明和附件各10份、图件1份国土地资源部进行预审;预审符合要求或按预审意见修改后的规划,再正式报国务院审批。
实行规划公告制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法公告,并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建立和完善规划实施审查制度。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建设项目立项论证、农用地转用、建设用地审批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实施的管理关。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审查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的建设
用地规模。建立规划检查监督制度。要采取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使用和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行为,必须严肃查处和纠正。



1998年9月29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2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2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办发 〔201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2年行动计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2年行动计划

为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把落实长远规划和解决当前突出问题相结合,明确2012年质量工作重点,按照“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强化法治,落实责任,加强教育,增强全社会质量意识”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强化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一)开展重点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综合整治。以食品、食用农产品、药品、妇女儿童用品、农资、建材为重点,对制假售假、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产品生产聚集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市场等重点区域以及城中村、建筑工地、中小学校园等重点场所,开展综合治理。组织开展打击“黑心棉”、“粉末砖头”、“瘦身钢筋”、“中药材造假”等质量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教育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资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办负责)
(二)加强重大设备监理工作。强化对重大设备特别是南水北调等重点工程设备质量监管。完善设备监理单位资质审核。对学校、幼儿园、车站、商场、旅游景区、游乐园等人员密集区域以及居民住宅的在用电梯、锅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质检总局牵头,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资委、南水北调办参加)
(三)制定国家重点监管产品目录。根据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等级和重要程度,及时将涉及质量安全的产品纳入重点监管目录。加强重点产品、重大设备、重点工程和重点服务项目的质量监管和监督检查。完善进口工业品分类管理制度,加大对进口高风险工业品的检验监管。(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办负责)
(四)加大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力度。加快推进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建设,开展重点监管产品风险监测。完善进出境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收集网络,增强口岸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能力。(农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五)开展产品伤害监测试点。研究建立产品伤害监测系统,收集、统计、分析与产品相关的伤害信息,评估产品安全的潜在风险,及时发布产品伤害预警。(财政部、卫生部、质检总局负责)
二、推动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六)建立企业质量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选择部分大中型企业率先试行“首席质量官”制度,在企业管理绩效考核中,试点推行质量安全“一票否决”。推动企业实施岗位质量规范与质量考核制度,质量关键岗位实行培训、考核,严格按照质量规范操作。在大型企业试点建立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和质量工程师持证上岗制度,推进小型企业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指导企业排查质量安全隐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质检总局负责)
(七)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社会责任。推动企业落实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履行“缺陷产品召回”法定义务。建立实施企业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制度。鼓励中央企业率先发布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资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安全办负责)
三、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
(八)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出台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建立质量失信“黑名单”,做好质量失信“黑名单”建章立制工作,公布一批严重质量失信企业。建立以组织机构代码实名制为基础的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和以物品编码系统为溯源手段的质量信用信息平台。推进质检、商务、金融、工商等部门间质量信用信息共享。(质检总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工商总局、旅游局、保监会、食品药品监管局参加)
(九)实施质量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建立企业质量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根据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等级和企业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情况,依托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和产品质量信用信息记录,实施企业质量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完善进出口信用管理系统。(质检总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统计局、保监会参加)
四、完善质量工作考核激励机制
(十)推动地方政府实施质量安全绩效考核。研究制定质量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考核制度及实施方案。推动地方政府将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指标,出台地方政府质量工作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质检总局、统计局负责)
(十一)完善国家和地方质量奖励制度。对质量管理先进、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以提高评审人员能力为重点,推进地方政府质量奖励工作。(质检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参加)
(十二)开展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活动。引导地方政府加强质量工作,树立一批将质量提升作为城市发展战略核心内容、质量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的示范城市。(质检总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旅游局参加)
(十三)开展产品质量统计调查与分析。开展产品质量合格率统计调查,适时发布产品质量统计调查结果。组织做好国家、省、市、县四级质量状况分析工作。推进工业产品质量指标统计试点,探索建立技术检测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做好将产品质量合格率纳入国家统计指标体系的可行性研究论证。(质检总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部、统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及有关行业协会参加)
五、大力实施名牌发展战略
(十四)开展品牌价值评价工作。组建全国品牌价值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品牌价值术语、要素、评价要求、评价方法等系列国家标准,建立品牌价值评价制度。(质检总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广电总局、贸促会参加)
(十五)建设卓越绩效孵化基地。修订卓越绩效评价国家标准,认定一批采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并取得明显成效的标杆企业,推动企业采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发挥优势企业引领作用,带动提升整体质量水平。(质检总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参加)
六、强化质量法治建设
(十六)加大质量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力度。组织开展计量法、国境卫生检疫法、标准化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条例制修订。推动特种设备安全法、设备监理条例、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立法研究。(质检总局牵头,工商总局、法制办参加)
(十七)建立重点质量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加强对质量违法犯罪案件的督查督办,挂牌督办重点质量案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公安部、监察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安全办负责)
七、加强质量基础工作
(十八)推进重点领域标准化工作。开展农业标准化示范推广活动和循环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标准化试点。组织大型企业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活动。推进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服务业的标准制修订。进一步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完善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度。(质检总局牵头,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参加)
(十九)全面整治民生领域计量器具。以医院、眼镜店为重点开展“推进诚信计量,建设和谐城乡”主题活动。启动高速公路放心行工程,严厉打击加油机、汽车衡计量作弊违法行为。在30个城市对10种定量包装商品开展净含量监督检查。开展计量服务走进万家中小企业活动。(质检总局牵头,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卫生部参加)
(二十)加强认证认可管理。组织开展轮胎、电线电缆、有机产品等认证产品专项整治。开展强制性认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制度。严厉打击非法认证、虚假认证、买证卖证等违法行为。发布认证机构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推进进口食品境外企业注册,完善出口食品备案管理。(质检总局牵头,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参加)
(二十一)强化检验检测技术保障。抓好食品检测能力提升专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在食品、玩具、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和领域推进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组建检验检测技术联盟。严格大型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准入条件和检测要求,创新小型车辆检验模式,严厉查处无证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行为。(质检总局、科技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农业部参加)
八、加强组织保障、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二十二)建立质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召开全国质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定《全国质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和《质量发展纲要2012年贯彻实施情况检查考核工作方案》,对地方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本行动计划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质检总局牵头,中央组织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
(二十三)加强质量教育。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中积极探索培养质量工程高层次人才。做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组织开展第二批国家级和省、市级中小学质量教育基地的创建工作。动员企业广泛开展质量攻关活动,在中央企业开展企业质量文化建设。(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质检总局负责)
(二十四)开展全国“质量月”主题活动。在全国开展以“宣传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推动建设质量强国”为主题的“质量月”活动,大力宣传质量法律法规和先进典型,加大对质量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质检总局牵头,中央宣传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
(二十五)加强地方政府的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质量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结合本地实际,参照以上工作安排和部门分工,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工作方案,细化任务,明确时限和要求,逐级落实责任,按时完成各项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