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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妇女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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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妇女工作的意见

全国妇联


〔1999〕11号

全国妇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妇女工作的意见

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国妇女八大提出的“巾帼创新业”的号召,发挥各族农村妇女在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农业和农村跨世纪发展、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两法”、“两纲”)>的实施,促进各族农村妇女在全面参与中实现新的进步,全国妇联对进一步加强农村妇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妇女工作的重要性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关系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要完成党的十五大确定的我国跨世纪发展的宏伟任务,必须进一步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保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保持农民收入的稳定增长,保持农村社会的稳定。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总结了农村改革20年的基本经验,提出了从现在起到2010年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和必须遵循的基本方针,是开创农业和农村工作新局面的纲领性文件,也是开创农村妇女工作新局面的纲领性文件。
农村妇女占农村人口的半数,是农村改革和两个文明建设的主力军。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化、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劳动力的流动,妇女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显著。加强农村妇女工作,促进农村妇女在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中实现新的进步,不仅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的实现,而且关系到妇女的进一步解放。在跨世纪的发展进程中,各级妇联一定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妇女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做好农村妇女工作作为妇联工作的重中之重。要认清形势,解放思想,勇于创新,使农村妇女工作在已有成绩的基础上迈出新的步伐,提高到新的水平。
农村妇女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两法”、“两纲”的实施,紧密围绕国家关于农业和农村跨世纪发展的大局,进一步团结动员全国各族农村妇女投身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在全面参与中实现新的进步,为实现我国现代化的宏伟目标作出新贡献。
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广大农村妇女增收致富提供有效服务
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指出,必须始终把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作为整个农村工作的中心。妇联要更加自觉地服从服务于这个中心,动员和组织妇女积极参与农村经济建设,大力开发农村妇女这支伟大的人力资源。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要求把工作的着力点转移到调整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和效益的轨道上来,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开辟新的领域,为农民增收开辟新的来源。“双学双比”活动要适应这一阶段性变化,在内容上有新发展,在领域上有新开拓,在方式上有新创造,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为广大农村妇女服务。“科技致富工程”是在新形势下对“双学双比”活动的深化和发展。各级妇联要积极推动“科技致富工程”的实施,把引导妇女发展质量效益型农业,尽快增收致富,作为农村妇女工作的首要任务。
要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和经济发展战略,突出不同的工作重点。在贫困地区,要围绕实现扶贫攻坚的目标,帮助妇女依靠科技进步和艰苦奋斗,多渠道地寻找增收致富门路,尽快摆脱贫困。在欠发达地区,要适应市场需要,发挥区域比较优势,帮助妇女掌握农业生产新技术,不断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并促进妇女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在发达地区,要围绕农业现代化的目标,引导妇女推进农业深度开发,大力发展名特优新品种,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各地妇联要针对农村妇女在转产和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她们提供更有效的服务。要引导农村妇女更新观念,抓住机遇,根据市场需求,生产适销对路的农产品,积极发展多种经营,围绕创优质高效农业开展各类劳动竞赛,调动广大农村妇女的积极性、创造性。要发挥女科技人员、各类妇女专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组织的作用,做好新品种和新技术的推广工作,为农村妇女增收致富提供社会化服务。要积极培养、扶持农村妇女营销队伍,鼓励更多的妇女进入流通领域。要抓好妇字号龙头企业和“三八”科技示范基地的建设,发挥其示范、辐射作用。对边远、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要给予更多的关注,继续实施“巾帼扶贫行动”,加大科技扶贫力度,推广小额信贷、连环脱贫、结对帮扶、劳务输出、项目扶贫等扶贫到户经验。发达地区妇联要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妇女的发展,搞好对口扶贫与合作。要积极配合国家完成每年帮助1000万贫困人口解决温饱的目标。
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是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重要方针。妇联要配合政府贯彻落实这项方针,动员广大妇女积极参加义务植树,营造防护林和速生丰产林,争做造林、爱林、护林的模范。要进一步加强“三八绿色工程”的基地建设和规范化管理。要发动妇女积极参加治山、治水、治河、治沙等活动,为农业基本建设立新功。
三、大力提高农村妇女的文化科技素质,培养适应跨世纪农业发展需要的妇女人才
提高农村妇女的文化科技素质是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推进农业跨世纪发展的根本大计,也是广大农村妇女实现进一步解放的重要条件。我国农业正经历着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的转变,必然要求把农业和农村经济增长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各级妇联要适应两个转变的要求,认真实施“女性素质工程”,把提高农村妇女文化科技素质、培养跨世纪妇女人才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和紧迫的重要任务,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
学文化是学科技的基础。为了如期实现到2000>年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目标,各级妇联要配合政府重点抓好青壮年妇女的扫盲工作和脱盲后的巩固提高。要特别关注适龄儿童尤其是女童受教育的问题,通过宣传义务教育法,实施“春蕾计划”、“希望工程”,为发展女童教育提供有效帮助。
根据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农村妇女增收致富的需要,各地要进一步加大科技培训力度,利用妇女学校、妇女之家、妇女活动中心等阵地,开展多层次、多门类、多样化的培训。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要因地制宜,务求实效。要继续实施“千万农家女、百项新技术”推广培训计划,确保完成每年培训200万农村妇女的任务。要把科技培训与颁发绿色证书、评定农民技术员结合起来,实现本世纪末平均一村一名女农技员的目标。要重视农村妇女人才的培养,鼓励有较高文化程度并掌握一定生产技术的妇女上农函大、农广校学习。积极发展妇女科技指导中心、各类妇女专业协会和妇女科技示范户,发挥她们在开发新产业、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生力军作用。
四、深入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推进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全面推进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目标和重要保证。在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妇女既是建设者,又是受益者。尤其是在家庭美德建设中,妇女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在新形势下,各级妇联参与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主阵地仍然是家庭。要围绕发展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在全国农村深入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把这一活动纳入创建“文明村镇”的活动中,为农村社会的稳定与进步做出新贡献。要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实施“家庭文明工程”,开展家庭读书、家庭教育、家庭健康、家庭文化、家庭环保、家庭服务、“五好文明家庭”评选等活动,使家庭建设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各级妇联要坚持不懈地对广大农村妇女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引导农村妇女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新女性,自觉履行对国家、集体、社会的义务,自觉维护农村稳定,树立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发扬顾全大局、互助友爱、扶贫济困的精神,走勤劳致富、共同富裕的道路。要大力倡导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引导妇女正确处理家庭、邻里关系,提倡理解人、宽容人、与人和睦相处,尤其要提倡尊重老人、赡养老人。要重视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办好家长学校。要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农村妇女移风易俗,革除陋习,反对封建迷信活动。要教育妇女保护耕地,合理利用资源,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要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要不断推出时代精神与传统美德相结合的先进家庭典型,激励更多的农村家庭争先创优,走向文明。
五、积极参与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维护农村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是党领导亿万农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妇联要教育引导农村妇女用好自己的民主权利,积极参与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妇女参政要从基层抓起。要认真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有适当的名额的规定,逐步提高村妇代会主任进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委员会的比例。要做好基层女干部的推荐工作,使县、乡妇联成为培养输送基层女干部的阵地。贯彻实施“两法”,维护农村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是保持农村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全面进步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妇联要在农村广泛深入地宣传“两法”,使全社会增强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意识。同时要在农村妇女中大力普及法律知识,引导她们增强法制观念,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妇联干部要深入妇女群众,认真倾听她们的呼声,积极代表和维护妇女利益,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执法监督。要建立健全维权网络,深入调查研究有关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突出问题,提出对策,推动政府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解决。
要进一步发动农村妇女积极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要旗帜鲜明地反对拐卖妇女儿童,反对家庭暴力,反对黄、赌、毒,发动妇女参与禁毒、禁赌、禁娼等活动,遏制社会丑恶现象蔓延,同各种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作斗争。要继续发挥妇联组织及其信访网络的作用,把各类与妇女儿童权益相关的矛盾和纠纷解决在基层,促进农村安定团结,改善妇女儿童生存发展环境。
六、关心妇女儿童的健康,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卫生工作和计划生育工作
提高农村妇女儿童的健康水平,是提高农村人口素质,促进妇女儿童发展的重要环节,也是“两纲”的重要内容。各级妇联要关心农村妇女儿童的健康,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努力实现“两纲”中提出的有关妇女儿童健康的各项指标。要配合卫生部门,贯彻实施《母婴保健法》,协助做好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等项工作。要积极支持和参与“九亿农民健康教育行动”,特别要大力普及妇幼保健、计划免疫、营养与食品卫生、安全饮水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科学知识,帮助农村妇女提高自我保健的意识和能力,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文明的生活方式,不断提高生活质量。边远、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妇联要积极协助卫生部门开展常见妇女病的防治工作,普及新法接生,提倡住院分娩,努力降低孕产妇和婴幼儿死亡率。
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不仅关系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也关系着妇女的进步与健康。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的重点和难点在农村。各地妇联要配合政府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教育妇女改变传统的婚育观念,树立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生男生女都一样的新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要为妇女提供有效的生产、生活、生育服务,把实行计划生育与发展经济、帮助农民脱贫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结合起来,推动政府出台鼓励妇女实行计划生育的政策措施,帮助妇女解决实际困难,解除后顾之忧。
七、以改革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妇女组织建设
农村基层妇女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是妇联在农村全部工作的基础。在新形势下,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妇女工作,必须重视农村的基层妇女组织建设,以改革的精神研究和解决这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要认真贯彻《1999—2003>年妇联基层组织建设规划》,健全和巩固乡、村两级组织机构,及时整顿软弱涣散和不发挥作用的基层妇女组织。要认真研究解决乡镇机构改革中妇联组织设置面临的问题,确保乡镇一级妇联有编制、人员和必要的活动经费,确保村一级妇代会有组织,有活动,妇代会主任有相应的待遇,把村妇代会建设纳入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的整体规划中。要积极推动在乡镇企业、专业市场、个体劳协以及其它新经济组织中建立妇女组织。要活跃基层妇女组织的工作,探索新的活动内容和活动方式。
要重视培养农村女干部,实施对基层妇女干部的培训计划,帮助她们提高思想政策水平、文化科技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村妇代会主任要达到农民技术员的水平。要做好农村妇女入党积极分子的推荐和培养工作,逐步提高基层党员队伍中女党员的绝对数量和所占比例。加强妇女活动阵地、基地和实体建设,是增强妇联组织实力和凝聚力的重要保证。
要积极兴办和发展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两地一体”,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人才效益三统一,在服务中创收,在创收中服务,使基层妇女组织真正做到为妇女儿童服务有能力,有实力。
八、主动争取党和政府的领导,努力构筑有利于农村妇女发展的社会化工作格局
做好农村妇女工作,促进“两法”、“两纲”在农村的贯彻实施,是一项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级妇联要更加自觉地依靠党的领导,主动争取党和政府对妇女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动员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力量,努力构筑有利于农村妇女发展的社会化工作的格局。要大力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宣传男女平等是促进我国社会发展和进步的一项基本国策,努力创造全党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妇女事业发展的舆论氛围,推动政府把实现妇女发展目标纳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为开展农村妇女工作创造更有利的条件。要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类协调组织的作用,积极开辟新的合作领域。要重视与社会各界的广泛联系,争取他们对妇女事业的支持。要加强与世界各国妇女组织的友好往来,增进交流与合作,积极争取和组织实施好国际援助项目,推进农村妇女儿童事业,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
各级妇联要根据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全国妇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妇女工作的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提出贯彻实施的具体意见,并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落实,推动农村妇女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为实现农业和农村跨世纪发展目标作出新贡献。

1999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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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绵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绵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绵府发 〔2003〕 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仙海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财政局、经贸委、劳动保障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绵阳市中心支行共同拟定的《绵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确保担保基金的安全。

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绵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
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3〕394号)和(绵银发〔2003〕2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担保,是指接受委托的担保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以保证的方式为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提供担保,保证贷款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二章来源与规模
  第三条 绵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由绵阳市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出资设立,专项用于促进本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贷款担保。
  第四条 担保基金初始规模为2000万元人民币。根据发展需要,担保基金规模以后年度可适当调整。
  第五条 担保基金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五倍。
  第六条 担保基金可以吸收优秀企业参加,可以接收海内外社会各界捐赠。
  第三章担保基金的管理
  第七条 成立由绵阳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人民银行等单位主管领导组成的绵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绵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担保基金的使用范围为我市、县(市、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根据各县(市、区)的具体情况,领导小组应研究下达各县(市、区)小额担保贷款的控制规模。
  第九条 担保公司应在市财政局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贷款担保基金专门帐户,单独核算,封闭运行,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利息收入全额转入担保基金本金,未经市财政局同意,任何单位都无权动用。
  第十条 担保基金实行年度核算,担保公司应按季度向市财政局报告担保基金代偿财务报告,并提出代偿损失处置方案,经市财政局审定后报领导小组批准执行。
  第十一条 担保公司按实际贷款本金0.8%的年担保费率收取担保费,由市级财政部门向担保公司支付。如遇特殊情况,市担保公司可向市财政局申请安排专项经费补助。
  第四章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
  第十二条 绵阳市天力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为我市指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机构,负责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的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担保公司应将担保基金的动作与其他信用担保业务分开,单独核算,应制定小额贷款担保的具体办法。
  第十四条 市担保公司要认真做好对担保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分析工作,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报送,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第十五条 绵阳市商业银行、绵阳市农行及各县(市、区)支行为我市指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具体承办银行。
  第十六条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担保基金用于对有劳动技能和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过程中,向经办银行申请小额贷款时提供担保。具体扶持对象和条件按人民银行绵阳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转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绵银发〔2003〕216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的,经办银行可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贷款的程序和用途: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及各县(市、区)联审小组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经办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经办银行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给予申请人正式答复。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作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贷款的额度不超过两万元,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第二十条 经办银行会同担保公司定期向财政等有关部门报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情况月(季)度统计表》等相关资料。
  第五章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贷款银行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待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
  第二十二条 单个经办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不良率达到15%时,担保公司应向其提出预警通知并采取防范风险措施;不良率达到20%时,经办银行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担保公司暂停对该经办银行办理新的担保业务,与经办银行采取进一步风险控制措施,降低贷款担保不良率,并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可恢复担保贷款业务。
  第二十三条 领导小组根据有关规定和贷款担保情况确定当年担保基金年度代偿率最高限额。对限额以内担保代偿损失,经审核按责任分别由贷款申报县(市、区)财政弥补。
  第六章代偿与追偿及损失
  第二十四条 经办银行对已到还款期限(含展期)未归还的贷款,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并通知担保公司,履行追索责任。
  第二十五条 经追索借款人仍未偿付贷款本息的,经办银行依照《保函》规定出具《代偿通知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要求担保公司先行代为清偿债务。
  第二十六条 担保公司收到经办银行《代偿通知书》后,根据本办法规定对贷款发放、监督管理和债务追索等程序进行合规认定。经财政审核后对符合先行代偿债务的项目,由市财政委托担保公司向经办银行出具《同意代偿通知书》,办理代偿资金拨付手续,其后,资金追偿主要责任由担保公司负责。
  第二十七条 贷款到期不能归还与担保机构履行代为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为三个月,在到期的三个月内经办银行要继续履行催收义务。
  第二十八条 经市财政批准同意后,担保代偿资金从担保基金本金中垫支,代偿内容限于尚未清偿的贷款本息。
  第二十九条 担保公司对贷款项目代偿后,应会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工作站)、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联审小组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开展债务追偿工作,经办银行应给予积极协助。对借款人恶意逃避担保债务的,担保公司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偿收回的资金支付应缴贷款利息后,作为以后年度市财政补偿提供代偿损失的资金来源。
第三十条 代偿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担保公司提出确认坏帐申请,经审核批准同意后核销。
  (一)被保证人破产或死亡,其破产财产处置收入或遗产处置收入清偿后仍无法收回;
  (二)因被保证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一年经采取法律措施后仍然不能收回的。
  第三十一条 对限额以内担保代偿损失,由担保公司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后向市财政局提出核销担保损失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证明担保代偿损失的有关法律文件,包括:代偿通知书、代偿资金凭据、追偿债权资金情况等;
  (二)代偿损失拟定处置方案及上年工作报告等有关文件。
  市财政局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查核实,确定应核销的担保代偿损失,会担保公司报请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政府批准执行。对未批准的代偿项目,担保公司要加强追偿。
  第三十二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财政补偿担保公司代偿损失范围:
  (一)经办银行及担保公司违反《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范围、程序等越权审批发放小额贷款或提供担保,造成的担保代偿损失;
  (二)担保公司未采取反担保措施造成的担保代偿损失;
  (三)经办银行及担保公司未采取债务追偿措施造成债权无法收回的担保代偿损失;
  第三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况,担保公司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一)经办银行未及时向借款人送达逾期贷款本息催收通知书及时履行追索义务,并向担保公司提交《代偿通知书》;
  (二)经办银行确认借款人已发生危及贷款安全的重大事项而未及时采取措施并告知担保公司,造成贷款损失;
  (三)经办银行未按规定程序发放、回收贷款,造成贷款损失。
  第七章基金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劳动保障局、市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按照“定向设立、安全运营、透明监督、促进就业”的原则加强对担保基金和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小额贷款担保政策真正落实到位;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或委托审计部门对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资金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工作业绩突出、促进就业成效显著、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损失及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的条款如与中央、省以后新的规定相抵触,以新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省外投资者来川投资合作的若干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省外投资者来川投资合作的若干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四川省与外省、市、区的经济合作,鼓励省外投资者来川投资兴办企业,促进四川与外省、市、区经济的共同发展,依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对外省、市、区来川投资举办企业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外省、市、区来川投资兴办企业 (以下简称内联、驻川企业),是指外省、市、区在我省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举办的各类企业,包括外省、市、区在我省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的各类企业,包括外省、市、区驻川办事机构在我省开办的企业或以其他形式在我? ⌒税斓牧掀笠怠? 第二条 四川与外省、市、区的合作范围十分广泛,欢迎省外投资者以各种形式与四川进行多方面的合作。尤其鼓励省外投资者在省内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投资,在凉山州、甘孜州、阿坝州、黔江地区等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投资,在四川的纺织、丝绸、
食品、建材、医药五大重点技术改造产业和钢材、彩色电视机、通信设备、录相机、汽车及农用运输车、摩托车、工程机械及建筑机械、发电设备及输变电设备等八个重点优势产品生产发展领域投资。鼓励省外投资者投资开发下列项目:
(一)农业开发和农副产品深加工;
(二)林业开发;
(三)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
(四)能源建设和节能;
(五)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
(六)现有大中型企业的技术进步;
(七)先进技术;
(八)产品出口;
(九)港口、码头、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十)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
(十一)旅游资源开发;
(十二)商业零售和批发、餐饮业;
(十三)高、中等职业教育。
第三条 内联、驻川企业的审批:
(一)省外企业来川办驻川分支机构,由原登记地工商局和四川当地经协办绍,到县级以上工商局登记。
(二)内联企业,由四川当地经协办介绍,报四川企业的主管部门审批后向工商局登记。
(三)省外企业在川设办事处,向办事处所在地经协办备案后挂牌开展工作。
(四)设立跨省企业联合组织,按国家规定的现行办法办理。
(五)内联驻川企业涉及能源、原材料、基本建设项目的,由四川省各级计委按国家或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审批;属技术改造项目的,由四川省各级经委按管理权限审批;出口创汇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由四川省外经贸委转报国家外经贸部审批。
第四条 外省、市、区来四川兴办企业,我省在项目审批、建设定点、工程配套等方面,在国家有关规定范围内尽量按照投资者的意愿,给予优先安排和照顾。
第五条 内联、驻川企业所需水、电、气,纳入我省各级计划,收费标准视同当地国营企业对待。
第六条 我省有关银行为内联、驻川企业提供开户、结算等方便。属于经济效益好的生产性企业,优先安排贷款,所需自有资金比例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设在四川省境内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内联、驻川企业,按国家科委制定的有关规定被有权机关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上述条件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含投产当年),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
税。对投资开发本规定第二条所述我省五大重点技术改造产业和八个重点优势产品生产的项目,按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享受税务等方面的适当优惠。
对新办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内联、驻川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到第二年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新办的从事交通运输业的内联、驻川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其企业所得税可第一年免征,第二年减半征收。
对新办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的内联、驻川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所得税一年。
对在国家有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兴办的内联、驻川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三年内 (含新办当年)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第八条 内联、驻川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用下一年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九条 内联、驻川企业属城镇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享受四川省发展集体经济的优惠政策。其中,属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鼓励内联、驻川企业购买、租赁、承包四川省的企业,并享受四川省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 有出口经营权的内联、驻川企业,其生产的产品直接出口并符合出口货物退 (免)税政策规定的,货物出口后准予退税。
鼓励内联、驻川企业生产的产品在省内市场销售。其销往四川省外的产品,增值税属地方分享的部分可征后返还企业。
第十一条 以补偿贸易来四川投资的,新增产品按投资比例分成,并尽满足外省方的需要。如外省方需要我省用其他产品补偿,由受益企业解决 ,或由我省有关部门调剂解决。
第十二条 内联、驻川企业有偿获得土地使用权,购买或租赁住宅、厂房、办公楼宇等,与四川省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 内联、驻川企业在进行股份制改造、发行债券、股票上市、期货交易等方面,与四川省的企业同等对待。
第十四条 内联、驻川企业凡固定资产投资 (生产设备、厂房)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正式开业生产经营两年以上,经济效益好的,可为该企业内持有两年以上暂住证并符合我省有关规定的职工申办当地常住户口,指标数额由娄地政府核定。
第十五条 对引荐省外资金实行奖励。引荐省外资金的奖励工作由经济协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内联、驻川企业隶属的财政预算管理级次实行分级管理。按照省外投资者在企业合同、章程中认缴并投足的实际出额和根据引荐省外资金者的贡献大小,由受益企业、单位给予引荐单位
或个人 (党政机关和党干部除外)相应的奖励。
第十六条 内联、驻川企业与四川企业再合营,省外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在25%以上,可享受本规定的优惠。
第十七条 中央直属单位用自有资金来四川兴办企业,可享受本规定的优惠。
第十八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四川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省际间横向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 (川府发[1988]138号)同时予以废止。



199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