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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市直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邵阳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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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市直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邵阳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通知

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政府


市政发[2002]37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市直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邵阳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邵阳市市直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邵阳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邵阳市市直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302号)、省人民政府令《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第148号)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湖南省各市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通知》(政发[2002]20号)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市经济委员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一)综合管理和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牵头处置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研究拟订全市安全生产综合性政策、工作规划和管理目标;组织实施工矿(煤矿除外)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综合管理工作。
(二)监督监察全市企业(煤矿除外)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有关职能部门专项安全监督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及其所属乡镇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三)监督、指导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检测检验、安全培训、安全评价、安全咨询服务与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初审工作,并对前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推广使用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四)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监督指导和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依法组织实施、指导、监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发证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各类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资格考核工作。
(五)监督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设备、材料及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控重大危险源及其整改工作;组织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
(七)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工作,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初步审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专业生产企业的初步审查和定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八)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工作,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并提出对策和建议;指导企业开展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和协调全市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对相关重特大安全事故结案的批复工作。
(九)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方面的事项。

二、市监察局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对全市国家行政机关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参加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落实事故批复结案中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
(三)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控告、检举。
(四)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对其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
(五)参加市人民政府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检查。

三、市总工会
(一)代表劳动者依法实行群众安全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工会系统群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并督促实施。
(二)参加劳动安全卫生地方规章的制定、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建设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审验工作。
(三)监督和协助有关部门宣传、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组织劳动者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开展群众性的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四)指导企业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议案或建议,并督促整改;指导基层工会开展劳动安全卫生工作。
(五)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纪律、法规规定,不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工会有权依法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予研究处理,并向工会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四、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一)负责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经济发展计划。
(二)对新建、改建、扩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设施)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列为重要内容。

五、市公安局
(一)负责全市道路交通、消防和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和检查地方性安全管理法规、规定和标准。
(二)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负责民爆器材、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安全许可证发放;负责需用氯酸盐配制烟火文艺、体育、狩猎、外贸出口等特需制品企业的批准。
(三)按规定参与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机动车辆驾驶员考试;按职责权限对机动车改装、改型实施安全技术监督,严格道路交通安全检查。
(四)组织开展道路交通、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和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事故防范和抢救工作。
(五)监督检查消防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落实,督促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贯彻执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监督检查城市建设中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督促城市建设和管理部门维护、改善公共消防设施;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单位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组织推广消防安全新技术、新产品。
(六)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重点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专职、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
(七)督促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烟花爆竹的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限期整改或依法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有关证照。
(八)具体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烟花爆竹事故的统计上报和调查处理工作,并负责维护重特大事故的现场秩序;定期分析预测道路交通、消防、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形势并提出对策、建议。
(九)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六、市建设局
(一)组织实施全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含供水、公交、燃气、集中供热、环卫、城市道路桥梁、排水、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订全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划、计划;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三)负责组织指导建筑、市政公用行业经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其整改落实。
(四)督促建筑和市政公用行业经营企业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防护用品。
(五)督促建筑企业认真执行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规定,并纳入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
(六)负责本系统死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组织或参与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市政公用行业经营企业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市卫生局
(一)组织实施全市职业病防治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组织开展全市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制定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计划。
(二)负责新、改、扩建项目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卫生监督检查,监督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进行整改。
(三)监督用人单位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用人单位依法进行查处;组织开展全市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教育活动。
(四)监督用人单位严格遵守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防止职业中毒事故发生,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工作。
(五)组织、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和重大安全生产伤亡事故、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的医疗救护工作,负责职业病的统计上报工作。

八、市广播电视局
(一)负责全市广播影视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广播电视宣传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市国土资源局
(一)在预审和报批建设用地过程中,充分考虑建设用地的地质条件,依法组织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从源头上预防地质灾害的发生。
(二)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审批,新建矿山有关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审查同意,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依法组织查处违法勘查、开采行为。

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一)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保障职工身体健康。
(二)按规定认真落实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工伤的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及其争议的仲裁工作。
(三)把安全教育纳入技工学校计划,指导技工学校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市教育局
(一)组织实施全市教育系统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法规、规章和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三)按规定参与教育系统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教育系统伤亡事故统计上报工作。

十二、市无线电管理处
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无线电干扰查处工作,监督落实航空导航、水上交通、“三防”指挥等无线电通信的安全保障工作。

十三、市财政局
(一)负责编制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开展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必需工作经费的财政预算。
(二)指导有关部门、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用于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奖励的经费。

十四、市交通局
(一)组织实施全市交通系统公路运输企业、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法规、规定和标准,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定全市交通系统公路运输企业、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则、计划,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全市交通系统公路运输企业、水上交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落实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组织指导全市交通系统公路、水上交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五)组织指导全市交通系统公路、水上交通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整改。
(六)负责全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资质的评审和认定工作。
(七)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八)严格船舶登记和审验,严禁超载和违章驾驶;负责辖区船舶驾驶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九)负责水上交通事故和本系统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和调查处理工作。

十五、市水利局
(一)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线的安全管理;负责大中型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全市水利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三)负责全市水利系统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按规定组织、参与水利系统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六、市林业局
(一)组织实施全市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法规、规定和标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
(二)制定市直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指导市直林业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四)负责全市林业系统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按规定组织、参与林业系统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七、市煤炭局
(一)负责指导全市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划、标准,并督促企业执行;督促检查全市煤矿企业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措施情况。
(二)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监督煤矿企业足额提取维简费,有计划地改善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和提高工艺装备水平;负责组织对口的煤矿基本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负责组织煤矿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劳动者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特殊工种培训工作,抓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负责煤矿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分析预测煤矿行业的安全生产形势并提出对策、建议;负责指导、协调煤矿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煤矿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八、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负责全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开展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在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发放安全准用证(或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负责发放有关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检验、维修等许可证件。
(三)监督、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安全规定,对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特种设备采取措施予以处置。
(四)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五)组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装、修理、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发放相关资质证件。
(六)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和调查处理工作。

十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组织指导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对申请设立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前置审批的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业,或申请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物品的,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或前置批准文件前,不得核准登记。
(二)组织指导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有关职能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危险化学品的市场经营活动。
(三)组织指导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整顿工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吊销许可证和撤销批准文件的企业,由其主管部门书面告知企业的登记机关,由原登记机关责令变更经营范围或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十、市旅游局
(一)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指导全市旅游区和旅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市行业直管旅游区和旅游企业制定旅游安全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旅游企业的安全检查,协调处理旅游安全问题。
(二)指导旅游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旅游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旅游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特殊旅游项目及旅游安全保护方案和急救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四)负责旅游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参与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一、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一)负责全市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和认证管理;组织实施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牌证制作、核发、管理。
(三)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
(四)负责全市农业机械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和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二、市乡镇企业局
(一)组织实施全市乡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法规、规定和标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定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全市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工作。
(四)组织指导全市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五)负责全市乡镇企业伤亡事故的经统计上报,参与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三、铁路部门(长沙铁路总公司邵阳站)
(一)负责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所属单位和企业执行国家有关铁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二)保障所辖铁路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技术标准。
(三)负责组织列车运行区间的安全宣传教育,督促群众自觉遵守安全管理规定。
(四)负责辖区铁路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和调查处理工作;分析预测铁路安全生产形势并提出对策、建议。

二十四、市环境保护局
(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负责跨县市区流域的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负责进口危险品的监督检查。
(二)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县市区州际环境污染纠纷。

二十五、各行业管理办公室
(一)组织实施本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法规、规定和标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定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指导本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四)负责本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六、其他有关市直部门和电力、邮政、电信等中央、省在邵单位,必须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十七、对违反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处理。

邵阳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责 任 制 度

为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第302号)、省人民政府令《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第148号),制定本制度。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其实现;及时组织制定和发布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二)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会议,会议情况要有书面记录,并作出决定、形成纪要,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
(三)重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设,设置安全生产工作职能机构,配备专职监督管理人员,确保工作经费、专用检查车辆必要设备的落实。
(四)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责任,上级人民政府与下级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组织考核、奖惩。
(五)制定本地区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经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六)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严格管理和检查。
(七)负责消除威胁公共安全的事故隐患,并落实隐患整改资金,对一时不能消除的隐患,采取严密的监控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八)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所有建设工程项目,严格执行安全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的原则。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会议,亲自或者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研究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将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及时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并定 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地区各类容易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对发现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整治措施,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在接到报告或者得知消息后,立即亲自或者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
(五)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处理意见批复。
(六)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负分管领导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在分管工作中全面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受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委托,主持召开防范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
(三)研究、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四)督促有关部门对容易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加强安全管理,做好危险源监控和安全检查工作,组织制定落实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措施。
(五)接到重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六)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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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财税[2004]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以下简称财税208号文件)下发后,部分地区反映,该政策在贯彻落实营业税优惠政策时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为了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免征营业税,是指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雇工8人(含8人)以上,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均按照新办服务型企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
二、财税208号文件中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和企业法人代表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三、此前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营业税优惠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其他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一、问题的提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继承

  (一)案例介绍

  笔者对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的思考源于以下一则案例:

  王某父亲曾向当地村委会申请了一处宅基地并建房。之后王某考上另外一座城市的大学,毕业之后落户到该城市工作。王某的父母去世后,老宅因此闲置。后村委会通知王某,因其父母均已去世,王某本人又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规定村委会需将其老宅的宅基地使用权收回。要求王某在规定时间里将宅基地上的附着物拆除并清理。王某认为自己是父母的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住宅及宅基地使用权,因此拒绝了村委会的要求。双方争执不下,村委会将王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决王某返还住宅的宅基地使用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依据是农民个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王某的户口早已经迁出,其不再是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资格自然也应该随之消灭,而其父母的宅基地使用权也因死亡的事实而消灭,因此王某及其父母都不再是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而关于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继承的问题,法院认为,基于身份关系无偿从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作为一种特殊物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因此法院判决王某将该宅基地使用权返还给村委会。【1】

  (二)案例焦点

  上述案例凸显了我国现行法律之间的矛盾与法律制度的严重缺位,根据《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宅基地使用权被赋予了福利和保障的功能,其流转是被严格禁止的。然而,根据《继承法》,建造在宅基地之上的农村房屋是可以由继承人依法继承的。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学术界也缺乏统一定论。本文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理论分歧挖掘入手,继而在困境原因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现实性的解决途径。

  二、有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继承的理论分歧

  学术界一般将因农村房屋继承引起的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分为四种情形:(1)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被继承人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2)不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集体组织成员对于身为本集体组织成员的被继承人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3)不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且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集体组织成员对于身为本集体组织成员的被继承人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4)非本集体组织成员对于身为本集体组织成员的被继承人的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2】

  对第一种情形的观点较为一致,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家庭成员所共同共有的一项权利,继承人的共有权不因被继承人的死亡而消灭。对第二种情形,学者之间的争议也不大,一般都认可继承人的继承权,但根据法律规定的“ 一户一宅 ”原则,不得再另行申请宅基地。真正存在分歧的是第三、第四种情形,如何解决此种情形下的冲突问题是本文将要研究的重点。

  第三种情形,即不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且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集体组织成员的继承问题,这种情况面临的最大障碍就是《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根据该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不得超量多占。同时,有学者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取得上的无偿性,若允许本集体内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继承,其所占有宅基地将会无端扩大,损害集体其他成员的利益,有违公平原则,【3】取得是无偿,但土地是有限资源,正是基于这种对抗性应该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有所限制。但是也有支持者认为,房屋依附于宅基地之上,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不可分割性,如果否认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势必分离了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导致房屋所有权全部权能的行使便无法实现,从而也就损害了房屋继承人的权益,造成资源的浪费。【4】

  对第四种情形,即非本集体组织成员的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面临的阻碍和争议最大,国内学者大致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为“否认继承说”,与上述案例的判决意见持相同观点,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其取得需要主体符合特定的身份,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第二种观点被称为“可以继承说”,理由同上述第三种情形中的支持者观点;第三种观点为“有限继承说”,此种观点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但是建造在宅基地之上的房屋可以继承,不过由于宅基地使用权无法继承的原因,被继承之房屋所有权有存在期限,即在不能对房屋作任何修葺的前提下,房屋之自然存续时间。【5】

  三、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困境产生的原因

  (一)立法原因

  首先,法律规定存在缺失。《物权法》在“用益物权”一编中专章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这是我国首次独立的制度安排,凸显了该权利的重要性,但具体规范却极为简陋。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只是做了法律适用的衔接性规定,即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于时代的差距,《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对宅基地使用权能否随房屋一起继承取得,是否有主体资格的限制等问题并未明确。《继承法》第3条所规定的遗产范围中也没有列举宅基地使用权。其次,法律之间存在矛盾。如前所述,《继承法》与《土地管理法》的矛盾在于在继承发生时房屋所有权的允许继承与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流转之间的矛盾。

  (二)制度原因

  我国现在实行城乡二元化的户籍制度,在城乡居民各自的权利内容方面,采用了区别对待的方法。二元化的政治制度导致形成了二元化的经济结构,长期以来,为了国家的工业化建设,在资源配置方面,采用了牺牲农民利益而优先发展工业建设的模式。城市市场开放程度较高,在经济发展水平上比农村占有优势。国家为了保障农村资源的稳定和农民利益,限制农村的资源流进城市,因而规定农民因集体成员身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6】宅基地使用权就成为一项鲜明的带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性质的权利。【7】

  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的解决途径

  虽然打破二元结构、放开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转让的限制,是解决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的根本途径,但是这一制度的改革终归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本文力图立足现实,在现行制度下寻求解决途径。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与取得人的身份性相联系,且规定了“一户一宅”,这是基于初始公平的考虑。现行法律和制度出于保障农民利益而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身份属性和流转性具有正当性,但是过于强调其保障意义,而忽略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的财产权性质,这是这一制度设计的弊端,也是造成宅基地继承问题的根本原因。笔者认为,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物权法上的两类权利,之间的冲突既然仅仅依靠物权方面的制度去调整是无法得到有效解决,不如将债权机制引入到继承关系中。具体解决方法如下:

  如果宅基地之上已经不存在房屋,则无论是不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且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集体组织成员,还是非本集体组织成员,对于宅基地使用权一律不得继承。

  如果宅基地之上仍然存在具有使用价值的房屋,则上述两类特殊主体都可以享有继承权,但需要缴纳一定的合理费用。准予继承宅基地的原因是《继承法》对房屋的保护以及“房地一体”的特点。但如果允许无偿使用,于情于法都不合理。鉴于此,继承人可通过支付一定的费用以获取继续使用宅基地的权利,以此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对于不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且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集体组织成员,对其“宅基地的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的部分向集体组织支付合理的费用;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人对继承所得的房屋所占的宅基地也要支付合理的费用。一般认为,影响宅基地使用权人缴纳费用的因素主要包括【8】:继承人的身份、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因、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在交易价格中所占比重、宅基地面积与规定的人均占有面积之间的关系等。具体的可衡量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集体土地的经济价值,由本地方设立基本标准,允许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协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则可以用这笔费用改善村民的福利,以此弥补宅基地福利功能受限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带来的利益损失。

注释:

【1】“农村宅基地能否买卖与继承?”,参见http://www.zxgt.gov.cn/alfx/ShowInfo.asp?InfoID=1364,于2013年1月25日最后访问。

【2】徐致远:《宅基地租赁——解决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的一把钥匙》,载《工会论坛》2008年第7期,第141页。

【3】徐致远:《目前学术界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观点综述》,载《潍坊教育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第3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