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府办〔2004〕111号
印发肇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肇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肇发[2004]16号),保留在市经济贸易局内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副处级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继续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含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业和矿山安全监察、组织协调处理重大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能。
(二)划入市卫生局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能。
(三)划入市公安局承担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肇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起草全市安全生产综合性规范性文件;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
(三)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监察职权。依法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下同)、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组织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全市特大、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六)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进行检测检验;负责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认证、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八)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考评工作。
(九)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下同)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十)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一)组织实施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
(十二)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指导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化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国内、国际安全生产工作交流与合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市经济贸易局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内设3个职能科:
(一)综合协调科(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办公室牌子)
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组织起草安全生产综合性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负责安全生产重大调研活动和重要会议的组织、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安全生产工作规划、计划的制订工作;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性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专项整顿;依法组织、协调全市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考证工作;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并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统一指导、协调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分析预测特、重大事故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负责市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提案处理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安全生产系统的法制建设和普法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统计管理和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新闻和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制订局机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文秘、档案、保密、信访、财务、行政后勤等工作;负责有关设备设施安全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装备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交流和合作以及外事工作;依法组织、指导本局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工作;负责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二)监督管理一科
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并监督检查;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和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相关的大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参与调查处理相关特大、重大安全事故,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监督管理二科
依法对矿山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三同时”情况,安全生产条件、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有关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或参与重大、特大矿山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重大矿山安全事故救护及应急救援工作;依法查处和关闭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矿山;依法监督检查石油、冶金、有色、建材、地质、机械、轻工、电力、纺织、烟草、贸易等行业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相关的大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水运、铁路、民航、建筑、水利、邮政、电信、林业、军工、旅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相关行业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人员编制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交通、铁路、民航、水利、渔业、建筑、国防工业、邮政、电信、旅游、特种设备、消防、核安全等有专门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问题。公安、交通、铁路、民航、水利、渔业、建设、国防科技、邮政、信息产业、旅游、质检、环保等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或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上述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二)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生产安全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实施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三)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卫生法律法规、标准,依法监督管理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各地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以下简称:两个确保)作为一件大事来抓,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企业改革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仍有一些地区未能完全做到两个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出
现了新的拖欠,部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未能足额领到基本生活费,个别地方还由此产生了不稳定因素。针对这些问题,为进一步做好两个确保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增强做好两个确保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各级人民政府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一把手要直接负责,经常了解两个确保工作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劳动保障、经贸、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工作
协商制度,加强工作交流和协调。企业领导班子要关心职工特别是离退休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的生活,认真履行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要重视做好两个确保的宣传工作,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对今年新发生拖欠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未按规定发放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
以及代缴的社会保险费,各地要尽快予以补发和补缴;对今后因工作不力而再度发生此类问题的地区,要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当地政府领导的责任。
二、积极筹措资金,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各地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预算中社会保障性支出的比例;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资金,要及时足额拨付,并比上年有所增加,财政超收的部分除用于法定支出外,应主要用于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对今年各项社会保障资金
的收缴情况和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社会保障资金的情况,各地要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检查,凡是资金安排不到位的,都应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加以补充,以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留缺口,省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对于财政确有困难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
的资金缺口,经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核实后,由中央财政给予补助,但补助要与各地两个确保工作实绩挂钩,对未达到工作要求的地区要酌情扣减补助数额。对财政承受能力较强、基金结余较多地区当期发放出现的资金缺口,要采取积极措施,动用社会保险基金历年结余和通过增加财政投
入解决,中央财政不予补助。
三、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今年内,各地要积极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将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事业单位,按规定全部纳入覆盖范围。对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农垦、森工等企业,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
应政策,保障其离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城镇集体企业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未参加社会保险而又停产多年的,其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转制和被兼并企业的职
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对破产企业和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重新就业后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要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缴的要依法处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承担社会
保险费征缴工作的税务部门,要加强征缴工作的力度,依法做到应收尽收。对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加大清理追缴力度,尽快回收。要严格实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严禁发生新的挤占挪用,对已被挤占挪用的基金要尽快收回。审计机关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
和重点欠费企业的专项审计,对故意欠缴社会保险费和违规动用社会保险基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并向社会曝光。
四、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加快实现管理服务的社会化。各地要通过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财政补助等措施,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目前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差额缴拨的地区,要在今年9月底前改为全额缴拨。各地不得实行行业间的封闭运行,
对尚未完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地区,在明确保证发放责任的同时,要加大基金调剂力度,对当期发放确有困难的地区要及时实施基金调剂。对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要认真进行清理,凡属国家规定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必须保证足额发放;统筹项目外的,应由企业根据效益情
况自行确定。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是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手段,也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条件。各地要制定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力争在今年年底前基本实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或委托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
构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目标。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组织的作用,为将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提供服务。
五、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大力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各地要坚持按照“三三制”的原则筹集资金,凡是有支付能力的企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保证资金到位,对困难企业自筹和社会筹集不足的部分,经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给予保证,以确保国有
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对于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要按规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到期仍未实现再就业的,由民政部门按规定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要加快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实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由
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基本生活向失业保险和市场就业的转变。要拓展就业门路,大力扶持劳动密集型产业,支持社区服务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组织下岗职工从事植树种草、环境保护和社区服务等工作,努力实现再就业人数大于新增下岗人数。各级财政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劳动力市场建
设和再就业培训工作。要加强督促检查,切实落实信贷、税收、经营场地等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更多的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
六、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都要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行最低生活保障。要根据当地居民生活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既要保障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又要有利于促进下岗和失业
人员再就业。要准确核实保障对象的收入水平,规范申请、评审和资金发放的程序,严格审查,张榜公布,接受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民政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管理,各级财政要积极支持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努力增加投入,确保资金到位,对财政确有困难的地
区,中央财政酌情给予支持。
七、加强基础管理,转变工作作风。各级劳动保障、民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快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健全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数据库等社会保障技术支持系统,切实解决社会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底数不清、数据不实等问题,各级财政要
对这项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区服务组织的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工作条件,努力提高服务质量。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坚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及时了解企业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和困难群体的意见和要求。对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
新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严格检查有关政策的落实情况,对群众反映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要及时解决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两个确保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关系到广大职工特别是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和城市生活困难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加强督促检查,切实将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为改革、发展、稳定做出更大贡献。
200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