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梅州市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6:54:42  浏览:99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梅州市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市府办〔2005〕17号

印发梅州市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梅州市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梅州市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梅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粤机编〔2004〕22号)和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梅州市旅游局由赋予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调整为市人民政府主管旅游业工作的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增加商业部门管理的酒店的旅游行业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旅游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旅游业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划;拟订本市旅游工作措施和旅游行业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制订国际国内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制订旅游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培育和完善本市旅游市场,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和管理。


(四)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的规划和开发建设;指导全市旅游统计工作。


(五)协同相关部门指导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及旅游饭店(酒店)、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的实施,推行旅游行业标准化。指导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工作和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负责旅行社年检工作。


(六)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七)指导和组织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


(八)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出国旅游、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旅游和边境旅游的规范、管理及协调工作;指导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


(九)管理直属事业单位。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旅游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旅游局设5个职能科(室)和1个执法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机关会议、文电、信息、信访、保密、保卫、车辆、接待等行政后勤工作和负责人事、劳动工资、文秘、财务、档案、因公出访报批、纪检监察、精神文明建设、党务、工青妇、计划生育、离退休干部管理等工作;组织、指导做好旅游行业的统计工作;负责协调机关科室工作。


(二)资源开发与管理科


拟订全市旅游业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组织编制旅游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旅游资源普查工作;指导旅游区(点)、旅游度假区的规划和建设;指导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评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景点建设项目进行审核报批;指导旅游区(点)、度假区和特种旅游项目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的实施,协同有关部门指导旅游行业安全的综合管理工作;指导旅游建设项目的招商引资和旅游产品开发工作。


(三)旅行社饭店管理科


承担申请设立国际、国内旅行社的申报工作,承担旅行社年检工作;组织导游人员教育培训、管理、年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出国(境)旅游的规范、管理及协调工作;指导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工作;指导旅游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协同有关部门指导旅游饭店(酒店)、旅行社、旅游车船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的实施;指导旅游饭店、旅行社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市场促销与管理科


指导全市旅游市场的调研、预测,制订开拓国内外客源市场的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指导、组织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和重大市场促销活动;收集、分析、总结有关旅游市场信息并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培育和完善旅游市场,开展旅游市场检查工作,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五)旅游质量监督管理科(加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牌子)


负责全市旅游市场执法工作;监督、检查旅游企业服务质量,规范旅游企业服务标准,受理旅游者投诉;管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处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案件;监督、检查旅游保险的实施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旅游局机关事业编制14名。其中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副科长10名。


核定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2名。


五、执法机构


梅州市旅游执法大队是负责依法打击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维护正常的旅游市场秩序;依法查处旅行社超范围经营、非法转让许可证等各种违规行为;查处旅游服务质量的欺诈行为,制止恶性削价竞争;净化旅游景区及周边的旅游环境,打击强买强卖、欺客宰客等欺行霸市行为;依法查处导游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无证导游。


梅州市旅游执法大队,正科级,核定事业编制5名,实行财政全额拨款;配备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1名。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工作的补充通知

食药监办[2010]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0〕194号)和《关于做好基本药物全品种电子监管实施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0〕237号)已对基本药物实施全品种电子监管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为推动该项工作的深入开展,解决当前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有关问题,现就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加强中标的基本药物进口品种的电子监管
  凡中标的基本药物进口品种,应按照国食药监办〔2010〕194号、国食药监办〔2010〕237号文件要求,积极做好相关品种的入网、赋码工作。在国内分包装的中标的基本药物进口品种,分包装生产企业应于2011年3月31日前在最小销售包装上加印(贴)统一标识的药品电子监管码;在原产地包装的中标的基本药物进口品种,相关企业应于2011年3月31日前在大包装上加印(贴)统一标识的药品电子监管码,2011年12月31日前在最小销售包装上加印(贴)统一标识的药品电子监管码。上述企业应按照国家局要求做好入网、赋码和核注核销工作。
  进口生产企业培训由国家局统一组织。进口生产企业2010年数字证书年服务费(密钥费:300元/把/家企业)由所在省(区、市)局负责统一支付。企业如需增加数字证书,由企业自行承担费用。企业所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二、规范部分最小包装印(贴)药品电子监管码的管理
  按照《关于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食药监办〔2008〕153号)附件中“药品电子监管码印刷规范”要求,对于产品最小包装体积过于狭小或属于异型瓶等特殊情况,无法在产品最小包装上加印(贴)统一标识药品电子监管码的品种,可在最小包装的上一级包装上加印(贴)统一标识的电子监管码。具体品种由药品生产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的省局提出申请,由省局负责审查,并在系统中确认。
  在原产地包装的中标的基本药物进口品种,如属于前款所规定的情形,由其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由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所在地的省局提出申请,由省局负责审查,并在系统中确认。

  三、做好药品电子监管生产企业系统集成改造的指导工作
  药品电子监管中,生产企业系统集成对保障基本药物全品种电子监管工作的顺利完成具有重要作用,请各省局引导辖区内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企业自身的规模、财力和企业资源计划(ERP)系统现状,设计好技术改造方案,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自由选择合适并可信赖的系统集成商;敦促药品生产企业做好生产线改造和与国家局系统平台的联调测试工作,确保基本药物全品种电子监管工作的按期完成。

  四、加强各省增补的基本药物品种等的药品电子监管
  各省增补基本药物品种入网由各省局自行管理,企业向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申请电子监管码。
  鼓励未中标基本药物生产企业自愿加入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凡自愿加入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的未中标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由各省局自行管理,企业向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申请电子监管码。
  对加入药品电子监管网的品种,经营批发企业均应对该产品进行核注核销,以确保网络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完整、可靠。

  五、进一步加大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力度
  各省局信息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批发企业以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药品电子监管培训工作,充分发挥信息管理部门的技术优势,协调并做好所在地的电子监管技术服务工作。

  请各省局进一步加大推进基本药物全品种电子监管的工作力度,尽快将上述要求通知本辖区内有关药品生产、经营批发企业,并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工作中如有任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局报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决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53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任保兴
                           
二000年八月七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决定

  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杭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在实施拆迁安置时,市计划部门应根据市土地储备中心的申请,办理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立项审批手续,规划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颁发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储备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需实施拆迁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拆迁人,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统一实施拆迁安置。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市土地储备中心需要委托他人拆迁的,应当采取招投标的办法确定被委托单位实施拆迁。
  其余条款相应顺延。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