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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4:14:35  浏览:85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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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


  《汕头经济特区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办法》已经1998年12月30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届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周日市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汕头经济特区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汕头经济特区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的建设和发展,扩大开放,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保税区及其配套建设区域从事经济和行政管理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税区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以保税区各项行政、经济事务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保税区管委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职能部门负责行使市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权限,业务上接受市人民政府相应职能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保税区管委会及其职能部门行使本办法赋予的市一级管理权限,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属其权限和职能范围内的事项,经管委会或其职能部门批准,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备案;
  (二)需向上级转报的事项,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予以优先办理,或由保税区管委会直接上报;
  (三)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的发证工作,转由保税区管委会及相应职能部门负责直接核发。


  第六条 保税区管委会及其职能部门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二)在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
  (三)核发市一级有关证件时,使用市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盖齐印鉴、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证书,报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七条 保税区管委会可以依法制定行政管理规定,按照国际惯例试行自由区政策,进行经济体制改革试验。


  第八条 保税区管委会应根据保税区的功能,编制保税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保税区管委会行使以下计划管理和企业管理权限:
  (一)负责下达基建项目和技术改造年度计划;
  (二)审批市一级限额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发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书;
  (三)审批工业、农业、商业、交通、能源、房地产以及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公共事业项目;
  (四)审批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按规定办理立项手续;
  (五)审查发放企业工业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书;
  (六)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全省统一编码。


  第十条 保税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保税区总体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一条 保税区管委会行使以下规划、建设管理权限:
  (一)依据保税区总体规划,编制保税区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审批各类工程的规划、设计;
  (三)审查进入保税区的建筑设计、施工、监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四)依法组织建设工程招投标(由政府直接投资、政府参股投资和政府提供保证性质的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投资,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和公有产权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除外);
  (五)管理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程,并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组织质量验收;
  (六)核发建设项目初步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书。


  第十二条 保税区管委会行使以下国土房产管理权限:
  (一)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土地使用权自行定价出让、抵押、折价入股,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对土地利用进行监督检查及执法;
  (四)审批和管理房地产单项开发,办理商品房的预售、预购等批准手续;
  (五)管理土地房屋产权、产籍以及房地产市场,办理房地产出租、转让、抵押登记手续;
  (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非农建设用地许可证、房地产权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外销许可证等证书。


  第十三条 保税区管委会行使以下环境保护管理权限:
  (一)编制保税区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保税区总体规划;
  (二)根据环境保护规划,合理布局工业项目;
  (三)审批环境保护设计、建设项目;
  (四)征收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及进行环保执法;
  (五)核发环保施工许可证、环保设施验收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等证书。


  第十四条 保税区管委会负责保税区市政、绿化、供水、供电、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 保税区管委会负责审批在保税区设立的企业、办事机构(不包括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海关、工商、税务、银行和外汇管理等部门凭管委会的批准文件予以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和开户等手续。


  第十六条 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企事业单位进口自用物资,由保税区管委会负责审批。海关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保税区管委会负责区内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的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登记,并发放《自营进出口登记证书》。企业凭登记证书到海关、商检、外汇、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


  第十八条 保税区的财政收支管理在条件成熟时可在市级财政预算中单列,并建立相对独立的区财政和金库。


  第十九条 保税区管委会负责保税区的财政预算、决算和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进行财政管理和审计监督,审批控购商品。保税区应及时将财政收支执行情况和财政预算、决算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 在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期限内,保税区的财政收入、按规定向企业收取的税费及其他各项经济收益,除按规定上缴中央、省外,余款全部用于保税区建设。


  第二十一条 保税区管委会在市编委下达的人员总编制和职数内,可根据工作的需要,审批事业性机构,报市有关部门备案。按有关规定决定保税区行政事业单位人员调配、任免、管理、福利待遇和奖惩。


  第二十二条 保税区从汕头市区外调进、吸收、接收和招聘的各类人员,由保税区管委会根据经市人事、劳动部门批准的用人计划和劳动用工计划进行审批,市人事、劳动部门凭批准文件给予办理调动手续,并开具证明,市公安部门凭证明办理入户手续。


  第二十三条 保税区负责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活动人员出国(境)的审核,市有关部门给予优先办理。保税区人员因公出国和往返港澳,可办理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出国有效批件和多次往返港澳地区的通行证(由市在市指标内切块给保税区管委会掌握)。企业厂长(经理)出国赴港澳政审,由保税区管委会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核,企业其他人员由厂长(经理)审批。


  第二十四条 保税区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保税区内企事业单位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申报、发证工作;负责博士、硕士研究生以及全日制正规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初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的审批、发证工作。


  第二十五条 保税区管委会统一协调保税区海关、公安、工商、税务和金融、邮电等部门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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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执行案件信息披露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执行案件信息披露制度是为了进一步搞好执行工作,增加执行工作的透明度而采取的一项制度性措施,该措施能够把法院的执行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增加执行工作的透明度,解决执行难,化解申请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误解,对执行工作具有很大的益处。
一关于建立执行案件信息披露制度的可行性
建立执行案件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有利于提高执行人员的执行水平和执法的自觉性,有利于法院领导及时掌握案情,支持和监督执行人员的工作。我认为在当前形势下是一个解决“执行难”问题、取得社会各界对法院执行工作支持理解的一个好的办法和措施。原来执行案件执行人员一人说了算,至于案情,领导不过问的话,只有执行人员员一人了解,当事人来问的话,执行人员有时甚至爱理不理,这样对社会各界关心的一些典型案件,对社会各界来说甚至对当事人来说也可能是个谜。执行案件不公开,也给执行人员违法乱纪提供了可乘之机。若建立执行案件信息披露制度,则案件的排期执行时间、案件承办人、案件执行进度、执行案件的数量、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执行标的物的评估情况和公开拍卖情况都公布于众,这样会加强执行人员的责任心,提高案件的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避免违法乱纪事件的发生。所以我认为执行案件信息披露制度应该制订。
二、如何建立执行案件信息披露制度
建立执行案件信息披露制度虽然说是一种好的做法,但我认为,建立执行案件信息披露制度,必须建立一整套严格的制度作为保证,同时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做好保密工作。
执行案件并不是所有材料都要对外公开,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影响案件执行的信息材料等都不能对外公开,否则会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影响案件的执行。这样,做好案件保密工作是建立执行案件信息披露制度必须解决好的问题。
二是建立案件披露审阅制度
我认为凡是需要向社会公开披露的案件,不能由执行人员一人说了算,要建立领导审阅制度。凡是需要向社会公开披露的案件,要层层把关,执行人员把需要公开的案件材料经庭长、局长、分管院长把关后,再向社会公开,这样,既能做到领导心中有数,也能让执行人员加强责任心。
三是选择典型案件
建立案件披露制度,并不是所有案件都要向社会各界公布,应该是选择一些有典型意义的案件,或者是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社会关注的案件。那类案件需要向社会公布上,可由执行局根据案情和社会关注程度有选择的上报院领导批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四是要强化执行案件的合议制。
为确保执行案件信息披露的质量,在执行案件中对改变、变更、变卖、拍卖财产价格、复核案外人或当事人提出异议、变更执行主体、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采取司法拘留、案件中止和终结执行等,都要实行案件合议制,与此同时,还要强化举证制度、财产申报制度、公开暴光的制度、举报奖励制度展,全面提高案件执行效果和案件质量。
三、具体操作办法
建立案件披露制度,办法多种多样,我认为主要是:
一是在法院内部通过立案阶段向当事人告之相关执行信息,提高透明度。
二是设立电子屏幕。通过电子屏幕向当事人宣传执行工作情况,和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
三是通过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宣传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和需要认识的问题。向社会公开报道相关案件的执行情况,让全社会都能认识到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情况。
四是设专职发言人。我认为建立案件披露制度,应该象社会上的新闻发布会一样,设一个专职发言人,发言人要有高深的法律修养,要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要有一定的政治水平与理论修养,而且在法院和社会上有一定的威信。所有需要披露的案件必须经过发言人才能向社会公布。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  崔照铭
联系电话0546-2582822邮编257500


律师在私募股权基金中的主要工作

唐青林


  这两年私募股权基金(PE)在我国非常火爆,吸引众多人才加入私募股权基金公司的行列。在国外,私募股权基金先后吸引了前美国总统乔治•布什、克林顿政府的白宫办公厅主任麦克拉提、前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主席雅瑟•里维特、前国务卿贝克、前国防部长卡鲁奇等“总统班底”为重要团队成员,此外该基金还在海外先后聘请了英国前首相约翰•梅杰、菲律宾前总统拉莫斯、泰国前总理潘雅拉春作为顾问。国内的情形也差不多,私募基金吸引社会名流加盟。全球最大的私人股本基金KKR(Kohlberg Kravis Roberts)2006年底聘请前联想总裁柳传志、前中国网通CEO田溯宁为公司资深顾问。
  私募股权基金具有充满挑战性的业务、全球范围的事业空间、大手笔的运作手法和非常高的薪资待遇,往往会对政界与商界的成功人士产生巨大吸引力。但是私募股权基金取得成功取决于:(1)拿到好的投资项目(社会名流将好的投资项目揽入基金之囊中具有很大的作用);(2)具有一个一流的专业技术支撑团队,一个由精通私募股权基金运作的律师、财务、技术专业人士组成的基金经理团队。
  律师则作为专业的法律人士,参加到私募股权基金的工作,其作用主要在于:(1)防范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2)为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运行提供标准化文本,促成各项交易顺利、规范地完成。
  笔者近两年开始关注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的表现,并作为国内某大型私募股权基金公司风险控制部负责律师,参与了全程的工作。根据以往的经验,认为律师在私募股权基金中的主要工作如下(涉及的方方面面工作较多,本文仅仅选择部分工作内容略作总结):

一、 设立私募股权基金阶段的法律工作

(一) 参与私募基金设立模式设计(公司、合伙企业等不同形式);
(二) 起草设立私募基金的文本(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等);
(三) 进行私募基金的设立登记;
(四) 私募基金扩大规模(增资扩股、认股协议、入伙协议等);

二、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的法律工作

(五) 参与对投资之前的可行性分析(分析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 合作双方签署《保密协议》;
(七) 对决策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八) 根据拟投资项目情况,参与设计投资模式、推出模式,洽商与被投资方的《合作框架协议》;
(九) 根据不同的合作模式,分别起草并签署《增资扩股协议》或者《股权转让协议》;
(十) 重点起草私募股权基金最终退出目标企业的协议或者条款;
(十一) 起草办理股东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文件,正式变更或者增加目标公司股东;
(十二) 根据投资方的要求,参与目标公司治理结构设计(董事会、监事会),实现投资者的管理权(国外一般强调私募股权基金有管理权,国内则有时候不强调管理权,只是在约定的时间和价格退出);
(十三) 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时,作为专业人士参与并起草相应文本,并协助完成相应法律程序。(1)减资程序和文件;(2)IPO上市程序和文件;(3)股权回购程序和文本。

作者:唐青林,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
电话:010-68469328 13910169772 电邮:lawyer372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