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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普通贷款业务)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9:44:44  浏览:87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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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普通贷款业务)

中国 亚洲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普通贷款业务)
(签订日期1997年4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和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于1997年4月8日签订贷款协定。
  鉴于
  (A)为本贷款协定附件1中所述的项目,借款人已向亚行提出贷款申请;
  (B)本项目将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重庆政府”)通过重庆市交通局(以下简称CCB)执行。为此,借款人将通过重庆政府按亚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将本贷款协定提供的贷款资金转贷给CCB。
  (C)亚行已同意按本协定以及亚行与重庆政府同日签订的项目协议中所规定的条件和条款,从亚行普通资金中提供一笔贷款。
  为此,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贷款条例,定义
  1.01 1986年7月1日亚行颁发的《普通业务贷款条例》中的所有条款均适用于本贷款协定,应视同已全部载入本贷款协定,具有同等效力,但受下述修正条款的制约(以下把修正过的《普通业务贷款条例》简称为“贷款条例”)。
  (a)删去第2.01款之(17),由下列文字代替“dollar”或“dollars”或符号“$”均指美元。
  (b)删去第2.01款之(26)和(27),新的2.01之(26)规定如下:
  “‘美元总库’指亚行未偿还的美元借款的总库,以便亚行从普通业务资金中拨付美元贷款”。
  (c)删去3.02款第一段最后一句。
  (d)删去3.02款之(b)第(ii)节,并代之如下:“(ii)与本贷款有关的‘合格借款’指1992年6月30日后提款的亚行在美元总库中的未偿还借款”。
  (e)删去3.06之(a)的最后一句以及3.06之(b)中的“亚行可接受的日期”。
  (f)删去4.02,代之以“从本贷款帐户中提款的货币须为美元”。
  (g)删去4.03(a)并代之以“本贷款的本金须用美元偿还”。
  (h)删去4.04并代之以“本贷款任何部分的利息须用美元支付”。
  (i)删去4.05款中的“根据5.02款规定的任何特别承诺费”一语。
  (j)删去4.09,新的4.09款规定如下:
  “无论贷款条例的任何规定是否与此相冲突,凡在特殊情况下亚行确定不可能用美元拨付贷款时,从贷款帐户中的提款货币应当是亚行认为合适的一种货币或多种货币。这部分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应以提款货币偿还。这部分本金的利率应根据亚行为这一种或几种货币的筹措成本加上一定的利差计算。资金成本和利差由亚行随时合理地确定”。
  1.02 贷款条例中已明确定义的术语在本贷款协定中无论用在何处,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其词义均按贷款条例的定义解释,下列新增术语具有以下涵义:
  (a)“CHGHCD”:指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指挥部。
  (b)“项目执行机构”:指在贷款条例所规定的目的与含义范围内,通过CCB负责执行本项目的重庆市政府。
  (c)“项目设施”指在本贷款下提供的设施。
  (d)“转贷协议”指本贷款协定3.01规定的借款人和重庆政府间的协议。

  第二条 贷款
  2.01 亚行同意从亚行的普通资金来源中向借款人提供金额为一亿五仟万美元的贷款。
  2.02 借款人应按贷款条例3.02的规定向亚行支付利息。
  2.03 (a)借款人每年应按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0.75%)的比率缴纳承诺费。自贷款协定签署后60天开始,按以下规定对贷款金额(随时减去已提金额)计收承诺费。
  在第一个12月中按22,500,000(贰仟贰佰五十万)美元计收;
  在第二个12月中按67,500,000美元计收;
  在第三个12月中按127,500,000美元计收。
  之后按贷款全额计收。
  (b)如取消任何数额的贷款,本条款(a)段中所述的每一部分计费额度将按取消部分占取消前贷款总额的相同比例减少。
  2.04 贷款的利息和其它费用应每半年支付一次,即每年的3月15日和9月15日交付。
  2.05 借款人应根据本贷款协定附件2所规定的分期还款表,偿还从本贷款帐户中已提取的贷款本金。

  第三条 贷款资金的使用
  3.01 (a)借款人应按“转贷协议”将本贷款资金转贷给重庆政府。
  “转贷协议”所含的条款和条件应使亚行满意。
  (b)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转贷协议”下的转贷条款应包括不少于本贷款利率和包括5年宽限期在内的25年的偿还期,利率变化和外汇风险应由重庆政府承担。
  (c)借款人应责成重庆政府按本贷款协定的规定,将贷款资金用于支付本项目的开支。
  3.02 用本贷款采购货物、服务及支付其它开支项目,以及贷款在货物、服务及其它开支项目不同类别间的分配,均应遵照本贷款协定附件3之规定,尽管该附件可能根据借款人和亚行达成的协议随时修改。
  3.03 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所有用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应按本贷款协定附件4和5的规定进行采购。如货物或服务的采购未按借款人和亚行的协议商定的程序进行,或采购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不能使亚行满意,那么亚行可以拒绝为合同拨款。
  3.04 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借款人应责成所有用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仅用于本项目的执行。
  3.05 按贷款条例8.03款的规定,从本贷款帐户提款的截止日是2002年1月31日,或是借款人和亚行可能随时商定的其它日期。

  第四条 特别契约
  4.01 (a)借款人应责成重庆政府和CCB按照健全的管理、财务、工程、环境和施工惯例,勤奋而有效地执行本项目。
  (b)在项目执行中以及在项目设施运营中,借款人应履行并责成有关方面履行本贷款协议附件6所规定的全部义务。
  4.02 借款人应根据需要,向CCB提供或责成重庆政府提供本贷款资金以外的,为执行本项目所需的资金、设施、服务、土地和其它资源。
  4.03 借款人应保证其与本项目的执行和本项目设施营运有关的下属部门和机构,能按健全的管理政策和程序发挥作用,给予协作。
  4.04 借款人按亚行的合理要求,应向亚行提供或责成有关方面提供一切报告和资料,包括:①本贷款、借款资金的使用和服务的维持情况;②用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服务及其它开支项目;③本项目;④重庆政府及借款人任何其它与执行项目和运营本项目设施的有关机构的管理、运营和财务状况;⑤借款人国内金融和经济情况,以及借款人国际收支状况;⑥与本贷款有关的其它事宜。
  4.05 借款人应使亚行代表能够检查本项目、用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及任何有关记录和文件。
  4.06 借款人应从自己一方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使CCB能履行其在本项目协议中所承担的义务,包括制定和保持如项目协议附件第8段中规定的收费水平,借款人不应采取或允许他人采取任何妨碍履行这些义务的行动。
  4.07 (a)借款人应行使“转贷协议”中规定的权利,借以维护借款人和亚行的利益,实现本贷款目的。
  (b)事先未经亚行同意,不得转让、修改、废除或放弃“转贷协议”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4.08 (a)借款人和亚行认为,在对借款人资产行使置留权方面,亚行之外的其它外债债权人不应享受超过本贷款的优先权,为此,借款人承诺,①除非亚行另行同意,如以借款人任何资产的置留权作为任何外债的担保,此置留权应根据实际情况,平等地、按比例地保护本贷款本金、利息和其它费用的偿还;②借款人在建立或允许建立此种置留权时,应对上述要求作出明文规定;如由于宪法或其它法律原因对借款人不能对其下级政治体制资产的任何置留权按上述规定做明确表述,借款应按亚行满意的方式在亚行不承担费用的前提下,及时为本贷款的本金、利息和其它费用对借款人的其它资产设置新的置留权。
  (b)本款(a)段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①在购置某项目财产时,纯粹为了担保偿付其价款而建立的任何置留权;或②在任何正常的银行业务中产生的置留权,以及为还贷期不足一年的债务作担保而产生的任何置留权。
  (c)本款(a)中使用的“借款人资产”一词,系指借款人的任何行政部门或机构的资产,以及这些部门下属机构的资产,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为借款人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其它机构的资产。

  第五条 中止、取消、提前偿还
  5.01 根据贷款条例8.02(1)的要求,现补充规定可中止借款人从本贷款帐户中提款权利的额外情况:重庆政府不能履行“转贷协议”中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5.02 根据贷款条例8.07(d)的要求,现补充可构成加速还款的额外情况;即发生贷款协定第5.01款所列的任何一种情况。

  第六条 生效
  6.01 根据贷款条例第9.01(f),规定下列情况为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本贷款协定须经借款人国务院批准。
  (b)“转贷协议”形式上和内容上符合亚行要求,并应正式地以各方名义签署和交换,一俟贷款协定生效,即转贷协议生效,其条款对各方具有约束力。
  6.02 根据贷款条例,9.02(d),向亚行提交的意见书应包括下列附加内容:“转贷协议”应经各方批准认可,签署并交换,一俟贷款协定生效,即依其条款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6.03 根据贷款条例第9.04款规定,本贷款协定须在其签订后90天内生效。

  第七条 其它规定
  7.01 根据贷款条例第11.02款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为借款人的指定代表。
  7.02 根据贷款条例11.01的规定,兹确定以下地址:
  ①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西城区成方街32号。
  中国人民银行
  电报挂号:RENMINBANK BEIJING
  电传号:22612 PBCHO CN
  传真号:(86-10)6601-6724

  ②亚行方面:
  菲律宾 0980 马尼拉
  789信箱,亚洲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ASIANBANK,MANILA
  电传号:29066 ADB PH(RCA)
      42205 ADB PM(ITT)
      63587 ADB PN(ETPI)
  传真号:(63-2)741-7961 (63-2)632-6816
      (63-2)631-7961 (63-2)631-6816
  双方业已通过各自的正式授权代表,于本协定首页所载日期,在亚行总部以各自名义签定并交换本贷款协定,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授权代表  关登明
                      亚洲开发银行 佐滕光夫

 附件1:          项目说明

  1、本项目的主要目标是消除制约经济持续高效发展的交通“瓶颈”现象。通过提高西南省份的路网的运输能力和整体性,支持借款人国道主干线发展。
  2、本项目包括

 A 土建工程
  修建全长89公里的封闭性收费高速公路的土建工程包括:
  (1)适用于6车道设计的土方和路基、排水、涵洞和桥梁
  (2)55公里4车道路面
  (3)32公里6车道路面
  (4)辅助建筑和设施
  (5)470米中心主跨的6车道斜拉桥的施工
  (6)两条相依的各三车道的各长约3100米的隧道施工,含照明和强制通风
  (7)立交桥和收费站的施工
  (8)连接线的施工
  (9)现场公用设施

 B 设备
  设备的供应和安装包括
  (1)收费、监视和通讯
  (2)道路安全
  (3)养护和恢复
  (4)监控、检测和数据库设备

 C 征地和拆迁
  土建工程的征地,现有结构物的拆迁及受本项目工程影响的2900住户的安置。

 D 咨询服务
  施工监理和上岗培训

 E 能力建设、培训和人员资源开发。
  综合国际培训、国内培训和实习讨论会计划。
  项目预计于2001年7月31日完工。

 附件2:    分期还款表(重庆高速公路项目)

  应还日期              应还本金(美元)
  2002年3月15日        US$  1241700
  2002年9月15日             1303800
  2003年3月15日             1369000
  2003年9月15日             1437400
  2004年3月15日             1509300
  2004年9月15日             1584800
  2005年3月15日             1664000
  2005年9月15日             1747200
  2006年3月15日             1834600
  2006年9月15日             1926300
  2007年3月15日             2022600
  2007年9月15日             2123800
  2008年3月15日             2230000
  2008年9月15日             2341500
  2009年3月15日             2458500
  2009年9月15日             2581500
  2010年3月15日             2710500
  2010年9月15日             2846100
  2011年3月15日             2988400
  2011年9月15日             3137800
  2012年3月15日             3294700
  2012年9月15日             3459400
  2013年3月15日             3632400
  2013年9月15日             3814000
  2014年3月15日             4004700
  2014年9月15日             4204900
  2015年3月15日             4415200
  2015年9月15日             4635900
  2016年3月15日             4867700
  2016年9月15日             5111100
  2017年3月15日             5366700
  2017年9月15日             5635000
  2018年3月15日             5916700
  2018年9月15日             6212600
  2019年3月15日             6523200
  2019年9月15日             6849400
  2020年3月15日             7191800
  2020年9月15日             7551400
  2021年3月15日             7929000
  2021年9月15日             8325400
                    总计US$ 150000000

 附件3:       贷款资金的分配和提取

                总则

  1、本附件表列出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服务和其它项目的类别及每一类别贷款资金的分配(以下称“附表”)(“类别”或“类别”在此附件中指附表的类别)。

                税赋

  2、本项目任何当地税赋不得从帐户中提取。

              亚行融资比例

  3、除非亚行另行同意,本附件附表所列类别项目将按附表中所列的比例由本贷款支付。
  4、根据本贷款协定附件4的有关规定,通过有效的国际竞争性招标或国际采购而授予当地供货商的合同,均应在以下基础上用本贷款资金支付。
  (A)如从本国供应商购买的货物系国内制造,则按货物出厂价支付100%货款(不含任何税赋)。
  (B)如从本国供应商购买的货物完全系进口,则支付合同价格的外汇部分。
               当地费用

  5、除非亚行另行同意,任何有关本项目的地方费用不得从贷款帐目中提取。
              利息和承诺费

  6、分配给类别5的是项目执行期间支付的贷款利息和承诺费。亚行有权代表借款人从贷款帐户中提款,用以向其自已支付需到期偿付的利息和承诺费。

               再分配

  7、尽管以上附表已规定了贷款资金的分配和提款的百分比,但是:
  (A)如分配给某类别的贷款资金不足以支付该类别中已经同意的各项开支,亚行可以通知借款人:
  ①将其它类别中亚行认为不需支付其它开支的贷款资金,再分配给该类别,以满足预计的资金缺口。②如果此再分配仍不能满足某资金缺口,就应减少用于此类别开支的提款百分比,以便此类别提款可以进一步继续,直到所有的开支支付完毕;
  (B)如分配给某类别的贷款金额超过了该类别已经同意的各项开支,亚行可以通知借款人,将该类别下的多余贷款资金分配给其它类别。

               追溯贷款

  8、可以从贷款帐户中提取从1996年5月8日到生效日期间的土建、材料采购、设备、汽车和聘请咨询专家、培训等项目下发生的费用,但总额不得超过1仟5佰万美元。

 附件3       贷款资金的分配和提取表

             (重庆高速公路项目)

---------------------------------------
|          贷 款 资 金 的 分 配 和 提 取        |
|          (重 庆 高 速 公 路 项 目)          |
|-------------------------------------|
|         类   别             |  亚行资金比例 |
|---------------------------|---------|
|        |    |   分 配 金 额   |   |     |
|  项  目 | 编 号|     美 元     |比 例| 提款基础|
|        |    | 类  别    次级类别|   |     |
|--------|----|-------------|---|-----|
|1、土  建  |0301|110000000|   |41 |总费用比 |
|--------|----|---------|---|---|-----|
|2、设  备  |1501|8500000  |   |100|外汇费用比|
|--------|----|---------|---|---|-----|
|3、咨询服务  |2101|1600000  |   |100|外汇费用比|
|--------|----|---------|---|---|-----|
|4、能力建设、培|2401|1000000  |   |100|外汇费用比|
|训和人员资源开发|    |         |   |   |     |
|--------|----|---------|---|---|-----|
|5、利息和承诺费|6601|11900000 |   |   |应偿还金额|
|--------|----|---------|---|---|-----|
|6、其  它  |9301|17000000 |   |   |     |
|--------|----|---------|---|---|-----|
|  总  额  |    |150000000|   |   |     |
---------------------------------------

  提前偿还的贴水
  根据贷款条例第3.06(b)之规定,兹对本贷款本金的任何部份提前偿还时应付贴水的百分比作如下规定:

  提前偿还时间              贴水
                   在提前偿还日适用于未偿还的
                   贷款余额的利率(以每年的百分
                   率表示)乘以:
  到期前不超过3年         0.12
  到期前超过3年不超过6年     0.24
  到期前超过6年不超过11年    0.44
  到期前超过11年不超过16年   0.64
  到期前超过16年不超过20年   0.80
  到期前超过20年不超过23年   0.92
  超过23年            1.00

 附件4:           采购

  1、除非亚行另行同意,本附件下列以下各段所指的程序将用于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中。本附件所谓“服务”一词不包括咨询服务。
  2、货物和服务采购应按照1989年3月颁布并不断修订的《亚行贷款项目采购指南》的规定进行,该指南已提交给借款人。除了下面第5和第6段的规定外,在进行货物和服务采购时,不得对任何一个或一类供应商或承包商给予任何限制或优惠。
  3、①土建工程以及机电合同预计价款相当于1千万美元或以上的,以及设备和材料供货合同相当于50万美元或以上的,应根据采购指南第二章的规定,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授予合同。投标前,土建工程和机电工程承包人须通过资格预审。
  ②凡属国际竞争招指标授予的合同,总采购通告(亚行将分期安排出版)应尽早送交亚行,在任何情况下,最晚不得迟于项目首次资格预审邀请或招标邀请发布之前90天。此通告的形式,细节和内容应符合亚行的合理要求。只要还有某种货物和工程需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进行采购,就须向亚行提交必要的信息,以不断更新总采购通知。
  ③按照《采购指南》第四章规定,凡属经国际竞争性招标授予的合同,采购活动须经亚行审查。每一份根据此程序递交亚行的资格预审和招标邀请草本应最迟在发布前42天送抵亚行,内容应包括亚行合理要求的信息,以便亚行能安排分别发布此类邀请。
  ④设备和材料供货合同价少于50万美元(不同于次要项目)的,应在采购指南第三章所描述的国际采购基础上授予。
  5、在国际竞争性招标条件下,对国内投标和国外投标进行比较时,根据借款人的意见以及本附件附录的规定,对下列情况给予优惠。
  ①在借款人国内制造的货物,提供该类货物的投标商应向借款人和亚行证实该产品国内附加值部分至少是该产品出厂价的20%
  ②根据亚行规定为合格的国内承包商进行的土建工程。
  6、根据亚行可接受的程序,对包括土方、防护栏、防护网、交通标志、信号和建筑以及辅助设施且合同价少于1千万美元的土建工程合同,可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承包人中,通过国内竞争招标授予合同。承包人的资格预审、选择和雇请应按亚行的批准进行。授予合同之后,应向亚行提交三份此类合同的复印件。

 附件4 附录1:     国产货物优惠

  1、通过国际竞标采购的货物,根据下列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的货物可获优惠,只要提供货物的投标商向借款人和亚行满意地证明该产品的国际附加值部分至少为出厂价的20%。
  (1)为使用对国产货物的优惠,首先应对所有响应标书按以下三个类别划分:
  A:1类:投标提供的货物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的,并满足最低国内附加值要求。
  B:2类:投标提供的其他货物是在中国制造的。
  C:3类:投标提供的货物是进口货物。
  (2)通过对同一类别内所有标书的比较,确定每一类别最低标。标价中,进口货物不应考虑关税和进口税,货物的销售、交货不应考虑销售税和类似的税收。
  (3)将最低标相互比较,如果1类或2类的某一标是最低标,那么这将被授予合同。
  (4)如上段(3)的比较结果最低标来自3类,则需进一步与1类的最低标进行比较。仅为此进一步比较为目的,应将3类中的最低标的标价上调,即在标价上增加下列两项中任一项:
  a:对3类标提供的进口货物,应附加上非免税进口商应付的关税和其它进口税;或
  b:如下面(1)段提到的关税和进口税超过投标到岸价的15%,则对这此货物标价按到岸价(CIF)的15%增加。
  作进一步比较后,如1类标被确定为最低标,则应授予合同;如不是,则应在3类标中选出最低标授予合同。
  2、申请优惠的承包商提供必要的资料,包括有关最低国内附加值资料,以证明其享受投标优惠的合法性。
  3、招标文件中应清楚地表明能给予的优惠,申请优惠条件所需的资格证明资料,以及如上述评标所遵循的程序。

 附件4 附录2:    国内承包人优惠

  4、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选择土建承包人,根据下列规定,合格的国内承包人可获优惠:
  (1)使用对国内承包人的优惠,首先应对所有响应标书按以下两个类别划分;
  A:1类,根据下面第5段规定,有资格享受优惠的合格的国内承包人的投标;及
  B:2类,其它承包人的投标
  (2)通过对每一类别内所有标书的比较,确定每一类别的最低标。
  (3)将最低标相互比较,如1类的某标是最低标,则被授予合同。
  (4)如按上面(3)段的比较结果,最低标来自2类,则需与1类的最低做进一步比较。仅为此目的,应对2类中的最低评标价格进行上调,即:增加投标价的7.5%。通过这轮比较,如1类的标被定为最低标,则选其授予合同;如2类标是最低,则选其授予合同。
  5、国内承包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才能享受优惠:
  (1)公司在中国注册
  (2)中国公民拥有公司的多数所有权,及
  (3)公司不得将工程总额的50%以上包给国外承包人。
  国内承包人和外国伙伴的合资企业只有满足下列条件,才有资格享受优惠:
  (1)根据上述条件,国内一方本身已有资格享受优惠
  (2)如没有外方参与,国内一方在技术上和财务上不具备完成该工程合同的能力,及:
  (3)根据协议安排,国内一方至少完成工程合同造价50%的工作量。
  6、根据这些标准,申请享受优惠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包括所有权细况,作为其资格预审材料的一部分,以确定公司或企业集团是否有资格享受优惠。
  7、招标文件应清楚地表明能给予的优惠,有资格享受优惠的合格公司的评定标准,以及如上述的评标所遵循的程序。

 附件5:          咨询专家

  1、本项目执行期间将利用咨询服务,特别是在以下方面
  (1)项目管理,施工监理,合同管理,质量控制
  (2)结构工程
  (3)培训
  (4)安置计划的执行监控
  (5)环境缓和措施的执行监控
  咨询专家的工作范围将由亚行和CCB的协议确定。
  2、咨询专家的选择、聘用及服务应根据本附件规定以及1979年4月颁布的并不断修订的《亚洲开发银行及其借款人聘用咨询专家指南》的规定进行,该指南已提供给借款人和CCB上述1段中的(1)和(2)项目的咨询服务将由国际咨询专家提供这些国际咨询专家将按照下列程序由CCB选择并雇用。
  (1)咨询建议书邀请
  咨询建议书邀请和所有相关文件应在发出前经亚行同意。为此,应向亚行送交三份建议书邀请草稿,拟邀咨询专家的名单和对建议书的评定标准及其它有关文件。建议书的递交期不得少于60天。实际发出的邀请及其它有关文件的复印件应在发出后及时送交亚行备案。
  (2)合同草本
  同咨询专家拟签的合同草本应在评估建议书之前及时交送亚行审批。
  (3)合同的执行
  在谈判结束后,合同签订前,应向亚行提交(a)已谈判待批的合同;(b)建议书的评价。合同签订之后,应向亚行及时提交3份已签字的合同复印件。如合同开始执行之后有任何修改建议,应提交亚行事先审批。
  3、上述1段中(3)和(5)类别项目将采用有能力的国内咨询专家的服务,他们的选聘应按照亚行可接受的程序,同时根据他们从事项目的能力和经验经得亚行批准。在以收到的建议书进行评价后,与被选的咨询专家谈判之前,应向亚行提交(1)邀请的咨询专家的名单;(2)建议书的评价(同时提交一套第一等建议书);(3)选择的理由。谈判结束后和合同签字前,应及时向亚行提交已谈判待批的合同。如合同开始执行后有任何修改建议,应提交亚行事先批准。

 附件6:      项目执行和项目设施的运营

              公路设计标准

  1、考虑到亚行技援的公路标准(技援号2573--PRC)审查的建议和工作情况,借款人在其国家的九五计划中(1996--2000)将采取一切步骤批准和出版修正的和最新的一套公路设计标准以反应最好的国际惯例。

              道路交通安全

  2、借款人将确保项目中应履行以下的改进措施
  (1)根据在亚行和CCB相互同意的项目点上的适当的技术的应用,在选择地区纳入车辆称重站点;
  (2)采用国际符号,中英文的标志和交通符号;
  (3)乡村道路和从高速公路立交桥引出的通道的养护和恢复的综合计划的执行;
  (4)与公路安全的交通工程相关的培训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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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发[2000]5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工作,确保公路养护、建设资金来源,根据《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适用。
第三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下列车辆应当缴纳公路养路费:
(一)领有牌照的各型轿车、越野车、客车、货车、特种车、牵引车、挂车、汽车列车、工矿自卸车、专用机械类车、轮式拖拉机、摩托车等,以及从事公路运输的畜力车;
(二)军队、武警系统参加营业运输,面向社会培训驾驶员、承包民用工程和包租给地方单位或个人的车辆;
(三)军队、武警系统内的企业用车和非国防经费开支的其他车辆;
(四)公安、司法部门除按规定免征的定编警车、囚车以外的其他车辆;
(五)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车辆;
(六)驻市内的国际组织和外国办事机构的车辆;
(七)外国籍或港、澳、台地区的个人在渝使用的车辆;
(八)临时入境后,驻、行我市的各种外国籍或港、澳、台地区的车辆。
第四条 下列车辆免征公路养路费:
(一)区县(自治县、市)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和市以上党政序列内的部、委、办、局(不含企事业局),市以上工会、共青团、妇联、民主党派,大专院校、中专、中小学、党校、干校、技校,经市人民政府核定下达行政编制配车计划,由财政全额拨付经费购买的5人座(含5人座)以下的自用轿车、越野车;
(二)外国使(领)馆驻、行我市的自用车辆;
(三)只在市政部门修建和养护管理的市区道路固定线路上行使的公共汽车(不包括任何中、小型营运车)、电车;
(四)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设有固定装置又能保证专用的城市环卫部门的清洁车、洒水车、粪车;公安、司法部门自用的10人座以下警车、囚车、消防车;防汛部门的定编防汛指挥车;经交通征稽机构核准的县级以上医院专用,持有警灯警报器使用证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救护车;防疫站的专用防疫车,血站的采血车和殡仪馆的殡葬车;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车;铁路、交通、邮电部门的战备用微波通信车;
(五)国家预算内国防费开支的军事装备性车辆;
(六)公路和市区道路养护部门设有固定装置的养路专用车;
(七)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的车辆;
(八)完全从事田间作业的拖拉机和非营业运输的畜力车;
(九)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免征的其他车辆。
前款所列车辆如改变使用性质、超出使用范围、变更使用单位、参加营业运输或不按期办理免征手续的,应缴纳全额养路费。
第五条 下列车辆按征收标准费额减征公路养路费:
(一)区县(自治县、市)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和市以上党政序列内的部、委、办、局(不含企事业局),市以上工会、共青团、妇联、民主党派,大专院校、中专、中小学、党校、干校、技校,经市人民政府核定下达配车计划,由财政全额拨付经费购买的5人座以上(不含5人座)的客车和各型货车按50%的比例计征;
(二)各类医院专用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救护车,按50%的比例计征;
(三)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民政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非生产性自用车按50%的比例计征;
(四)公安、司法部门定编外10人座以上的警车、囚车按50%的比例计征;
(五)自建自养并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专用公路(不包括生产作业道路)单线里程在20公里以上的矿山、林场、油田等单位,其车辆既在专用公路上行驶又在非专用公路上行驶的,可根据跨行非专用公路情况,经征稽机构核定,按40%至80%的比例计征。
非修建、管理、养护单位的车辆行驶上述道路的,应按规定缴纳公路养路费。
(六)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减征的其他车辆。
前款所列车辆在改变减征条件、超出减征范围时,应缴纳全额养路费。
第六条 公路养路费实行按月计征,但下列车辆可按旬计征:
(一)临时行使公路的10吨以上吊车和40吨以上平板拖车按旬计征;
(二)报停停驶1个月后复驶的车辆按旬计征;
(三)报停停驶期间进行大修、中修或接受年检(审)需行驶公路的车辆按旬计征;
(四)事前申报改变使用性质、超出使用范围、变更使用单位、参加营业运输不足1个月,经征稽机构核准减征、免征的车辆按旬计征;
(五)从事地方营业性运输,时间不足1个月的军队、武警自用的车辆按旬计征;
(六)新购置或领用临时牌照(不含领用临时牌照的待报废车)不足1个月的车辆按旬计征。
第七条 计征养路费采用下列方式:
(一)费额:按每月每吨征费标准和核定的征费吨位计征;
(二)定额:按每月每车(台、套)核定的征费额计征。
第八条 车辆征费吨位按国家计委、交通部的规定核定。没有规定的,按以下办法核定:
(一)货车(含专用机械类车、正三轮摩托车、国外进口车、新型车)不能确定计征吨位的,比照同类型货车装载质量吨位计征;
(二)双排座汽车按标明的载重吨位与核载人数(驾驶员除外)的折合吨位合并计征;
(三)汽车拖带的挂车按核定载重吨位的70%计征;
(四)大型平板车载重吨位在20吨以下的(含20吨)部分按全额计征,20吨以上部分减半计征;
(五)不能载客、载货的特种车辆、专用机械类车辆,按其整车(包括固定装置)的总重量吨位减半计征;
(六)拖拉机按其拖带挂车的核定载重吨位计征;
(七)无同类型货车比照的客车按核定载客的最高座数计征,国产车每10人座折合1吨计征,进口车每7人座折合1吨计征(不包括驾驶员座位)。
按吨位(包括折合吨位)计征的各型车辆,凡其吨位尾数不足半吨的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不足1吨的按1吨计算。拖拉机仍按其拖带挂车的核定载重吨位计算。
第九条 对外国籍和港、澳、台地区驻、行我市的车辆,按国务院或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双边协议计征。没有协议的,按我市征收标准计征。
第十条 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运附加费、公路货运附加费的征收标准按《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运附加费、公路货运附加费征收标准》执行。
公路养路费具体征收标准为:
(一)客车:190元/月吨;
(二)货车:160元/月吨;
(三)中型营运客车:320元/月吨;
(四)小型出租汽车(含10人座以下的小型营运车):400元/月车;
(五)非客货运三轮摩托车:12元/月车;
(六)二轮摩托车:10元/月车;
(七)拖拉机:80元/月吨。
公路客运附加费具体征收标准为:
(一)20座(含20座)以下的客车:65元/月座;
(二)21座(含21座)以上的客车:52元/月座;
公路货运附加费具体征收标准为:
货车:25元/月吨。
第十一条 属本办法规定免征、减征公路养路费范围的车辆,其单位应持相关手续到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办理申报免征、减征公路养路费手续,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从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免征、减征公路养路费。
经批准免征、减征公路养路费的车辆,其单位每年第四季度末应到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办理申报免征、减征公路养路费年度审核手续。未经批准的,从次年起取消其车辆的免征、减征公路养路费资格。批准免征的,每季度末5日内领取下一季度的免征标志。完全从事田间作业的拖拉机和非营业性运输的畜力车不发免缴标志。当月公路养路费缴(免)讫标志在当月内有效。
第十二条 新购置的车辆,车辆所有者从购车之日起缴纳临时公路养路费。入户后5日内,车辆所有者持缴纳临时公路养路费发票及相关资料到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办理正式登记、缴费手续并领取正式公路养路费缴讫标志。
第十三条 车辆所有者可按核定比例每年10月1日至12月10日与征稽机构按照《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包干缴纳办法》签订公路养路费次年度包干缴纳协议。
第十四条 按征收标准全额缴纳公路养路费的车辆需要报停的,车辆所有者应到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书面申请报停,经审查批准后交存车辆行驶证、牌照,从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征公路养路费。报停征时间每年累计不超过3个月。
第十五条 车辆被盗和依法被扣留、封存的,车辆所有者应在车辆被盗和依法扣留、封存之日起15日内到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申报办理停征公路养路费手续,经征稽机构批准后从次月起停征公路养路费。
第十六条 车辆转籍、过户,原车辆所有者和现车辆所有者应按《条例》规定到征稽机构办理公路养路费改征手续,经征稽机构核准后从次月起改征公路养路费。
车辆过户、转籍后,现车辆使用者,在1月内不去征稽机构入户续缴养路费的,按《条例》二十条第三项处理。
第十七条 车辆改装、换发牌照,车辆所有者应按规定到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办理公路养路费改征手续,经征稽机构核准后从次月起按变更后的机动车号牌、吨位及标准计征。
车辆报废,车辆所有者应按规定到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办理车辆公路养路费户籍的注销手续,经征稽机构核准后从次旬起不再征收公路养路费。
车辆改变使用性质,车辆所有者应按规定到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办理改征公路养路费手续。经征稽机构核准后,从车辆改变使用性质的当旬起改征公路养路费。
车辆所有者未按《条例》规定到征稽机构办理公路养路费改征、报废手续的,造成征稽机构重复征费的,均由车辆所有者自行负责。
第十八条 区县(自治县、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征收本行政区域内的拖拉机、摩托车和畜力运输车的公路养路费。征收业务受市交通征稽机构指导。
第十九条 下列车辆不征收车辆货运附加费:
(一)各型客车(不含客货两用车);
(二)不能载客、载货的特种车辆;
(三)二类底盘车;
(四)经申报批准同意免征、停征、报停的车辆;
(五)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及完全从事田间作业的拖拉机;
(六)经市人民政府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他车辆。
第二十条 在我市境内从事客运的车辆,包括军队、武警、公安、司法系统参加营运的车辆,公用系统参加客运的中小型车辆,外地调驻我市参加客运的车辆均应按规定向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缴纳客运附加费。
客运附加费按月计征,临时从事客运又不足1月的非客运车辆和报停后的客运车辆在复驶当月按旬计征,次月按月计征。
客运车辆应从参加客运之日起5日内到征稽机构办理客运附加费起征手续;退出客运经营的,车主应持客运管理部门的证明到征稽机构办理停征客运附加费手续。
第二十一条 车辆所有者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公路养路费的,由征稽机构责令限期补缴,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养路费额1%的滞纳金。滞纳金按复式计算法,其计算公式为:
滞纳金(W)=逾期未缴费累计总天数(D)自掠晒费贩讯?M)?%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按《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2007年下半年全国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2007年下半年全国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7]4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现将《2007年下半年全国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2007年下半年全国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06年6月以来,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全国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各地积极主动,深入研究,结合实际制订了专项整治方案,并狠抓落实。国家局也对部分高风险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申报资料组织了核查试点,对部分重点监管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了专项检查,发布了《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等配套文件,规范了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管理工作。通过一年的工作,医疗器械注册、生产秩序有了明显改善,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是,我们的监管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为进一步推进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公众用械安全有效,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局关于专项行动的总体部署,特制定2007年下半年全国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完成境内一、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资料真实性核查任务。
  (二)完成境内在审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资料真实性核查任务。
  (三)完成部分境内已经获得注册证的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资料的核查任务。
  (四)启动境外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资料真实性核查。
  (五)完成同种异体医疗器械、动物源性医疗器械和宫内节育器质量管理体系专项检查。
  (六)继续开展对国家局重点监管企业、省级重点监管企业的监督检查。
  (七)完成《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修订送审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进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资料核查工作
  1.对境内部分已获准注册的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国家局负责组织完成心脏起博器、心脏瓣膜、血管支架和人工关节四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资料真实性核查任务。各省(区、市)局积极配合。这项工作要在2007年11月底之前完成。其他境内已获准注册的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资料的核查工作,拟在2008年工作中安排。
  2.对境内在审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其中,国家局负责组织完成心脏起博器、心脏瓣膜、血管支架和人工关节四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资料真实性核查任务;各省(区、市)局按照属地监管原则负责其他在审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资料真实性核查任务。国家局负责向各省(区、市)局提供各地在审三类医疗器械申报单位和申报产品名单以及相关注册申请资料复印件。这项工作要在2007年10月底之前完成。
  3.对境内已获准注册的一、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这项工作由各省(区、市)局负责,2007年9月底之前完成任务。已经完成任务的省份,要总结经验、巩固成果。
  4.各省(区、市)局应结合辖区监管工作实际,对在审的一、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资料真实性核查作出具体安排。这项工作要在2007年10月底之前完成。
  5.对部分境外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资料进行真实性核查。这项工作由国家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1.各省(区、市)局要在加强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管的基础上,继续开展对国家重点监管企业、省级重点监管企业、发生严重不良事件企业和被举报有违规行为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的专项监督检查。这项工作要在2007年11月底之前完成。
  2.国家局负责组织完成同种异体医疗器械、动物源性医疗器械和宫内节育器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专项检查。这项工作要在2007年11月底之前完成。

  (三)进一步完善医疗器械监管法规制度
  重点完成《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国家局负责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涉及的重大问题组织调研,集中力量进行修订起草工作,力争年底前完成送审稿。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国家局将研究修订医疗器械审评审批的有关制度,对三类医疗器械审评审批提出进一步要求。今后,对境内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资料特别是植入性医疗器械的注册申请资料,必须进行真实性核查,在核实其真实性之后才能审批;对存在虚假问题的注册申请资料坚决退审,依法处理。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对各地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信息的收集、分析,及时通报全国与各地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交流工作经验。

  (二)举办全国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工作培训班。2007年7月下旬请各省(区、市)局主管局长和处长以及相关人员参加培训。通过培训,进一步明确任务,统一认识、统一方法,为全面完成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创造条件。

  (三)继续组织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工作督查。2007年11月份国家局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地医疗器械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以推动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依法严肃处理违规企业。对弄虚作假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对企业在自查自纠过程中主动申请注销其产品注册证或者要求撤回其注册申报资料的,审批部门依申请予以注销相关注册证或着同意其撤回相关注册申报资料。

  (五)加强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各地专项整治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同时选择典型违法案例公开处理结果,公开曝光,以震慑医疗器械注册、生产环节的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