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2年2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2:25:07  浏览:93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2年2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2年2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来,北京等九个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分别共选举、补选了9名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于均波(北京)、石忠信(黑龙江,回族)、张高丽(山东)、俞正声(湖北)、白克明(海南)、徐荣凯(云南)、范肖梅(陕西,女)、宋照肃(甘肃)、苏荣(青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确认于均波等9人代表资格有效。
最近,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逝世3名:孙维刚(北京)、徐家基(江苏)、李慎典(湖南)。辞职1名:曹广亮(黑龙江)。
现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2987名。
特此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2月28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进一步做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通知

水建管[2008]49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做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实现中央提出的在3年内完成全国大中型和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的目标,确保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和安全,现就进一步做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
  如期完成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迫切需要,是完善我国综合防洪减灾体系的迫切需要,是有效缓解我国干旱缺水状况的迫切需要。3年内完成《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确定的6240座水库的除险加固任务,其强度之大、时间之紧、责任之重,均前所未有。各级水利部门要充分认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中央的决策上来,把行动和力量凝聚到中央的部署上来,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把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政治任务,作为水利工作的重中之重和当务之急,强化组织领导,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建设步伐,坚决打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攻坚战,确保如期完成中央提出的目标任务。

  二、全面落实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责任制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督促市(地)、县(市)全面建立以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制。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本部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部署和安排;分管负责同志要狠抓落实。要按照隶属关系和分级管理的原则,逐库明确地方政府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和项目建设单位责任人,并以适当方式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责任不落实,工作进度明显滞后,管理和安全问题突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我部近期将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签订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书,并公布大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责任人,请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于2008年2月底前,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有大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责任人名单报我部建设与管理司。中型及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责任人名单由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三、切实抓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前期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前期工作,确保前期工作进度和质量满足工程建设需要。一是建立健全前期工作责任制,明确前期工作行政和技术责任人。二是加快前期工作进度,确保在2008年3月底前完成2008年中央安排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项目的全部前期工作,4月底前完成《专项规划》内项目安全鉴定核查工作, 9月底前完成《专项规划》内所有项目的全部前期工作。三是严把安全鉴定核查、初步设计及其审查、复核、审批关,确保前期工作质量。四是严格审批程序,对大中型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有关规定做好审批工作,不得随意增加或简化程序;对重点小型项目,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切实做好项目审批工作。我部将继续组织开展大中型项目安全鉴定核查、初步设计复核,以及初步设计对口帮扶、指导巡查等工作。

  四、严格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必须按基建程序进行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竣工验收等制度。各地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确保除险加固任务在3年内完成;对项目多、任务重的市(地)、县(市),要创新建设管理模式,推行集中建设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建统一的项目法人;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对项目法人单位的行政和技术负责人进行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要建立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政府部门监督的质量管理体系,防止发生质量事故;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验收工作,及时进行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大中型项目在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后3年内必须进行竣工验收,重点小型项目原则上应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下达之日起1年内完工并验收,确保加固一座,验收一座,销号一座,发挥效益一座。

  五、着力抓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资金配套与管理
  各级水利部门要积极向政府汇报,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沟通,多渠道筹集资金,切实保证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要结合当地实际,明确省、市、县各级资金配套比例,对财政困难、配套资金难以到位的市县应加大省级配套比例;建设资金要及时拨付建设单位,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滞留资金;要确保中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大坝稳定、基础防渗、泄洪安全等主体工程建设。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工作,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建立健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国务院安委会把2008年确定为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地要高度重视水库安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施工和度汛安全。一要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理念,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二要全面落实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和水库管理单位、项目法人单位及参建各方的主体责任,切实做到工作到位、任务到岗、责任到人。三要妥善处理施工进度、质量与安全的关系,确保施工安全,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坚决杜绝在建项目垮坝失事。四要制订完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和病险水库控制运用方案,加强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应急管理等各项工作,确保水库度汛和运行安全。

  七、进一步加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监督检查力度
  各地要加大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稽察和监督检查力度,同时要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开展的稽察、审计和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组织整改;对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要做到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干部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各地要将检查与考核相结合,建立起科学、合理、有效的考核奖惩机制。
  我部将继续把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作为稽察和监督检查的重点,建立各司局及直属单位包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流域机构包片的对口指导监督检查机制,实行年度考核,对工程建设和水管体制改革进度严重滞后、资金使用和建设管理混乱、质量和安全等问题突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暂停其新建水利项目的审批和投资安排。近期,我部将对各地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组织全面检查。

  八、加快完成水库管理体制改革任务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国办发[2002]45号)要求,对纳入《专项规划》的水库实行定岗和定编,落实人员基本支出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理顺管理体制,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在2008年底前完成改革任务。

  九、建立完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信息报送制度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本地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进展情况,做好信息报送工作。从2008年3月起,在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本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进展情况报我部;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度工作总结报我部。我部将定期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展情况。有关信息报送的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二00八年二月十四日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颁发《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 中央军委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颁发《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2年1月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

现将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军队离职休养老干部,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对革命事业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加强领导,要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他们,切实做好这些老干部的安置和管理工作。需要国家机关和地方政府各部门帮助解决的问题,尽力给予解决。要教育所属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尊敬这些长期为革命奋斗的老同志。离休老干部要继续发扬革命传统,保持艰苦朴素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

附: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
我军老干部在长期革命斗争中,英勇作战,努力工作,对革命战争胜利,对社会主义建设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是党和人民的宝贵财富。但是,随着年龄的增长和干部年轻化的要求,有些老干部需要作离职休养安置。关心、爱护老干部,是我党我军的光荣传统。为了把离休干部安置好、管理好,根据《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军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年大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入伍(含参加革命工作,下同)的干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入伍的团职或行政十八级以上干部以及与其职、级相当的干部;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入伍的师职或行政十四级以上干部以及与其职、级相当的干部,可以离休。
具备上述条件的军队干部,离休的年龄为:师职以下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军职干部年满六十周岁,兵团职和大军区职干部年满六十五周岁。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提前离休。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推迟离休。已离队的退休干部,符合离休条件的,由地方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改办离休。
第二条 离休干部的安置,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有的可以就地安置,有的可以回本人或配偶原籍以及配偶居住地区安置,有的也可到子女居住地区安置。自愿回农村安置的给予鼓励。驻边防、海岛、高原等地区的干部,在内地安置时,安置地区应优先接收。从外地到北京、上海、天津安置的要从严掌握。
第三条 离休干部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管理,易地安置的,由接收单位管理,并由原单位一次发给相当本人两个月工资额的安家补助费;回农村安置的,由县市人民武装部管理,并由原单位一次发给相当本人四个月工资额的安家补助费。
第四条 离休干部住房标准,与在职干部相同。离休干部住房列入军队营建计划,由后勤部门统一修建和维修。建房经费和材料指标,由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下达。建房任务当年没有完成的,经费和材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自愿在农村和县(含)以下城镇安置的,按规定标准发给建房费,由当地政府帮助建房或买房,节约归己。住房可以长期使用。
在城市有条件建房、买房分散安置的,也可按规定发给建房费,节约归己,产权归公,可以长期使用,但不得转让、出卖或出租。
第五条 各级领导和政治机关要关心离休干部的政治、文化生活。对于资历深或有一定影响的离休干部,要适当安排荣誉职务。在全国政协等机构安排的,由总政治部负责同中央组织部商定;在省、市安排的,由总部、军区、军兵种等单位负责同省、市有关部门商定。
干部离休后,按同职级在职干部规定的范围看文件,听报告,发学习材料。
重大节日和庆祝、纪念活动,要安排离休干部参加,并安排适当的席位。对离休干部的文娱活动,应优先安排。
干部离休后,继续享受规定的探亲待遇,另外本人可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
第六条 要关心离休干部的生活和身体健康,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离休干部的车辆、公勤人员,仍按中央军委规定的标准配备,或者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交通补助费和公勤人员补助费。离休干部不领军服的,可按规定发给服装费。
离休干部治病、住医院,与在职的同职级干部同样办理,就诊时应优先照顾。到农村安置的,按干休所的医疗费标准发给。干休所和离休干部驻地附近有军队医疗机构的,将医疗费拨给该单位负责医疗,没有军队医疗机构的,将医疗费拨给供给单位,按规定报销。离休干部供养的直系亲属,医疗待遇与在职干部供养的直系亲属同样办理。
副军职以下离休干部因战因公伤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或因瘫痪、双目失明等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发给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当地普通机械行业二级工的标准工资。
第七条 干部离休时,身边无子女的,可商请安置地区的人事、劳动或知青部门调一名子女(包括配偶)到安置地区工作。
离休干部的配偶和子女随迁、调动,按在职干部调动的有关规定办理。
离休干部到农村安置的,家属原为市镇户口的,包括随离休干部到农村安置的,随迁后不改变,仍吃商品粮,一切都按当地市镇户口办理。
第八条 离休干部去世后,其丧葬、抚恤等按同职级在职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要发挥离休干部的作用,鼓励他们总结部队建设、作战、训练、政治工作、后勤工作等方面的经验,撰写革命回忆录,进行革命传统教育等。离休干部要发扬革命传统,关心国家大事,关心军队建设,积极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
第十条 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要加强对离休干部工作的领导。要把做好离休干部工作列入党委和政治机关的议事日程。要经常了解情况,及时解决问题。健全各级离休干部管理机构,配好干部。要注意总结交流做好离休干部工作的经验,宣扬先进典型,切实把工作做好。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的实施细则由总政治部制定,报中央军委批准后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