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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高等学校干部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20:38:33  浏览:84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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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高等学校干部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教育部党组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高等学校干部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教育部党组



1996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了《1996年-2000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为贯彻中央干训规划精神,结合高校工作的实际,中组部、原国家教委党组于1996年10月印发了《关于“九五”期间加强高等学校干部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党〔1996〕84号)。文件
下发以来,高校干部培训工作逐步展开。但是,从全国总的情况看,对培训工作的组织和落实情况还很不平衡,一些地区重视不够,尚未有序地开展工作。为更好地落实教党〔1996〕84号文件提出的各项任务,促进高校干训工作的全面开展,现就高校干训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高校干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真正重视培训工作
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干部培训工作,是我国高教战线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紧密地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的重要一环。几年来,中央反复强调干部培养教育的重要性和领导干部带头参加学习的必要性,党的十
五大以后,中央又再次号召全党兴起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的新高潮,这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高校干部尤其是校级领导和中层干部,无论新、老同志都要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认清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各项任务,认清高校在实施科
教兴国战略中的历史使命,努力提高思想和理论素养,以新的眼界、新的观念、新的知识结构和更高的领导管理能力适应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高校干部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党委必须将组织干部培训学习视为关系整个工作大局和高校长远发展的一项
重要任务,克服轻视干部培训工作、重调配任免轻培养教育等倾向,以积极负责和严肃认真的态度,采取得力和有效的政策措施,周密组织和实施“九五”干训规划,将这项工作真正抓实、抓好,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高校干部队伍。
二、明确管理体制,落实工作责任
高校干部数量较多,管理体制不一。为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需要进一步理顺培训管理体制。根据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趋势和高等学校由中央和省级政府举办、以省级政府统筹为主的管理体制,以及中组部、原国家教委党组〔1996〕84号文件“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党委干部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本地区高校干部培训工作”的精神,应进一步明确高校干部培训工作的管理体制。
(一)培训工作的管理应在中组部和教育部干部培训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地高校(教育)工委统一负责。未设高校(教育)工委的地方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干部主管部门负责,或经其授权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干部培训主管部门应统筹规划和管理本地高校干部培训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区高校干部培训规划及有关政策;落实上级部门的调训计划;加强干训基地和干训师资队伍建设,指导本地各干部培训机构的教学工作;监督培训工作落
实情况,检查和评估培训质量;组织信息和经验交流等。今后教育部对委托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举办的常规培训班将主要通过各地高校干训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参训干部,不再另行通知中央部委和教育部直属高校。
(三)高校干部培训主管部门应确定有关处室负责干部培训的具体工作。请于今年7月底前将负责部门、负责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见附件一)报教育部人事司。
三、制定规划实施意见,落实组织措施
“九五”期间高校干部培训工作的实施仅剩三年左右的时间,各地培训主管部门一定要将干部培训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计划,尽快研究落实本地的干部培训任务。各地对教党〔1996〕84号文件的落实规划或实施意见最迟应在今年7月底前报教育部人事司备案。
对中央党校、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下达的招生名额,各地应提前做出安排,制定具体人选参训计划,保证按期派出。
今后,各地培训主管部门每年12月底以前应将本地高校干部培训情况(见附件二)报教育部人事司。
四、明确培训任务,落实具体安排
按照教党〔1996〕84号文件要求,“九五”期间高校干部培训的主要任务和安排是:
(一)校级(厅局级)领导干部理论进修班。
(1)中央党校厅局级干部进修班。该班一年两期,每期四个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期至少派出一人。派出对象为普通本科院校党委、行政一把手或副书记、副校长中拟定为书记、校长的后备人选。教育部每期将直接安排部直属高校一人参加学习,并同时通知其所在地高校干
训主管部门。
(2)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高校校级干部理论进修班。该班一年两期,每期两个月。每期120人。培训对象主要是普通本科院校副校级以上干部和普通专科学校的党委书记和校长(名额见附件三)。
(3)对未能安排参加中央党校和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学习的其他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的校级领导干部,各地高校干训主管部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规划,自行组织培训,力争在“九五”期间将未参加过比较系统培训的高校领导干部基本培训一遍。其培训规划和教学计划应报教育
部备案。
(二)高校校级领导干部短期专题研讨班。
高校校级干部短期专题研讨班是干部培训的一种重要形式。其目的是根据形势和工作需要,围绕高校工作面临的现实问题,组织干部进行专题学习、研讨,交流信息和经验,以开阔思路,更新知识,提高政策、业务水平,推动高校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各地高校干训主管部门应根据形势需要,及时组织高校领导干部短期专题研讨班。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也将结合教育部的重点工作,适时举办这种类型的研讨班。
(三)高校中青年(校级后备)干部培训班。
(1)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高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该班一年两期,每期三个月。每期150人。培训对象主要是全国普通本科院校拟在近期上岗的校级后备干部(名额见附件三)。
(2)教育部各干部培训中心高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培训对象主要是本科院校拟在中期上岗的校级后备干部和专科学校及成人高校拟在近、中期上岗的校级后备干部和中层管理干部。招生计划和名额由各中心与地方高校干训主管部门协商后落实。
(3)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培训对象主要是本地未能参加上述培训机构学习的高校校级后备干部及学校中层管理骨干。培训计划由各地高校干训主管部门自行统筹安排。
(四)高校重点改革领域中层干部培训班。
高校干训工作应与当前高等教育的各项改革紧密结合起来,为促进高校改革和发展服务。“九五”期间,教育部将委托有关部门和培训机构组织高校负责教学、科研、招生与毕业生就业、人事、财务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干部培训班。各班次每期约为7-10天。各地高校干训主管
部门可与教育行政部门密切配合,参考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和教育部各干训中心的教学计划,适时组织这方面的培训,努力扩大培训受益面。
除有组织、有计划、有重点地抓好上述培训工作外,教育部还将举办高校中青年专家高级研修班。各地也可举办类似的培训班。
五、突出学习重点,优化培训内容
高校干部培训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结合新形势对高校干部素质的新要求和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际需要,突出重点,精选内容,加强针对性,提高实效性。“九五”高校干训应包括邓小平理论、邓小平教育理论、党的十五大精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高等教育管理
的理论和方法、高等教育的法律和法规及现代科技发展趋势等方面的专题内容。邓小平理论是干部培训的重点内容。
高校干部培训工作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讲求实效的原则,学习一定要以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问题、以高等学校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着眼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运用,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重在加强干部贯彻执行党的基本
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提高其思想理论素养和实际工作能力。
要加强研讨,组织干部认真研究当前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中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重大和紧迫问题,研究知识经济对教育和人才培养的影响以及教育在知识经济中如何发挥作用,研究如何把教育和高校潜在优势转化为现实优势,研究如何使高校的科研成果迅速转化,使高校
成为人才支持和知识贡献的重要基地和生力军。
各地高校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培训班的具体教学内容可参考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的教学计划,也可自行制定教学计划。
六、保证培训质量,落实基本条件
各地常规培训班,要有设计周密的教学计划和高质量的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切实保证培训质量。要加强对培训班的日常管理。培训结业证书可由培训主管部门直接核发,也可经主管部门审核验印后委托培训机构颁发。
各地在开展高校干训工作中,应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努力克服困难,创造条件,保证培训经费、场所及师资的落实。应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立本地的培训基地,尽量利用现有条件,特别是利用现有高校的条件。
七、其他
有关高校干部培训工作的其他要求和政策,应按照中组部、原国家教委党组《关于“九五”期间加强高等学校干部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党〔1996〕84号)执行。
教育部将加强对高校干部培训的指导和检查工作,除每年底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实工作开展情况外,还将不定期进行调研。“九五”末期将对各地开展干训工作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总结。
附件:一、省级高校干训主管部门和培训机构情况表(略)
二、高校干训情况年度汇总表(略)
三、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办班名额分配表(略)



199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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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犯进高校不是闹剧
(武汉 王培荫)

某报的一篇《服刑犯进高校谁之过》中,作者认为:更期待有关部门能以此为教训,加强监管,防止“服刑犯进高校”的闹剧再度上演。
笔者不同意上述观点,相反,笔者认为,我们对判处缓刑的罪犯,可以有条件地允许他们参加高考或其他学历考试,而且可以让他们在高校等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的监督下继续改造;但是不能因为他们是罪犯就剥夺其受教育(包括而不限于学历教育)的权利。理由主要有三点:第一,公民接受教育的权利是我国《宪法》中明确赋予公民的权利,而罪犯作为公民(如果是中国人的话),虽然犯罪了,哪怕他们要受到《刑法》等法律的惩罚,但是他们依然是公民,他们合法的权利包括受教育权当然要受到尊重和保护。
第二,我们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并没有规定被判处缓刑的罪犯不能上大学,而且有的部门规章中规定了缓刑犯可以工作,那么同理,缓刑犯也可以上学了。事实上,我国很多被判处徒刑并被关押的罪犯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他们在所有的科目合格后就能通过审核,获得文凭,监管当局和社会对此都是持支持的态度。曾经还有报纸报道某罪犯在监狱里继续攻读工商管理硕士学位,他就读的高校并未因其入狱而将其开除学籍了事。实践证明,这对于罪犯的改造相当有益。
第三,我们应加强对缓刑犯的监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就不能继续读书。政审也罢,监管也罢,不能成为剥夺缓刑犯权利的借口、关卡。我们国家对罪犯是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一个正值青春年少的罪犯,如果能进高校深造,无论对其个人未来的发展而言,还是对其缓刑期间的改造而言,应该是利大于弊的。一味的严刑峻法,于事无补。


关于印发《山西省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网络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网络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劳社办发[2007]34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山西省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网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九日

山西省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网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地管理全省劳动保障信息网络系统,加快推进信息化工作建设步伐,规范劳动保障各项业务流程,提高劳动保障系统的行政效能和管理决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保障信息化是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以信息网络为依托,支持劳动保障业务经办、公共服务、基金监管和宏观决策等核心应用,覆盖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电子政府工程。
第三条 劳动保障信息化的建设目标是:在电子政务统一网络平台上,依据国家信息化网络工程建设要求,搭建劳动保障系统网络,与全国广域主干网相衔接。实现全省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安全可靠、标准统一的信息服务网络。依托网络系统,优化业务处理模式,建立规范的业务管理和基金监督体系、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和科学的宏观管理体系,实现对劳动保障业务全过程的管理,提供全方位的技术支持。
第四条 劳动保障信息化的建设的原则是: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指导,分步实施、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网络互联、信息共享。
第五条 网络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对劳动保障信息化网络系统、资产、数据库、应用系统、安全进行综合管理,确保劳动保障信息化网络信息系统畅通、稳定、高效运行,不断提高社会保障的决策水平。
第六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建立健全劳动保障信息化管理机构,把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的发展、网络管理的范围和业务内容、网络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等纳入网络管理的总体规划。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级网络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加强技术力量配置,搞好人员培训,并负责本辖区内的网络建设与应用工作。
第九条 网络管理由专职的网络管理人员负责。各级配备的网管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计算机理论水平及专业技能。能够承担本级网络技术支持和保障任务,并指导解决客户端操作人员反映的具体问题。
第十条 建立网络考核评估制度,定期对网络运行质量和效能进行评估。

第三章 网络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统一的运行维护、客户服务模式和规范,制定科学有序的管理流程、方法和规章制度,形成集网络管理、系统管理、资产管理、数据库管理、应用系统管理、安全管理、流程管理等为一体的综合性管理体系,确保网络运行通畅、稳定可靠。
第十二条 省设立一级网络管理中心,对全省网络及其应用进行控制、监督和管理。各市设立二级网络管理中心,负责本辖区内的网络运行及管理。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网络信息系统的关键技术、设备选型、系统软件的入网运行,由省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为确保网络的有效管理,由省统一分配全省劳动保障系统网络IP地址和域名规划,各地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五条 金保工程内部业务网与国际互连网(因特网)采用物理隔离或数字安全认证(PKI/CA技术)等方式,以确保内部业务网的安全。各级劳动保障网络与相关部门的网络互连,应报经省厅审批后实施。
第十六条 建立应急处理机制。要制定网络及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明确相应的应急处理流程和协调机构,规范突发事件处理程序,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章 客户端管理

第十七条 网络客户端的设置,由本级网络管理中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网络规划要求统一配置。
第十八条 各级网络管理机构必须重视并加强对网络客户端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上网管理制度,确保网络安全运行。

第五章 机房与设备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都要建立专用机房,用于放置服务器、中心交换机、路由器、防火墙等信息网络系统关键设备,并配置不间断电源,保证供配电工作正常。
第二十条 机房必须按照省制定的机房建设标准设计建造,由专业机房建设部门承建。竣工后,由省厅组织验收。
第二十一条 机房必须配置空调等设备,保持正常的温度和湿度,必须设置有防水、防火、防尘、防电磁干扰设施,并建立可靠的接地系统,以确保设备安全。
第二十二条 建立机房监控系统,对机房环境、供配电、门禁、UPS、空调、网络实时监控。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机房管理、值班、设备维护等管理制度。

第六章 网络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劳动保障信息网络的建设和应用,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保密规定,确保系统的保密性、完整性、安全性。要严格遵循 “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全面监控、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加强网络安全基础建设,构建劳动保障系统网络安全整体防御体系和统一的监控管理体系。
第二十六条 全省劳动保障广域网、局域网、城域网传输、储存、处理的劳动保障重要数据,是涉密信息的,必须采取统一的防范泄密措施。
第二十七条 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确保系统安全,严格制定用户权限,严防泄露用户口令。
第二十八条 建立数据备份与灾难恢复系统,保证劳动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和业务系统不间断运行。
第三十三条 网络技术资料要完整齐全,并随网络调整变化及时更新。
第二十九条 加强非技术因素管理,对应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杜绝事故隐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劳动保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五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