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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北京××有限公司不享受“内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附英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09:09:13  浏览:95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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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北京××有限公司不享受“内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附英文)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北京××有限公司不享受“内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附英文)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税务局:
你局京税外〔1994〕173号《关于北京市××有限公司能否享受“内资”福利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外开放以来,我国对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一直实行两套不同的税制,优惠也不尽相同。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0〕127号《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征免税问题的通知》,是针对内资福利企业的情况制定的,北京××有限公司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不适用该通知的规定。
1994年1月1日起,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流转税制,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保证新税制的顺利实施,对原来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分别作出了妥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076号文件所称:原福利企业享受的流转税优惠政策仍然保
留,由税务机关采取先征税后退还的办法,是指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0〕127号文件的规定享受流转税优惠的内资福利企业,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
鉴此,对北京××有限公司应按规定征税,所欠税款应采取适当措施追缴入库。

WRITTEN REPLY TO QUESTION CONCERNING SINO-FOREIGN JOINT ENTERPRISEXX CO. LTD. NOT ENJOYING PREFERENTIAL TAX POLICIES AS GRANTED TOCHINESE-FUNDED WELFARE ENTERPRISES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21 April 1994 Coded Guo ShuiHan Fa [1994] No. 121)

Whole Doc.

To Beijing Municipal Tax Bureau:
We have acknowledged the receipt of your letter "Asking for
Instruction On the Question Concerning Whether Beijing Municipal XX Co.
Ltd. Can Enjoy Preferential Policies of Tax Reduction and Exemption as
Granted to Chinese-Funded Welfare Enterprises, a document of your bureau
coded Jing Shui Wai [1994] No. 173. After study, we hereby give a written
reply as follows:
Since the initiation of opening to the outside world, China has all
along pursued two sets of different tax systems for domestically funded
and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and preferential treatment toward
the two types are not the same. The Circular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On the Question Concerning Tax Exemption and Reduction for
Social Welfare Production Units Run by civil Affairs Departments, a
document issued by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Coded Guo Shui Fa
[1990] No. 127, was drafted in light of the situation regarding
domestically funded welfare enterprises, The stipulations of this Circular
are not applicable to the Beijing XX Co. Ltd. which is a Sino-foreign
joint venture.
Beginning from January 1, 1994, the turnover tax system for both
domestically funded and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was unified, in
order to maintain the continuity of policies and guarantee the smooth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w tax system, the original preferential tax
policies applicable to both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and
domestically funded enterprises have been properly dealt with in light of
the respective cases. The Document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Coded Guo Shui Ming Dian [1993] No. 076 states: The original preferential
policies on turnover tax enjoyed by welfare enterprises are still
retained, the method of preceding tax refunding with tax collection
adopted by tax authorities refers to domestically funded welfare
enterprises which enjoy preferential turnover tax treatment, not
applicable to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as set down in the
Document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Coded Guo Shui Fa [1990]
No. 127.
In view of this situation, tax shall be levied on the Beijing XX Co.
Ltd. proper measures shall be adopted to press for tax payment it owes
which then be put in treasury.



1994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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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印发《全国文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全国文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文市发〔2010〕36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贯彻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精神,文化部决定自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文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
  现将《全国文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全国文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方案

  近年来,各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严厉打击侵权盗版,深入整治市场秩序,文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应当看到,网络文化等领域侵权盗版现象仍十分严重,侵权盗版方式不断发生变化,知识产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贯彻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精神,文化部决定自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文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重点
  通过整合文化市场执法资源,集中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处一批重大案件,移送一批侵权盗版分子,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取缔一批违法经营网站,有效遏制文化娱乐、网络文化等领域的侵权盗版行为,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规范文化市场秩序,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保护长效机制,为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开展专项行动坚持整体推进、突出重点、打防结合、务求实效。以打击网络游戏、网络音乐、网络动漫、电子游戏及卡拉OK歌曲等的侵权盗版行为为重点内容,以环渤海、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为重点地区,以歌舞娱乐、游艺娱乐、网络文化为重点领域,以社会反响较为强烈的典型案件为重点抓手,全面加大执法力度,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大力净化市场环境。
  二、工作任务
  此次专项执法行动分动员部署、组织实施、总结检查等三个阶段,重点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一)打击网络游戏“私服”、“外挂”。按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坚决取缔未经批准,私自架设服务器,提供外挂程序,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交易等违法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网站;重点查处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及进行格调低俗宣传推广的网络游戏。
  (二)清理歌舞娱乐场所歌曲点播系统。对使用非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音像制品,播放含有禁止内容的曲目或荧屏画面,或者擅自与境外曲库联接的歌舞娱乐场所,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严查侵权盗版网络音乐。协调通讯管理部门,坚决取缔未经批准或备案,擅自提供网络音乐试听、下载、播放等服务的网站;重点查处未经批准擅自进口网络音乐,或者提供含有未经审查或备案、色情暴力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网络音乐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清查违法动漫游戏产品。加大对动漫游戏展会的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含有侵权盗版、色情暴力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动漫游戏产品;全面清理动漫游戏产品制作、发行及集中经营场所,重点查缴列入黑名单的违法动漫游戏产品。
  (五)查处假冒伪劣美术品。加强美术品进口环节及集中经营区域管理,严肃查处经营假冒、盗用他人名义美术品的经营单位;对经营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美术品的,依法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从重予以处罚。
  (六)严打假唱假演奏。按照《文化部关于建立预防和查处假唱假演奏长效机制维护演出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要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于2010年12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重点监控的演出场所和演出类型;对重点演出活动,要采取技术手段进行现场监测,有效预防假唱假演奏行为。
  (七)排查网吧影视服务器。配合相关部门,集中清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严禁经营者未经权利人许可,将影视作品等上传至网吧内局域网服务器,供消费者浏览、下载、播放。
  三、工作措施
  (一)督促指导使用正版软件。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对计算机软件使用情况开展自查自纠,清理卸载盗版软件,安装使用正版软件。要根据文化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需求,拟定需要购买的正版软件,协调财政部门予以必要资金保障。
  (二)严把市场准入关。按照相关文化市场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内容审查标准,规范行政许可程序,切实加强文化产品和服务进口环节管理,坚决杜绝含有侵权盗版、色情暴力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文化产品和服务进入市场。
  (三)及时发布违法文化产品黑名单。围绕社会反映强烈、企业投诉较多的重点领域,针对当前侵权盗版现象较为突出的问题,及时发布违法动漫、网络游戏、网络音乐及卡拉OK歌曲等查缴目录,监督指导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实施重点打击。
  (四)定期通报综合执法重点工作。按照“统一领导、统一协调、统一指导”的原则,结合不同时期、不同阶段、不同领域文化市场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文化部将按季度发布《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要点》,明确工作任务,突出工作重点。各地要结合阶段性任务,通过群众举报、企业投诉及市场检查等方式,及时掌握一批重点线索,集中力量查处一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反响强烈的典型案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专项执法行动的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文化部决定成立全国文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专项执法行动,督促检查工作进展情况,督办重大案件。领导小组由文化部副部长欧阳坚任组长,部长助理高树勋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文化市场司,承担日常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结合当地文化市场实际,制定行动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确定工作重点,落实责任分工,抓好组织实施,并相应成立专项执法行动领导小组。
  (二)加强宣传动员。一是要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持续公布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并于2011年3月18日开展一次大规模的宣传活动。二是通过培训、会议或公告等形式,在经营单位当中进行一次普遍的知识产权法制宣传活动,提高经营者的守法经营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三是充分发动企业、行业协会及群众,提供侵权盗版等违法文化经营信息,及时发现违法违规线索,有针对性地组织实施专项执法行动。四是加大对专项执法行动进展情况特别是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力度,积极营造舆论声势。
  (三)加强协调配合。继续推进长三角工程、珠三角工程,深入总结“平安世博”“平安亚运”文化市场专项保障行动经验,探索实施环渤海地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区域协作工程,建立完善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在内的区域协作机制。加强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探索建立信息共享、情况通报、执法协作等制度,适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集中解决突出问题。积极配合检察、公安、监察等部门开展专项监督活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及时主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坚决杜绝有案不送、以罚代刑等现象。
  (四)加强督促检查。对方案明确的目标任务,要做到有动员、有部署,有组织、有落实,有检查、有奖惩,通过不断加大执法力度,真正解决实际问题。文化部将根据行动进展情况,适时组织督导检查。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也要加大对行动的监督检查,确保阶段性任务落到实处,同时及时将实施方案、行动进展情况、阶段性成果、重大案件查处情况以及行动总结验收报告上报专项执法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010-59881010;邮箱:whb_12318@163.com)。


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2]3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促进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及社会发展,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修订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并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 政 部

  2012年10月19日



附件: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大中型水库库区(以下简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及社会发展,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结余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根据国发〔2006〕17号文件规定筹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每年按照国家核定的农村移民人数和规定的扶持标准,分配各省(区、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后结余的资金。

  第三条 结余资金使用方向:

  (一)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具体包括:

  1、基本口粮田建设及水利设施配套建设。

  2、农村饮水安全、沼气、交通、供电、通信广播等基础设施建设。

  3、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

  4、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5、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职业教育。

  6、有市场前景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旅游业、加工业、服务业等生产开发。

  7、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二)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因不可抗力发生的临时性、突发性等事件应急处置补助支出。

  (三)解决水库移民突出问题补助支出,包括解决水库后靠移民避险搬迁补助支出、特困移民解困补助支出等。

  (四)地方实施后期扶持政策专项工作经费补助支出。

  (五)国家级移民管理机构成立之前,中央实施后期扶持政策专项工作经费。

  (六)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四条 中央财政拨付给地方的结余资金,由地方政府结合其他渠道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 结余资金的分配:

  (一)地方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专项工作经费补助支出,每年3亿元。具体按照《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1〕303号)的规定安排使用。

  (二)中央实施后期扶持政策专项工作经费,每年根据实际工作量核定。具体由水利部(移民局)根据全国水库移民部际联席会议年度工作安排,向财政部报送专项经费预算,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按程序拨付水利部(移民局)。

  (三)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因不可抗力发生的临时性、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补助支出,每年3亿元。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因不可抗力发生临时性、突发性事件时,由相关省(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移民管理机构,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提出申请,由水利部(移民局)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审核下达补助资金。

  (四)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支出。

  (五)扣除上述(一)、(二)、(三)、(四)项支出后的剩余部分:①75%用于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具体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按照各省(区、市)经核定的农村移民人数及对全国统筹后期扶持资金的贡献情况,切块分配各省(区、市),分配公式为:


某省本年度  可分配上年度全国  某省上年移民数     某省上年上交后扶基金
     =         × (———————— ×65%+—————————— ×35%)。
分配结余资金  结余资金总额    全国上年移民数      全国上年后扶基金

  ②25%用于解决水库移民突出问题。具体由相关省(区、市)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报送解决突出问题方案,由水利部(移民局)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水利部对有关方案审核批复后,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按照有关补助标准下达补助资金。

  第六条 结余资金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0149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收入”;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支出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82202基础设施建设与经济发展”,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五)项支出列“2082299 其他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支出”。

  第七条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应加强结余资金的财务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督促有关单位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结余资金的使用单位应接受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监察、水利、移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

  第九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结余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