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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产局转发财政部、农业部《关于下发沿海和内陆边境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内陆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的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18:07:53  浏览:91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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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产局转发财政部、农业部《关于下发沿海和内陆边境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内陆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的通?

北京市财政局、水产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水产局转发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下发沿海和内陆边境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内陆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水产局


各郊区县财政局、水产局:
现将农业部、财政部农渔发(1996)5号文件《关于下发沿海和内陆边境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内陆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我市渔政人员着装范围严格按照财政部、农业部通知要求从严掌握。不得随意突破。
2.我市渔政人员着装经费扣除个人应负担的30%外,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和区县财政分别负担。

农业部 财政部关于下发《沿海和内陆边境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内陆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的通知(农渔发〔199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及财政厅(局)、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渔业执法工作和统一着装管理工作,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渔政检查、渔港监督和渔船检验执法人员的着装制式做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现行的渔政检查、渔港监督和渔船检验人员执法制服统一为一种制式,并分别佩带不同标志加以区分。统一后的着装统称为渔业执法人员着装。
二、这次对渔政检查、渔港监督和渔船检验人员着装的调整,仅限于对着装制式和标志的调整,国家规定的原着装范围和着装标准均不改变。统一后的渔业执法人员着装,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统一着装的各项规定,各级渔业执法部门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提高着装标准、改变着
装制式和标志。如有违反,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三、统一后的渔业执法人员着装,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制式、统一制作、统一发放的原则。各级渔业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着装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着装管理工作,加强对着装人员的风纪教育。
四、本通知下发后,凡未达到规定的换装年限的着装人员,其现有着装须穿满规定的年限后方可换着新式制服。
现将《沿海和内陆边境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内陆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发给你们,并于1996年5月1日起执行。
新的着装办法颁发后,原农牧渔业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沿海和内陆边境水域渔政检查人员服装供应办法》((1987)农(渔政字第24号),农牧渔业部、财政部《关于内陆水域渔政检查人员服装供应办法》((1987)农(渔政)字第2号)和农牧渔业部、财政部《
关于对外开放港口渔船检验和渔港监督人员服装供应办法》((1987)农(渔政)字第21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沿海和内陆边境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
一、着装范围
凡在沿海渔场、港口和内陆边境水域现场执行渔政监督检查任务的专职渔政工作人员、在对外开放港口现场执行涉外工作的渔港监督和渔船检验的专职工作人员,均应穿着统一的渔业执法制服,佩戴国家规定的标志。
二、服装式样
(一)男服
1.大衣:翻领双排扣,两个下挖袋。
2.冬服:双排枪驳领六粒扣,一个左上挖袋,两个下挖袋,裤子为西式裤。
3.春秋服:西装式小翻领四粒扣,两个上贴袋,两个下挖袋,裤子为西式裤。
短袖衫为立翻领式,两个上贴袋。
(二)女服
1.大衣:翻领双排扣,两个下挖袋。
2.冬服:双排枪驳领六粒扣,两个下挖袋,裤子为西式裤。
3.春秋服:西装刀背式小翻领三粒扣,两个下挖袋,裤子为西式裤或可选做制服裙。
短袖衫为立翻领束腰式,两个胸贴袋。
三、制服用料和供应标准
(一)制服用料
冬服为藏青色含毛70%的马裤呢,春秋服为藏青色仿毛凡尔丁,短袖衫为兰灰色化纤交织布,大衣为藏青色含毛70%的马裤呢,帽子用料与制服同。
(二)供应标准
冬服、春秋服、短袖衫不分区域第一次每人各发两套(件),其中女同志春秋服可选做制服裙一件;大衣一件(寒区加挂栽绒活里,温区加挂薄膨松棉活里),大沿帽一顶,附与制服颜色相同的帽罩各两个,冬帽一顶(寒区为皮帽、温区为栽绒帽、热区不发),黑色圆头牛皮鞋(女式
为半高跟)、牛皮凉鞋(寒区不发)、冬皮棉鞋(热区不发)各一双,皮手套一副(热区不发,温区渔港监督和渔船检验人员发人造革手套),雨衣雨鞋各一件(双)。
四、穿着年限
1.冬服:热区穿五年、温区穿四年、寒区穿三年,穿满周期后换发一套;每换发两次加做裤子一条。
2.春秋服:热区穿三年、温区穿四年、寒区穿五年,穿满周期后换发一套并加做裤子一条(女同志裙、裤自选)。
3.短袖衫:热区穿二年、温区穿三年、寒区穿四年,穿满周期后换发一件。
4.大衣:只限经常在室外现场执行任务的工作人员,热区穿十五年、温区穿十年、寒区穿八年,穿满周期后每次换发一件。
5.大沿帽帽架损坏后以旧换新,帽罩、手套及冬帽随制服换发,每次换发一个(副)。
6.单皮鞋:热区穿二年、温区和寒区穿三年;皮凉鞋,热区穿二年、温区穿三年、寒区不发;冬皮棉鞋,寒区穿三年、温区穿五年,热区不发。
7.雨鞋、雨衣:只限经常在室外现场执行任务的工作人员,热区穿五年、温区穿六年、寒区穿七年,穿满周期后每次换发一双(件)。
8.各沿海和内陆边境水域渔政检查管理部门、对外开放港口渔港监督和渔船检验部门对不经常在现场执行任务的干部,为便于随时去现场工作,可按同区域经常去现场人员标准制装,但穿用年限延长两年。
五、其他人员
为有利对外观瞻,渔政船船员第一次发呢子料冬服一套、中长纤维料冬服一套,春秋服第一次每人二套,大衣一件,短袖衫两件,冬帽(热区不发)一顶,解放鞋一年一双;制服式样、颜色和穿用年限与渔业执法人员相同。
渔港监督及渔船检验部门的门卫、专职司机可制作化纤面料制服。冬、夏各两套;短袖衫一件,棉大衣一件,解放鞋一年一双。制服式样、颜色和穿用年限与渔业执法人员相同,不发大沿帽、帽徽标志等。
六、标志
渔政、渔港监督和渔船检验人员的帽徽为国徽图案。肩章为藏青色底,肩章两侧各有两条黄色边带。渔政肩徽为五角星加ZYZ(中国渔政拼音字母缩写);渔港监督的肩徽为舵轮加锚;渔船检验肩徽为五角星加锚链和锤。钮扣为铝质银灰色,扣中图案为五角星加ZYZ。
七、供应办法
1.凡着装人员按国家规定个人应负担制服(包括帽子)工料费的30%,自负的工料费在本人工资中分月扣还,扣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2.其余工料费,渔政检查人员由着装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收入或经费包干结余中支付,不足部分再由经费中开支;渔港监督人员由渔港收费等业务收入中支出;渔船检验人员由检验收费中支出。
3.制服的供应,将由指定厂家统一制作、统一发放,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渔政、渔港监督及渔船检验部门不得自行另立厂家制作。
八、着装管理
1.审批着、换装人数,部属单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批准,地方管理的单位由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渔业执法部门批准,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和渔船检验局备案。
2.渔政管理、渔港监督和渔船检验工作人员只限于在执行公务时穿着渔业执法制服,其他时间一律换着便服。着装时,要严格风纪、穿着配套、标志齐全、保持整洁,树立和维护渔业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
3.各级渔政管理、渔港监督和渔船检验部门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制服的发放工作,并建立着装档案,认真管好帽徽、标志。
4.借调外单位从事非渔政管理、渔港监督和渔船检验工作或因病不能上班半年以上者,应停发制服。着装后任职不满一年调离渔政管理、渔港监督和渔船检验部门的,除收回大沿帽、帽徽、肩章标志和证件外,还应加收制服工料费20%,或者交回制服,但不退还个人自负30%的
工料费。任职满一年后调离、退职、退休、离休的渔政检查、渔港监督和渔船检验人员应收回大沿帽、帽徽、肩章和相关证件。
九、区域划分
寒区:黑龙江、吉林、青海、甘肃、内蒙、新疆、西藏、宁夏。
热区:广东、福建、云南、广西。
其余均为温区。

附件二:内陆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
一、着装范围
凡在内陆渔业水域现场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专职渔政检查人员,均应穿着统一的渔业执法制服并佩带国家规定的标志。
二、制服式样
(一)男服
1.大衣:翻领双排扣,两个下挖袋。
2.冬服:双排枪驳领六粒扣,一个左上挖袋,两个下挖袋,裤子为西式裤。
3.春秋服:西装式小翻领四粒扣,两个上贴袋,两个下挖袋,裤子为西式裤。
短袖衫为立翻领式,两个上贴袋。
(二)女服
1.大衣:翻领双排扣,两个下挖袋。
2.冬服:双排枪驳领六粒扣,两个下挖袋,裤子为西式裤。
3.春秋服:西装刀背式小翻领三粒扣,两个下挖袋,裤子为西式裤或可选做制服裙。
短袖衫为立翻领束腰式,两个胸贴袋。
三、制服用料和供应标准
(一)制服用料:冬服为藏青色仿毛马裤呢,春秋服为藏青色仿毛凡尔丁,短袖衫为兰灰色化纤交织布。
(二)供应标准
1.冬服和春秋服:不分区域第一次每人各发两套,以后从第四年起每二年更换冬服或春秋服一套,女同志春秋服的裤、裙可自选一件。
2.短袖衫:不分区域第一次每人发两件,以后从第四年起每两年更换一件,
3.大衣:寒区、温区每人一件,热区只发给有夜间外勤任务的人员,面料与冬服同。温区、热区的里子用低档涤棉布,寒区为栽绒活里。穿用年限,寒区八年,温区十年,热区十二年。
4.大沿帽一顶,附与制服颜色一致的冬、春秋服的帽罩各二个,帽罩随制服换发,大沿帽架损坏后以旧换新。冬帽一顶(寒区为皮帽、温区为栽绒帽、热区不发),用料与大衣同,使用年限为五年。
四、标志
帽徽为国徽图案。肩章为藏青色底,肩章两侧各有两条黄色边带;肩徽为五角星加ZYZ(中国渔政拼音字母缩写)。钮扣为铝质银灰色,扣中图案为五角星加ZYZ。
五、供应办法
1.凡是着装人员,个人按国家规定应负担制服(包括帽子)工料费的30%,自负的工料费在本人工资中分月扣还,扣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其余工料费,由着装人员所在单位经费中开支。
2.制服的供应,将由指定厂家统一制作、统一发放,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渔政管理部门不得自行另立厂家制作。
六、着装管理
1.凡着装的渔政人员应按隶属关系由农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执法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审定批准。
2.渔政检查人员只限于在执行公务时穿着渔业执法制服,其他时间一律换着便服。着装时,要严格风纪、穿着配套、标志齐全、保持整洁,树立和维护渔业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
3.各级渔政管理部门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制服的发放工作,并建立着装档案,认真管好帽徽、标志。
4.借调外单位从事非渔政管理工作或因病不能上班半年以上者,应停发制服。着装后任职不满一年调离渔政管理部门的,除收回大沿帽、帽徽、肩章标志和证件外,还应加收着装工料费20%,或者交回制服,但不退还个人自负30%的工料费。任职满一年后调离、退职、退休、离
休的渔政检查人员应收回大沿帽、帽徽、肩章和渔政检查员证。
七、气候区域划分
寒区:黑龙江、吉林、内蒙、新疆、西藏、青海、甘肃、宁夏。
热区:广东、广西、福建、云南。
其余地区为温区。



1996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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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和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基地资助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和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基地资助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府办发〔2009〕51号


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吉安市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和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基地资助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吉安市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和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基地资助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引进国外智力激励机制, 鼓励更多的企事业单位积极引进国外技术与管理专家、经济专家来我市服务, 更好地发挥引智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推动我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委颁发的《关于鼓励引进国外智力的暂行规定》(国引办发[1991]7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吉安市外国专家局为隶属吉安市人事局管理的主管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引进国外专家技术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引智项目审核与申报,指导协调全市国外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及引智成果的示范推广等工作。

  市属企事业单位引进国外智力项目(以下简称引智项目)和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引智基地)的资助奖励工作由市外专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所属企事业单位引智项目和引智基地的资助奖励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资助奖励的引智项目,是指我市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申报,经市级以上引智主管部门审核通过且当年执行的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引智项目按引进渠道、方式不同,分为聘请外国专家组织专家项目、自有专家项目及农业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三种。

  (一)聘请外国专家组织专家项目是指国(境)外专家通过省、市引智部门与外国专家组织联系、推荐并邀请的项目。

  (二)自有专家项目是指国(境)外专家由项目单位确定、联系并邀请的项目。

  (三)农业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主要是指在农、林、牧、渔(大农口)等行业领域内,引进国(境)外或合作开发新品种、新技术的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资助奖励的引智基地,是指引智项目单位通过采取聘请国(境)外专家来华指导或派遣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出国(境)培训等方式,在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或先进管理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示范推广作用,并经省级以上引智归口管理部门批准列为省级、国家级的引智示范基地。

  第五条 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以省外国专家局印发的《江西省引进国外智力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分类指导意见》(赣外专发[2008]14号)为依据,围绕“决战两区、推进项目建设”战略部署和我市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建设,积极引进国外技术与管理专家、经济专家来吉安服务,不断提高引智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水平,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事业更好更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海外人才智力支撑。我市重点对以下引智项目予以资助奖励:

  (一)重点支持特色农业、设施农业中的引智服务,深入推进“一村一品”和“千村引智示范”项目,积极调整种养结构,引进国外优良种养品种,重点支持在无公害蔬菜、特色果业、特色中药材、特色畜禽产业等领域的引智项目;

  (二)重点支持工业结构调整优化、新型工业化和高新技术产业,积极为电子信息、医药化工、食品、电力、建材、冶金机械等六大支柱产业项目的发展提供国外智力支持,积极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和经验,推动工业升级,拉长产业链条;

  (三)积极支持基础设施建设、特色产业基地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支持旅游业、物流、信息等现代服务业发展,依托“红、绿、古”特色旅游资源,实施精品开发战略,以红色摇篮文化、绿色自然生态、古色庐陵文化、会展节庆活动、休闲度假、专门兴趣等六大类旅游产品为主题,不断加大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六条 各项目单位每年按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向市外专局申报下一年度引智项目,经市级、省级引智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凡经市级或省级引智部门同意立项上报的均列入引智资助项目,经国家外专局批准立项的列入引智奖励项目,资助项目和奖励项目不重复计算。

  第七条 对当年不能执行、下年度仍需执行的项目须重新申报,重新取得下一年度项目批号;对当年12月31日以前已开始执行,尚未完成需跨年度执行的项目,经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备案后,项目号可继续使用。重新申报和备案的项目列入下一年度预算。

  第八条 按照“谁受益、谁投入”的原则,积极引导企、事业单位自筹引智经费,鼓励民间团体和个人增加对引智的投入,初步建立国家、省、市、县(市、区)引智专项经费投入,企、事业单位自筹经费和其他社会投入为基础的多元化引智投入体系,有效发挥市场机制在引智工作中的作用。

  (一)按照“项目统一管理、经费分级负担”的原则,市本级、各县(市、区)均需设立引智专项资助奖励基金,用于对各类企、事业单位申报并已执行的引智项目以及对评选为省级以上的引智示范基地进行资助和奖励。

  (二)引智专项资助奖励基金数额根据市直单位和各县(市、区)每年引智项目申报数量,按需列入下一年度各级财政预算。

  (三)各级财政在对引智项目和引智示范基地进行资助奖励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引智工作经费的投入,要根据引智工作开展情况,逐年增加引智工作专项经费,不断改善引智工作条件,推动引智工作更好更快发展。引智工作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各级引智部门为引进国外智力所发生的日常性开支,包括:与引智活动有关的公务费、专项活动经费以及专项或定项补助费等。引智工作专项经费每年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引智工作专项经费开支标准按财政现行财务制度办理,有关费用开支,严格按指定的使用范围和标准开支。

  第九条 引智项目和引智基地的资助奖励标准,由各级财政按项目审批立项的类型和引智基地评定的级别给予相应的资金资助和奖励。

  (一)对经市级或省级引智主管部门审核通过,但未列入国家外专局审批立项予以资助的引智项目且本年度已执行的,每个项目给予一定金额的资助。资助费用范围包括:国际旅费、专家零用费、专家食宿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等费用开支。

  (二)对经国家外专局审批立项,国家予以资助的引智项目且本年度已执行的,除按《江西省引进国外专家项目专项经费资助与核销实施细则(设区市单位适用)》规定的标准核销有关开支经费外,每个项目给予一定金额的配套资金奖励。

  (三)鼓励、引导、扶持引智示范基地建设,积极培育、发展、壮大新的引智基地。对经省级以上引智归口管理部门评选列为省级、国家级引智示范基地的引智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各级引智部门根据引智工作开展情况和国家外专局对引智项目的审批立项情况,统计汇总本辖区引智项目审核(审批)类型及数量,提出下一年度引智专项资助奖励基金和引智专项工作经费预算上报同级财政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所有引智项目执行经费采取先预支后核销的拨付方式。本年度引智项目执行完成后,各级引智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实际需划拨的引智专项资助奖励基金和引智工作专项经费的报告,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下拨到同级引智部门财政专门账户。

  (一)对列入资金资助的引智项目,在项目执行完成后,由项目单位将《引进国外专家专项经费开支核销单》及实际发生的有关费用开支票据报同级引智部门按《江西省引进国外专家项目专项经费资助与核销实施细则(设区市单位适用)》规定有关标准予以核销,超出标准部分由项目单位自行负担。

  (二)对列入资金奖励的引智项目,在项目执行完成后,由项目单位将《引进国外专家专项经费开支核销单》及实际发生的有关费用开支票据报市外专局进行审核,经省外专局审批后,省外专局将有关经费拨付给相关项目单位,其配套奖励资金由同级引智部门按相关奖励标准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十二条 引进国外智力项目资助奖励经费必须专款专用,资助奖励经费的使用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01]7号)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不得挤占、挪用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引智项目和引智示范基地资助奖励实施细则,扎实、有效开展引智项目和引智示范基地资助奖励工作,通过建立长效的激励机制,推动引智工作更好更快发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 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商检局关于用商检证书办理领事认证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用商检证书办理领事认证的通知


(国检务〔1993〕396号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各进出口总公司、各工贸公司、各直属商检局、深圳、宁波商检局:

  根据一些中东国家的规定,对有些进口商品需要办理商检证书的领事认证手续。凡要我国办理此项认证的,必须先经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后再到有关驻华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但由于有些出口公司不了解这一情况,在对一些中东国家出口货物办理认证时,曾多次出现自行出证或在商检机构出具的证书上加盖民间机构的图章,从而认证受阻,使出口货物结汇受到影响。

  国家商检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官方证明文件。对需要办理领事认证的,可直接凭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到外交部领事司办理认证,不宜在商检机构出具的证书上再加盖民间机构的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