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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历史遗留问题企业上市托管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5 23:28:32  浏览:87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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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历史遗留问题企业上市托管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管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历史遗留问题企业上市托管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管委



为了进一步规范历史遗留问题股票上市托管确认问题,做好最后一批历史遗留问题企业股票上市工作,经研究决定,交易所对历史遗留问题企业上市托管确认工作应采取统一的操作程序,具体要求如下:
一、历史遗留问题企业的上报材料经证监会审核,在证监会发行部出具反馈意见时,企业即可以做股票托管确认工作。
二、历史遗留问题企业需在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发布至少三次公告,通知持有该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到上市公司所在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股份托管确认手续。公司的非流通股份也应同时办理托管确认手续。
三、公告中需明确规定办理股份托管确认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以便投资者有足够时间办理有关手续。
四、托管确认工作结束后,交易所的登记结算公司应向证监会发行部出具公司流通股份的托管确认率达到95%以上,非流通股份的托管确认率达到100%的证明文件,证监会发行部收到此文后,方安排企业上发审会。
五、对于未托管确认的社会公众股,交易所必须按下列方式处理:
(1)沪、深登记结算公司和当地登记结算公司同时对未托管确认的股份设立总帐和股东的明细帐,开专户统一管理,该帐户的股份暂不流通;
(2)投资者前来办理股票托管确认手续时,到上交所上市的企业,当地登记机构需验证投资者的身份证、股权证和股东帐户卡,验收合格后,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将该股份从专户划出,转入流通。到深交所上市的企业,当地登记机构需为未托管确认的股东进行电脑配号,产生
对应的证券帐户卡号码,投资者前来办理股票托管确认手续时,当地登记机构需验证投资者的身份证、股权证原件并收回股权证,为投资者补办开户手续并引导投资者到指定的证券商处办理手续,使该部分股份进入流通。
六、当地登记机构在办理历史遗留问题企业股票的全部集中托管和托管确认手续时,应只收一次费用,不得进行重复收费。



1997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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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新闻出版单位出版合作和融资行为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进一步规范新闻出版单位出版合作和融资行为的通知

新出办〔2004〕6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出版单位主管部门,各有关新闻出版单位:

  加入WTO以后,我国新闻出版业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新的任务,党的十六大对繁荣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提出了明确方向。当前,我国文化体制改革的试点工作正在顺利进行。按照我国加入WTO的承诺,出版业的分销服务已向外资开放,民营发行业也在规范经营的基础上进入健康、蓬勃发展的新阶段,新闻出版单位既面临着挑战和竞争,也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

  在新形势下,如何抓住当前的发展机遇,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快新闻出版业的发展,同时,又有效防止国家赋予出版单位的出版权被出让和转移,是各新闻出版单位面临的新课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新闻出版单位实行企业准入和特殊产品准入审批制度,就是赋予了新闻出版单位特殊的生产、经营权和相应的责任。

  基于我国加入WTO以后的新形势、新情况,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新闻出版单位出版合作、融资行为通知如下:

  1.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家对新闻出版单位设立实行审批制度。只有经国家批准并获得出版许可证的新闻出版单位才拥有合法出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业务。

  2.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和新闻出版企业都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树立把关意识和阵地意识,切实落实编辑责任制度。在出版物的选题、编辑加工、稿件审核、签发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确保各类出版物的内容、质量符合法定要求和标准。

  3.已经转制的新闻出版企业和事业单位分离出来的报、刊、社所办企业在对外合作和融资活动中,必须确保国有资本的主导地位,必须按现行的各项规定严格覆行审批手续。必须确保新闻出版单位在合作和融资中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在企业资本结构变化过程中,必须确保出版物的导向正确,不得改变党的领导和行政管理权,不得削弱国有方经营管理的责任。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一律不准搞融资活动和股份制。

  4.出版权是国家赋予新闻出版单位的专有权利,新闻出版企业在合作或融资活动中不得出让或变相转移,不得为小团体、个人牟利而出售或变相出售;新闻出版企业不得以合作等名义让出资方、合作方或个人承包或变相承包本单位的编辑部门。

  5.对违反规定进行合作和融资活动,或借合作和融资名义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的新闻出版单位,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查处。

  6.各地新闻出版局要加强对所有新闻出版单位合作出版、融资活动的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不受损失,确保国家出版权得到有效控制。

                               新闻出版总署

  二OO四年五月十七日


关于严禁以车谋私的规定

铁道部


关于严禁以车谋私的规定

1990年2月12日,铁道部

第1条 为严格管理,加强监督,堵塞漏洞,杜绝以车谋私现象,推动路风建设,充分体现“人民铁路为人民”宗旨,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所称“以车谋私”,主要指铁路单位或个人,凭借职权或通过其他关系和手段,以车皮营私牟利的行为。
第3条 铁路单位和职工都要以大局为重,把国家利益、社会效益摆在第一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以车皮营私牟利。 (一)严禁审批要车计划工作人员凭借职权营私牟利,直接或间接索要和接受货主钱物。 (二)不许铁路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倒卖或代他人办理要车计划,不许各级干部(包括退离休干部)利用权力和影响,干扰要车计划审批工作。
(三)严禁将通过限制口的计划内外车皮计划违反有关规定分配给铁路多种经营和集体经济企业开办的公司。
第4条 铁路运输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严格遵守纪律,认真履行审批要车计划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先中央,后地方;先计划内,后计划外”的原则审批要车计划。
(二)坚持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层层把关,落实责任制,严禁擅自越权审批计划外要车。
(三)坚持集体审批领导负责制度,由主管运输领导同志主持,有关人员参加,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手续和有关规定集中办理计划外要车。
(四)增强要车计划审批透明度,按时把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在必要范围内公布,接受路内外监督。
(五)选派政治思想好、政策观念强、作风正派、有责任心又熟悉业务的人员担任运输计划审批工作,并对他们提出严格要求。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要坚决调离。对计划外车皮计划审批人员实行定期轮换制度。
第5条 车站和车站职工不得利用组织进货、报请求车、安排装车、配车调车、调整货位、变更装卸地点、变更到站等职权,刁难货主,索要和接受钱物。
第6条 铁路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视完成运输任务为应尽职责,不得接受和私分地方部门、厂矿企业及其他货主或路内单位赠送的钱物。
第7条 铁路不论运输主业单位还是多种经营和集体经济企业,从事运输延伸服务业务,必须严守法规,做到利国便民。
(一)延伸服务的经营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经地方工商、物价部门审查批准,并公布于众,接受监督,不得乱涨价、滥收费。
(二)铁路多种经营和集体经济企业从事延伸服务的经营范围,不得包括代办车皮计划。开展承运前交付后全过程服务的,可以替货主代递要车计划表,但不列为经营项目,不计收费用。
第8条 不准铁路任何单位以提供车皮为条件与路外企业搞联营。尚未脱钩的要坚决脱钩;订有协议的要立即中止。
第9条 严格执行铁道部《铁路自备车问题的若干规定》(铁体法〔1989〕151号文件),不许铁路单位经营加价收费的自备车。
第10条 铁路职工或单位违反本规定,除追缴或没收营私牟利所得外,要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者追究行政责任,酌情给予警告、记过、撤职,直至开除路籍等行政处分。问题重大的,上级主管部门还要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行政责任。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