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清算工作组织实施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4:35:26 浏览:9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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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清算工作组织实施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清算工作组织实施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一些地区来函、来电询问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后,其债权债务清算由谁组织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该条的有关主管机关是指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权责令公司关闭的部门或机关,不包
括公司登记机关。因此,公司登记机关不负责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清算工作。
1997年7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中国和大韩民国在釜山市和上海市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国政府 韩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中国和大韩民国在釜山市和上海市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签订日期1992年12月30日 生效日期1992年12月30日)
(一)对方来照
大韩民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就大韩民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称“双方”)互设总领事馆事宜通知如下:
大韩民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荣幸地确认大韩民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就相互设立总领事馆问题达成如下谅解:
一、大韩民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釜山市设立总领事馆,其领区范围为釜山市、庆尚南道和庆尚北道。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大韩民国政府在上海市设立总领事馆,其领区范围为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安徽省。
三、两国政府各自根据本国的有关法律和规定,为对方总领事馆的设立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两国政府应根据包括《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各项原则、国际惯例和对等原则,友好协商解决两国间的领事关系问题。
五、总领事馆可在双方互换照会确认本谅解之日起开设。
上述谅解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大韩民国驻华大使馆将不胜感谢。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大韩民国驻华大使馆(印)
中国北京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于北京
(二)中方去照
大韩民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大韩民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大使馆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日KCP--92--242号照会,内容如下:(内容同对方来照,略--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大韩民国驻华大使馆上述照会所述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于北京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住宅小区装修 建筑 型煤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住宅小区装修 建筑 型煤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佳木斯市住宅小区装修、建筑、型煤垃圾管理办法》业经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市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佳木斯市住宅小区装修、建筑型煤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住宅小区房屋装修、建筑、型煤垃圾的管理,创建“三优”文明城,实现“三气一亮”、“七城同创”目标,保障居民小区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9号令《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住宅小区范围内的居民个人、商户及企事业单位产生的装修、建筑、型煤垃圾治理活动。
第三条 居民个人、商户及企事业单位产生装修、建筑、型煤垃圾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委会、有关企事业房管单位向其收取保证金1000-5000元。
第四条 装修、建筑、型煤垃圾必须采取密封方式,按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委会、有关企事业房管单位指定地点堆放,不得散放,不得同生活垃圾混装、混放。达到管理要求的,全额退还保证金。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卫生保洁责任的居住小区,装修、建筑、型煤垃圾的日常监督、举报、管理工作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市住房保障局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工作。
社区居委会、有关企事业房管单位承担保洁责任的居住小区,装修、建筑、型煤垃圾的日常监督、举报、管理工作由社区居委会和相关企事业房管单位负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装修、建筑、型煤垃圾应日产日清,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委会、有关企事业房管单位将装修、建筑、型煤垃圾归堆后,当日交给玉禾田公司进行清运。
第七条 新建居民区装修、建筑、型煤垃圾清运处置,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由市住房保障局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委会、有关企事业房管单位,应负责划定居民住宅装修、建筑、型煤垃圾临时存放点,指定专人看管,设置明显提示标识,实行定点、定时投放,并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小区内全体住户和单位。
第九条 业主及小区内其他装修人,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委会和有关企事业房管单位。对因日常管理服务不到位而产生的无主装饰装修建筑垃圾,由管理单位负责清运并承担清运费用。
第十条 严禁住宅小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装修、建筑、型煤垃圾,违者,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