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实施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
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实施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检监联〔1996〕308号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各直属商检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轻工(二轻)厅、局、总会(总公司),各有关检测单位:
根据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联合发布的《出口轻工业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国检监联(1995)302号,简称《办法》)规定,现将实施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的产品包括:台扇、落地扇、台地扇、壁扇、吊扇、换气扇、转页扇、立柱扇、装饰型吊扇、顶式电风扇。
二、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的取证条件、申请和发放程序、工厂审查和产品检测的减免、工厂质量体系审查要求等均按《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三、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工作由国家商检局家用电器认可试验室(中国家用电器研究所、机械工业部广州电器科学研究所)承担。
四、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按《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要求》(见附件一)执行。
五、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收费按《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收费规定》(见附件二)执行。
六、其它有关事宜:
1、申请取证的企业如有异地分厂或加工场所的,如分厂或加工场的有独立法人资格,可在其所在地单独按程序申请取证,否则应随主体厂共同申请并分别进行抽样检验和工厂审查,其抽样和工厂审查由主体厂所在地商检局和轻工厅、局进行。
2、产品检测或工厂审查不合格的,允许企业进行一般不超过半年的整改。整改后企业可向有关商检局和轻工厅、局提出复测或(和)复审申请。复测由原承检单位进行,对首次检验不合格项目及相关项目进行测试,复审由初审单位对不合格的项目及相关项目进行审查,并分别出具检测及审查报告。对复测或复审仍不合格的,一年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3、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证书按申请单元发放。
七、本通知有关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以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一: 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要求
一、适用范围:
台扇、落地扇、台地扇、壁扇、吊扇、换气扇、转页扇、立柱扇、装饰型吊扇、顶式电风扇。
二、申请单元划分:
按产品品种划分申请单元。
三、抽样方式:
1.抽样数量:
(1)整机:每一申请单元封样台数为同一规格型号电风扇7台(相同品种规格选择控制功能多,结构复杂的),其中:1台样机用于安全项目检验,3台样机用于性能项目检验,其余用于复检。
(2)零部件:电镀件,油漆件(涂敷件)各3套。
2.抽样地点:在工厂仓库中抽取(基数不少于100台)或在生产线上随机抽样(基数不限制)。
注:(1)已取得安全认证的企业将减少送样数量,只补测必能项目;
(2)在当年进行过部级以上监督检查合格的,只补测部分项目。
抽样数量由检测单位和商检局商定。
3.抽样说明:
(1)抽样产品应为近六个月内的产品,抽样时填写抽样单(见附表6)。
(2)抽样产品自封样日期起20天内,由受检企业送至检测单位。
(3)检测后的样机由检测单位通知受检企业处理。
四、承检单位:
1.国家商检局家用电器认可实验室(北京303)
(中国家用电器研究所)
地 址:北京市宣武区下斜街29号 邮 编:100053
电 话:(010)63013391
传 真:(010)63013391
联系人:乔惠琦、赵家瑞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市南礼士路支行
收款单位:中国家用电器研究所
帐 号:144105-69
2.国家商检局家用电器认可实验室(广州307)
(机械工业部广州日用电器科学研究所)
地 址:广州市新港西路204号 邮 编:510302
电 话:(020)84451692
传 真:(020)84183160
联系人:李伯宁
开户银行:广州市中行新港西办事处
收款单位:广州电器科学研究所
帐 号:256-517002-05
五、检验标准:
1.GB4706.1-92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通用要求》
2.GB4706.27-92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电风扇和
调速器的特殊要求》
3.GB/T13380-92 《交流电风扇和调速器》
4.GB/T14806-93 《家用和类似用途的交流换气扇及其调速
器》
5.QB/T1841-93 《交流转页扇和调速器》
6.QB/T1945-94 《装饰型交流吊式电风扇和调速器》
7.QB/T1944-94 《交流顶式电风扇和调速器》
8.《出口轻工业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第二章第九条2、3、4款的规定。
六、按国标检验项目及缺陷性质:
见附表(顶式电扇按附表5,装饰吊扇按附表4,转页扇按附表3,换气扇按附表2,其它产品按附表1)。
七、按国标检验的判定原则:
1.合格判定:
(1)致命缺陷台项数为0,重缺陷台项数为0,轻缺陷不计;
(2)致命缺陷台项数为0,重缺陷台项数为1,轻缺陷不计。
2.不合格判定:
(1)致命缺陷台项数为1;
(2)致命缺陷台项数为0,重缺陷台项数为3。
3.复检判定:当致命致陷台项数为0,重缺陷台项数为2时,允许进行该项复检,复检用三台备用样机进行。复检后,致命缺陷台项数为0,重缺陷台项数为0,则判合格,否则判不合格。
4.零部件按三台记缺陷数:致命缺陷数为零。
出现缺陷时,允许用三台备用零部件对缺陷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后缺陷数为零。(轻缺陷不计)。
5.属性能要求和安全要求之外的缺陷,不作复检限期改进。
八、按《办法》第二章第九条2、3、4款规定进行检测的按相应规定进行判定。
附表1: 落地扇和台扇及吊扇等检验项目及缺陷性质
┌──┬─────────────────────┬──────┬──┐
│ │ │ 缺陷性质 │ │
│序号│ 检验项目 ├──┬─┬─┤备注│
│ │ │致命│重│轻│ │
├──┼─────────────────────┼──┼─┼─┼──┤
│1 │电动器具的启动 │√ │ │ │ │
├──┼─────────────────────┼──┼─┼─┼──┤
│2 │输入功率和电流 │√ │ │ │ │
├──┼─────────────────────┼──┼─┼─┼──┤
│3 │防触电保护 │√ │ │ │ │
├──┼─────────────────────┼──┼─┼─┼──┤
│4 │发热 │√ │ │ │ │
├──┼─────────────────────┼──┼─┼─┼──┤
│5 │在工作温度下的电气绝缘和泄漏电流 │√ │ │ │ │
├──┼─────────────────────┼──┼─┼─┼──┤
│6 │防水 │√ │ │ │ │
├──┼─────────────────────┼──┼─┼─┼──┤
│7 │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 │ │ │ │
├──┼─────────────────────┼──┼─┼─┼──┤
│8 │过载保护 │√ │ │ │ │
├──┼─────────────────────┼──┼─┼─┼──┤
│9 │耐久性 │√ │ │ │ │
├──┼─────────────────────┼──┼─┼─┼──┤
│10 │稳定性和机械危险 │√ │ │ │ │
├──┼─────────────────────┼──┼─┼─┼──┤
│11 │机械强度 │√ │ │ │ │
├──┼─────────────────────┼──┼─┼─┼──┤
│12 │结构 │√ │ │ │ │
├──┼─────────────────────┼──┼─┼─┼──┤
│13 │内部布线 │√ │ │ │ │
├──┼─────────────────────┼──┼─┼─┼──┤
│14 │元件 │√ │ │ │ │
├──┼─────────────────────┼──┼─┼─┼──┤
│15 │电源连接及外部软缆和软线 │√ │ │ │ │
├──┼─────────────────────┼──┼─┼─┼──┤
│16 │外导线的接线端子 │√ │ │ │ │
├──┼─────────────────────┼──┼─┼─┼──┤
│17 │接地措施 │√ │ │ │ │
├──┼─────────────────────┼──┼─┼─┼──┤
│18 │螺钉和接线 │√ │ │ │ │
├──┼─────────────────────┼──┼─┼─┼──┤
│19 │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和穿通绝缘距离 │√ │ │ │ │
├──┼─────────────────────┼──┼─┼─┼──┤
│20 │非正常工作 │√ │ │ │ │
├──┼─────────────────────┼──┼─┼─┼──┤
│21 │防锈 │√ │ │ │ │
├──┼─────────────────────┼──┼─┼─┼──┤
│22 │标志(安全) │√ │ │ │ │
├──┼─────────────────────┼──┼─┼─┼──┤
│ │标志(性能) │ │ │√│ │
├──┼─────────────────────┼──┼─┼─┼──┤
│23 │包装 │ │√│ │见注│
├──┼─────────────────────┼──┼─┼─┼──┤
│24 │转速测定及调速 │ │√│ │ │
├──┼─────────────────────┼──┼─┼─┼──┤
│25 │风量 │ │√│ │ │
├──┼─────────────────────┼──┼─┼─┼──┤
│26 │使用值 │ │√│ │ │
├──┼─────────────────────┼──┼─┼─┼──┤
│27 │噪声 │ │√│ │ │
├──┼─────────────────────┼──┼─┼─┼──┤
│28 │涂敷件湿热 │ │ │√│ │
└──┴─────────────────────┴──┴─┴─┴──┘
注:包装中跌落试验为重缺陷,其它项为轻缺陷。
附表2: 换气扇的检验项目缺陷性质
┌──┬─────────────────────┬──────┬──┐
│ │ │ 缺陷性质 │ │
│序号│ 检验项目 ├──┬─┬─┤备注│
│ │ │致命│重│轻│ │
├──┼─────────────────────┼──┼─┼─┼──┤
│1 │防触电保护 │√ │ │ │ │
├──┼─────────────────────┼──┼─┼─┼──┤
│2 │电动器具的启动 │√ │ │ │ │
├──┼─────────────────────┼──┼─┼─┼──┤
│3 │输入功率和电流 │√ │ │ │ │
├──┼─────────────────────┼──┼─┼─┼──┤
│4 │发热 │√ │ │ │ │
├──┼─────────────────────┼──┼─┼─┼──┤
│5 │在工作温度下的电气绝缘和泄漏电流 │√ │ │ │ │
├──┼─────────────────────┼──┼─┼─┼──┤
│6 │防水 │√ │ │ │ │
├──┼─────────────────────┼──┼─┼─┼──┤
│7 │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 │ │ │ │
├──┼─────────────────────┼──┼─┼─┼──┤
│8 │耐久性 │√ │ │ │ │
├──┼─────────────────────┼──┼─┼─┼──┤
│9 │非正常工作 │√ │ │ │ │
├──┼─────────────────────┼──┼─┼─┼──┤
│10 │机械危险 │√ │ │ │ │
├──┼─────────────────────┼──┼─┼─┼──┤
│11 │机械强度 │√ │ │ │ │
├──┼─────────────────────┼──┼─┼─┼──┤
│12 │结构 │√ │ │ │ │
├──┼─────────────────────┼──┼─┼─┼──┤
│13 │内部布线 │√ │ │ │ │
├──┼─────────────────────┼──┼─┼─┼──┤
│14 │元件 │√ │ │ │ │
├──┼─────────────────────┼──┼─┼─┼──┤
│15 │电源连接及外部软缆和软线 │√ │ │ │ │
├──┼─────────────────────┼──┼─┼─┼──┤
│16 │外导线的接线端子 │√ │ │ │ │
├──┼─────────────────────┼──┼─┼─┼──┤
│17 │接地措施 │√ │ │ │ │
├──┼─────────────────────┼──┼─┼─┼──┤
│18 │螺钉和接线 │√ │ │ │ │
├──┼─────────────────────┼──┼─┼─┼──┤
│19 │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和穿通绝缘距离 │√ │ │ │ │
├──┼─────────────────────┼──┼─┼─┼──┤
│20 │防锈 │√ │ │ │ │
├──┼─────────────────────┼──┼─┼─┼──┤
│21 │标志(安全) │√ │ │ │ │
├──┼─────────────────────┼──┼─┼─┼──┤
│ │标志(性能) │ │ │√│ │
├──┼─────────────────────┼──┼─┼─┼──┤
│22 │包装 │ │√│ │ │
├──┼─────────────────────┼──┼─┼─┼──┤
│23 │包装跌落 │ │√│ │见注│
├──┼─────────────────────┼──┼─┼─┼──┤
│24 │噪声 │ │√│ │ │
├──┼─────────────────────┼──┼─┼─┼──┤
│25 │风量 │ │√│ │ │
├──┼─────────────────────┼──┼─┼─┼──┤
│26 │风压 │ │√│ │ │
├──┼─────────────────────┼──┼─┼─┼──┤
│27 │耗能指标 │ │√│ │ │
├──┼─────────────────────┼──┼─┼─┼──┤
│28 │涂敷件湿热 │ │ │√│ │
└──┴─────────────────────┴──┴─┴─┴──┘
注:包装中跌落试验为重缺陷,其它项为轻缺陷。
附表3: 转页扇和调速器的检验项目及缺陷性质
┌──┬─────────────────────┬──────┬──┐
│ │ │ 缺陷性质 │ │
│序号│ 检验项目 ├──┬─┬─┤备注│
│ │ │致命│重│轻│ │
├──┼─────────────────────┼──┼─┼─┼──┤
│1 │电动器具的启动 │√ │ │ │ │
├──┼─────────────────────┼──┼─┼─┼──┤
│2 │输入功率和电流 │√ │ │ │ │
├──┼─────────────────────┼──┼─┼─┼──┤
│3 │防触电保护 │√ │ │ │ │
├──┼─────────────────────┼──┼─┼─┼──┤
│4 │发热 │√ │ │ │ │
├──┼─────────────────────┼──┼─┼─┼──┤
│5 │在工作温度下的电气绝缘和泄漏电流 │√ │ │ │ │
├──┼─────────────────────┼──┼─┼─┼──┤
│6 │防水 │√ │ │ │ │
├──┼─────────────────────┼──┼─┼─┼──┤
│7 │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 │ │ │ │
├──┼─────────────────────┼──┼─┼─┼──┤
│8 │过载保护 │√ │ │ │ │
├──┼─────────────────────┼──┼─┼─┼──┤
│9 │耐久性 │√ │ │ │ │
├──┼─────────────────────┼──┼─┼─┼──┤
│10 │稳定性和机械危险 │√ │ │ │ │
├──┼─────────────────────┼──┼─┼─┼──┤
│11 │机械强度 │√ │ │ │ │
├──┼─────────────────────┼──┼─┼─┼──┤
│12 │结构 │√ │ │ │ │
├──┼─────────────────────┼──┼─┼─┼──┤
│13 │内部布线 │√ │ │ │ │
├──┼─────────────────────┼──┼─┼─┼──┤
│14 │元件 │√ │ │ │ │
├──┼─────────────────────┼──┼─┼─┼──┤
│15 │电源连接及外部软缆和软线 │√ │ │ │ │
├──┼─────────────────────┼──┼─┼─┼──┤
│16 │外导线的接线端子 │√ │ │ │ │
├──┼─────────────────────┼──┼─┼─┼──┤
│17 │接地措施 │√ │ │ │ │
├──┼─────────────────────┼──┼─┼─┼──┤
│18 │螺钉和接线 │√ │ │ │ │
├──┼─────────────────────┼──┼─┼─┼──┤
│19 │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和穿通绝缘距离 │√ │ │ │ │
├──┼─────────────────────┼──┼─┼─┼──┤
│20 │部件与电子电路安全检查(附件B)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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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破产转制企业档案管理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破产转制企业档案管理办法
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加强转制企业档案管理的需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使转制企业档案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辽宁省档案条例》及《辽宁省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转制企业档案,是指企业转制前的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人事档案、声像档案及转制过程中形成并应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股份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和合资、合作经营及实行承包、租赁、出售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转制企业档案是国有资产清理、登记和评估工作的重要依据,属国家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理。
第五条 转制企业档案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国家安全,保守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防止档案散失;
(二)维护档案的安全,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三)有利于企业保持经营管理和档案管理的连续性。
第六条 市档案局是本市转制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转制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 档案管理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 转制企业的档案清理和移交工作是国有企业转制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列入其工作程序,并同步进行。
第八条 国有企业在转制前按隶属关系及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转制企业档案的清理和移交工作,应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进行。国有企业实施破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破产企业清算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监督、指导档案的清理和
移交工作。国有企业在兼并、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出售、合资、合作等转制过程中档案的清理和移交工作,原则上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国有企业在转制过程中,要保持档案人员的稳定,档案人员要做好本企业转制前及转制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
第十条 国有企业转制过程中,档案的整理、移交等工作所需费用,由原企业支付;破产企业由破产费用支付。需要向地方档案馆寄存档案的,由原企业支付,破产企业从破产费用中一次性支付寄存保管费。
第三章 档案的归属、整理及保管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之间兼并的,被兼并企业的档案原则上归属于兼并企业,由兼并方统一管理,单独保存。国有企业被集体企业兼并的,与产权相关的基建档案、设备档案、产品档案、科研档案由兼并方保管。文书档案、会计档案、声像档案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兼并方统一管
理,单独保存。国有企业被个体、私营、本区域外企业兼并的,与产权相关的基建档案、设备档案、产品档案、科研档案由兼并方保管。文书档案、会计档案、声像档案移交企业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移交地方档案馆代保管。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依法实施破产,其全部资产由国有企业购买的,其全部档案由购买企业保管。其他破产企业,其全部档案移交企业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移交地方档案馆代保管。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整体出售的,其档案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其档案由该企业统一保管。档案管理列入双方合同之中,承包、租赁方在承包、租赁期间,应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为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保证,并认真做好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确保档案材料的齐全、完整及档案的提供
利用。在承包、租赁期满后,应按合同规定,将档案管理工作列入检查、考核之中。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整体改组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改组前与改组后的档案分立全宗,由改组企业管理。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以部分资产作为股份进行合资、合作的,与产权相关的档案由合资、合作的企业保管,其他档案由原企业保管。
第十七条 转制企业干部职工档案按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企业下岗职工档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档案的整理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国有企业转制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单独组卷,按文书档案或企业档案行政管理类统一编号保管。
第十九条 档案保管条件要符合要求,库房应做到防火、防盗、防光、防尘、防虫、防潮、防有害气体,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转制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对分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绝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二)按照规定,档案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的;
(三)未按规定归档或者归档材料不齐全完整的。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转制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辽宁省档案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档案管理混乱,造成档案材料损失的;
(二)将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据为己有的;
(三)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四)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销毁或处理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五)出卖、倒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非国有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有企业转制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兼并企业
1、兼并双方主管部门批复及市协调部门批复;
2、企业兼并协议(或合同)书;
3、被兼并企业资产评估与核定报告;
4、企业兼并可行性研究报告;
5、被兼并企业职工名册及安置办法;
6、履约方式、时间及违约责任;
7、其他双方协商有关事宜的文件。
享受国家兼并政策的计划内企业另外还需要归档:
(1)偿还银行贷款本金计划;
(2)兼并前三年的财务决算。
二、破产企业
1、企业破产申请报告;
2、企业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3、企业破产工作组(办)审查批复函;
4、企业破产领导小组及当地政府对企业破产工作组(办)的批复函;
5、破产企业(或债权人)向法院递交的企业破产申请;
6、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公告;
7、法院成立企业破产清算组文件及名单;
8、银行及其他债权人债权申报书及对债权人认定债权的通知;
9、清算组向法院提交的清算报告(包括对破产具有法律效力的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立项书和确认书、资产评估报告、资产清册、折价分配表、注销产权登记证明);
10、债权人会议决议文件;
11、破产终结裁定书;
1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企业营业执照证明、税务部门注销企业纳税登记证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注销企业产权登记证明;
13、银行受偿财务清单;
14、已转让变现财产的抵押财产转让协议书、变现还贷入帐证明、尚未转让变现财产的债权清单;
15、贷款呆帐稽核报告;
16、借款(含信用、担保、抵押)合同、借据、抵押物清单及有关登记、公证文件;
17、企业破产公告前一个月或前一季度的资产负债表;
18、其他反映呆帐事实及审查所需的证明材料;
19、清算组与接收单位的协议书;
20、清算组在企业破产处理工作中的所有支出明细帐目;
21、破产预案材料;
22、申请企业破产及破产过程中重要会议原始记录;
23、对造成企业破产原因有关责任者的调查、追究、处理材料;
24、破产终结后遗留问题及善后处理材料;
25、企业破产处理工作总结报告;
26、其他有关材料。
三、承包、租赁企业
1、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审批部门的批复;
2、企业主管部门给审批部门的请示(或企业主管部门对承包、租赁企业的批复);
3、承包、租赁企业给主管部门的请示;
4、承包、租赁方案;
5、企业职代会决议;
6、资产评估报告及确认书;
7、土地评估报告及确认书;
8、财政局对资产损失的认定意见;
9、承包、租赁协议(或合同);
10、承包、租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
1、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审批部门的批复;
2、企业主管部门给审批部门的请示(或企业主管部门对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批复);
3、改制企业给主管部门的请示;
4、企业改制方案;
5、企业职代会决议;
6、资产评估报告及确认书;
7、土地评估报告及确认书;
8、财政局对资产损失的认定意见;
9、劳动局对欠发工资的确认书;
10、改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11、新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12、其他有关证件。
五、产权转让企业
1、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审批部门的批复;
2、企业主管部门给审批部门的请示;
3、产权转让企业给主管部门的请示;
4、产权转让方案;
5、企业职代会决议;
6、产权转让协议书;
7、资产评估报告及确认书;
8、土地评估报告及确认书;
9、财政局对资产损失的认定意见;
10、职工安置方案;
11、购买人清偿债务计划;
12、金融部门同意的转贷协议;
13、购买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资信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
14、购买人的抵押资产证明;
15、产权转让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16、其他有关证件。
六、合资企业
1、申请立项报告及其批件;
2、项目建议书及合营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国营企业、集体企业需附资产评估报告);
3、合营各方的法人证件及银行资信证明;
4、合同、章程的请示报告;
5、合营各方共同签署的合营公司的合同、章程原本;
6、合营各方分别出具的合营公司董事会成员任命书;
7、经合营各方确认的实物出资清单;
8、以专有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出资的有效官方证明文件;
9、其他应出具的附件。
1999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