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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减免税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6:55:29  浏览:96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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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减免税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减免税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5]24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5-3-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减免税是调节经济、调节分配的重要方式。加强减免税的管理,对于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对于加强税源和征收管理,对于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做好组织收入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近年来减免税管理工作在不断加强,但是也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2004年全国减免税普查发现,有些地区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减免税的申报,有些地区对减免税的审批把关不严,有些地区减免税情况不清、管理混乱,有些地区核算统计不健全、不真实。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影响了国家政策的贯彻落实,影响了税收工作的质量,必须尽快加以解决。为此,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减免税工作,加强减免税的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要开展减免税的清理整顿,做好档案管理。要结合2004年减免税普查开展一次减免税情况的全面清理,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对所有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对其享受减免税的范围和程度进行认真的审核确认。发现不应享受的,要坚决取消;享受过头的要坚决纠正,该补税罚款的必须马上补税罚款;应该享受优惠而没有享受的,要送政策上门,保证国家政策落到实处;减免到期的,要及时清理取消。要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

  二、坚决执行减免税申报制度。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征前减免税实行全面申报,要求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无论当期是否有应交税金发生,都要对减免税情况予以申报,以切实掌握减免税发生和税源变化情况。对退库减免,也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批。对没有按期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要依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严格减免税审批管理。对纳税人的征前减免税申报或退库减免报告要进行认真审核,防止错用减免范围,错用减免税率、减免幅度的情况发生。要严格把关,防止工作上的失误造成税收损失,要坚决杜绝减免税审批上的不廉政行为,要加强减免税审批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制。

  四、规范减免税核算统计。要在全面申报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将征前减免和退库减免全部纳入税收会计核算。对征前减免,要以审批后的申报表作为减免税核算依据,退库减免以有关审批文件作为核算依据。核算结果要按照规定及时如实上报,杜绝漏报和人为虚假报告。要积极开展减免税情况分析,充分利用核算成果,为促进税源管理,加强组织收入工作服务。

  五、加强减免管理的基础工作。基层税务机关要在对减免税情况进行认真清理的基础上,对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政策依据、减免税的范围、适用税率或比例、减免税的历史数据等详细情况建立档案,并纳入纳税人“一户式”管理。要将减免税情况作为税源管理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跟踪检查,关注减免税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和采取加强管理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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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纠正执法不严和乱收费等不正之风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纠正执法不严和乱收费等不正之风的通知
1993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在刚刚召开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江泽民总书记发表了重要讲话,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把反腐败斗争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进一步抓紧抓好。各级法院要按照中央的战略部署,积极投入这场反腐败斗争。目前在法院系统存有执法不严,裁判不公,乱收费、利用职权搞创收等不正之风,以及极少数干警违法违纪,有的问题还相当严重。这不仅败坏人民法院的声誉,而且损害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必须采取坚决果断措施,认真加以解决。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必须严肃执法。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纠正执法不严、裁判不公问题。
1、不许违反法律规定受理无权管辖的案件;
2、不许偏袒一方诉讼当事人;
3、不许拒不协助外地法院执行已生效的判决或为本地被执行人通风报信;
4、不许办“人情案”、“关系案”,为涉及自己亲朋好友的案件说情;
5、不许滥用强制措施,以扣押“人质”作为执行的手段;
6、不许乱设机构。有些法院在一些行政部门派驻法庭和执行机构,凡是违反规定的,要进行认真清理并予以纠正;
7、不许泄露审判秘密和国家其他秘密。
二、必须禁止一切乱收费。人民法院在诉讼中收取费用必须依照法律和规定进行,凡是国家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明文规定的收费,一律取消。
1、坚决禁止收取下列费用:
(1)超出《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范围、标准收取的不合理费用;
(2)在办理缓刑、减刑、假释案件中收取的保证金、考察费、教育费、手续费等;
(3)开庭审理案件收取的旁听费;
(4)对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阅卷时收取的阅卷费、摘抄费、服务费。
2、人民法院审理经济、民事、行政案件结案后或者案件执行后,对预收的诉讼费用应按当事人所应负担的数额及时结算,该退还的必须退还。
三、必须禁止利用职权搞创收。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其经费应由国家财政予以保证,不允许利用职权搞创收。凡是违反规定搞创收的行为,一律禁止。
1、人民法院及其干警不得经商,利用手中的审判权谋取经济利益。人民法院所属的事业单位所办的公司及其他经济实体,必须与人民法院彻底脱钩。在职干警不得在这些经济实体中兼任职务。
2、人民法院干警不得从事第二职业和有偿中介活动。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优惠条件。不准买卖股票和购买未经国家批准发行的高利率企业证券。
3、不许与当事人同吃、同住、同办案;不准到企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四、必须坚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对极少数人在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中以权谋私、徇情枉法、贪赃卖法、贪污受贿等行为,必须坚决查处,轻者进行批评教育,重者给以党纪政纪处分,其中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查处不力,姑息包庇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人的责任。
近期,各级人民法院要对典型的违法违纪案件,进行严肃查处,予以公布,以儆效尤。
各级人民法院接此通知后,要结合学习江泽民同志重要讲话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的文件,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做到令行禁止。这不仅是一个纪律问题,而且也是一个严肃的政治问题。各级人民法院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廉洁自律。上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加以检查和监督。请高级人民法院今年十月底前将贯彻执行情况及时报告我院。


卫生部关于切实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卫生安全监督执法工作的批复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切实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卫生安全监督执法工作的批复

卫法监发[2002]78号


广东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流通领域食品管理问题的请示》(粤卫[2002]4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厅反映的有关部门组织对食品卫生进行抽查,并拟实行食品质量安全许可制度,造成食品企业无所适从,加重企业经济负担等不利影响的情况,我部已向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进行了反映。
二、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加强监管。要充分履行《食品卫生法》赋予的主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能和发挥卫生监督执法的优势,加强和完善食品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管理模式,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抓住影响食品卫生安全的关键环节,重点加强原料选购关、生产加工卫生操作关、监测检验关、流通索证关、过期食品处理关以及餐饮业的餐饮具消毒关等环节的卫生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卫生安全。
三、要认真贯彻“两为”卫生工作方针,努力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进一步树立为企业服务的意识。要加强对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卫生安全警示教育。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加大对各种食品生产经营违法活动打击力度的同时,要积极帮助企业维护食品行业的声誉,要抓好的典型,树立负责任、讲信誉的现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形象。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所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发出警示,通报有关情况,督促企业自查自纠,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加强行业自律。要进一步加大向企业宣传国家食品卫生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力度,增强企业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
四、要严格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严格按照发证的条件进行审核,凡是不符合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要求的,一律不得发放卫生许可证,坚决做到谁发证,谁负责的监管要求。对于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非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包括食品采集、收购、加工、贮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活动的,要坚决依法查处。
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今年上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组织《食品卫生法》执法检查活动。为配合做好这项工作,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抓住这次契机,认真回顾和总结《食品卫生法》监督执法工作,进一步加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执法工作。
此复。

二0 0二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