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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办理出生、结婚和亲属关系证明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1:43:26  浏览:81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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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办理出生、结婚和亲属关系证明书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外交部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办理出生、结婚和亲属关系证明书的通知

1978年11月22日,最高法院、公安部、外交部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局、外事办公室:
关于出具涉外亲属关系证明书的时间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1974年1月31日〔74〕法办司字第4号批复中,曾经规定:“对那些因出境探亲或定居而要求出具亲属关系证明书的,应在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目前,各地公证处均按此规定执行。
但据我驻外大使馆和有关方面反映,美、法、荷兰等国规定,居住在这些国家的华侨和中国血统外籍人为来华探亲或其眷属去探亲和定居者,向当地移民局申办出、入境签证时,就需有我公证机关为其出具的出生、结婚或者亲属关系证明书,否则不予办理。我们原规定与某些国家的规定有矛盾,使申请人感到很为难。因此,他们建议:办理涉外公证与申请出境是两回事,似不应与批准出国或旅居国是否同意入境联系起来,只要申请人要求所证事项属实,便可出证。
我们共同研究决定如下:
一、凡为申请出、入境探亲或定居的华侨、中国血统外籍人和港澳同胞及其眷属,要求出具出生、结婚和亲属关系证明书的,可以在公安机关批准其出、入境之前办理。
二、人民法院或公证处,对申请人要机关对确认公证书效力问题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分别向其上级主管机关请示共同协商解决。
三、公证机关按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项的规定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人民法院应当切实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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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和《呼伦贝尔市行政服务中心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和《呼伦贝尔市行政服务中心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政办发[2003]3号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现将《呼伦贝尔市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和《呼伦贝尔市行政服务中心服务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呼伦贝尔市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为规范行政服务中心(大厅)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管理,提高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根据呼伦贝尔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进驻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条件 (一)进驻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必须是部门和单位机关的工作人员。如多数审批项目属于本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确需抽调下属事业单位人员进驻服务窗口工作的,经审查同意可以抽调。 (二)进驻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必须是在本部门和单位工作3年以上的正式干部,是本部门和单位确定的业务骨干,业务素质强,熟悉部门和单位所设窗口业务,具有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其中至少有一名工作人员能熟练操作计算机。 (三)进驻服务窗口工作人员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政治思想素质高、,敬业精神好,抽调干部尽可能年轻化。 二、选派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程序 (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于每年10月30日前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填报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申请表(附后)。 (二)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有关部门和单位进驻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申请表后,进行综合考察,提出是否同意进驻服务窗口的明确意见。 (三)进驻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经审核同意确定后,派出部门和单位应提前安排其到本部门和单位审批项目涉及到的相关科室熟悉业务,到服务窗口了解审批事项的运行程序和工作制度,使之能较全面地熟悉和掌握本部门和单位的审批业务。 三、进驻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限和要求 (一)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实行轮岗制,工作时限一般为一定一年。每个单位服务窗口要确定2名工作人员,其中要确定一名服务窗口负责人。 (二)因特殊原因,派出单位中途需要更换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或临时顶岗换人时,应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更换。 (三)服务窗口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或有违规违纪现象,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换人要求时,派出单位应及时更换工作人员。 四、进驻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待遇 。 进驻服务窗口工作的人员人事关系不变,身份性质不变,享受原部门和单位工资福利待遇。 五、进驻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考核管理 (一)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工作满一年的,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对其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出具鉴定并送达派出部门和单位,进入个人档案,作为干部使用和晋升的依据。 (二)派出部门和单位在评定职称或晋升职务时,要优先考虑被评为优秀等次的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在机构改革时,要优先安排好服务窗口工作人员。 六、本办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呼伦贝尔市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申请表
┌─────┬───┬────┬─────┬──┬───┬──┬───┬──────┐ │ 姓 │性 │ 出 生│ 毕业院校│ 党│ 参加│ │ │ │ │ 名 │别 │ 年月 │ 及学历 │ │ 工作│ 职│ 联系│ │ │ │ │ │ │ 团│ 时间│ 务│ 电话│ 昭 │ │ │ │ │ │ │ │ │ │ / │ │ │ │ │ │ │ │ │ │ 片 │ ├─────┼───┼────┼─────┼──┼───┼──┼───┤ │ │ │ │ │ │ │ │ │ │ │ ├─────┼───┴────┴─────┴──┴───┴──┴───┴──────┤ │ 在单 │ │ │ 位负 │ │ │ 责的 │ │ │ 主要 │ │ │ 工作 │ │ ├─────┼───────────────────────────────────┤ │ 现实表 │ │ │ 现及近 │ │ │ │ │ │ 两年考 │ │ │ │ │ │ 评结果 │ │ │ │ │ ├─────┼───────────────────────────────────┤ │所在部 │ │ │门和单 │ │ │位意见 │ │ │ │ 年 月 日 │ ├─────┼───────────────────────────────────┤ │市行.政服│ │ │务中心管 │ │ │理委员会 │ │ │办公室 │ │ │ 意见 │ 年 月 日 │ ├─────┼───────────────────────────────────┤ │ 备注 │ │ └─────┴───────────────────────────────────┘
呼伦贝尔市行政服务中心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服务中心(大厅)服务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呼伦贝尔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大厅)的服务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项目,是指现行的各项市级行政审批、核发证照、审核上报以及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行政行为。 第四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服务项目的确定、调:整和协调、管理。 第五条 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大厅)的服务项目依照“合法、合理、便民、配套”的原则确定。 (一)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大厅)的服务项目,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二)办事程序的设定应包括项目办理的全部过程。 (三)申报材料应包括项目办理过程中法定的必不可少的材料和依据。 (四)承诺时限应在法定的期限内根据项目办理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缩减。 (五)项目的收费须提供合法、有效的收费文件和许可证。 第六条 服务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一)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窗口单位、开办行政服务中心(大厅)的部门和单位依法设立、取消或部门和单位间,调整、变更服务项目,应及时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二)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窗口单位、开办行政服务中心(大厅)的部门和单位均可根据服务项目运作的实际情况,提出调整和改进的意见。 (三)调整和改进的服务项目,须经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七条 服务项目确定、调整、变更,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制定相应的运作程序和工作制度,严格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运作程序和工作制度须经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 服务项目实行“审批内容、办事程序、审批依据、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公开。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窗口单位、开办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单位要将“六公开”内容制成活页资料,为服务对象提供热情周到的咨询服务,回答咨询时必须一次性告知。 第九条 服务项目实行“一厅式”服务、“一站式”办理。 (一)各项服务项目均应按“能进则进、一事一地”的要求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办理,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大厅)的服务项目,各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另行受理,对外实行一个窗口。 (二)服务项目的受理、审核、缴费、核发证照、批准文件、转报等环节,均须在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内办理。在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内确实无法办理的,由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全过程运转,按承诺期限办结并答复。暂未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的部门和单位,涉及到本部门和单位的服务项目,由确定的具体经办科室和人员负责全过程运转,按要求办理并答复。 (三)依法调整项目收费及变动相关手续,应报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服务项目公布为免费的,一律不得收费。 第十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窗口单位、开办行政服务中心 (大厅)的部门和单位,须根据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大厅)的服务项目的运作要求,对内部科室之间、内部科室与服务窗口之间的职责分工和权限做必要的调整,衔接好相互间的工作。按照“充分授权、既受又理’’的要求,须授予窗口和工作人员充分的审批权。 第十一条 为方便服务窗口工作,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窗口单位、开办行政服务中心(大厅)部门和单位须刻制和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


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中央在京单位,军事部门,大专院校:
为加强对北京市外出就业人员的管理,根据劳动部《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58号)及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1.《北京市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管理办法。
2.北京市外出就业人员登记表。

附1:《北京市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外出就业人员的管理,根据劳动部《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1994〕458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本市户口的人员到外地工作均需取得《北京市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
第三条 北京市劳动局是登记卡的管理机关,负责《登记卡》的管理、监督、检查。
第四条 《登记卡》由北京市劳动局统一印制,由市、区、县劳动局委托的单位签发。
第五条 本市人员外出就业,须持下列材料到本人户口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申领《登记卡》。
(一)本市城镇失业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求职证》。
(二)本市农村外出人员,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及乡镇政府出具的同意外出证明。
(三)本市在职人员在劳动合同期内外出就业的,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单位同意外出就业证明。
(四)档案关系在各职业介绍机构的人员,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以及存档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
第六条 各区、县劳动局对本市外出人员的有关材料审核无误后,填写《外出就业登记表》(样式附后),发给《登记卡》。对城镇失业人员收回《求职证》。
第七条 《登记卡》为长方形卡片,底色为黄色,上印“北京市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登记卡》每人一卡,加盖发卡机构印章有效。
第八条 《登记卡》实行年检制度,每年由市、区、县劳动局委托的单位进行年检注册。
第九条 《登记卡》不得伪造,涂改和转让。如有遗失,凭《居民身份证》及有关证明到原发证单位补办。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2:北京市外出就业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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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
| 住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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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号 | | 学历 | | 是否城镇户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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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职证号 | | 下岗待工证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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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档案所在单位 | |
|--------|------------------------------|
| 拟去往何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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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技能状况 | 初 | 中 | 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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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 年 月 日



199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