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税发[2009]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1993年底以来发布的有关消费税政策及征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清单通知如下:
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4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06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1995〕13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国税发〔1998〕12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8〕524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1999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发〔1999〕103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0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0〕793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1999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0〕1134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1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1〕572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0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1〕694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1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2〕745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2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2〕747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78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佐料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7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天然气分离的混合轻烃为原料加工溶剂油暂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978号)
二、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7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条,第八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4号)第一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税函〔1997〕306号)问题8。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3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49号)第五条第二款。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69号)第一条。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文件附件3、附件4。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救灾防病工作预案(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救灾防病工作预案(试行)》的通知
娄政办发〔200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娄底市救灾防病工作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娄底市救灾防病工作预案(试行)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目的
为预防、控制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的疾病流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全国救灾防病预案》及《湖南省救灾防病工作预案(试行)》,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因自然灾害导致的疾病发生、流行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三、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受灾地区疾病的监测,及时发现灾后常见多发性疾病,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疾病发生,控制疾病流行。
(二)及时处置
灾情发生后,一旦发生疫情,各级政府应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
(三)依法管理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履行救灾防病职责,依法采取防治措施,控制疾病发生和流行。
第二部分 组织指挥与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救灾防病工作的领导,成立救灾防病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一协调、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的救灾防病工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做好救灾防病的应急处置工作。要组织督查队伍,对基层救灾防病工作及时督查。凡因工作失职造成疾病流行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部门职责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救灾防病技术方案;加强疫情监测,及时报送与公布疫情信息;开展灾区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和消毒产品的监督管理;组建技术咨询专家组、防疫和医疗救护应急处置队;购置、储备和发放救灾防病药械。
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和落实救灾防病所需经费,监督指导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建设部门:负责城镇供水设施的修复。
城管部门:负责环境卫生设施和垃圾、粪便、禽兽尸体等的清理。
环保部门:负责灾后环境特别是水源的保护,对水源和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处理。
经贸部门:负责救灾防病物资和药品的生产、储备、供应。
药监部门:负责对防病治病药品的质量监管。
教育部门:负责落实学校、托幼机构的卫生防病措施,做好健康教育工作。
农业、水利部门:负责提供灾情信息,做好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家畜家禽的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灾区治安管理,配合卫生部门实施强制隔离措施,搞好疫点、疫区现场封锁;搞好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
交通、铁路部门:优先安排救灾防病物资及医疗防疫人员的运送,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对疫区的封锁、交通管制和检疫。
民政部门:负责对灾民的安置和管理。
广播电视部门和新闻单位:宣传党和政府对救灾防病的方针政策,宣传军民救灾防病的典型事迹,普及卫生防病知识。
爱卫会:动员和组织群众开展以清理环境和消毒、杀虫、灭鼠为主要内容的爱国卫生运动。
三、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1、各级政府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将救灾防病所需的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级要从财政拨给民政部门的救灾款和民政部门接受的募捐款中安排不低于5%的资金用于防病救灾,各级民政、医药等部门接受的捐赠药品要转给卫生部门统筹安排。
2、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灾后的恢复重建工作,应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予以优先安排,以保证防病治病工作的正常进行。
3、各级政府要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检验检测设备,提高监测能力。
4、严格救灾防病经费、物资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决不允许贪污或挪作他用。同级审计、监察部门要进行跟踪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严肃处理。
(二)物资保障
1、各级政府应根据历年灾情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储备救灾防病药品。
2、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要搞好救灾防病药品的供应,灾区急需的物资和药品短期内无法解决的,请求上一级相关部门支持解决。
3、充分发挥各级红十字会和慈善机构的作用,积极组织发动社会募捐和争取国际援助。
(三)法律保障
救灾防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参加救灾防病的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学习培训,了解有关救灾防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做好救灾防病工作。
第三部分 疾病监测与预防控制
一、疾病监测与报告
(一)收集救灾防病相关信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收集救灾防病各类信息,包括灾情范围、受灾人数、救灾防病能力、急需寻求的援助、疫情隐患等情况。
(二)加强疾病监测。对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出血热、钩体病、乙脑、疟疾、急性眼结膜炎、皮肤感染症、感染性腹泻、感冒、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食物中毒、有毒有害化学品中毒和其他要求报告的疾病进行监测。
(三)疫情报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根据国家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报告时限和频度报告。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系统”报告监测疾病的发生情况,同时电话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二、疾病预防与控制
(一)疾病预防
1、灾情发生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调查,对灾害进行卫生学评估,预测可能发生的疫情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采取预防措施。
2、抓好水源保护和饮水消毒,确保水源和饮用水的卫生质量,教育动员群众喝开水。洪水退后,及时组织对分散式和集中式饮用水和供水设施进行检修清理消毒,定期进行水质检验。
3、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加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做好灾区食品卫生工作,及时销毁腐败变质食品,防止发生食物中毒事故。
4、在灾区人群集中的地方,重点做好灾民居住场所消毒,垃圾、粪便等废弃物的处理,蚊蝇老鼠的杀灭工作。
(二)疾病控制
1、各级疾病控制机构要成立3支以上由流行病学、微生物检验、理化检验、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学专家组成的救灾防病机动队。疫情发生后,救灾防病机动队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采取控制措施。
2、及早发现和检出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及病原携带者,对灾区的家畜和家养动物进行检查,对进出灾区的人员开展针对性的检诊,防止疫情的传播。
3、对灾区重点人群和高危人群实施针对性的免疫预防接种,同时加强常规计划免疫接种,确保不出现免疫空白。
4、非灾区要开展重点传染病的监测,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疫情监测,防止疫情扩散。
第四部分 医疗救治
一、救治组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调度,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医疗救治,县以上医疗机构应成立3支以上医疗救护队。当灾情波及面广时,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协同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救护工作。
二、实施内容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灾前对医疗救护队开展急救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培训,组织救灾防病应急演习。灾害发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巡回医疗,卫生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带队深入灾区救灾防病,医疗救护队在接到指令后迅速开赴灾区。
(二)各级医疗单位要分开设立肠道门诊和发热门诊,严格实行首诊负责制,认真接诊治疗病人,对疑似传染病病人,应仔细询问流行病学史,详细检查记录,及时报告疫情,并按规定做好病人的隔离和处置。
第五部分 群防群控
一、加强宣传教育。各地要充分利用宣传手段和传播媒介,做好卫生防病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和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救灾防病工作,使群众掌握简便易行的卫生防病知识,增强自我防护能力。
二、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县(市、区)政府要充分发挥灾区乡镇、村民委员会和街道、居民委员会的作用,调动其工作积极性,确定专门人员,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掌握辖区内居民的健康状况,发现疫情及时报告,并组织开展救灾防病工作。
三、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组织灾区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开展灾后环境清理、消毒、杀虫、灭鼠工作。提高人民群众自我防护意识,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