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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05:57:22  浏览:80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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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废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
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福利企业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企业,是指为安置残疾人员就业而兴办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员,是指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视力、听力、语言、肢体、智力残疾者。
第四条 鼓励兴办社会福利企业,多渠道安置残疾人就业。对社会福利企业实行保护和扶持政策。
第五条 社会福利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民政、工商、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工商、财政、税务等部门和银行应当密切配合。
第七条 社会福利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安置残疾人员(一名盲人按两名残疾人员计算)达到生产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含百分之十)以上;
(二)非生产人员的比例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二;
(三)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市场需求,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经营;
(四)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
第八条 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申请书和残疾人在指定医院的体检表,到所在区、县(市)民政部门办理《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第九条 社会福利企业合并、分立、迁移、歇业,应当经所在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社会福利企业终止生产经营后,由所在区、县(市)民政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进行清算。
第十一条 社会福利企业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享受减免税照顾。
第十二条 银行对社会福利企业应当优先贷款。贷款利率,按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规定的优惠利率执行。
第十三条 社会福利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厂房和职工住宅,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商业网点建设费。
第十四条 城镇社会福利企业新增用电,收费标准为每千瓦一千三百元。
乡镇社会福利企业新增用电的收费标准和付款办法,按《哈尔滨市发展乡镇企业的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社会福利企业免交的税金,百分之六上缴区、县(市)民政部门,百分之四上缴市民政部门,做为市和区、县(市)社会福利企业发展基金。市社会福利企业发展基金,由区、县(市)民政部门代收代缴。
第十六条 社会福利企业的主办单位,可从社会福利企业的税后利润中提取百分之三十,主要用于社会福利企业的新建、改建、技术改造项目和新产品试制。
第十七条 区、县(市)民政部门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机构,可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向社会福利企业收取管理费,并从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百分之十五上缴市民政部门的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机构,用于扶持社会福利企业和正常管理经费开支。
社会福利企业管理费,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由市审计部门定期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社会福利企业的税后利润,由企业自主支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社会福利企业摊派各种费用。
第十九条 社会福利企业应当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企业承担部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残疾职工承担部分,在企业公益金中列支;非残疾职工承担部分,由个人负担。
第二十条 市、区、县(市)民政部门管理社会福利企业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
(二)制订社会福利企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核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并会同税务部门进行年检认定。
(四)管理和指导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提供服务。
(五)负责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管理社会福利企业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遵纪守法、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社会福利企业,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对违反本办法向社会福利企业滥摊派的,由财政、审计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社会福利企业兼并亏损和微利企业,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的比例,经税务部门批准,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减免税照顾。
第二十四条 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优惠待遇,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一九九O年七月十二日发布的《哈尔滨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994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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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含有“油田”字样企业名称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加强对含有“油田”字样企业名称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一些企业未经油气田企业的同意,冒用油田名义,擅自使用含有“油田”字样的企业名称,损害了油气田企业的声誉,干扰了油气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加强对含有“油田”字样企业名称的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对申请使用含“××油田”字样企业名称的,应要求其提交该油气田企业同意的文件,登记主管机关方可予以审核登记;未经同意的,一律不得在企业名称中含有“××油田”字样。
二、对已登记注册的使用含“××油田”字样企业名称的,如果油气田企业提出异议,登记主管机关应通知其变更名称,并不得在名称中含有“××油田”字样。
三、对其他使用含“油田”字样企业名称的,所用“油田”字样应该是企业名称中行业或经营特点部分的内容,且应当与该企业经营范围一致。不符合以上情况的,不得在名称中含有“油田”字样。对这类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引起公众误认的,应予以纠正。
请将本通知转发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关于请求对带有“油田”字样的企业名称进行清理整顿的报告》

(97)中油体改字第162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总公司所属21个油气田企业,注册名称多为“××石油管理(勘探)局”。但长期以来,在国内外一些正式或非正式场合以及文件、刊物上,都习惯地将油气田企业按地质地理名称称之为“××油田”,这种习惯称谓已为社会公众所知。
近年来,在油气田企业所在地区出现了许多带有“油田”字样的经营性机构,或名不副实,或与油气田企业无直接关系。1996年,仅辽河石油勘探局所在的辽宁省盘锦市就有这样的经营性机构186家。这些带有“油田”字样的经营性机构,因与油气田企业设立的经营性机构名称
重叠,对外招揽生意时,被误认为是油气田企业所属机构;发生经济纠纷时,油气田企业往往被索偿甚至被诉。例如,盘锦市一家与辽河石油勘探局无任何关系的“辽河油田金丰石油化工厂”,在发生经济纠纷时,对方当事人就曾向辽河石油勘探局提出赔偿请求。河南省濮阳市中级法院在
审理一起经济纠纷案件时,因被诉方名称中带有“油田”字样,误将中原石油勘探局作为被告通知应诉,后经中原油田多次解释才得以解脱。另有少数不法分子假借“油田”名义进行经济诈骗活动。例如,洛阳某厂一退休职工,以“中原油田郑州石油天然气公司”的名义无照经营,先后骗
取定金500多万元。此类案件在其他各油气田企业也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油气田企业的声誉,干扰了油气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鉴于上述情况,为保证油气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国有企业的声誉、信誉及合法权益,特提出以下请求:
1、建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文通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特别是油气田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带有“油田”字样的企业名称进行清理整顿。对名不副实或与油气田企业无直接关系的,责令其限期变更名称或予以注销;在清理过程中发现有诈骗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
理。
2、将“××油田”作为油气田企业的从属名称在工商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加以保护。
3、今后企业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核带有“油田”字样的企业名称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与油气田企业关系的证明,以便从源头上避免滥用“油田”名称。
特此报告,请予支持。



1997年5月22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房屋租赁管理体制的通知

深圳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房屋租赁管理体制的通知
深圳人民政府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房地产市场的集中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市区两个积极性,经研究,决定对市房屋租赁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福田、罗湖、南山、宝安、龙岗等五个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及其下设的房屋租赁管理站,受市规划国土部门和所在区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市管为主,业务上由市规划国土局派驻各区的国土分局直接领导,行政上接受所在区政府的领导。
(一)区租赁办以及下属租赁管理站的机构编制由市负责,区租赁办负责人的调配和任免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征求所在区的意见后,按权限和程序办理。除负责人以外的其他人员的调配管理,全体人员工资福利、党团关系及有关行政工作由区负责。
(二)房屋租赁系统政策法规、收费标准、人员培训等统一由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
(三)房屋租赁管理费除用于租赁系统的业务经费及三级管理人员经费开支外,其余全部上缴所在区财政。各区的租赁办要积极配合所在区做好与房屋租赁相关的流动人口、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环境卫生等各项综合治理工作。
二、有关市、区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的安排,仍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深编〔1994〕44号文执行。
三、为了市规划国土部门对房地产市场的集中统一管理,避免因职能交叉造成混乱,罗湖区、南山区所设房管局予以撤销,按市编委《关于罗湖(南山)区机构改革方案的批复》执行,恢复区住宅局;福田区所设的房屋租赁管理局予以撤销。



199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