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规范期刊刊名标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6:15:56  浏览:83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规范期刊刊名标识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关于规范期刊刊名标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各部门期刊管理部门,总政宣传部:
近些年来,随着期刊出版的发展繁荣,期刊在出版形式、设计装帧等方面,都有了很大进步,这对于改进和提高期刊出版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最近一段时间,一些期刊封面上的刊名、副标、要目比较混乱,甚至影响了期刊名称的辩认。这种情况,违反了期刊出版的管理规定。为了加强期刊管理,现就进一步规范期刊刊名标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期刊使用的名称必须与期刊出版许可证上注册登记的名称相符,不得擅自改变或变相改变已注册的名称。
二、期刊封面除使用已经注册登记的中文名称外,可印有准确翻译并经注册登记的英文或其他外文名称,但必须明显小于中文名称。
三、未经新闻出版署批准,不得以中文或外文将与其进行版权贸易的境外出版单位或其他机构的名称在期刊封面上刊出。
四、少数民族文字的期刊,应在封面上同时刊出汉文刊名。
五、每期期刊封面所用名称必须与所注册登记的名称完全一致。
六、期刊增刊不得在封面上使用副标识名称,增刊须刊印正刊名称并注明“增刊”字样。
七、期刊出版凡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还可建议其主管部门、主办单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用公款请客送礼、吃请受礼的规定

中共黑龙江省委等


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用公款请客送礼、吃请受礼的规定
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制止党政机关动用公款请客送礼、吃请受礼问题,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和省委、省政府已三令五申,但有些地方和部门仍然我行我素。有的慷公家之慨,借此拉关系,谋取个人或小单位私利;有的凭借手中掌管的人、财、物或审批项目权力以权谋私;有的一面变换手法请客
送礼、大吃大喝挥霍公款,又一面弄虚作假,请求财政补贴经费;有的巧立各种名目设宴招待,对到基层的各类检查团和工作组,往经济活动中强拉硬靠,并把大吃大喝费用拿到所属企业摊销;有的以试穿、试用、品尝为名索要新产品;有的直接向个体户或工商企业要吃要喝,甚至不择手
段勒索钱物。有的借婚丧嫁娶之机,大操大办,大量接收钱物,等等。所有这些,不仅挥霍了国家的大量资财,损害了人民的利益,影响经济建设和改革的深入发展,而且破坏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声誉和威望,严重地腐蚀着党员和干部队伍,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为从根本上刹住这股歪
风,特做如下规定:
1、所有单位对省内上级党政机关来人,从省委书记、省长到一般工作人员,一律不准设宴招待。在餐桌、客房、会议室,不准免费摆放水果、香烟、饮料和其他食品,也不得馈赠纪念品、土特产品等。省委、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各市、地可规定客饭标准,执行中不得突破,也不
许派人陪餐。
2、党政干部下基层工作(包括经济主管部门到下属单位检查工作和各种检查团、组),不准要吃要喝,也不准以任何方式向下级索取礼品或暗示请客送礼。
3、各个部门特别是主管人、财、物和项目审批等实权部门和干部,要严格按规定办事,不得收受礼物,更不得利用手中特权索取财物或暗示对方请客送礼。基层单位也不得为了本部门、本单位获得某种利益,而向上级有关部门、有关人员送礼。
4、党政机关不得以低于当地价格向基层单位购买农副产品和好少新商品;基层单位也不得为上级部门或个人购买农副产品和好少新产品补贴差价。
5、党政干部不得接受下属单位以任何形式馈赠的钱和物。
6、党政干部不得借红白喜事、生日、子女就业、升学、参军之机大肆收取钱财或礼品。
7、党政机关不得向企事业单位摊派吃喝款。党政干部不得利用手中职权,违背财务规定,到所属基层单位和企业报销差旅费、高级滋补药品或其他物品等方面的钱款。各基层企事业单位也要严格执行财经制度,不得弄虚作假为上级机关或个人报销经费。
8、党政干部不得以试穿、试用、品尝等名义,接受或索取好少新商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属工作需要,亦不得接受超过规定额度之外的样品。展品要登记造册,专人保管,用后按规定价格出售,不得任意私分或送人。
9、各部门特别是工商、税务、公安、物价、电力、信贷、交通监理、食品检疫、计量等直接与基层企事业和个体工商户经济活动有联系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有关纪律规定,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坚决克服行业不正之风,不准倚仗职业特权要吃要喝、索取或变相索取财物。
10、党政机关在生产经营、技术交流、经济咨询等跨地区、跨行业、跨系统横向经济活动中,确实需要进行招待的,可参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地方国营、集体工商业正当经济活动与不正之风的若干政策界限的规定(试行)》执行,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今后,凡有违背上述规定的,如属初犯又情节较轻,对双方当事者除进行批评教育,经济上全部退赔外,还要在党的生活会或群众大会上做公开检查,报上级党纪政纪监察部门备案。对于明知故犯、屡教不改的,不但责令双方当事者公开检查,经济上加倍退赔,并要给予必要的党纪、
政纪处分,决不搞“下不为例”。对于用公款请客送礼出主意者、组织者和领导者,要加重处罚。对以招待不周或未送礼而不给办事,或利用手中职业特权直接勒索、卡脖子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从重处分,直至撤销领导职务、开除党籍或开除公职。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为了保证本规定贯彻落实,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包括省级机关领导班子成员,都要身体力行,为刹住请客送礼、吃请受礼的歪风做出表率。要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自上而下,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今后,出现违反规定请吃请喝、吃请受礼的问题,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
责任,还要追究本地、本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对此类问题不追不查的,对领导者要从重处理。
各级纪检部门和组织、审计、财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把住关口。各级纪检部门要督促检查各职能部门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及时查处违纪者。凡属督促检查不力,执纪不严的,要追究其责任。各级组织部门要把能否严格执行本规定,作为考核、作用干部的一个重要内容,对那
些一惯好吃好喝,屡教不改,或专门利用请客送礼投机钻营,利用职权卡脖子的干部不仅不能提拔重用,而且要调离或降职。确因考核不严而任用不当的,要追究组织部门失察的责任。各级审计部门要按国家审计署的有关规定,对党政机关财务支出实行严格的定期审计,提出处理意见。各
级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违反规定的请客送礼费用,无论谁花的,谁批的,都不予报销。如果领导干部强令报销,财会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向上级主管部门、纪检部门如实反映。各级领导干部要支持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履行职责,对坚持原则、敢于抵制请客送礼歪
风的财会人员要大力宣传,给予表彰奖励;对违章徇私,放弃职责的,轻者批评教育,重者要调离工作,不能晋升职称,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党纪、政纪处分。对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领导干部,要从严惩处。
要加强群众监督。群众发现领导机关、领导干部请客送礼、吃请受礼、或实权部门的工作人员借职权之便勒索卡油等问题,可直接向各级党政机关和纪检部门揭发检举。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管署名或匿名,也不管涉及到谁,都要认真追查。一经查实,对揭发检举人要给予表彰。对揭
发检举人打击报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本规定适用于省内所有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新闻单位。
本规定从八月十日起执行,过去凡有与本规定精神不符的,一律以本规定精神为准。各有关部门要据此制定相应的具体规定。




1987年7月24日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社会中介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文件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监管技装字[2001]40号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社会中介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1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主要职责之一是"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为了做好安全生产社会中介组织管理工作,规范安全生产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更有效地发挥安全生产社会中介组织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更好地为企业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的要求,原由国家经贸委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现已全部划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今后凡申请从事安全生产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和安全咨询(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除外,以下同)的社会中介组织,均须通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其授权机构进行资格认可后,方可开展安全生产相关服务工作;对其提供的服务统一归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安全生产社会中介组织资格认可管理办法,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另行制定。

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负责对所属范围内从事安全生产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和安全咨询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一次登记摸底,并于今年七月底前将登记表(表式见附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便重新审核资格与认证。

三、关于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机构的资格认可工作,按照国家经贸委安全[1999]500号文件的规定,并经国家经贸委批准,已取得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的单位,其资质继续有效,但须在原资历证书失效前(2001年12月31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其资格进行复审。

四、为保证社会中介组织对安全生产服务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新的社会中介组织资格认可管理办法和规定颁布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和监督管理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报告。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登记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名称   单位电话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单位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技术职称  
单位成立时间   相关部门批准或授权文号  
隶属关系      
 
业务范围

 
 
注册资本(万元)   单位总人数  
仪器设备数量(台/套)   人员构成:高级职称  
仪器设备价值(万元)   中级职称
 
建筑面积(平方米)   初级职称
 
房屋建筑价值(万元)   其他人员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备注(如有业绩或情况可在此说明)
 

 


 填表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