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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后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杜钢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2:51:41  浏览:93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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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后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2001年2月13日 16:04 杜钢建
  在信息时代,经济贸易的发展、企业商机的发现、消费者权益的实现、政府公共服务质量的提高等都离不开及时获取准确信息。信息公开和信息自由成为世贸规则的基本要求和各国政府规制改革的主导方向。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政府经济规制改革的重大挑战便是如何促进信息公开,确保企业和消费者的信息自由权。

  世贸规则对信息公开的要求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29个独立法律文件中,信息公开是贯穿于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要求。此项要求体现在世贸体制的如下原则中。

  1.非歧视贸易原则:《关贸总协定1994》中最著名的“最惠国待遇”条款(第一条)要求一成员向另一成员的产业所提供的待遇不能低于其他成员的产品所提供的待遇。所有成员一律平等并同等享受任何旨在减少贸易壁垒活动所带来的利益。这里的平等待遇和利益包括信息提供方面的平等享受的待遇和利益。《关贸总协定1994》第3条关于“国民待遇”的条款也要求信息提供的平等待遇。

  2?市场准入原则:世贸体制所要求的市场准入是有保障的、可预见的和不断扩大的市场准入。所谓有保障、可预见和不断扩大的市场准入就是强调市场准入的信息必须是公开的、持续的和具有约束性的。世贸成员国通过降低关税提供市场准入的承诺以及减少非关税壁垒的承诺都必须按减让时间表兑现。根据《关贸总协定1994》第28条,一旦承诺关税水平,在未与主要贸易伙伴进行补偿谈判前不得再提高。市场准入原则对有关信息的公开性、持续性和约束性的要求是非常明确的。
  3.促进公平竞争原则:此项原则体现在一系列旨在保护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规则体系中。例如《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在东京四合协议的基础上强调要确保技术规章和标准以及测试和证明程序不得造成不必要的贸易障碍。为了使各国出口商都能获得关于技术规章和标准以及合格评定程序的必要信息,世贸所有成员国政府都要建立国家信息咨询点。《进口许可程度协议》要求成员国向贸易商发布充分的信息,使其了解发放许可证的根据。为此各成员国须确立设置或变更许可程序的通告规则,并提供有关许可证申请审查的指导信息。此外,关于海关估价协议对进口货物申报价值的准确性提出的资料信息要求;装船前检验协议对检验方政府迅速公布适用国内法律和规章提出了要求;《原产地规则协议》要求原产地规则必须是公开的、透明的;《政府采购协议》要求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章、程序和行为必须是透明的、公开的,以避免不公平竞争等等。

  4.贸易自由化原则:世贸规则体系所要建立的是开放的贸易体制。它促进成员国实施贸易自由化改革。自由贸易政策应当允许货物、服务、生产性投入无限制地流通,减少政府不必要的规制,促使生产最优产品、采用最佳设计和制定最优价格,使企业和消费者获益。贸易自由化改革关键在于推行放松经济规制的运动,从而保证贸易的政策环境是宽松的和可预见的。国内法律、规章和实际做法都要符合贸易政策透明度条款的要求。

  信息公开的要求不仅体现在上述原则性规定中,而且在具体产业贸易领域都有特定的信息自由化要求。在农产品贸易领域,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协议要求进口国和出口国改善农产品市场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为此,协议在农产品市场准入的关税调节方面、在农产品国内支持措施总量限制方面、在农产品直接出口补贴方面等都有特定的信息公开要求。比如采取“绿箱”政策时须说明政府在研究、疾病防治、基础设施和食品安全等领域提供的服务和补贴的性质、类别、数量等。根据《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协议》,各国政府必须事先公告新颁布的或新修改的卫生和植物检疫规章并建立国家咨询点以提供有关信息。

  在纺织品和服装贸易领域,《纺织品和服务协议》要求《多种纤维协议》所允许的有关纺织品和服装的进口限制措施必须在四阶段期限内取消,而且有关毛涤、织物、纤维、纺织成品和服装在第一至第三阶段的每一阶段都必须有数量限制的减少说明。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还为进口国为防止进口产品剧增而遭受严重损失建立了过渡性保障机制。进口国在对纺织品和服装产业出口国因上述理由采取限制措施时必须提供有关证明信息。协议还设立专门条款以对付假报原产地和伪造官方文件等形式的规避承诺行为。此外,在纺织品和服装产品的市场准入方面等设有信息透明度条款要求。

  在服务贸易领域,《服务贸易总协定》的29条基本框架中有许多条款与信息公开相关。协定要求公布所有的法律和规章。由于政府规章对服务贸易的规制影响大,协议对有关规制的透明度和程序公正合理有明确要求。不仅所有规制性措施必须合理、客观、公正,而且各国政府还必须对实行规制所作的有关服务贸易的行政决定进行及时审查。信息公开的要求涉及金融服务、电讯服务、空运服务等诸多领域。

  为适应世贸规则关于信息公开和信息自由的要求,我国政府行政规制需要在程序和实体两方面进行大幅度改革。规制改革将成为我国政府行政改革面临的艰巨任务。

  国外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信息公开不仅是贸易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而且是当代各国政府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等全面发展方面保障公民权的一项基本义务。公民对政府和公共部门拥有的公共信息享有知情权。过去被认为属于政府情报不予公开的许多所谓“内部情报”或“保密情报”,如今已成为公民理应了解或知道的公共信息。

  在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方面,英国在光荣革命后就废除了亨利八世时制定的认可条例,确立议会议事录的自由出版制度和为出版而阅览公文书的权利制度。瑞典1766年制定的《出版自由法》规定公民为出版而阅览公文书的权利。根据瑞典的情报公开制度,公文书的公开机关包括政府行政机关、国会、法院、地方公共团体和教会会议等。

  在北欧,芬兰于1951年制定《公文书公开法》;丹麦于1970年制定《行政文书公开法》;挪威于1970年制定《行政公开法》。
  美国的情报公开制度由一系列法律构成。美国1966年制定的《情报自由法》对1946年《行政程序法》关于行政机关因公共利益和正当理由拒绝公开情报的原则进行了修正。根据《情报自由法》,政府文件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才是例外。在不公开的例外情况下,政府要有举证责任,且法院有权重新审理。1972年《咨询委员会法》规定联邦行政机关的咨询委员会的组织、文化和会议等必须公开。1976年制定的《阳光下的政府法》进一步规定合议制行政机关的会议必须公开,公众有权观察会议,取得会议情报。1974年制定的《稳私权法》旨在保护公民隐私权不受政府机关侵害,控制行政机关处理个人记录的行为,保护个人检阅关于自己的档案的权利。1996年《电子情报自由法》对电子情报的检索、公开、期限等问题都有具体规定。

  法国于1978年制定《行政文书公开法》。澳大利亚于1982年制定《情报自由法》。加拿大于1982年制定《情报自由法》。英国于1994年制定《政府情报公开实施报告》及其《解释方针》,开始推行情报公开制度。1999年英国议会通过情报公开法案。德国在欧共体的压力下于1994年制定《环境情报法》,规定环境情报公开。

  在亚洲,韩国于1996年制定《公共机关情报公开法》。该法于199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在此之前,地方公共团体已先后制定了许多情报公开条例。清州市议会于1991年制定《行政情报公开条例》,受到该市市长强烈反对。1992年经大法院判决该条例合法。此后,至1997年6月,245个地方公共团体有178个制定了情报公开条例。日本于1999年5月制定《关于行政机关保有的情报公开的法律》,简称“情报公开法”。日本的情报公开制定也是从地方上先搞起来的。从1982年4月山形县金山镇制定情报公开条例开始,至1988年3月,已有28个都道府县、93个市镇村制定了情报公开条例或纲要。

  上述各国情报公开法的内容一般涉及立法目的和基本概念的界定、请求权人的资格范围、实施机关、公开情报的内容、情报免除公开的范围、情报公开的程度、以及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等。当代国外情报公开立法的发展趋势表明保障公众知情权已成为政府的基本义务。

  我国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无论是根据世贸组织关于信息公开的要求,还是根据我国民主与法治的发展需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应当成为我国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在倡导行政公开原则、公开办事制度、行政机关政务公开、检察机关检务公开、审判机关审务公开等方面已经出现情报公开的发展趋势。尽快制定《情报公开法》应成为加入世贸后我国立法工作面临的迫切任务之一。

  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下形成的封锁信息和妨碍信息传播的许多观念和做法必须改革。过去在计划经济时代被认为属于“内部文件”、“内部材料”的所谓“内部情报”实际上许多都是应当向公众公开的。直到今天,法藏官府、密不可知的现象依然很严重。明明是应当向利益关系人和公众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却偏偏作为内部规则或内部材料对待。企业和公民在许多情况下不知道应当遵守何种规则,而此种规则又偏偏存在,且由政府机关内部掌握。为查明一份文件关于企业和公民利益的规则,往往要花费九牛二虎之力。像80年代初有人同外国人结婚遭到有关部门拒绝后到处查找有关规定而没有结果的现象在90年代的经济社会生活中并不罕见。不仅行政机关应当公开的规则往往得不到公开,甚至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形成的许多规则也是不对外公开的内部情报。至于政府会议的公开问题,人大会议代表发言记录的公开问题等更是谈不上。公民所在单位建立的关于公民个人的档案中究竟有些什么内容,只有从事人事组织工作的有关人员能看到,当事者本人通常一无所知,更谈不上当事者提出修改和补充的权利问题。企业在贸易经济活动中面临的政府信息欠缺和信息歧视的问题也是十分严重的。

  我国关于政府行为的立法空白太多。至今立法法还在审议中,行政程序法的制定还未开始,如果按现行立法规划,情报公开法还根本未予考虑。在此,笔者不得不再次呼吁有关部门应紧急重视情报公开法的制定问题,以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进一步保障企业和公民的知情权的发展要求。同时,加强法院对政府制定规则等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控制也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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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恢复办理《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恢复办理《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公安部决定恢复办理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上牌照手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应恢复签发《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为了加强对办理《证明书》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恢复签发的《证明书》是重新印制的,颜色和式样不变,《证明书》左下角增加了用紫光灯分辨的小轿车图形,编号和说明栏有所改变(样证附后)。1996年9月10日前签发的《证明书》仍然有效。
二、继续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办理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公字〔1995〕第145号)的规定。在办理《证明书》过程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明确责任,分级负责,严格把关。
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缉私部门罚没收入上交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第54号)的精神,各地要严格按文件规定执行。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自领取《证明书》以来的罚没收入的50%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交中央财政。特别是已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写过《上缴罚没收入保证函》的,要如数将罚没收入尽快上缴,否则一律不予签发《证明书》。
四、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证明书》时,要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填写好基础材料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办理《证明书》进行实质性审核,应认真审核案卷,并负责将罚没款上交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省级工商行政管理
局上报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同时核实罚没款按规定上交情况,然后签发《证明书》。
五、各级领导对办理《证明书》工作要严格把关,不得以任何借口放宽办理《证明书》的条件,不得弄虚作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不定期地对办理《证明书》的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移送纪检部门严肃处理。
六、请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按上缴比例、注明缉私罚没收入款项,及时汇入:
户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帐号:890560-92
开户行:工商银行北京南礼士路分理处
附件:样证(略)



1997年2月24日

关于印发自治区贯彻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工作方案及自治区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6〕168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贯彻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工作方案及自治区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贯彻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工作方案》和《自治区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自治区贯彻实施《全民科学素质
行动计划纲要》工作方案

为贯彻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以下简称《科学素质纲要》),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全民科学素质工作“政府推动,全民参与,提升素质,促进和谐”的指导方针,发挥政府的推动作用,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以重点人群科学素质行动带动全民科学素质的整体提高,积极推进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工作,形成比较完善的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组织实施、基础设施、条件保障、监测评估体系,逐步建立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长效机制,为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打下雄厚的人力资源基础。
二、“十一五”期间目标
到2010年,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有较大发展,全区公民科学素质明显提高,达到世界主要发达国家20世纪80年代末的水平。围绕公民科学素质建设最关键、最具基础性的问题,实现以下目标:
——促进科学发展观在全社会的树立和落实。重点宣传普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改善环境、安全生产、应急避险、健康生活、合理消费、循环经济等观念和知识,倡导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形成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
——以重点人群科学素质行动带动全民科学素质的整体提高。未成年人对科学的兴趣明显提高,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有较大增强;农牧民和城镇劳动人口的科学素质有显著提高,城乡居民科学素质水平差距逐步缩小;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科学素质在各类职业人群中位居前列。
——科学教育与培训、科普资源开发与共享、大众传媒科技传播能力、科普基础设施等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基础得到加强,公民提高自身科学素质的机会与途径明显增多。
三、组织实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06〕18号)要求,自治区成立了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全区《科学素质纲要》的贯彻实施工作。自治区主席助理靳诺任领导小组组长,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景海燕、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刘华、自治区科协党组书记、副主席李冀东、兵团副秘书长卢向东任副组长。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自治区发改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经贸委、人事厅、农业厅、林业厅、畜牧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电局、科协、文明办,中科院新疆分院,自治区社科院、农科院、畜科院、社科联、总工会、团委、妇联,新疆军区政治部,兵团科协等25个相关单位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贯彻实施《科学素质纲要》工作进行指导;研究制定实施工作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对各地、各部门的实施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科协,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科协党组副书记李君义同志兼任,副主任由自治区科协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提出贯彻实施《科学素质纲要》政策和措施的建议;督查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
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负责本地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工作。
四、任务及责任
全区贯彻实施《科学素质纲要》的主要任务及职责分解如下:
(一)未成年人科学素质行动
牵头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团委
责任单位:自治区科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妇联、科技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电局、文明办、社科联、社科院,中科院新疆分院,兵团科协。
(二)农民科学素质行动
牵头部门:自治区农业厅、科协
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畜牧厅、林业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电局、农科院、畜科院、总工会、团委、妇联、社科联,兵团科协。
(三)城镇劳动人口科学素质行动
牵头部门:自治区劳动保障厅、总工会
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经贸委、教育厅、科技厅、人事厅、文明办、广电局、社科院、团委、妇联、科协、社科联,军区政治部,中科院新疆分院,兵团科协。
(四)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行动
牵头部门: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
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科技厅、文明办、广电局、社科院、团委、妇联、科协、社科联,军区政治部,中科院新疆分院,兵团科协。
(五)科学教育与培训基础工程
牵头部门:自治区教育厅、人事厅
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自治区发改委、科技厅、农业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社科院、总工会、团委、妇联、科协、社科联,中科院新疆分院,兵团科协。
(六)科普资源开发与共享工程
牵头部门:自治区科协、科技厅
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农业厅、畜牧厅、林业厅、广电局、农科院、畜科院、社科院、社科联,中科院新疆分院,兵团科协。
(七)大众传媒科技传播能力建设工程
牵头部门: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责任单位:自治区广电局、文明办、教育厅、科技厅、农业厅、社科院、总工会、团委、妇联、科协,中科院新疆分院,兵团科协。
(八)科普基础设施工程
牵头部门:自治区科协
责任部门: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科技厅、教育厅、农业厅、畜牧厅、林业厅,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总工会、团委、妇联,中科院新疆分院,兵团科协。
(九)政策法规、队伍建设与监测评估
牵头部门:自治区科技厅
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自治区发改委、经贸委、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农业厅、畜牧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明办、林业厅、广电局、农科院、畜科院、社科院、总工会、团委、妇联、科协、社科联,军区政治部,中科院新疆分院,兵团科协。
五、工作方式与机制
《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难度高,关键在政府推动,核心在全民参与。
(一)加强领导,密切协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区《科学素质纲要》的贯彻实施工作,进行统一动员部署和检查监督。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范围积极开展工作,切实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资金到位。牵头部门按照本方案提出的主要任务和职责分工,会同责任单位研究制定可操作的具体工作方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外的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要结合本部门实际,积极参与实施工作。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负责领导和统筹安排本地的实施工作,将公民科学素质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之中,将组织实施《科学素质纲要》纳入政府议事日程,纳入业绩考核。
(二)突出重点,抓住关键
坚持以重点人群科学素质行动带动全民科学素质的整体提高;抓住科学教育这个关键环节,加强校内外资源整合力度;充分发挥大众传播媒体的作用;加强科普资源建设与共享,努力形成社会化大科普格局。针对提高公民科学素质的共性问题,每年确定一个工作主题,围绕主题开展工作。
(三)加大投入,健全队伍
结合《科普法》实施细则,出台具体政策措施,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工作队伍。
(四)广泛动员,全民参与
以全体公民为科学素质建设主体,发动全民参与《科学素质纲要》的实施。广泛开展宣传和社会动员,每年围绕主题系统设计全民参与的科普活动。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工作方案,多种方式动员全民参与。
(五)沟通协调,形成合力
加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与联系。建立部门联络员制度、情况通报制度等工作制度,及时反馈和沟通贯彻实施工作的进展情况。各成员单位间既分工明确,又协同配合,形成整体合力。搭建社会化工作平台,加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与社会各方面的协调,充分整合、利用现有各类资源。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及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实施工作,要与自治区整体实施工作保持一致,要加强所属各部门、单位和团体之间的横向联合,形成上下联通、左右协同的工作格局。
(六)检查监督,推动落实
加强督促检查和监测评估,建立动态协调机制。领导小组负责对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实施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各级地方政府对本地区实施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将检查监督情况及时报告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根据各地各部门的实际,研究并提出年度工作要点。
六、工作进度
“十一五”期间,实施《科学素质纲要》工作大体上分为启动实施、全面推动和评估总结三个阶段。三个阶段的工作不能截然分开,可以交叉进行。基本安排如下:
(一)启动实施阶段(2006年)
——建立领导机构,明确工作制度;
——分解任务,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工作方案;
——牵头单位会同责任单位研究制定“十一五”期间贯彻实施的总体工作方案,确定年度工作主题,系统设计全民参与的科普活动并组织实施;
——进行社会动员,开展系列宣传活动;
——指导和推动各地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开展政策、投入、队伍等相关保障措施的研究。
(二)全面推进阶段(2007—2009年)
——推进主要行动和基础工程,针对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提出并落实相关措施;
——落实政策、投入、队伍等相关保障条件;
——探索、研究加强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工作模式和有效机制,总结经验教训,指导各地及各部门推进实施工作;
——根据国务院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开展中期评估工作。
(三)评估总结阶段(2010年)
——继续推进实施工作;
——对“十一五”期间的贯彻实施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和表彰;
——研究制定“十二五”贯彻实施工作的阶段目标、任务和措施。
自治区全民科学素质
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为做好贯彻《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以下简称《科学素质纲要》)的组织实施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自治区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如下:
一、主要职责
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贯彻实施《科学素质纲要》工作进行指导;研究制定实施工作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对各地、各部门的实施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会议制度
领导小组实行全体会议和专题工作会议制度。
(一)全体会议
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由组长或组长委托的副组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1.研究部署《科学素质纲要》贯彻实施中的重要工作;
2.听取贯彻实施工作进展汇报;
3.审议贯彻实施工作中的重要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要问题。
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二次,组长、副组长可视工作需要临时提议召开。根据讨论的议题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列席会议。
(二)专题工作会议
领导小组专题工作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召集和主持。
专题工作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出席人员和会议内容由组长或副组长确定。
三、文件制度
为充分行使领导小组的职责,保证领导小组重要决策和重要会议精神得到及时贯彻执行,领导小组印发以下文件:
(一)领导小组会议纪要。
(二)组长在领导小组会议上的重要讲话。
(三)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中重要事项的通知或意见。
以领导小组名义印发的文件需经领导小组负责人签批。
四、督查制度
为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认真实施《科学素质纲要》,保证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建立督促检查制度。以简报形式发布工作信息、动态,推广先进经验;以通报形式对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表彰和批评;以督促检查方式对各地、各部门贯彻实施工作进行监督和推动。
以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编发的简报由办公室负责人签发。以领导小组名义印发的通报须经领导小组负责人签批。督促检查须经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通知和组织。
五、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科协。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提出贯彻实施《科学素质纲要》政策和措施的建议;督查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事项。
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成员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调整意见,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