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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治安联防队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0:24:38  浏览:96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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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治安联防队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政府


揭阳市治安联防队管理暂行办法

(二00三年四月二日揭阳市人民政府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治安联防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群众性自防自治作用,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根据《广东省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规定》及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治安联防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社会治安群防群治的有效方法,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项重要工作。治安联防队是群众性的治安组织,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辅助力量,从事维护公共秩序、控制社会面的工作。

第三条 治安联防队受当地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领导,在治安防范业务上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治安联防队的设置、职责、权限、经费保障



第四条 治安联防队的设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组建治安联防队。治安联防队的人数根据当地总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

(一)100000人以上且经济比较发达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治安联防队设置12至14人,经济欠发达的设置10至12人;50000人以上且经济比较发达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治安联防队设置10至12人,经济欠发达的设置8至10人;50000人以下且经济比较发达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治安联防队设置6至8人,经济欠发达的设置4至6人。乡镇(街道办事处)治安联防队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建后,移交所在地派出所管理;

(二)居(村)民委员会总人口10000人以上的,组建治安联防队10至15人;居(村)民委员会总人口5000人以上的,组建治安联防队8至10人;居(村)民委员会总人口5000人以下的,组建治安联防队6至8人。

第五条 治安联防队的职责

(一)协助公安机关向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二)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予以制止,对不服从教育或情节严重需要依法查处的,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治安巡逻,维护治安秩序;

(四)发生治安案件时,协助公安机关保护现场,查破案件,对现行违法犯罪人员,及时扭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协助有关部门清理收容流浪、乞讨的人员和精神病人;

(六)配合有关部门及时疏导和调解民间纠纷;

(七)及时了解和掌握社会治安情况,并向当地政府、居(村)



民委员会和公安机关反映群众对社会治安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八)热情解答群众的询问,帮助群众解决困难,为群众办好事。

第六条 治安联防队队长的职责

(一)在当地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的领导和派出所的指导下主持治安联防队全面工作;

(二)组织治安联防队员开展政治、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三)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队员履行职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定期分析辖区治安状况,提出对策和建议,及时向当地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和派出所领导汇报;

(五)做好治安联防队员的量化考核工作;

(六)完成当地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和派出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 治安联防队员的职责

(一) 队员在联防队领导的组织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负责指定责任区的治安防范工作;

(三)发现抢夺、抢劫、盗窃、强奸等现行犯罪嫌疑人,应

及时制止其违法犯罪行为,将其扭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保护看管好现场;

(四)发现打架斗殴案件应立即劝阻,若无法控制场面的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人员勘查打斗现场,收缴打斗工具,同时将重伤者送当地医院抢救;

(五)发现杀人、抢劫、盗窃等案件,应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协助做好勘查现场等工作;

(六)发现火灾,应及时扑救,转移易燃易爆物品,并立即报告“119”。

第八条 治安联防队的权限

(一)治安联防队不能行使公安机关的职权,但可协助公安机关执行公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有权劝阻、制止和批评教育,对各类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现场,负有保护现场和维护秩序的责任;

(二)协助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人员监视、控制、盘查,将现行违法犯罪人员扭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治安联防队进行盘查时,应针对特定可疑对象,不得上路设卡、全面盘查。遇有下列情况,治安联防队员有权进行盘查:

1、携带和运送可疑物品的;

2、以买卖物品为名走街串巷,形迹可疑的;

3、深夜三五成群游荡街头,形迹可疑的;

4、身带匕首、三棱刀等管制刀具或自制钢砂枪的;

5、其他形迹可疑需要盘查的。

(四)发现下列行为的人员,治安联防队员有权扭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1、携带来路不明物品的;

2、破坏公共设施的;

3、进行赌博、卖淫、传播淫秽物品和斗殴、抢夺、伤害、抢劫、强奸、涉毒等现行违法犯罪的;

4、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和犯罪嫌疑的。

第九条 治安联防队的经费保障

乡镇(街道办事处)组建的治安联防队,其经费由当地政府从财政渠道解决;居民委员会组建的治安联防队的经费,根据“谁受益谁出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向受益单位和个人统一收取,其标准必须经当地物价部门审定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村民委员会组建的治安联防队的经费,提交村民大会讨论,经多数村民同意后适度筹措。

居(村)民委员会组建的治安联防队的活动经费和经济报酬,实行“民筹公助”的办法,主要从受益单位和个人收取(筹措)的治安联防费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治安联防的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专项用于治安联防所需的各项开支,并定期结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 治安联防队员的聘用和管理



第十条 治安联防队员的聘用

(一)聘用原则:

1、统一标准、统一聘用程序、公开招聘,择优聘用;

2、把聘用条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3、对复员退伍军人、警校毕业生及对维护社会治安有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优先聘用。

(二)聘用条件:

1、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的公民;

2、身体健康,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4、经培训合格,取得《揭阳市治安联防队员资格证》。

(三)应聘者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

2、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

3、有效的学历或者荣誉证书;

4、其他有关证件。

(四)聘用程序:

1、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确定聘用人数;

2、张贴启事;

3、按规定程序和方案组织应聘人员参加面试和体检;

4、对经面试、体检合格人员,由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政审意

见后,属居(村)民委员会的治安联防队员,由居(村)民委员会批准聘用;属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治安联防队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聘用。

第十一条 治安联防队员的管理

(一)每月定期分析治安形势和治安联防工作存在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落实整改;

(二)每年组织一次培训,每月组织一次学习会,学习法律知识,进行纪律教育,增强遵纪守法的意识,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

(三)公安机关要对联防队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具体工作由基层派出所组织实施;

(四)对队员履行职责、遵守纪律等情况每月进行一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张榜公布。

第十二条 治安联防队纪律制度

(一)应积极支持、配合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阻碍,更不得抗拒;

(二)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发现其他组织或个人有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

(三)不得扣押他人的任何证件,包括身份证、暂住证、边境地区通行证、计划生育证明等,不得扣押他人的财物,发现可疑人员或可疑物品要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四)禁止擅自处理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或者劳动争议;

(五)不得无故离开工作岗位;

(六)不准打人、骂人、体罚和变相体罚他人,不准侮辱人格,不准刁难群众,文明执勤,礼貌待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七)不准包庇坏人,不准贪赃枉法,不准泄露秘密;

(八)执勤时要佩戴统一制作的治安联防执勤臂章,在进行盘查和扭送现行违法人员时,应出示联防队员证件;

(九)非工作需要不准进入卡拉OK厅、歌舞厅、桑拿按摩室等场所;

(十)对闹不团结、拉帮结派、诬告他人、打击报复的,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十一)严禁参与“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十二)严禁用公务车辆从事非执勤活动;

(十三)严禁酗酒闹事,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十四)严禁以权谋私、耍特权和索要他人财物,违者,予以辞退,并追回所索要的钱物。

第十三条 治安联防队员着装制度

(一)执勤时应穿着保安服装,保持着装严整,仪容端庄;

(二)值勤时不准披衣、敞怀卷袖、留胡子、长发、不准穿拖鞋、带项链、戒指、吃零食、吸烟。

第十四条 治安联防队员值班岗位制度

(一)必须按照指定的区域、路段和岗亭坚守岗位,巡逻执勤,做好治安防范工作;

(二)上班不准迟到、早退、不准闲谈和玩耍;

(三)对无故迟到、早退半小时以上的,按旷工处理;

(四)不准在上班时喝酒、看书报、听耳机、看电视、睡觉、串岗;

(五)路面巡逻岗点,应全天候有人在岗。

第十五条 治安联防队装备制度

(一)自卫藤棍、保安绳、报警笛等保安器材只限执勤时受到袭击或制服现行违法犯罪人员才能使用;

(二)自卫藤棍、保安绳、报警笛必须专人保管,执勤时领用,非因公损坏或丢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治安联防队奖罚制度

(一)对积极参加群众治安联防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二)对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案件,抓获案犯的治安联防队员,给予表扬或奖励;

(三)对违法乱纪的治安联防队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对奖励、辞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批准实施。

第十七条 治安联防队员在与违法犯罪人员作斗争中致伤、致残或死亡的,除给予奖励或记功外,所需要的治疗费、生活补助费和抚恤经费,可在收取的治安联防费中开支或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决。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揭阳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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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政办发〔2007〕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处,华侨投资区管委会,驻市中、区直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7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实际,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2007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市纪委全会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强行业作风建设,深入持久地开展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2007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主要任务
2007年纠风工作总的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对纠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继续在重点项目和难点问题上取得突破,大力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努力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一)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落实国务院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督促各部门切实履行投入和监管责任,确保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对农村中小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辅材料费、学具费、校服费、保险费、体检防疫费等代收费和存车费、热饭费、饮水费等服务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相应的合理支出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不得向学生收取。严格规范各类学校办学和收费行为。继续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加大对原有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力度,禁止公办学校假借办分校、实验学校名义,实则以民办运行机制收费的行为,依法规范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行为。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举办重点校、重点班;严禁以实验班等名义额外向学生收费;提倡勤俭办学,坚决纠正脱离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人民群众承受能力的盲目攀比,搞高标准、追求奢华的办学行为。取消义务教育择校收费问题。推进义务教育区域内均衡发展,切实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要对农民工子女采取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的收费政策,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进行接收。继续开展全市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加大对教育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并实施对政府教育经费拨付、各级各类学校经费收入及使用情况、收费行为的年度专项审计及审计公告制度。进一步清理和废止政府及部门自行制定的与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不相符的政策规定。落实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择校生人数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生计划的30%,现有比例低于此标准的不得提高,并要逐年降低择校生比例和择校收费标准。深入治理教辅材料过多过滥、向学生强行推销保险、有偿补课,以及其他加重学生经济负担等问题。继续开展创建教育收费示范县活动。对截留、挪用、挤占、平调教育经费和学校收费收入,开办“校中校”或搞“一校两制”,违规出台收费文件、面向学校的乱罚款、各种摊派,以及各种乱收费行为,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对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
(二)坚决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严格落实医院院长“一岗双责”制度。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严格医疗服务规范,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完善医疗服务评价体系,规范医院收支管理,改革不适当的经济激励机制,纠正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倾向。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继续办好惠民医院。加强医药价格监管,严格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加强对高值医用耗材价格的监管,对医疗器械价格进行实时监控。研究制定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改善医疗服务补偿结构,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开展医药价格重点检查,继续整顿医药价格秩序,重点查处政府降价药品、集中采购药品、医疗服务、医疗器械、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等方面的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积极开展价格服务进药店、进医院活动,促进企业和医院规范价格行为。积极推进社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基本用药定点生产和服务规范化。加快推进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建设,保证群众基本用药。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并不断扩大覆盖面。加强医疗保险定点监督检查,完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强化医疗保险第三方对医疗服务的监管。从源头上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严肃查处医疗机构乱收费和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严厉打击制售违法药品和医疗器械、非法行医和发布虚假违法医药广告行为。
(三)着力解决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切实做好维护农民利益工作。对落实中央支农惠农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坚决查处截留、挪用及克扣涉农补贴款等问题。对损害农民土地权益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切实解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落实、随意调整和收回农民承包地、强迫农民流转承包地、违法违规征收征用农民土地及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等问题。深入做好农民负担监管工作,规范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加强对涉及农民负担文件出台、项目公示的审核;继续在全市开展农资价格和涉农收费专项检查工作,加强对农业生产生活收费和村集体收费的监管,重点加强对农业灌溉水费电费、排涝排渍收费、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等的监管,从严查处在农民建房、殡葬、计划生育、身份证等方面的乱收费、乱罚款行为;强化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管,纠正违背农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和强行以资代劳等问题,并加强对筹集资金、劳务和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的规范管理,集中治理财务混乱村;开展对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乱收费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清理整顿。全面清理核实乡村债务,摸清底数,锁定旧债,制止发生新债。进一步纠正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经济管理活动中的各种不规范行为,建立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的长效机制。不得向乡镇下达招商引资指标,乡镇政府不得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不得举债搞建设。建立健全发生新债责任追究和乡村干部离任债务审计制度。对违反规定发生新债的乡村,严格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进一步落实和健全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深入贯彻执行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对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哄抬农资价格等坑农害农问题进行深入治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落实部门指导和属地管理责任制。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坚决纠正在新农村建设中不顾农民实际承受能力,不尊重农民意愿,盲目建设、强拆强建、强行要求农民配套出资出劳等加重农民负担、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
(四)集中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按照“全面清理、逐级负责、严格审核、大幅减少、统一规范”的原则,采取自上而下、条块结合的方法,坚决撤销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不符合实际需要的项目,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钱出物出工或以各种名目收费的项目,以开展活动为由违反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滥发钱物的项目。清理工作以政府部门和社团组织、行业协会,专门针对企业和采取收费方式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为重点,深入开展自查自纠,严格项目审核。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开通举报电话,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审核结果。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顶风上的典型案件予以通报和公开曝光。到今年7月底前,基本完成清理任务,实现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大幅减少、保留项目发挥积极作用、基层企业群众负担明显减轻的目标,推动政府部门转变职能,改进工作作风,为全面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奠定基础。
(五)继续做好其他纠风专项治理工作
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要坚决治理和纠正损害群众公路权益的不正之风,建立健全查处公路“三乱”快速反应机制,认真落实国务院纠风办等部门《关于取消公路基本无“三乱”地区资格的暂行办法》和《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纠风办关于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坚决纠正和查处以罚代纠、以罚代管及其他执法不规范问题,防止公路“三乱”反弹。严格执行涉及机动车的相关收费政策,解决机动车辆重复检验检测、重复收费问题;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管理,继续清理道路站点,撤并违规设置、已经到期和不符合间距要求的公路收费站点,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临时性检查站、林业部门调整和增设的检查站、公路“三乱”易发路段进行重点检查;全面推行交通行政综合执法和林业木材运输检查制度改革;规范道路交通标识和电子执法设备的设置和使用,努力从源头头上巩固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成果。要切实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改善鲜活农产品流通环境。
坚决纠正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的做法。各地各部门要对减免车辆通行费的机动车辆进行全面清理,摸清底数,逐一登记,凡不符合减免规定的机动车一律停止减免车辆通行费。同时,全面清理、集中收缴违规发放的各种车辆通行费减免卡,要依法规范、严格审核享受通行费减免待遇的车辆范围,并报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审批。对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或以减免车辆通行费作交易条件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要尽快理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体制,落实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加强市场监管,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提高从业人员服务水平,巩固出租汽车专项治理成果,逐步建立行业管理长效机制。要加大对出租汽车群体性事件的督查力度,严肃查处政府公务人员私养“黑车”、充当“保护伞”的案件,切实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
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等工作。要严格规范所有报刊征订发行行为,建立并严格执行乡镇、村级组织和农村中小学订阅报刊最高限额标准,从严查处摊派发行报刊问题。
(六)进一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各部门各行业要按照中央关于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推进政府政风建设的要求,进一步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强化对本系统的监管和指导责任,突出重点切实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问题。当前,特别要对超范围超标准公务接待、公款旅游、修建豪华办公楼等奢侈浪费之风,文山会海之风,搞脱离实际、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各种名目的节庆活动,伤害群众感情、漠视群众疾苦、损害群众利益,以及违背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的行为进行坚决制止和纠正。要继续开展“端正政风行风、优化发展环境”最佳最差单位评议活动,在上下联动,以下看上、全面评议的基础上,把民主评议与纠风专项治理相结合,集中开展对学校、医院的民主评议。通过评议,使行政执法部门做到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经济管理部门做到便民服务、简化手续,在解决群众办事难上见成效;公共服务部门做到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要继续办好“政风行风热线”,突出重点部门,关注热点问题,加强部门和行业的上下联动,在督办反馈和求实效上下功夫。
二、主要措施
今年纠风工作的任务繁重而艰巨,各部门要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抓落实、抓创新、抓成效,以扎扎实实的纠风工作成果迎接党的十七大的召开。
(一)加强领导,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把纠风工作作为反腐倡廉和改进作风的一项重点工作,摆上日程,细化任务,明确责任,迅速启动,狠抓落实,并加强对工作成效的考核。各级纠风工作机构要切实履行组织协调职责,加强指导和督查。要重视发挥纠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做到协调行动,综合治理。纠风专项治理各牵头单位,要根据纠风专项治理的任务要求,组织制定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将纠风专项治理的任务分解落实到基层和相关部门,并认真组织实施。各协作单位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提出落实纠风工作的具体意见,并与业务工作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市纠风办年底对6个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落实纠风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二)突出重点,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各部门要把治理教育乱收费、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解决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和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作为纠风专项治理的重点,切实加大工作力度,深入进行治理整顿。要把监督检查贯穿于各项工作的全过程。在治理教育乱收费方面,着重监督检查中央和自治区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的落实情况,地方政府履行投入和监管责任的情况,执行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的情况;在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方面,着重监督检查推行网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情况,规范医疗服务和价格的情况,推进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的情况,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及发布虚假医药广告的情况;在解决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方面,着重监督检查落实中央支农惠农政策的情况,整治损害农民土地权益问题的情况,深化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监管的情况,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哄抬农资价格等坑农害农行为的情况;在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方面,着重监督检查自查自纠是否认真彻底,撤销、合并、保留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把定期的普遍检查与经常性的明察暗访结合起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要坚持以查案促纠风,要把查处案件作为推动纠风工作的有力抓手,进一步拓宽案源,建立健全部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联合办案的机制,通过查处案件,切实达到加强监管、堵塞漏洞、完善机制、教育警示的目的。要从严查处以下方面的问题:对截留、挪用、挤占、平调教育经费和学校收费收入,开办“校中校”或搞“一校两制”,违规出台收费规定,向学校乱罚款、摊派,以及各种乱收费等行为;医疗机构乱收费、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收受回扣、红包和开单提成、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和医疗器械、非法行医、发布虚假违法医药广告行为;挪用、克扣涉农转移支付和粮食直补资金,巧立名目加重农民负担引发恶性案件和严重群体性事件的;擅自开展评比、达标活动,加重基层、企业负担或以评比、表彰、达标活动为名摊派或者变相摊派费用行为;对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或以减免车辆通行费作交易条件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中以罚代纠、只罚不纠和借执法为名谋取私利的;政府公务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私养“黑车”,或因监管不力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报刊发行中强行从公职人员特别是基层干部和中小学教师工资中扣留报刊订阅费的;乱收费、乱检查、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损害投资软环境的。凡是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都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有选择地进行公开曝光。
(三)注重预防,积极探索源头治理的有效办法。各部门要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对出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治理,防止成风。要加强正面教育,通过开展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党章和法纪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等,提高干部职工的党员意识、廉洁意识、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自觉抵御和纠正各种不正之风。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政策法规,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特别是纠风专项治理工作,要清理一项建立一项管得住的制度,巩固成果,防止反弹。要加强改革步伐,坚持以改革统揽纠风工作,从改革体制机制和解决利益驱动问题入手,逐步铲除不正之风滋生的土壤,建立纠正和防范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走出一条靠深化改革破解治理难题、用机制创新推进源头治理的新路子。
(四)加强沟通协调,做好信息反馈和宣传工作。各部门要加强信息综合、反馈和宣传工作,及时反映纠风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大力宣传取得的工作成效和先进典型,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市纠风办将依托市政府门户网站开辟《纠风工作》网页,各部门要及时报送工作动态。各牵头部门要在6月30日前将今年的工作方案和上半年工作情况、11月30日前将全年工作总结报市纠风办。
附件:2007年纠风专项治理责任分工表

2007年纠风专项治理责任分工表

治理项目 牵头部门 责任部门
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 教育局 纠风办、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 、新闻出版局
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工作 卫生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经委、财政局、监察局、纠风办
解决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工作 农业局 国土资源局、物价局、财政局、建规委、教育局、公安局、水利局、交通局、审计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人口计生委、民政局、广电局、卫生局、监察局、纠风办
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 监察局
纠风办 经委、国资委、编办、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
纠正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工作 交通局 桂中公路局、监察局、纠风办
治理公路“三乱”工作 交通局 公安局、林业局、农业局、畜牧水产局、财政局、物价局、监察局
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交通局 公安局、物价局、工商局、监察局 、纠风办
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工作 新闻出版局 财政局、物价局、农业局、经委、国资委、教育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人事局、邮政局、监察局
继续办好“政风行风热线” 纠风办
广电局 相关单位
开辟《纠风工作》网页 纠风办 市府办、相关单位





十堰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十堰市人民政府文件

十政发[1998]98号

十堰市人民政府印发《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
  《十堰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业经十堰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十堰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1998年10月15日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执法违法和错案的发生,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含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违法,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危害国家利益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的行为;本办法所称错案是指行政执法违法情节严重,并依法定程序撤销、纠正或应予撤销、
纠正的案件。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的追究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责任追究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错必究,
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责任追究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
机构对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的追究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承办案件受理工作;监
察、人事等部门依照职权做好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责任的追究工作。

              第二章 追究范围
  第六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行政执法
违法追究范围:
  (一)没有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或者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实施罚款、没收财物不使用法定部门印制的单据,违法自行收缴罚款,或者向行
政机关返还罚款的;
  (四)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给公民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
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五)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进行行政性收费的;
  (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七)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追究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因违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行政执法错案追究范围:
  (一)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的案件;
  (二)经复议机关撤销、改变或责令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
  (三)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并确认为错案的案件;
  (四)其他错案。

            第三章 责任
  第八条 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的个人责任依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的,追究该执法
人员的责任;
  (二)经审核、批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于案件承办人的过错导致审核人、批准人
失误发生行政执法违法或错案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由于审核人的过错导致批准人失误发
生行政执法违法或错案的,追究审核人的责任;由于批准人的过错发生行政执法违法或错案
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有过错的,同时追究承办人、审核人、
批准人的责任;
  (三)经集体讨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发生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负责人负主要责任,主张错误意见的其他人员负次要责任,主张正确意见的人员不负责任;
  (四)因有关人员干预导致发生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的,追究干预者的责任。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发生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纠正、
赔偿损失等处理,同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
分别作出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收回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辞退、免职、给予行政
处分,依法予以追偿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在行政执法违法或错案责任追究中,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徇私舞弊、玩
忽职守的,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受理与决定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追究案件的来源:
  (一) 行政相对人的申诉、控告;
  (二)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检举;
  (三) 行政机关认为需要进行追究的。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追究案件的受理管辖:
  (一)市人民政府受理在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县级人民政府上报的案件和所属
部门不宜处理的案件;
  (二)县级人民政府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所属部门不宜处理的案件;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受理本级机关和所属机关的案件。
  第十四条 受理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追究案件的机关应当自得知之日起10日内,分情况
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予立案;
  (二)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第十五条 追究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责任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结案, 有特殊
原因需要延长的,由行政首长审批。
  第十六条 经调查,行政执法违法或错案责任不成立的,应当撤销案件并告之被调查人、
举报人、被调查人所在机关及相关人员。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九、十条规定的处理措施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通报批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收回行政执法证,由被追究人员所在机关、上
级行政机关或政府法制机构依照监督权限决定;
  (二)调离执法岗位、辞退、免职,由被追究人员所在机关或任免机关依照管理权限决
定;
  (三)给予行政处分由被追究人员所在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决定。
  第十八条 被追究行政机关、责任人对追究责任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
日内,向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经过复审,并
在30日内作出答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十堰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