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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第一批调整由广州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实施的省级管理权限事项目录》、《广东省第一批向广州南沙新区开通“绿色通道”的省级管理事项目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21:56:26  浏览:92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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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第一批调整由广州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实施的省级管理权限事项目录》、《广东省第一批向广州南沙新区开通“绿色通道”的省级管理事项目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第一批调整由广州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实施的省级管理权限事项目录》、《广东省第一批向广州南沙新区开通“绿色通道”的省级管理事项目录》

粤府令第180号




  《广东省第一批调整由广州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实施的省级管理权限事项目录》、《广东省第一批向广州南沙新区开通“绿色通道”的省级管理事项目录》已经2012年10月1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2013年1月16日





广东省第一批调整由广州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实施的省级管理权限事项目录



    一、下放实施的省级管理事项(14项)
实施机关 序号 事项名称 备注
省发展改革委 1 省管权限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2 省管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3 省管权限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下放事项包括:涉及办理进口设备免征关税确认手续的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确认手续的技术改造项目。
4 省管权限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的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  
5 省管权限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6 省发展改革委已下放到广州市发展改革委的管理权限  
省经济和
信息化委 7 省管权限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  
8 省管权限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下放事项包括:涉及办理进口设备免征关税确认手续的项目。
省科技厅 9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10 港资、澳资或者中外合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省国土资源厅 11 省管权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 12 省管权限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省水利厅 13 大型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省工商局 14 企业(集团)冠省名登记 下放事项包括:受理、初审以及发放通知书环节。
    二、委托实施的省级管理事项(4项)
实施机关 序号 事项名称 备注
省发展改革委 1 省管权限的内资项目确认书核发 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仍由省政府统一管理,海关依省政府出具的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办理税收减免,其余日常管理项目委托南沙新区管理机构承担。
省财政厅 2 中外合作经营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  
省外经贸厅 3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资项目确认书核发 外资项目确认书仍由省政府统一出具,其余日常管理项目委托南沙新区管理机构承担。
省外专局 4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备注:下放或者委托至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的省级管理权限事项,在南沙新区管理机构未组建前,暂由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南沙区人民政府行使。



广东省第一批向广州南沙新区开通“绿色通道”的省级管理事项目录



实施机关 序号 事项名称 具体方式
省发展改革委
1 需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并转报国家审批或者核准的事项
除需广州市综合平衡的项目外,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初审后,直接报省发展改革委办理,同时抄送广州市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
省经济和
信息化委 2 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并报商务部审批的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事项 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直接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办理。
3 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核准 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直接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办理。
省教育厅 4 中外合作办学审批 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直接报省教育厅办理。
省科技厅 5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直接报省科技厅办理。
省财政厅 6 港澳人士在南沙新区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审批 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直接报省财政厅办理。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7 省级征地社会保障审批权限 参照目前顺德区的处理办法,对需报省级政府批准征地的,由南沙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对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直接由南沙新区上报相关材料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8 省管权限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农地转用审核 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直接报省国土资源厅办理。
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配合 9 需完善征收手续的改造方案审批 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直接报省国土资源厅办理。
省水利厅 10 省管权限河道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直接报省水利厅办理。
11 省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直接报省水利厅办理。
省林业厅 12 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审核 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直接报省林业厅办理。
13 省管权限的临时占用林业用地审批 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直接报省林业厅办理。
14 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采伐审批 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直接报省林业厅办理。
省外经贸厅 15 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独资、合资、合作形式新建、改造及经营电影院审批 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直接报省外经贸厅办理。
省广电局 16 《接收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审批 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直接报省广电局办理。
省海洋渔业局 17 省管权限的项目用海审批 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直接报省海洋渔业局办理。
省旅游局
省外经贸厅 18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南沙新区设立旅行社审批 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直接报省旅游局、外经贸厅审批。
省外专局 19 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 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初审后直接报省外专局办理。
省食品药品
监管局 20 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 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南沙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受理、材料审查和现场验收后,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进行核查和发证。
21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准(第二、第三类医疗器械)
22 药品经营(批发、零售连锁)许可证核准
23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准
  备注:事项中规定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直接报或者初审后直接报省直有关单位办理的,在南沙新区管理机构未组建前,暂由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南沙区人民政府直接报或者初审后直接报省直有关单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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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指数管理细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指数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各相关机构:

为加强上海证券交易所指数的运作和管理,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指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指数管理细则》,现予发布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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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指数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证券指数的运作和管理,根据《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上证系列指数及利用本所信息编制的其他证券指数。

上证系列指数,指本所编制或授权编制并发布的,名称中包含“上证”的证券指数,包括但不限于上证成份指数、上证综合指数、上证分类指数、上证基金指数、上证债券指数等。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决定上证系列指数的增设、变更和废止。

第三条 本所负责上证系列指数的研究设计、编制发布、宣传服务、经营等指数管理营运工作。根据需要,本所可授权其他机构(以下简称“本所授权机构”)承担上述工作。

第四条 编制上证系列指数可设立指数专家委员会,指数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指数编制方法和运作规则等相关事项进行咨询、评议。

第五条 本所或本所授权机构根据上证系列指数特点制定具体的指数编制方法,并可根据需要对指数编制方法进行调整。

上证系列指数编制方法及其调整应及时对外公告。

第六条 上证系列指数通过本所指定的通信传播系统及本所认可的其他系统或方式对外发布。

第七条 本所或本所授权机构应及时对外公布上证系列指数基本信息及其变更情况,并定期对外发布指数运行情况报告。

第八条 本所可要求本所授权机构报批或报备相关事项。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授权机构须事先报本所批准:

(一)调整上证系列指数编制方法;

(二)授权其他机构或个人使用上证系列指数开发指数相关衍生产品;

(三)调整上证系列指数使用许可收费标准;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利用本所交易信息编制指数,须经本所或本所授权机构许可,并签订相关使用许可协议。

未经本所或本所授权机构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本所信息编制指数。

第十条 上证系列指数的相关权益归本所所有,使用上证系列指数的实时值、成份股权重以及利用上证系列指数开发指数相关衍生产品等,须经本所或本所授权机构许可,并签订相关使用许可协议。

第十一条 本所和本所授权机构努力维护上证系列指数及其相关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但不承担因任何原因导致的指数及其相关数据中断、遗漏或者错误而给使用指数及其相关数据的机构或个人造成的损失。

对任何机构和个人因使用上证系列指数及其相关数据造成的损失,本所和本所授权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07年6月19日起实施。2004年7月8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指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开展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督查工作的通知

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开展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督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质检总局、国资委办公厅,国务院纠风办、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中国企业联合会:
  按照《关于2010年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运行〔2010〕291号)要求,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督查组,对部分地区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启动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一、督查内容
  (一)专项治理启动部署工作完成情况(包括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工作方案、工作部署等)。
  (二)自查自纠各项工作任务进展情况。
  (三)各地区、各部门存在的企业负担突出问题及专项治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四)发现和总结专项治理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
  二、组织安排
  督查工作拟于7月下旬开始,原则上8月底结束。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质检总局分别牵头组成5个督查组,每组由3-4人组成,组长由牵头单位局级领导同志担任,成员由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同志及中国企联维权工委有关专家组成。
  每组安排督查2-3个省,具体督查地区、时间和行程安排由各督查组提议并报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确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印发督查通知。督查组到地方开展工作,由各地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或减负办)组织安排。
  三、督查方式
  督查组将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地方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工作汇报。
  (二)查阅各地区、有关部门专项治理工作的相关文件资料。
  (三)走访企业、召开企业座谈会,听取反映和意见。
  (四)督查组与省级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交换意见。
  四、工作要求
  (一)各督查组牵头单位要认真负责,做好督查的组织和检查工作,确保检查取得切实成效。
  (二)各成员单位要及时选派人员参加督查工作。
  (三)检查工作结束后,各组提交督查情况报告。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检查工作情况交流会,请各组介绍督查情况。
   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10-68205294,传真电话:010-682052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