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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粗铅冶炼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划分方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58:57  浏览:93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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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粗铅冶炼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划分方法(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关于印发《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粗铅冶炼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划分方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粗铅冶炼行业是涉重金属行业,环境保护部、保监会于2013年1月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10号),提出将涉重金属行业纳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范围。为规范和指导粗铅冶炼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工作,推进粗铅冶炼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政策的实施,我部组织制定了《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粗铅冶炼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划分方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供你们在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中参考。

  附件: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粗铅冶炼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划分方法(试行)
http://www.mep.gov.cn/gkml/hbb/bwj/201304/W020130409548784240924.pdf


环境保护部

2013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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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视察、检查、调查活动的办法

黑龙江省鹤岗市人大常委会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视察、检查、调查活动的办法

(2004年9月29日鹤岗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组织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对政府、法院、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的执法和工作情况进行视察、检查、调查。必要时邀请本市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三条 视察、检查、调查的内容:

(一)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以及地方性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情况;

(二)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讨论的有关事项;

(四)议案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

(五)全市的重要工作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需要视察、检查、调查的事项。

第四条 视察、检查、调查应当制定明确、具体、便于操作的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当包括视察、检查、调查的指导思想、内容、时间、对象、范围、重点、方法、组织和要求等事项。工作方案由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办事机构提出,常委会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开展视察、检查、调查,可先将其内容通知“一府两院”,“一府两院”应认真做好准备,接受视察、检查、调查。县、区人大常委会必要时进行配合。

第六条 参加视察、检查、调查的人员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加视察、检查、调查活动。视察、检查、调查前,要围绕视察、检查、调查的内容了解有关情况和征求群众意见,学习与视察、检查、调查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掌握有关内容,为开展视察、检查、调查做好准备。

第七条 视察、检查、调查时,“一府两院”主管领导和部门主要领导应如实汇报工作、介绍情况、提供有关资料,陪同视察、检查、调查,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建议,自觉接受代表的监督。

第八条 视察、检查、调查采用听汇报、询问情况、召开座谈会、现场察看、明查暗访、随机抽查、调阅有关材料、走访群众和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在视察、检查、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向被视察、检查、调查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也可以向其主管部门反映,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凡属当地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由当地人大常委会转有关单位或部门研究处理。需要市级国家机关处理的问题,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办事机构进行归纳整理,提请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审议。审议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整理、转交并督促“一府两院”办理。办理结果向常委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作出书面汇报。

第十条 在视察、检查、调查中,代表需要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必须在要求的时间内约见。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认真接待、虚心听取代表反映的情况及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认真研究和办理。

第十一条 视察、检查、调查应当注重实效,提高视察、检查、调查的水平。视察、检查、调查时,应对所了解的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实事求是的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督促“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切实改进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第十二条 视察、检查、调查结束后,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办事机构应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写出视察、检查、调查情况报告。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副主任审阅后签发。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对所视察、检查、调查情况的评价,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改进工作的建议等,报告应力避与“一府两院”工作汇报重复或雷同。报告必须客观、真实,建议必须切实可行。

第十三条 组织视察、检查、调查时,应合理安排。轻车简从,深入实际,讲究实效,避免形式主义。

第十四条 配合上级人大常委会组织视察、检查、调查活动。

第十五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开展视察、检查、调查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浅议注重民事调解是创建和谐司法新路径

谷金成


  调解是法院解决民事纠纷人重要途径。以往仅注重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进行调解是不少法官的惯有思维,法院要大胆创新调解理念,规范调节机制,夯实调解措施,边探索边实践,才能走出一条深化民事调解工作、彻底化解矛盾纠纷的和谐司法之路。
  一、诉讼全过程均调解。要打破了以往,仅注重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进行调解的惯有思维,明确在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均可主持调解新思路,并明确可以在立案、庭前主持当事人调解。在明确调解应当贯穿整个民事诉讼即从立案,到审判全过程的同时,还要专门规定庭前调解的启动程序及具体要求,使庭前调解能发挥更加实际的作用。
  主要做法有:一是即立即调。案件立案时,双方当事人均到庭的,由审判员召集双方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当场送达调解书,最快时仅用15分钟结案。二是上门调解,对于不便到庭的当事人,法院一律上门调解,特别是对于社会关注或困难群体案件,立案时或立案后审判人员立即下到纠纷发生地或当事人所在地进行调解,实现了能动司法的理念。三是机动灵活、全面调解。凡是有利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方法,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违反公序良俗的,均大胆尝试调解,并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相邻关系纠纷、合伙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等案件均进行庭前调解。仅去年全年,我院适用此审判机制以来,调解结案率达95%以上,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扩大调解主持人和参与人的范围。围绕有利于实现调解这一目标,除承办法官外,根据案情需要和但是人的意见,人民陪审员、法官助理或书记员、未担任合议庭成员的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均可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还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以及但是人所在单位的负责人等协助调解。这些规定,一是缓解了法官少,案件多的审判压力;二是由于一些有威信对当事人由影响力的人参与调解,增强了调解的公信度,提高了调解成功率;三是加强了法官与当事人的沟通,开辟了法官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指导的新路子。
  三、规范行使调解释明权。调解中,法官通过适当的方式,让不明确的事项明确起来。在保守审判秘密的前提下,充分行使释明权,法官可以在当事人共同或单独在场时作下列释明:一是蒋调解与判决结案方式的风险和成本向当事人明示,鼓励当事人选择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二是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等情况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阐明适用法律,告知类似案件的结果,供当事人参照和预测,合理引导当事人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释明权的正确行使,可以让当事人对诉讼结果有一个正确的预期,从而对自己的民事权利作出恰当的处分,自愿地达成调解协议。


汤旺河区人民法院 谷金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