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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57:54  浏览:93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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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现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其小规模纳税人资格适用条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九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规定执行。
  二、提供应税服务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其小规模纳税人资格适用条件,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附件1)第三条第三款:“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规定执行。
  三、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四、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程序,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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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露天煤矿产生粉尘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4〕483号




关于露天煤矿产生粉尘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征收露天煤矿产生粉尘排污费有关问题的请示》(内环字〔2004〕44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露天煤矿产生煤粉尘的,应当缴纳排污费。

  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12条第一款规定:“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根据该规定,对露天煤矿在生产、堆放、破碎、装卸、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煤粉尘应当征收排污费。征收标准按照《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31号令)附表废气部分中“一般性粉尘”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关于煤粉尘排污量的核算方法。

  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九条规定:“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时,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核定;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进行核定。”根据该规定,在我局未制定统一的物料衡算方法前,可暂参照《排污申报登记实用手册》等技术手册,核定煤炭装卸、堆存过程中产生的扬尘等污染物排放量。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印发《东莞市LED照明应用示范工程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LED照明应用示范工程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0〕3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LED照明应用示范工程补贴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东莞市LED照明应用示范工程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节能减排和培育新兴产业工作,进一步加强LED照明产品示范应用,根据科技部关于实施“十城万盏”半导体(LED)照明示范工程试点要求和《东莞市推进LED产业发展与应用示范工作实施方案》、《东莞市半导体照明应用工程产品检测与评估方案》,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对纳入我市LED照明产品应用示范工程的灯具产品进行补贴的财政资金,在“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补贴项目的组织立项工作,市城管局负责补贴项目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拨付相关补贴资金。



第二章 补贴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财政补贴的对象是指镇街或非政府单位、企业组织实施的,并且实施期不超过1年的LED照明产品示范工程,包括道路、广场、地下停车场、隧道、办公楼、商业大厦等。市财政参与投入或已给予过资助的项目,不纳入本办法的补贴对象范围。

第五条 LED产品供应商及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要求:

(一)LED照明产品必须纳入“东莞市优先采购产品清单”。

(二)LED照明产品供应商及协议供货价格应该通过招标产生,镇街及下属单位组织实施的示范工程应该实行统一招标,并根据招标结果公示中标供应商、LED照明产品及其中标协议供货价格;非政府单位组织实施的示范工程的产品补贴价格标准参照近期政府示范工程中同类产品的中标协议供货价格,但不高于项目的实际供货价格。

(三)产品供应商提供的LED照明产品必须符合《关于加强路灯节电改造工程用灯质量监管意见的通知》、LED路灯广东省地方标准、CJJ45-2006《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及《“十城万盏”半导体照明试点示范工程LED道路照明产品技术规范》。

(四)产品供应商应当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履行约定的质量承诺(不少于3年);

第六条 示范工程完成后必须经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最少一个季度的检测和评估,评估合格后出具相关报告。



第三章 补贴标准与额度



第七条 每年选择重点区域分批实施相关示范工程,并给予补贴。对各镇街组织实施的LED照明产品示范工程并采购符合我市标准的LED照明产品,市财政按照经核定的LED灯具价格的10%给予补贴;非政府单位、企业参加示范工程并采购符合我市标准的LED照明产品,市财政按照经核定的LED灯具价格的30%给予补贴。

第八条 单项工程灯具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财政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单项工程灯具总额在1000万元到5000万元之间的,财政补贴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单项工程灯具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财政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章 补贴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LED照明产品示范工程补贴申请与审批。

(一)编制年度计划。每年11月前各镇街将下一年度拟组织实施的LED照明产品示范工程(包括政府工程和非政府工程)的具体情况(包括实施地点、安装的灯具数量、实施期限等)汇总后报市城管局,市城管局会同市科技局编制年度示范工程实施计划和资金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有关程序编入年度财政预算。原则上每个示范工程灯具总投资不少于50万元,其中路灯、隧道灯项目不少于200盏。

(二)补贴申请。已完成的示范工程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和评估合格后,由各实施单位登陆市科技局申报系统(http://www.dgstb.gov.cn)填写《LED照明产品示范工程补贴申请表》及提交相关附件,书面材料一式三份经市城管局审核同意后送市科技局业务受理窗口,每年3月和9月受理申请。

纳入年度示范工程实施计划的项目,超过实施期限半年仍未能完成的,市科技局不再受理其补贴申请。

(三)部门审核。市科技局会同市城管局对申请补贴的LED照明产品示范工程项目进行审核,确定拟补贴项目名单及额度,并送市财政局复核。

(四)项目审批。拟补贴项目由市科技局、市城管局上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后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城管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立项补贴通知。

第十条 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批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补贴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各组织实施单位:

(一)属镇(街)组织实施的示范工程,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划拨到镇(街)财政分局;

(二)属非政府单位、企业组织实施的示范工程,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划拨到所属镇(街)财政分局,再由镇(街)财政分局拨付到 有关单位,市直属的企业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



第五章 补贴监督



第十一条 列入示范工程的示范项目必须按照《东莞市半导体照明应用工程产品检测与评估方案》要求,加强示范项目的后续跟踪管理和检测工作。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一经发现,由市科技局、市城管局和市财政局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项目、追缴项目经费、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和将其及相关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科技局、城管局、财政局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