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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手足口病聚集性和暴发疫情处置工作规范(2012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7:58:37  浏览:94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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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手足口病聚集性和暴发疫情处置工作规范(2012版)》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手足口病聚集性和暴发疫情处置工作规范(2012版)》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12〕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特别是做好聚集性和暴发疫情的应对处置,保护人民群众特别是儿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部组织制定了《手足口病聚集性和暴发疫情处置工作规范(2012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手足口病聚集性和暴发疫情处置工作规范(2012版)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开展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手足口病聚集性和暴发疫情处置工作。

  第一条 聚集性疫情是指一周内,同一托幼机构或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以上,但不足10例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班级(或宿舍)发生2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个自然村/居委会发生3例及以上,但不足5例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家庭发生2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

  第二条 暴发疫情是指一周内,同一托幼机构或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个自然村/居委会发生5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

  第三条 医疗机构、托幼机构和小学等单位发现手足口病聚集性或暴发疫情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聚集性或暴发疫情报告,或在主动搜索或进行网络直报信息审核时,发现聚集性或暴发疫情时,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做好记录。

  经核实确认的暴发疫情,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相关信息的报告。

  第四条 发生聚集性疫情,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开展调查处置。

  第五条 发生暴发疫情,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首发病例或指示病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病例搜索,时间为自首发病例发病前一周至调查之日,并填写《手足口病暴发疫情调查主要信息登记表》(见附表),上报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每起暴发疫情至少采集5例病例标本进行病原学检测。

  第六条 医疗机构根据患儿病情,要求患儿居家或住院治疗。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负责本辖区居家治疗的手足口病患儿的随访工作,指导居家治疗患儿的家长或监护人密切关注患儿的病情变化,当出现重症病例早期识别指征时(参见《肠道病毒71型(EV71)感染重症病例临床救治专家共识(2011年版)》),应当立即前往重症病例救治定点医院就诊,同时应当尽量避免与其他儿童接触。住院患儿应当在指定区域内接受治疗,防止与其他患儿发生交叉感染。

  第七条 出现聚集性和暴发疫情的托幼机构应当加强晨午检和缺课追因等工作,对患儿使用过的玩具、用具、餐具等物品和活动场所的物体表面进行消毒。

  第八条 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出现聚集性和暴发疫情的托幼机构,应当进行风险评估,提出关班或关园的建议,并出具书面预防控制措施建议书,指导该托幼机构做好儿童家长或监护人的健康教育和居家儿童的健康观察。

  第九条 疫情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与当地教育、宣传、广电等部门密切合作,进一步加强舆情监测和风险沟通,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对5岁以下儿童家长和监护人的健康教育和宣传。

  第十条 当地发生多起聚集性疫情或发生暴发疫情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疫情形势,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评估,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时,应当及时启动相应应急响应机制。



  附表:手足口病暴发疫情调查主要信息登记表.doc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jbyfkzj/s3577/201206/55215.htm




附表

手足口病暴发疫情调查主要信息登记表


一、集体单位或社区基本信息
1. 单位或社区名称及地点:
2. 集体单位性质① 公立 ②私立 ③其他
3. 儿童数 人,教师 人,其他人员 人
4. 儿童年龄范围: 岁至 岁,其中3岁以下 人,3-5岁 人,
5-10岁 人,10岁以上 人
5. 集体单位班级情况: 个年级 个班
6. 单位或社区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调查信息
1.病例数 个,发病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分布于 个年级 个班,年龄范围 岁至 岁
病例临床类型:①普通 例 ②重症 例 ③危重 例 ④死亡 例
病例居家治疗 例,住院治疗 例
2.病例采样数 人,其中咽拭子 份,粪便或肛拭子 份,
检测为阴性 人,检测为EV71 人,CoxA16 人,其他肠道病毒阳性 人
3.密切接触者采样数 人,其中咽拭子 份,粪便或肛拭子 份,
检测为阴性 人,检测为EV71 人,CoxA16 人,其他肠道病毒阳性 人
其中儿童采样数 人,其中咽拭子 份,粪便或肛拭子 份,
检测为阴性 人,检测为EV71 人,CoxA16 人,其他肠道病毒阳性 人
其中成人采样数 人,其中咽拭子 份,粪便或肛拭子 份,
检测为阴性 人,检测为EV71 人,CoxA16 人,其他肠道病毒阳性 人
4.环境采样: 份
样品名称1 ,检测指标 ,检测结果
样品名称2 ,检测指标 ,检测结果
样品名称3 ,检测指标 ,检测结果
三、主要处理措施
1.关班措施: 个班级,每个班级停课 天;关园措施:关园 天
2.疾控中心或指导集体单位采取的其他处理措施包括(可多选):
①病例搜索 ②疫点消毒 ③指导集体单位规范晨午检 ④指导加强因病缺勤登记
⑤发放健康宣教材料 ⑥指导家长对放假儿童的健康观察 ⑦其他措施
调查单位 调查人 调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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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8〕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及早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09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共3天。其中,1月1日(星期四、新年)为法定节假日,1月3日(星期六)为公休日。1月4日(星期日)公休日调至1月2日(星期五)。1月4日(星期日)上班。
  二、春节:1月25日至31日放假,共7天。其中,1月25日(星期日、农历除夕)、1月26日(星期一、农历正月初一)、1月27日(星期二、农历正月初二)为法定节假日,1月31日(星期六)照常公休;1月25日(星期日)公休日调至1月28日(星期三),1月24日(星期六)、2月1日(星期日)两个公休日调至1月29日(星期四)、1月30日(星期五)。1月24日(星期六)、2月1日(星期日)上班。
  三、清明节:4月4日至6日放假,共3天。其中,4月4日(星期六、农历清明当日)为法定节假日,4月5日(星期日)照常公休。4月4日(星期六)公休日调至4月6日(星期一)。
  四、劳动节:5月1日至3日放假,共3天。其中,5月1日(星期五、“五一”国际劳动节)为法定节假日,5月2日(星期六)、5月3日(星期日)照常公休。
  五、端午节:5月28日至30日放假,共3天。其中,5月28日(星期四、农历端午当日)为法定节假日,5月30日(星期六)照常公休;5月31日(星期日)公休日调至5月29日(星期五)。5月31日(星期日)上班。
  六、国庆节、中秋节:10月1日至8日放假,共8天。其中,10月1日(星期四)、10月2日(星期五)、10月3日(星期六)为国庆节法定节假日,10月4日(星期日)照常公休;10月3日(星期六)公休日及中秋节分别调至10月5日(星期一)、10月6日(星期二),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公休日调至10月7日(星期三)、10月8日(星期四)。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政发[1996]45号
各县市区入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现将《十堰市市级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十堰市市级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财政周转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
用效益,依据财政周转金要“控制规模、限定投向、健全制度、加强监督”和“一管两抓”
的总体要求,根据省级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周转金管理原则
  1、财政周转金是由财政部门管理、按照有偿原则周转使用的财政资金。
  2、财政周转金的使用、管理,必须贯彻国家和市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遵守财经法
规和财经纪律,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坚持按拾遗补缺、注重效益的方针选择项目
。市级财政周转金,按市委、市政府决定的投向安排资金。
  3、财政周转金不得用于计划外基本建设,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性支出,不得
用于股票、证券、期货、房地产等投机性项目,不得借给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4、财政周转金的规模要从严控制。当年新增周转金本金总额一般不得超过本级当年预
算内可用财力的15%。市财政局在年初要编制市级财政周转金年度收支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后下达;年终编制财政周转金年度报表,向市政府写出专题报告,并就分部门、分行业使用
财政周转金的情况向分管市长报告。
  5、财政周转金实行统一制度,统一计划,统一开户,统一核算。
  6、财政周转金的管理要坚持“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开透明和集体审
批。财政部门要加强核算管理,做到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内容真实、结算准确。
  二、周转金来源
  市级财政周转金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中,按国家财政制度规定可改为有偿使用的资金。
  2、从省财政厅借入的财政周转金。
  3、财政周转金的占用费、存款利息收入。
  4、其他有偿使用的财政资金。
  三、周转金投入及回收
  1、按现行财政体制,市一般只对县(市)、区级财政部门投放周转金,不越级投放,由
县(市)、区财政部门统借统还。对市直企事业单位投放的周转金必须有效担保,否则不予办
理借款。
  2、财政周转金的使用,必须是按市政府确定投向,按规定程序选择项目。主要包括:
支持开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科、教、文、卫等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扶持老、少、边、山
、穷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支持重点企业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产品、名牌精品开发;解
决市政府确定的有关重要事项资金的临时性周转金困难。
  3、市级财政周转金的借出,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市直借款单位出具借款报告,经
有效担保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借款项目织织评估,审核借款金额。金额在10万元以内
的(合10万元)由局长审批,超过10万元在30万元以内的(合30万元)由财政局审核签署意见后
报分管财政的市长审批,超过30万元在50万元以内的(合50万元)的由财政和分管市长审核后
报市长审批。超过50万元的报市长办公会研究审批。
  4、财政周转金的借款期限一般为一年,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年;财政周转金借款合同
签订后生效,需公证的经公证后生效,公证费由借款单位承担。
  5、市财政局对合同生效的周转金借款,应及时办理借款手续;对到期借款,应督促借
款单位按时、足额归还;对逾期借款,一般不得办理延期还款手续。按照“不还不贷”的办
法,各借款单位要增强还款意识,在借款到期前三个月内着手筹措落实还款资金,确保按期
足额还款。市直单位的逾期借款,由市财政局抵扣单位预算拨款;各县(市)、区财政部门
的逾期借款,由市财政局从预算中扣还。市财政局作相应的帐务处理。对还款确实困难的单
位,可以实行“还一借一”的办法。
  四、周转金占用费
  1、使用市级财政周转金,严格按财政部规定收取占用费。对不同资金性质或不同行业
实行差别费率,期内月费率适当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逾期的比照银行加收滞纳金的办法
加收占用费。
  2、市财政局必须按合同要求及时、足额收取占用费。为调动各级财政部门收取占用费
的积极性,实行占用费适当返还办法。具体返还比例由市财政局另行确定。占用费收入除按
规定用于必要的业务开支外,一律转作财政周转金本金。业务费开支总额不得超过当年本级
占用费收入的5%。
  3、业务费开支年初要编报计划,年终要编报执行情况。各项支出要从严审批。不得用
业务费发放奖金、补贴和用于职工福利。
  五、周转金效益考核和监督
  1、市财政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借款单位的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
资金用于合同规定的项目。由于政策或市场行情等变化而不得不改变项目时,必须事先向市
财政局提出申请,经政府认可后,再按变更项目、用途使用资金。
  2、建立市级财政周转金的考核指标体系。考核指标体系主要包括:周转金增长率、资
金回收率、呆帐损失率、周转金周转率以及其它经济效益指标。
  3、财政监督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定期对财政周转金的管理
及占用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财政部门负责管理财政周转金的
人员,要坚持原则,按政策规定办理,不得以权谋私。违者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部
门负责入的责任。
  六、其他事项
  1、市级财政周转金呆帐范围的界定和处理办法另行规定。
  2、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3、县(市)、区财政周转金管理,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4、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