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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春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6:18:52  浏览:90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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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春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开展春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食药监办食[201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

  学校春季开学在即。为切实落实开学前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全面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确保广大师生饮食安全,决定开展春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召开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会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召开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会议,部署春季开学前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深入学习有关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进一步明确学校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推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进一步落实。

  二、督促学校全面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160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1〕135号)的要求,督促辖区内学校全面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认真填写《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自查表》,并将自查报告上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

  三、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迅速对辖区内学校食堂,尤其是农村地区中小学食堂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10%。可邀请学生家长、社会监督员等参与检查。重点检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餐饮服务许可、从业人员管理、环境卫生、加工操作、原料贮存、索证索票、清洗消毒、用水卫生等情况。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严防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督促辖区内学校食堂严格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严禁高等院校以外的学校食堂加工制作冷荤凉菜;严禁各类学校食堂违规加工制作豆角(四季豆);严禁各类学校食堂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防学校食堂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五、加快推进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根据《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2〕5号)的要求,按照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部署,加快推进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并及时将量化分级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建立健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辖区内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档案。对纳入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的,在依法查处的同时,要进行重点监管。

  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于3月31日前将专项检查总结报告报送国家局食品安全监管司。

  联 系 人:庄益华
  联系电话:010-88330704 88330744(传真)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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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1984年国库券还本付息办法

财政部


1983年、1984年国库券还本付息办法
1988年3月14日,财政部
二、1983年、1984年个人购买的国库券分年还本,定于1988年3月底进行抽签。5年还本的号码集中一次抽出由财政部予以公告,以后每年还将当年还本的号码重新公告一次。凡国库券号码末尾一位数字与公告所列各年还本号码相同者即为该年应还本国库券。
三、单位购买的国库券不抽签,按单位购买总额平均分5年作5次偿还,每次偿还总额的20%。
四、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为国库券还本兑付期。凡应还本国库券,在兑付期内办理。当年应兑取的国库券,因种种原因没有按期兑取的,可以在下年兑付期内继续兑取,但所有1983年、1984年国库券都应分别在1992年、1993年9月30日以前兑取完毕。
五、应还本的国库券,每年兑取时,利息一律计算至当年6月30日。到期未兑取的,其本金仍按原定利率计算利息(单利),直到1992年和1993年6月30日;超过1992年和1993年6月30日的,不再加计利息。
六、1983年、1984年单位购买的国库券,不兑付现金,一律通过开户银行转账支付。个人购买的,一律凭券支付现金。
七、残破污损国库券的兑付,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1986年1月3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国库券残破污损的兑付处理办法》办理。
八、国库券还本付息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委托各专业银行负责办理,各年还本国库券一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的号码为准。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年终结余资金额度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年终结余资金额度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04]191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年终结余资金额度管理,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和《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等规定,现将中央预算单位年终结余资金额度处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终结余用款计划额度注销
年度终了,财政部将单位年终结余用款计划额度注销,同时代理银行向基层预算单位提供对账单后,将各基层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额度余额注销。
二、年终结余用款计划额度使用
下一年度1月至6月,财政部原则上每个月将未下达的结余用款计划额度的20%重新下达各部门(单个基层预算单位的单个预算科目结余不足10万元的,全部结转在1个月内),于6月份将未下达的结余用款计划额度全部下达完毕,并同时向代理银行下达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各预算单位在下达的用款计划及授权支付额度内使用资金。
财政部按比例下达的结余用款计划额度不能满足预算单位特殊需要的,由一级预算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根据库款情况给以适当调整。
如预算单位本年度未按部门预算数全额编报用款计划,应当在下一年度1月10日前补报当年12月份用款计划。
三、年终结余资金申报
一级预算单位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财库[2003]125号)中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单位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财政部根据部门预算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将上年度结余资金以正式文件(附核准的《核定表》)通知预算单位。
财政部核定的结余资金数额如小于已恢复的上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与未支用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数额之和,预算单位应当报送负数用款计划冲抵差额;不足以冲抵的,抵减当年预算。
一级预算单位不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核定表》的,财政部有权停止恢复预算单位年终结余用款计划额度。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