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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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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印发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交规划发[201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局、委),沿海主要港口管理局、港口企业,部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明确“十二五”期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部组织编制了《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十二五”发展规划》,以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十二五”环境保护工作。
  本规划是《交通运输“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十二五”发展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〇一二年一月



目 录
前 言 1
一、形势与要求 3
(一)公路水路交通环保的主要成绩 3
(二)当前存在的问题 7
(三)“十二五”新形势和新要求 8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 12
(一)指导思想 12
(二)基本原则 12
三、发展目标和重点 13
(一)发展目标 13
(二)发展重点 15
四、主要任务 19
(一)行业环保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 19
(二)行业环保监管体系建设 20
(三)行业环保科研体系建设 21
(四)行业低碳技术应用和推广 22
(五)公路生态保护和污染治理 22
(六)水路生态保护和污染治理 24
(七)废弃物循环利用 25
五、政策措施 26
(一)牢固树立环境保护理念 26
(二)强化行业环境保护监管工作 27
(三)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机制 27
(四)加强政策支持与引导 27



前 言
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党的十七大明确要求,“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因此,坚持资源节约、环境友好是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的基本要求,在转变交通运输发展方式和促进产业升级的过程中,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工作的意义更加重大。
2009年中国政府已向全世界庄严承诺,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实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成效显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减少、耕地保有量保持在18.18亿亩及森林覆盖率提高到21.66%等目标。“十二五”期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工作任务更加艰巨,对交通运输环境保护也提出了全面的更高的要求,我国交通运输业的发展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为满足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交通运输行业建设,特编制《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十二五”发展规划》,以指导“十二五”期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工作。
本规划提出了“十二五”期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明确了“十二五”期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工作的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对交通运输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资源节约、环保管理和科研等领域进行了统筹规划,并提出了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是“十二五”期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工作的纲领性文件。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将为构建绿色交通运输体系,加快转变交通运输发展方式发挥重要的基础性指导作用。

一、形势与要求
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工作历经多年的发展,在行业污染控制、生态保护与建设、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及环保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进步,初步适应了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有力支持了交通运输行业的快速、可持续发展。尤其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公路工程景观绿化、船舶油污水防治、水上溢油应急能力建设等方面成效显著,形成了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的特色领域。但随着日益提高的国家环境保护的要求和快速扩展的行业规模的挑战,对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工作也提出了全面的更高的要求。
(一)公路水路交通环保的主要成绩
1. 交通运输规划领域
环保理念在规划阶段得到体现。上世纪80年代末,我部率先在港口规划管理工作中明确要求开展环境保护论证工作,开启了规划阶段注重环境保护的新思路,从源头上减少了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公路、港口和航道等交通规划中都设置了专门的环保篇章,对规划实施的环境影响和应对措施进行了分析和论证;在公路、港口及航道规划方案的确定过程中,尽量避让了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珍稀动植物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敏感目标,尽可能节约了土地和岸线等资源。
规划环评和环保专项规划逐步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全面贯彻《环境影响评价法》,目前已完成了数十个沿海及内河主要港口、航道、公路网和公路枢纽的规划环评工作,从环境保护角度对规划方案提出了优化建议和措施,在规划层面上避免了产生重大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部分省份组织开展了公路水路交通环保专项规划编制,指导本地区交通环保工作的开展。
2. 基础设施建设领域
环保“三同时”制度得到全面贯彻。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同步设计和建设了相应的环保设施,行业污染治理能力得到明显提升。截至2008年底,全国交通建设累计投资约400多亿用于环保“三同时”建设。公路交通方面,全国高速公路污水处理设施数量达到2819套,噪声治理设施主要有声屏障40多万延米、隔声窗23万平方米以及防噪声林带5000万平方米;水路交通方面,沿海规模以上港口拥有污水治理设施为429套,中央直属海事机构管辖水域内从事到港船舶污染物接收的船舶达544艘,沿海大部分港口都具备了较强的船舶油污水、船舶垃圾接收能力。
生态保护力度日益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积极采取生态保护和修复措施。公路交通方面,相继建成了川九路、神宜路、渝湛高速、思小高速等环保、景观方面的示范工程,体现了公路设计和建设的新理念;实施了水土保持、湿地恢复、动物通道等生态保护工程。水路交通方面,采取了增殖放流、人工鱼礁、生物多样性修复等生态保护措施;营口、上海、宁波等港口也着手开展生态型港区的建设。
自然资源利用集约化趋势明显。随着公路网建设等级结构不断优化,港口建设向规模化、集约化和专业化发展,交通运输行业对土地、岸线等资源的利用效率明显提升。2010年公路单位货运周转量的占地面积、沿海港口单位货物吞吐量占用的码头泊位长度比2005年均有明显下降。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还积极推广表层土、疏浚土、废旧沥青、弃渣等资源的再利用。
全面落实国家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要求。交通运输行业在工程项目实施之前全部依法开展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了工程环境监理工作,工程交工验收后开展了环境保护专项验收调查工作并形成竣工环保验收调查报告。近年来,行业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环评和竣工环保验收通过率都达到100%,有效保障了交通运输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
3. 客货运输领域
污染治理成效初显。“十一五”期,尽管交通运输行业的基础设施营运规模和运输周转量都有了较大增长,但污染物排放总量仍得到了有效的控制。2008年,行业主要沿海港口各类污水处理率达到90%,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率达到88%,噪声敏感点达标率高于90%。2008年交通运输行业污水处理率比“十五”末增长了10%,公路污水回用率达26%,港口污水回用率达12%。行业污染贡献率不足1%,维持在较低水平。船舶污染防治一直是交通运输行业污染治理最为重视的领域之一。船舶油污水排放得到了全面有效的监管和控制,各港口船舶废弃物接收处理能力不断增强,沿海大型港口基本能够实现对船舶污染物的完全接收,渤海、长江口等特殊水域实现了油污水零排放。
污染应急防范能力明显增强。在应急机制和预案体系方面,交通运输行业建立了相对健全的管理及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形成了层次清晰、运行顺畅的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在应急监测及预警方面,推广使用了海上溢油的决策支持、卫星遥感和航空遥感等现代化技术手段,增强了船舶污染事故监视能力,有效缩短了应急响应时间;在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方面,经过“十一五”期的溢油应急设备库和专业应急处置船舶的集中建设,全国水上溢油应急处置能力有大幅度提升,在环渤海、长江口、珠江口、三峡库区等高风险水域初步具备了应对较大规模溢油事故的应急能力。
4. 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能力
全面加强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逐步建立了行业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初步明确了环境保护的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对交通运输规划环评、项目环评、环保验收等各方面都开展了行业管理工作,确保国家环保法规和要求落到实处。
行业环境保护法规体系初步建立。交通运输行业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环境监测和统计、船舶防污染等方面颁布了一系列规章制度,推行了交通建设项目环评和环保设计的技术规范。各类法规和规范保障了行业环境保护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
行业环境监测工作逐步开展。部分省份相继建立了交通环境监测中心站,部分大中型沿海港口也设立了环境监测站点。截至2009年,全国共建成18个行业环境监测站。目前环境监测工作较好地满足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环保验收的需要。
行业环保统计全面启动。交通运输部从2006年开始开展全国公路水路交通环境保护调查和统计工作,基本掌握了行业环保总体情况。部省两级环保统计体系初步建立。
5. 行业环保科技支撑
环保科研条件得到一定改善。交通运输部相继投资建设了公路、水路交通环境保护技术实验室等一批行业环保实验室,购置了交通环保实验仪器和设备,环保科研的硬件条件得到了进一步改善。
环保科研初见成效。“十一五”期,交通运输部组织开展了一批公路水路交通环保领域的重大科研课题,各省也相继开展了环保课题研究,在公路生态环境保护、资源集约利用、节能减排、船舶污染防治及溢油应急处置等领域取得了一些科研成果,在实际应用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二)当前存在的问题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我国公路水路交通环保发展还面临着一些突出的困难和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业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尚不健全,部分行业环境保护法规和技术规范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环保发展需求,行业环保监督和执行力度不强;二是行业环保监管手段缺乏,环境监测、环保统计、环境监理等方面都较为薄弱,环保监管的资金渠道仍未有效落实;三是行业环保科研的基础性研究不足,资源循环利用、应对气候变化、生态修复等新兴领域研究尚未系统开展,科技支撑力度有待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机制尚不健全;四是早期建设的部分工程缺乏环保设施,部分基础设施运营管理部门没有污染物回收处理能力,行业总体污染治理能力不足,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机制有待落实,监管工作有待加强;五是早期建设的部分工程缺少生态保护措施,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且至今仍未恢复,新建工程生态保护水平依然较低,生态保护和修复技术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尚且不足;六是废弃物再利用程度总体较低,行业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模式有待进一步探索。
(三)“十二五”新形势和新要求
“十二五”期,我国经济仍将保持高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现代化的步伐将进一步加快。这一时期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交通运输业转变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发展建设所面临的生态环境承载压力、资源需求压力、全球气候变化影响等矛盾将进一步凸显。
1. 国家环保要求不断提高,要求进一步控制污染排放
目前我国环境质量呈现“局部有所改善,总体尚未遏制,形势依然严峻,压力继续加大”的特点。“十二五”期,国家环境污染治理将从当前的污染物总量控制转向总量控制与环境质量改善并重,对污染排放的控制将更为严格。交通运输行业的污染治理面临着国家的更高要求。
“十二五”期,我国交通基础设施和运输装备的存量和增量都将维持在较大规模,污染物产生总量势必大幅增加,必须不断加强行业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力度,确保行业的污染排放和环境影响控制在较低水平。另一方面,基础设施运营和客货运输规模的扩大还将导致运营期污染问题逐渐凸显,需要在继续做好建设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同时,更加重视基础设施养护运营期的污染治理,逐步增强对运输装备的环保管理和污染控制。我国沿海和内河的众多老港区都紧邻城市生活区或旅游区,港口运营产生的散货粉尘、船舶污水、装卸噪声、集疏运车辆噪声等都对城市环境质量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迫切需要加大污染防治力度,维系和谐港城关系。
2. 基础设施建设任务依然繁重,要求加大生态保护力度
随着我国生态环境状况日益严峻,交通运输行业发展面临的生态保护压力不断增大。
“十二五”期,全国公路基础设施建设仍保持一定规模,预计“十二五”末公路总里程将达到450万公里。随着公路建设规模不断扩大,东部地区面临着土地资源的严重制约,中西部地区面临着生态脆弱区和国家生态屏障区生态环境保护的压力。
“十二五”期,我国将加快内河高等级航道建设,预计“十二五”末全国内河高等级航道将达到1.33万公里。天然河流的大规模航道建设和梯级开发,有可能对河流湖泊生态系统带来不良影响。
“十二五”期,我国沿海港口将重点开发建设一批新港区,预计新增深水泊位440个。这些港区大多是在原有自然岸线基础上开发建设,对于沿海湿地,水生物种的保护都会产生一定影响。
上述新形势和新要求需要我们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加大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的力度,重点开发研究相关保护技术,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引发重大生态问题。
3. 节能减排压力日益增加,要求加快低碳交通体系建设
作为“三大碳源”之一,交通运输业碳排放占据比例较大且增长较快,是我国节能减排的重点领域。因此,迫切需要推进低碳交通技术、政策的研究和推广实施,开展利用清洁、可再生能源和节约能源的工艺改造,鼓励发展清洁运输装备,加快淘汰更新高能耗的运输和装卸装备。切实把低碳发展的理念落实到交通建设和运输的各个环节中,促进行业主动适应国家低碳经济发展战略,尽快建成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交通体系。
4. 基础设施建设和养护规模迅速扩大,要求进一步节约集约利用资源
发展循环经济是我国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建设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战略措施,也是转变交通发展模式的重要途径。“十二五”期交通基础设施总量仍将快速增长,部分地区还将开始出现较大规模的国省道改造和基础设施大修养护。预计到2015年,全国公路网对占用的土地资源较目前将再增长15%左右;沿海港口深水泊位占用的岸线资源也将增长约20%。在基础设施建设和养护过程中的大量土石方使用和废旧建材堆弃也可能引发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这些都需要不断提高土地、岸线等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大力加强疏浚土、废旧沥青等废弃物的循环利用,在行业资源节约、循环利用等领域增加支持力度和科技投入,研究制订相应的技术标准和推广政策。
5. 行业发展实现绿色转型,要求完善行业环境保护管理体系
《交通运输“十二五”发展规划》提出“交通运输行业要以节能减排为重点,建立以低碳为特征的交通发展模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生态保护和污染治理,构建绿色交通运输体系,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发展道路”。为保障绿色交通发展目标的实现,“十二五”期,应加强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监测、统计等方面的建设,增强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决策的系统性、科学性和针对性;进一步理顺各级交通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责,增强环境保护管理的执行能力。在建设工程的生态环保技术示范与推广方面,需要建立相应的机制和技术规范,提升示范和推广的成效。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以建设绿色交通运输体系目标为引领,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先导,以交通运输行业加快调整结构、转变发展方式为契机,以体制机制和科技创新为支撑,着力加强行业环境污染防治,积极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提升行业环境保护监管水平,不断完善行业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现代交通运输业。
(二)基本原则
立足行业,适应发展。交通环境保护应立足于我国交通运输业发展的特有阶段,适应新时期国内外形势对行业发展的要求,在满足国家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将环境保护作为推动行业发展模式转变,建设现代交通运输业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行业的重要切入点和推动力。
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系统全面的考虑规划、建设、运输等环节和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污染事故应急等领域的环境问题,明确各级政府、基础设施建设单位、运输企业和交通运输消费者等不同责任主体的环境保护职责和义务,实施分类指导,分级实施。在政府职责范围内,需要主动作为,加强监管,发挥主导作用;对于企业和消费者的责任,则需实施积极的引导政策和措施,促进不同领域、不同环节交通运输环保工作的全面均衡发展。
重点突破,有序推进。交通运输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历史问题尚未解决,新问题不断涌现的局面,“十二五”期,应紧密结合行业发展、政府职能和公众需求,在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应急能力建设、行业环保监管等方面选择问题突出、需求迫切、条件成熟、效益显著的领域优先重点建设,并通过试点、示范,以点带面,逐步、有序推进。
科技先导,政策支持。应进一步加大行业环保的科技投入,全面引进国内外环境保护的先进理念和技术手段,组织实施行业环保的基础理论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逐步提高行业环境保护技术水平;还应协调应用法律、经济、财政、行政管理等多种政策手段,确保规划目标和方案得到有效实施,有效促进交通运输行业绿色发展。
三、发展目标和重点
(一)发展目标
“十二五”期,交通运输行业将全面体现“绿色发展”理念,进一步加大行业环境保护的监管力度、建设力度和科研力度,到2015年,实现公路水路交通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资源集约利用与生态保护取得实质性突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提升,行业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基本健全,行业环保科技支撑能力显著增强。
——交通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显著下降。高等级公路和沿海、内河主要港口的污水、废气等污染物基本实现达标排放,噪声污染得到有效控制;营运车辆单位运输周转量的碳排放量比2005年降低11%,营运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的碳排放量比2005年降低16%;化学需氧量(COD)、总悬浮颗粒物(TSP)等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比“十一五”末降低20%;交通基础设施施工污水、内河港口生产污水、散货码头粉尘等行业环保的薄弱环节得到有效改善,港区和路域环境质量明显好转。
——交通资源集约利用和生态保护取得实质性突破,行业自然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升。相比“十一五”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养护及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旧沥青、疏浚土等的回收利用率显著提高;形成生态型公路和港口工程规范,并逐步得到推广;初步形成统筹协调、科学安排的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生态修复计划并开始推进实施。
——交通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提升,建成覆盖全国沿海和主要内河水域的船舶溢油及危化品泄漏应急设备物资储备体系。沿海重点水域形成应对1000吨以上水上溢油事故的应急能力,一般港口水域形成200吨到500吨水上溢油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交通行业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基本健全。政策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行业环保监管涵盖交通规划、基础设施建设与养护管理、客货运输等所有环节;全国沿海和内河主要港口、国家高速公路重点路段的环境状况得到有效监控;初步形成科学规范的全国交通运输环保统计和公报制度。
——交通环保科技支撑能力显著增强。在生态保护理论和技术、碳减排理论和技术、废弃物循环利用技术等领域取得突破,科研成果推广力度进一步提高,初步建成适应行业需求、创新能力强的交通环保科研体系。
(二)发展重点
1. 进一步控制污染
采用源头控制和末端治理并重的手段,进一步控制交通运输污染。
——根据技术发展水平和我国实际情况,对从事客货运输的营运性运输装备,设置能耗和排放限制标准,促进节能环保型车船发展。
——进一步开展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期污水、噪声和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的治理,实现污染达标排放。
——继续加大营运公路、港口、船舶、客货运站场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力度,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污染处理设施的有效运转。
——加快港口装卸机械技术升级改造,淘汰低效率、高污染的老旧设备。
——加强公路养护中的污染防治,冬季养护鼓励采用机械除雪,推广使用环保型融雪剂,减轻融雪剂对路域生态环境的影响。
2. 强化生态保护与建设
坚持“生态保护与修复并重”理念,加强工程建设中的生态保护,实施重大工程生态修复措施。
——研究制订生态型公路、港口、航道工程的技术指南,逐步建立生态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激励机制。
——加强工程建设方案的生态保护优化,实施动物通道、湿地连通、人工鱼礁等生态保护工程,降低工程建设对生态系统的扰动。
——继续加强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的生态恢复工作,有效防治水土流失。
——在沿海围填海规模和内河航道建设等水运工程较为集中的区域范围内开展生态修复工作,统筹考虑区域生态环境变化,积极调动水生生态系统的自我组织和修复能力,促进生态平衡。
——结合道路养护和国道改造工程,针对穿越或靠近生态敏感区的路段开展生态修复工作。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公约要求,在我国远洋船舶和沿海沿江外贸港口中配置船舶压载水灭活设备设施,防止外来生物入侵。
3. 注重资源节约和集约利用
根据循环经济“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的原则,提高基础设施建设的资源利用效率,积极推进资源循环利用。
——公路建设过程中大力推广节地技术,因地制宜的控制工程用地,提高土地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港口建设过程中坚持统筹规划、深水深用、合理开发,保障港口岸线资源合理、有序利用。
——重视对施工临时用地的恢复,鼓励工程建设中采取改地、造地等措施,节约利用土地资源。
——大力开展废旧建材、疏浚土、弃渣、污水等的再生循环利用。
4. 加强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建设
重点针对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泄漏、水上溢油等污染事故,加强预警监控、应急组织指挥、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能力建设 。
5. 完善行业环境保护管理体系
——根据国家环保政策和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制订和完善交通环保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
——进一步理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设置,明确职责范围与监管模式,逐步优化行业环境保护管理机制和体制。
——在规划、建设、养护和运营的全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环保“三同时”制度,强化环保监管,研究制定有效的监督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
——继续开展交通运输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逐步试点开展重大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和项目环保后评估。
——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环境监理制度,提高行业环境监理水平。
——重点建设部省两级行业环境监测网络,建成一批技术能力较强的交通环境监测站点。
——进一步加强行业环保统计能力建设,建成部省两级环保统计机制和平台,建立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公报制度。
6. 提升行业环保科技支撑能力
——组织交通运输环保基础前沿性课题研究以及重大关键技术的开发和示范。
——结合交通运输环保重点工程和示范工程,加大环保科研成果的推广力度,规范和引导企业的科技推广投入。
——进一步改善行业环保科研的条件,继续支持行业环保实验室建设。
——支持相关交通院校的环境保护学科建设,提高行业环保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培养专业人才队伍。
——推进交通运输行业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合作和技术转让,开展构建低碳交通体系的国际合作研究。
四、主要任务
为实现“十二五”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保发展目标,重点推进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以下主要任务。
(一)行业环保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
完善的环境保护管理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是开展行业环保工作的重要依据,更是加强行业环境保护管理的基础手段。公路水路交通环保法规和标准体系主要涉及综合管理、规划、建设与养护,客货运输等领域,包括行业环境保护管理体系、环保投资政策、环保科研、环境监测和环保统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保工程设计、工程污染治理与生态建设、施工期环境监理、竣工环保验收、运输装备污染防治、服务设施环保管理、运输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等方面。
“十二五”期,将集中对现有的行业环保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系统梳理,重点对不适应新形势环保要求的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研究制订一批当前公路水路交通环保发展迫切需要的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初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交通环保法规和标准体系。具体内容包括:
行业环保法规修订完善:研究修订《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职责和主要任务;修订《公路水路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交通运输行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完善《交通运输行业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交通运输行业环境统计管理规则》,强化行业环境监测和统计工作的管理。
行业环保标准与规范制订:研究制订交通运输环境监测和统计系列技术标准,促进行业环境监测和统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制订发布交通运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范,进一步提高行业规划环评的技术水平;研究制订交通建设工程生态保护的技术指南,推动生态型工程建设;制订工程环境监理技术规范,全面推广环境监理工作。
(二)行业环保监管体系建设
行业环保监管的主要手段包括环境监测、环保统计、规划和建设项目环评监管、环境监理、环保验收等方面。其中环境监测和环保统计是最为基础的监管手段之一,也是实现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目前,交通行业环境监测和统计体系尚不健全,一方面不能全面掌握行业环保工作的发展水平,影响了管理政策和措施的科学决策;另一方面无法对行业环保形成有效监管。因此,“十二五”期,公路水路交通环保监管体系建设将重点集中在行业环境监测网络和统计平台建设两个方面。
行业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研究提出交通环境监测网络的总体布局;依托现有的信息网络基础,建设交通运输部环境数据中心和省级交通运输环境监测中心站;选择生态环境敏感或具备一定工作基础的区域重点开始建设公路和港口的监测站点,初步形成布局科学、层次合理的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络,基本掌握全国沿海、内河主要港口及国家高速公路重点路段的环保情况。试点推广船舶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
行业环保统计平台建设:建设部省两级交通运输环保统计信息平台,建立标准统一的行业环保统计数据库和网络传输系统,开发统计数据分析系统。
(三)行业环保科研体系建设
行业环保科研主要分为环保基础理论、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应用技术等方面研究,分别涉及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和建设、资源循环利用、应对气候变化、节能减排、污染应急处置等领域。“十二五”期,将系统研究分析行业环保科研需求,并针对公路水路交通环保科研存在的主要问题,开展交通运输行业环保科研体系建设,主要包括:
行业环保基础理论与关键技术研究:启动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交通体系的理论方法和政策法规研究,重点开展资源循环利用、节能减排、生态保护、新能源利用等领域的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研究。
行业环保科研条件建设:进一步支持相关科研院所提升交通运输环保科研的硬件条件,重点资助环境政策和管理、环境空间信息、低碳交通、资源循环利用、生态基础研究等领域的实验室建设。
行业环保科研人才培养:以环保科研课题为依托,以环保实验室为基地,推进科研人才培养,在资源循环利用、节能减排、生态建设和修复、新能源利用等领域造就一批专业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人才队伍。
(四)行业低碳技术应用和推广
建设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交通运输体系将成为“十二五”期行业发展的主要方向之一。交通运输行业既要通过节约能源、利用清洁能源等手段实现直接减排,又要进一步优化运输组织、建设智能交通、发展现代物流,提高运输效率,间接降低能源消耗,减少碳排放。
“十二五”期,通过政策引导与资金补贴,积极推广低碳理念与技术,重点在公交车新能源改造、公路服务设施升级改造、港口节能改造、公路隧道清洁能源利用、公路温拌沥青技术等方面开展试点和推广 。
(五)公路生态保护和污染治理
公路建设和运营期产生的生态环境问题受到广泛关注,减缓公路建设生态影响的主要手段包括湿地保护和连通、生境恢复、景观绿化、水土流失防治、动物通道设置等,而减少污染排放则主要包括对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噪声、粉尘、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进行处理。
“十二五”期间重点建设内容包括:
生态型公路工程推广:选择中、西部地区典型路段,结合西部开发的省际通道项目,开展生态型公路建设推广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公路水土流失防治、临时用地生态恢复、动物通道设置、湿地保护和连通、生态排水沟等内容。
公路生态修复试点:结合国道改造工程,针对不同区域的已建公路开展生态修复试点工程。选择穿越或靠近自然保护区公路开展公路两侧生境连通性改造试点工程;在西南和中部山区选择公路实施景观升级改造和水土流失治理试点工程;在“三江源”区域、长江中下游区域和东北区域选择穿越或靠近湿地的公路实施湿地水系连通及生态恢复试点工程。
施工期公路污染治理:重点选择国道改造的施工路段,针对路基、桥涵、隧道、路面等施工过程产生的污水、噪声、粉尘和固体废弃物进一步开展治理。
公路服务区污染治理:进一步开展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及垃圾治理;重点推广生态型污水处理技术,选择中西部省(市)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污水生态处理示范工程。
营运期公路噪声治理:对营运期跟踪监测超标的高速公路路段,采取声屏障、隔声窗等措施,逐步开展噪声治理;重点推广公路生态型声屏障技术,选择穿越噪声敏感区域的在建公路实施生态型声屏障建设试点工程。
(六)水路生态保护和污染治理
港口环境问题主要包括建设和运营期产生的生态影响和环境污染。建设过程中主要采取生态护岸、生态移植、植被恢复、增殖放流、人工渔礁等手段来减缓生态影响,同时应逐步重视施工期污染治理;运营过程中重点开展港区污水、噪声、散货粉尘、船舶油污水、船舶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方面的治理,减少污染排放。
“十二五”期重点建设内容包括:
生态型港口工程示范:结合各港口自身条件和建设基础,选择不同区域、不同流域的沿海及内河主要港口开展生态型港口工程的示范建设,主要包括湿地保护和连通、生态护岸、生态缓冲带、资源循环利用、污染控制等内容。
港口生态修复试点:针对重大围填海港口工程较为集中的渤海湾、江苏沿海、珠江三角洲、北部湾等区域,统筹规划,科学安排港口工程生态修复,开展港区生态修复试点工程,主要包括生态移植、植被恢复、增殖放流、人工渔礁等内容。
内河航道生态修复试点:在内河航道建设较为密集的长江干线、西江干线等流域选择合适水域建设航道工程生态修复试点工程,主要包括鱼道建设、增殖放流、生态护岸等内容。
施工期港口航道污染治理:针对港口码头建设和航道疏浚施工过程产生的污水、噪声、粉尘和固体废弃物进一步开展治理。
营运期港口污水处理与回用设施建设:在各沿海主要港口和地区性重要港口、内河主要港口及京杭运河沿线港口扩建和改造污水接收和处理设施,推进污水回用系统建设;补充和完善大连、青岛、宁波-舟山、泉州、惠州、湛江、钦州、洋浦等油品运输大港的油污水接收和集中处理设施。
内河船舶废弃物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在长江干线、西江干线、京杭运河、黑龙江、松花江、澜沧江和赣江等重要航道沿线,建设船舶油污水和垃圾集中收集站点,配备油污水和垃圾接收船舶。
船舶生活污水接收处理设施建设:在三峡库区、清江、乌江、松花江等旅游客运区、京杭运河和大连、烟台、威海、海口、深圳、珠海等客运量较大的港口,建设船舶生活污水接收处理设施,并逐步推行客船生活污水收集存储设施。
港口散货粉尘治理:在秦皇岛、唐山、天津、黄骅、日照、连云港等北方煤炭下水港,在宁波-舟山、温州、福州、莆田等主要煤炭输入港,在营口、天津、青岛、日照、连云港、宁波-舟山、防城港等重点矿石运输港口,在济宁、徐州、芜湖、马鞍山、宜昌等内河散货运输港口,开展重点港口粉尘污染治理工程,进一步推广建设防风网、抑尘剂、喷淋除尘、密闭运输系统改造等技术。
(七)废弃物循环利用
为进一步提升行业的资源循环利用率,开展交通废弃物循环利用工程,主要包括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期的弃渣、疏浚土、建筑垃圾、废旧沥青和废水的循环利用以及营运期养护材料、服务区污水和垃圾等的循环利用。
“十二五”期间重点建设内容包括:
建筑垃圾循环利用示范:选择总长度不低于1000公里的改扩建高速公路和国道主干线项目,集中推广废旧钢材、混凝土等再生利用技术,开展施工建筑垃圾循环利用。
废旧沥青再生利用示范:选择总长度不低于1000公里的新建或改扩建高速公路,开展废旧沥青再生利用示范。
污水循环利用推广:在全国沿海、内河主要港口以及高速公路服务区和高等级航道水上服务区开展污水循环利用推广工程。
五、政策措施
(一)牢固树立环境保护理念
开展交通环保工作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交通运输行业的必然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应牢固树立先进的环保理念,自觉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要求在交通运输规划、建设和运营等各个环节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各级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应不断深入学习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政策和知识,定期开展行业环境保护工作交流,积极在行业内外开展环保宣传教育。
(二)强化行业环境保护监管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环保“三同时”制度、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等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各级交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领导干部责任制度,不断加强规划、建设、运营等各阶段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三)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机制
深入探索并不断完善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明确各级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管理工作机制,完善管理手段,创新管理方法,满足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要求。
(四)加强政策支持与引导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研究和制订有关政策,支持和鼓励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工作,并积极筹集和落实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建设资金,加大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科研资金投入,加强科技支撑,确保交通运输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维护资金和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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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电力调度公开、公平、公正的暂行办法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关于促进电力调度公开、公平、公正的暂行办法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电力体制改革后厂网分开和市场主体多元化的新形势,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力调度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公开、公平、公正调度是指电力调度机构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在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的前提下,按照公平、透明的原则,在调度运行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平等对待各市场主体。

第三条 电力公开、公平、公正调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国家能源政策、环保政策和产业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规范;

(二)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充分发挥系统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的电力需求;

(三)维护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

(四)发挥市场调节作用,促进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省级以下电力调度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 开展电力市场试点和建设的地区,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市场运营规则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调度。

第二章 调度运行管理

第六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依据购售电合同及并网调度协议,按照电网运行的整体需要,制定调度计划,合理安排运行方式,提高电网运行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对年度购售电合同完成进度适时进行滚动调整,在同一电网内年度购售电合同完成进度应当大致相当。

因用电市场变化需调整发电企业年度购售电合同电量时,电力调度机构应当依据购售电合同及并网调度协议有关条款,按公平原则调整。

第八条 实行峰谷电价的,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根据电网运行需要、考虑发电设备状况和兼顾各发电企业利益,公平合理地安排各发电企业的峰、谷调度计划。

第九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充分利用跨区跨省输电线路和现有发电资源,实现电网间优势互补,发挥错峰效益和联网效益。

第十条 发电企业应当按规定报送本企业的发电设备检修计划建议,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根据电网运行需要和电力系统设备运行状况,统筹安排并网运行的发电设备的检修计划。因故需要调整发电设备检修安排时,应当征求发电企业的意见。

第十一条 为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而需要发电企业参与的电力系统试验,应当事先与有关发电企业协商,对发电量影响较大的,在安排发电计划时考虑适当补偿。

第十二条 新建发电设备并网,电力调度机构应当依据并网调度协议,商发电企业及时编制启动并网调试调度方案,积极安排新机组的调试试运行。

第十三条 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电网运行需要编制电网反事故预案,应当征求有关发电企业意见,由电力调度机构下达执行。由电力调度机构组织的事故分析,应当按规定及时将分析结果通报有关发电企业。

第十四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商有关发电企业提出并网发电厂运行管理考核办法,经批准后定期开展运行状况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发电企业公布,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和省级政府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按规定收集、管理、披露有关信息;发电企业应当按规定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供有关信息。

提供、收集、管理、披露电力调度信息,必须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电力调度信息的公布和使用,应当遵守相关保密制度。

第十七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月、季、年组织调度信息披露。同时应当创造条件,逐步缩短信息披露的周期。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可采用简报、网站等形式;具备条件的,季度、年度信息披露应当发布书面材料。

第十九条 应当披露的电力调度信息主要包括:

(一)电网结构情况,并网运行机组技术性能等基础资料,新建、改建发输电设备投产运行情况;

(二)电网安全运行的主要约束条件;电网重要运行方式的变化情况;

(三)发电设备、重要输变电设备的检修计划及执行情况,主要水电厂(站)来水情况;

(四)年度电力电量需求预测和电网中长期运行方式,电网年度分月负荷预测;电网总发电量、最高最低负荷及负荷变化情况;年、季、月发电量计划安排及执行情况;

(五)跨大区、跨省电力、电量交换情况;

(六)各发电企业机组的上网电量和年度合同电量完成情况,发电利用小时数;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各发电企业峰、谷、平段发电量情况;

(七)各发电企业执行调度指令和调度纪律情况,发电机组非计划停运情况,调峰、调频和调压情况;

(八)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情况,考核所得电量、资金的使用情况;

(九)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四章 实施与监管

第二十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监督电力公开、公平、公正调度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建立电力调度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决定电力调度运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通报有关情况。电力调度联席会议由电力调度机构或电网经营企业牵头,有关发电企业参加。

第二十二条 建立电力公开、公平、公正调度情况报告制度。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定期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电力公开、公平、公正调度实施情况。国家电力调度机构每半年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书面报告一次;区域和省级电力调度机构每季度向区域电力监管机构书面报告一次,抄送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有关省级政府经济运行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会同省级政府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电力公开、公平、公正调度情况进行监督评价,监督评价情况应当及时公布。

电力公开、公平、公正调度监督评价办法由电力监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襄樊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襄政发[2002]46号
  二○○二年八月七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襄樊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汽车)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客运出租汽车,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出租汽车服务或租赁汽车服务的城市小型客车。
  出租汽车服务,是指以汽车向乘客提供运送服务,按里程或时间收费的营运活动。
  租赁汽车服务,是指向用户提供不配备驾驶员的车辆,按时间或里程收费的营运活动。
  第三条 凡在襄樊市区内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经营企业和经营个人)及其从业人员、乘客以及与出租汽车营运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区以襄樊市城市总体规划设定范围为准。
  第四条 襄樊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处作为具体管理机构,受市城市管理局委托对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实施具体监督和管理。
  公安、交通、工商、物价、税务、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市客运管理部门做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本市依法成立的出租汽车行业的社会团体,其业务活动受市客运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加强市区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统一监管。将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作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专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市区出租汽车运力的增减,由市客运管理部门依据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
  、市场供求关系和效益状况提出方案,按程序报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实行在同一城市统一规划,统一市场准入制度,统一财税、经济和技术政策,统一执法尺度,统一服务质量标准。
  积极引导出租汽车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联合、兼并和其他形式的资产重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合理配置资源。
  第六条 市区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具体方案由市政府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客运管理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管理,秉公办事,文明服务。
  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乘客、用户的合法权益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经营权出让转让
  第九条 经营权有偿出让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具体期限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出让永久经营权。
  第十条 出租车经营权出让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招标;
  (二)协议;
  (三)拍卖;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属国家所有,出租汽车经营者在国家规定的经营权有偿出让期限内享有经营权。出租汽车经营者依据本办法取得经营权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未取得经营权的出租车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取得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期限满一年后,提出经营权转让申请,经市客运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经营权的转让,并按规定办理过户手续。经营权转让获得增值部分的40%上缴市财政。
  严禁私下转让,对私下转让及其他扰乱经营权管理的单位或个人,要严肃处理并收回其经营权。
  第十三条 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全部收入和转让费的增值部分按规定比例上交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和城市客运交通的场(厂)、站、点与管理设施的建设。
  第三章 经营资质管理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含租赁汽车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辆以上符合规定要求的出租汽车和相应的资金;
  (二)具有4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地点,250平方米以上的停车场地;
  (三)有符合规定的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员;
  (四)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六)符合其它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
  (二)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有本市户口或暂住证件,经过市客运管理部门培训取得《城市客运从业人员服务资格证》;
  (四)有符合规定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二年以上的驾龄;
  (五)符合其它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十六条 对申请从事出租汽车业务的经营者,必须办理下列手续,方可开业:
  (一)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向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提交经营出租车业务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市区出租汽车的发展计划及申请者的条件作出审核决定。核准的,发给许可凭证;不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经核准的经营者持城市客运管理机构下发的许可凭证分别到工商、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车辆牌照等相关手续;涉及服务性收费的,应到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
  (四)按前款办妥手续,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发给《城市客运营运证》,在取得《城市客运从业人员服务资格证》后,经营者即可开业。
  第十七条 未取得城市客运营运证的车辆不得用于出租汽车营动活动。非本市区内出租汽车不得用于起点和终点在本市区内的营运活动。
  第十八条 允许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在经营企业间的合理流动。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可以根据经营企业的服务质量、管理水平提出申请,经市客运管理部门批准后,自由选择委托管理的企业。
  经批准允许流动的个体经营者,凭市客运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到公安、工商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对出租车经营者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和年度复审制度。市客运管理部门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复审,重点审查企业经营资质、从业人员资格、个体经营者的资质等内容,年度复审不收费。年度复审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经营服务资格,提请工商部门注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城市客运管理部门应积极引导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调整和优化经营模式。要以资产为纽带,通过重组兼并,推进规模经营,切实解决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过多、过散、过小的问题。
  出租车经营企业在资产重组时,应清理企业的产权和债权债务关系,理顺企业与驾驶员的经济关系,认真做好资产评估、产权界定、资产处置工作,妥善处理矛盾和问题,实现平稳过渡。
  第二十一条 城市客运管理部门应加强合同监管,规范企业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规范驾驶员与经营者之间、个体经营者与委托管理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做到责权平等、风险共担、收费合理,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稳定出租汽车从业人员队伍。
  城市客运管理部门应制定并逐步实行行业格式合同,并监督经营企业与委托管理的个体经营者、驾驶员签订规范合同或协议。
  第四章 营运服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出租汽车专用发票;
  (二)按时如实向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填报出租汽车统计报表;
  (三)按照规定缴纳税、费;
  (四)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无城市客运从业人员服务资格证人员驾驶;
  (五)未经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将出租汽车转让或者移作他用;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为乘客提供方便、及时、安全、文明的服务,对老、弱、孕及急需抢救的人员优先供车。
  遇有抢险救灾、重大活动、主要客运集散点供车严重不足等特殊情况时,出租汽车经营者应服从市客运管理部门的统一调配。
  第二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礼貌、服务规范、遵守交通规则;
  (二)携带《城市客运营运证》,在车内规定位置置放《城市客运从业人员服务资格证》,做到人、车、证相符;
  (三)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故意绕行,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服务,未经乘客允许不得另载他人;
  (四)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并且出具车费发票,按照规定使用顶灯、计价器等客运服务设施;
  (五)不得将车辆交给无《城市客运从业人员服务资格证》的人员使用;
  (六)不得利用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七)凡设有出租汽车停车场(站)的,必须在停车场(站)内停车待租,服从站点管理人员的调配,自觉排队,按序发车,不得强行拉客;
  (八)遵守客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拒绝运送乘客。
  前款所称拒绝运送乘客,是指驾驶员开启空车待租标志灯后,遇乘客在允许上、下客的路段招手,停车后不载客或在营运站、道路边待租时拒绝载客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除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技术性能、设施良好,车容整洁;
  (二)应当装置城市客运管理部门批准、并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计价器;
  (三)应当装置经公安机关鉴定合格的防劫安全设施;
  (四)应当固定装置统一的顶灯和显示空车待租的明显标志;
  (五)车身明显部位标设经营者全称及投诉电话,张贴标价牌;
  (六)符合客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七条 乘客在经批准设置的出租汽车停靠点和交通管理允许上、下客的路段,可招手示意租车。在下列情况下,乘客不得拦车:
  (一)车辆在载客运营中;
  (二)车辆在遇红灯停驶时;
  (三)所在地点或者路段禁止停车时;
  (四)所经道路无法行驶时;
  第二十八条 乘客应当按照计价器显示的费用支付车费,并承担因乘客需要而发生的过桥、过路、过渡等费用。
  第二十九条 租赁汽车经营者和用户不得将租赁汽车用于出租汽车服务。
  第三十条 乘客要乘车出市区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公安机关办理验证登记手续,并报告出租汽车所属的经营企业,乘客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 出租汽车停车场(站)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行业规范要求,并应当设专人负责管理。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客运汽车站、旅游景点和其他客流较集中场所均应设置出租汽车营业场(站),由市客运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出租汽车营业场(站)必须向所有出租汽车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独揽客运业务。进站营运的出租汽车应服从管理人员的调度和管理。
  出租汽车营业站及相应的停车场地,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关闭或改变用途。
  第三十二条 在市区主要道路上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点,由市客运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
  门,根据道路条件和方便乘客的原则进行设置,设置的停靠点应具有明显识别标志。
  第三十三条 除异地驻点经营的出租汽车外,对于持有市客运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运证件合法营运的出租汽车,原则上应在本市区域内经营,但根据乘客的需要也可往返本地区与外地区之间,市辖行政区内的任何部门不得随意进行罚款、扣车。
  第五章 权益保障与投诉
  第三十四条 乘客租乘出租汽车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拒绝支付车费:
  (一)无计价器或者有计价器不使用的;
  (二)驾驶员不出具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
  (三)在基础里程内车辆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
  (四)未经乘客允许搭载他人的;
  (五)中途逐客的。
  第三十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一)不遵守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规定的乘客;
  (二)携带易燃、易爆、毒品等违禁物品及污损车辆物品乘车;
  (三)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在无人监护下乘车的;
  (四)不告知目的地或要求驾驶员作出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予以拒绝:
  (一)收取《襄樊市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收费及基金项目和标准目录》未列项目费用的;
  (二)要求提供无偿服务的;
  (三)非法扣缴、注销证照或者强令停业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 市客运管理部门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受理投诉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答复。投诉者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再向市客运管理部门投诉。
  市客运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在3个月内处理完毕。依法由其他部门调查处理的,应及时移送其他部门。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三)、(四)、(五)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四)、(五)项;第三十一条第二、第三款的经营者、从业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由市客运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对非出租汽车擅自安装顶灯、计价器等客运设施或者标识的,由市客运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对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客运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妨碍客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利用承租车辆从事非法活动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城市客运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客运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其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