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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关于授予邹西原等22位外籍人士“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1 06:19:44  浏览:84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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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关于授予邹西原等22位外籍人士“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授予邹西原等22位外籍人士“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

常政发〔2009〕129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根据《常州市授予外国人荣誉市民称号办法》,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并提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授予邹西原等22位外籍人士“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具体名单如下:
  邹西原,美国籍,常州天合光能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
  贵船贡,日本籍,电装(常州)燃油喷射系统有限公司总经理;
  舒伦迪,德国籍,博世力士乐(常州)有限公司总经理;
  毛力罗,意大利籍,波林化工(常州)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赵益奎,韩国籍,现代(江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陈德启,泰国籍,江苏德盛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多深,新加坡籍,惠升置业公司总裁兼董事;
  郑 涛,加拿大籍,常州高博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中国区总裁;
  韦敏哲,德国籍,曼透平机械(常州)有限公司总经理;
  恩格瓦理•约尔根,德国籍,益盟电子元器件(常州)有限公司总经理;
  戴赛维,法国籍,法联精机有限公司总经理;
  金仁洙,韩国籍,常州泰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
  石井义高,日本籍,井关农机(常州)有限公司董事长;
  温康纳,德国籍,温康纳(常州)机械制造公司董事长;
  土田義夫,日本籍,宝钢集团常州轧辊制造公司质量总监;
  阮忠剑,马来西亚籍,常州超级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
  傅振芳,美国籍,常州同泰生物药业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总监;
  大 卫,美国籍,常州市第三中学教师;
  酷孝特,土耳其籍,常州倍科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
  高德尼,法国籍,常州美特倍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总经理;
  季瑞达,美国籍,安可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大中华区副董事长;
  伊夫—卡东尼,法国籍,法国骨科协会主席、全欧骨科创伤协会副主席、法国佩提亚—萨勒佩提亚医院集团骨科主任。

二○○九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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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重大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连政发〔2002〕34号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重大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重大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审批暂行办法》已经2002年2月22日市十届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重大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重大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审批(以下简称重大项目联审)行为,真正实现审批工作“一站式”办理、“一条龙”服务,根据《省政府批转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和《连云港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重大项目包括投资总额为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市政府指定的项目,需经3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第三条 重大项目联审实行市审批办督办下的牵头单位负责制。牵头单位具体负责联审项目各个审批环节的协调服务。参与联合审批的其它行政机关和提供服务的有关行业为责任单位,责任单位要积极配合牵头单位做好工作。第四条 重大项目联审牵头单位为:基本建设项目(指国有资金参与的项目)的联审牵头单位为市发展计划委;技术改造项目的联审牵头单位为市经贸委;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联审牵头单位为市建设局;外商投资项目的联审牵头单位为市外经贸局;内联投资项目的联审牵头单位为市招商局;工商企业登记注册的联审牵头单位为市工商局。其他重大项目和上述六类重大项目中牵头单位交叉的,由市审批办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五条 重大项目联审实行“牵头单位统一受理,抄告相关部门,并联承诺办理,限时反馈结果”的联合并行审批方式。具体程序为:(一)各单位受理的项目经认定属于联审范围的,应当于受理当日与该项目的牵头单位联系。牵头单位审查确认后,落实责任单位,填写《连云港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联办件告知书》,并通知有关责任单位分别受理,同时报市审批办。(二)各责任单位在审批过程中要帮助服务对象做好项目的资料准备。牵头单位应当及时督促检查各责任单位的工作进度,跟踪办理情况。需召开联审会议的,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通报服务对象并向市审批办提出。第六条 联审会议由市审批办和牵头单位共同组织。关系经济发展大局或情况十分复杂的投资项目,联审会议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主持召开。联审会议参加对象和会议时间由牵头单位提出,与市审批办协商后确定。第七条 联审会议要以高效、服务的原则,切实解决具体问题。(一)牵头单位要帮助、指导、督促服务对象准备好有关资料,会议前2个工作日将联审资料报送市审批办,市审批办通知有关单位参加联审会议,并提前将联审资料送达。(二)各责任单位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派本单位主管审批工作的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的,必须指派代表参加,无故缺席会议或出席会议不发表意见的均视为同意联审会意见,应当按会议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如还需要服务对象补办有关手续、资料的,责任单位应当在会上帮助指导,并提供补办手续所需的相关要件。(三)需现场踏勘的,由市审批办和牵头单位共同组织安排。(四)联审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纪要由市审批办和牵头单位联合签发,必要时由市领导签发。(五)联审会议审查通过的事项,各有关责任单位必须在会议确定的时限内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 联审会议协调解决不了的问题,由市审批办和牵头单位报市政府领导审定。 第九条 为简化联审程序,减少会议,对一些较易审批的联审项目,实行“联办项目审批联系单”制度。市审批办将联审资料和“联系单”送达后,相关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审批意见反馈给市审批办和牵头单位。第十条 市审批办要加强对联审项目和联审项目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凡未按联审会议要求办理或应该联审而未进行联审的项目,一经发现,市审批办要及时予以通报。对项目办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一条 联审项目涉及未进入市审批中心的单位的,所涉及单位也必须按本暂行办法执行。第十二条 各牵头单位要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2年3月2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昆政办〔200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为了适应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需要,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政府咨询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昆明市政府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积极配合市咨询委员会开展工作。



二〇〇七年一月九日

昆明市第十二届政府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决策咨询工作,更好地发挥昆明市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在决策咨询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咨询团章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咨询委是昆明市人民政府的高层次咨询机构。负责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决策研究和咨询工作。受市政府的委托,开展调查、研究、论证工作,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条 咨询委在决策咨询活动中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围绕现代新昆明建设,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严谨的科学态度,客观公正地开展咨询研究活动,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条 咨询委员会的基本任务:

(一)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重要政策、重大措施的制定进行咨询论证,提出客观公正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全市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重大技术攻关、技术开发、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确定和实施提供咨询论证;

(三)对市政府重大决策的实施和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信息、情况和对策建议;

(四)根据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委托,对行业或部门的发展规划和深化改革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咨询研究和可行性论证,提出论证报告;

(五)完成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咨询委成员49人,其中,市政府领导4人,聘请咨询委员45人。设名誉主任1人,由市长担任。主任1人,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10人,由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有关部门领导及专家组组长担任。秘书长1人,由市政府研究室领导兼任。咨询委办公室设在市政府研究室。

咨询委下设发展战略、经济贸易、农业农村、社会事业、城市建设、企业经营管理等六个专家组。各组设组长1人。

第六条 咨询委委员一般由昆明地区的知名专家、学者,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领导同志和优秀企业家组成。

第七条 咨询委员(包括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由市政府正式聘任,每届任期五年。因工作需要可续聘,并可根据人员变动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八条 咨询委每年定期召开全体会议,通报全市经济工作情况,研究布置咨询工作任务,安排咨询项目活动计划,讨论研究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为市政府提供决策建议。

第九条 咨询委办公室为咨询委常设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咨询委年度工作计划,提出工作任务,组织实施重点课题研究;

(二)向咨询委员通报市政府有关工作情况,发送有关文件和资料,交流信息;

(三)组织咨询委员对事关全市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

(四)做好召开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的筹备工作;

(五)呈报、反馈和处理咨询委员的建议和文稿;

(六)协调组织好各专家组的活动;

(七)加强与市属部门和县(市)区的联系,尽力为咨询委员开展咨询研究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条 咨询委员工作职责:

(一)积极参加咨询委和各专家组组织的活动,对交办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围绕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对难点、热点问题提供信息和咨询建议,每年至少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一项以上可供决策的书面咨询建议;

(三)及时与咨询委办公室取得联系,反映以市政府咨询委员身份进行咨询活动的情况;

(四)咨询委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对所知悉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资料及信息保密。

第十一条 咨询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以个人身份出席专家咨询会议,独立发表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因咨询工作需要,可以到县(市)区及市级各部门了解情况,查阅数据、资料和相关文件,可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实地调研的要求;

(三)依法享有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

第十二条 咨询委从实际出发,开展多种形式的咨询活动,主要活动方式有:

(一)市政府领导就有关重大问题邀请咨询委员进行咨询,直接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市政府领导提出的题目,组织相关专家组开展咨询研究;

(三)针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采取咨询座谈、书面建议、方案论证等形式向市政府提供咨询成果;

(四)应政府邀请,咨询委员可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及其它重要工作会议,及时了解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并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咨询委的工作经费,由市政府研究室根据每年的咨询任务计划提出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后,经市政府批准,专项核拨,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可纳入咨询委经费的项目包括:咨询论证会议、调研考察活动、刊物资料、成果奖励和其它办公费用支出等。

第十五条 定期组织咨询研究成果评选,对优秀智力成果给予表彰奖励。咨询委员的文稿和政策建议,优先在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研究室编辑的内部刊物上发表。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和工作部门应积极主动向咨询委员提供资料和信息,协助做好咨询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在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咨询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