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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运货物运输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8:54:32  浏览:95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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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运货物运输办法

铁道部


快运货物运输办法

1986年7月30日,铁道部

第1条 为加速货物运输,提高货物运输质量,适应商品经济发展和市场调节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托运人托运的整车、集装箱、零担运输的货物,除不宜按快运办理的煤、焦炭、矿石、矿建等品类的货物,及第三条指定的必须按快运办理的货物外,托运人要求快速运输(以下简称快运)时,经铁路同意,可按快运办理。
按快运办理的货物,除执行一般规定外,并按本办法办理。
第3条 办理快运货物的车站,由铁路局指定,由铁道部在货物运价里程表内公布。但下列各站承运到深圳北站的整车鲜活货物,必须按快运办理。
1.郑州局许昌、孟庙、漯河、西平、驻马店、信阳、广水、孝感、横店、江岸、纸坊、随县、安陆、云梦、长江埠
2.广州局岳阳、汩罗、长沙北、黑石铺、株洲、衡阳、耒阳、郴州、邵东、三塘铺、娄底、湘乡、湘潭
3.上海局新龙华、嘉兴、诸暨、义乌、金华、衢县、杨浦、何家湾、上海南、昆山、苏州、无锡、嘉善、湖州、萧山、绍兴、曹娥、余姚、浒墅关、玉山、上饶、横峰、贵溪、鹰潭、余江、东乡、寺前、进贤、温家圳、丰城、樟树、临江镇、新余、分宜、宜春、戈阳东、万年、德安、徐家埠、乐化、南昌西、莲塘、临川、抚州北、小港口、拖船埠、昌傅、黄土岗、张家山、梅林、董家、八景
第4条 托运人托运按快运办理的货物,应在铁路月度要车计划表内用红色戳记或红笔注明“快运”字样。经批准后,向车站托运货物时,须提出快运货物运单,车站填写快运货票。
第5条 快运货物除按规定核收运杂费外,另行核收该批货物运费30%的货物快运费。
货物快运费在货物运单和货票内记明,由发站在核收运输费用的同时,一并向发货人核收。
第6条 快运货物的运到期限,按《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规定办理,但其中运输期间按每五百运价公里或其不足为一日计算。
第7条 快运货物超过运到期限,由到站于交付货物时,向收货人按下表规定退还货物快运费。
第8条 快运货物,中途变更到站时,已核收的货物快运费不退还。
第9条 车站对零担快运货物,应在票据封套上加盖横式带边红色“快运”戳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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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合议庭职责
加强审委会的监督指导作用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运用诉辩式审判方式审理案件的一种基本的审判组织形式。根据我国诉讼法有关规定,除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可以适用独任制法庭形式外,对其他各类案件的审理一律采用合议庭的形式。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最主要的审判组织,诉辩式的民事审判方式要求扩大合议庭的权能,合议庭对于庭审的举证,质证,证据效力具有当庭确认的权力,对于查明事实,分清责任,适用法律明确的案件有当庭裁判的权力。强化合议庭的职责,便有人认为,是要减弱审委会的权利,甚至有人提出审判委员会制度与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越来越不适应,是到了该取消的时候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我们知道,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最高审判组织。按照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均设立审判委员会。作为人民法院内部常设机构的审判委员会,既不是审判某一案件的临时性组织,也不是处理日常事务的行政机构,它是人民法院集体领导审判工作的组织机构,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实行民主集中制,贯彻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审判委员会不直接受理案件,但对审判业务上的问题具有最高决定权。
审判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有:(一)对重大或疑难的案件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必须执行。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通常是案情复杂,影响较大的案件,在适用法律上有疑难的案件以及合议庭成员存在较在分歧不能作出决定的案件。作为我国特有的一种审判组织,审判委员会集中了法院法律水平较高,经验比较丰富的审判人员,可以集思广义,发挥集体领导的作用。以保证作出公正的判决。(二)讨论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对已经审结的案件,如果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确有错误,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通过监督程序的启动,可以监督和规范合议庭的办案程序。必须明确的是,强调强化合议庭的职能,并非片面强调加大合议庭的权能,对案件具有“生杀予夺”的权力,权力一旦失去必要的制约,必然会导致枉法裁判这一更大弊端的恶生膨胀。因此,在强调还“判”权于“审”者的同时,还应加强对合议庭的规范与制约,即必须加强审判监督。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错误的裁判予以纠正,保证判决,裁定的正确性,纠正冤假错案,维护法律的权威,促进社会权定。通过纠正错判,可以不断总结审判工作的经验教训,改进审判工作,提高审判质量,提高法官的执法水平,从而提高人民法院整体上的执法水平。(三)总结审判工作经验,主要包括对某一特定时期审判工作经验的总结,对某类案件审判经验的总结,对审判案件适用某项法律的经验总结及对审判工作方法的总结。(四)是对讨论法庭与审判工作有关的其他问题。凡是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都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
可见,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起着极其重要的指导、监督作用。如果没有审判委员会,合议庭的审判工作就失去了指导,对审判工作的开展是十分不利的。虽然审判委员会的作用是多方面的,但审判委员会应把主要精力用在对合议庭审判案件的指导和监督上,而讨论和决定案件的范围不宜过宽。否则会影响其全面发挥对审判工作的领导作用。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会形成案件合议庭对审委会的依赖性,责任心不强,庭审开小差,走过场,有时甚至连案件事实都无法查清,就急着向审委会汇报。随之而来的另一个问题是,有的法官因而忽视了业务上的学习,业务水平得不到提高。这与现阶段建设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是不相适应的。(二)错案追究落不到实处。“公正执法”是人民法院永恒的主体题。人民法院要求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公正判决。而由于“审”与“判”的分离。“审”的是合议庭,“判”的是审委会,合议庭对案件没有最终的裁判权,无法对裁判结果承担责任,而审委会又会因为没有参与案件的审理,从而无法对案件事实负责。于是就出现了法院适用法律无人负责的说法。实际上造成大家都负责,等于大家都不负责的状况,出现错案,无法追究到人,使人家都没有压力,这对提高办案质量是十分不利的。(三)不利于案件裁决的科学性。我们知道,根据一般的证据规则,直接证据的效力一般要优于传来证据。证据传来的环节越多,其失真的可能性越大。合议庭成员由于亲自参加了庭审,通过当事人质证、举证,可以在掌握了第一手证据的基础上,形成对案件事实的认识。而审委会由于不参加对案件的审理,也不可能对每一个案件的全部证据详加审核,而是通过承办人的汇报和看审理报告来了解案情的,这样即使承办人尽可能客观地陈述事实,但其中不可避免地会带有个人的主观认识。由于接触到基础材料的客观性受到限制,据此形成的判断也难以保证客观、公正。所以由审理案件的合议庭直接作出判决,即具有科学性,更符合认识规律。(四)对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办案效率不利。我国的诉讼法规定,合议庭可以在案件事实清楚的基础上作出当庭宣判,防止谋后交易,使当事人输个明白,赢个痛快。而有的办案人员即使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也看成自己办了一起重大、疑难案件,要等向审委会汇报后再作宣判,这无疑加重了当事人的负担,增长了办案周期,这与法院任务日益加大的现状是相违背的。
所以,各级人民法院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严格把关。只有那些案情复杂,影响较大,在适用法律上有疑难的案件以及合议庭成员之间存在严重分歧的案件,才可提请审委会讨论决定。对于那些可以当庭宣判的一定要当庭宣判,对于可以尽快结案的一定要尽快结案。对于合议庭汇报到审委会的案件,如果审委会认为不必要审委会研究,可以退回合议庭。合议庭应作出合议并尽快宣判。充分发挥合议庭职责。审判委员会应把主要精力放在监督和业务指导上,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及时了解法院内部动态,防止错案发生,以维护整个法院形象。
在现阶段,审判委员会在法院内部有着重要作用,强化合议庭职责与加强审委会审判监督不是相互排斥的,相互对立的关系,两者是相互统一、相互关联的两上方面,只有加强审委会的指导、监督,才能使合议庭职能得以正确有效的行使。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审委会是人民法院审判业务的权威,应当由法院内部精通审判业务的人员组成,然而,在不少法院,在决定审委会人选时,不是根据审判业务水平,而是根据他所担任的行政职务或党内职务来决定。审委会一般是由正、副院长和享受院领导待遇的纪检书记、各业务庭庭长和与庭长平级的办公室主任,以及监察、政工科长组成,不是院领导和正庭级干部,就不能成为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委会成了地位和身份的象征,成了一种政治待遇,这样就造成了有些对审判业务不太精通的同志,一旦行政职务上去了上,便理所当然地成了审委会甚至导致全院审判工作质量的下降,发挥不出审判委员会应有的作用。因此,我们要挑选那些思想作风正派而又精通审判业务的同志进入审委会,而不要计较他们的职务,要经常组织审委会学习各项审判专业知识,研究探讨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便及时采取对策,正确指导各项审判工作。只有这样,审委会才能真正发挥它的作用,才能对法院的审判工作起到指导、促进作用。(崔荣涛)



通联: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崔荣涛
电话:06336222928-8317

关于开展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宣传活动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开展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宣传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扩大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社会影响,进一步落实就业准入制度,计划于2001年7月中
下旬组织各地开展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宣传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重点和目的

宣传活动的重点是宣传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意义和作用、国家规定实行就业
准入的职业范围以及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政策。通过宣传,引导企业逐步建立职工培训、考
核与使用相结合并与待遇相联系的激励机制,调动企业职工学习技术业务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同时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按照国家就业准入的有关规定更好地开展职业介绍和推荐就业工作
提供政策依据。

二、宣传方式和要求

在宣传活动期间,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宣传周或宣传日活动,积极采取上门宣传、
现场咨询、专题报告以及在主要公共场所张贴宣传画和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
特别是要组织人员深入企业以及职业院校,对职工和学生所关心的就业、职业技能鉴定以及
职业资格证书等有关政策进行宣传和咨询。同时,要积极争取有关方面的支持,充分发挥当
地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介的作用。

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在明显位置公告就业准入的职业范围,各地印制的求职登记表中
要有职业资格等级水平的栏目,在办理职业介绍时,对国家规定实行持证上岗的职业(工种),
应要求用人单位招聘广告栏中有相应职业资格要求,求职者出示职业资格证书,凭证推荐就
业。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也要在明显位置公告所涉及的就业准入的职业(工
种)范围。

三、组织领导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宣传活动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将这次宣传活动与
全国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工作以及落实《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和《关于大力推进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结合起来,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工作计划,采取有
效措施,精心组织,使这次宣传活动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宣传活动结束后,各地要认真进行总结工作,请于8月20日前将总结报告报我司。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
二OO一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