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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0:28:37  浏览:80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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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8〕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监察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法制办《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监察部 中央编办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农业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法制办

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都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采取有力措施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要看到,目前行政审批方面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审批事项依然过多,已经取消或调整的审批事项未得到完全落实,审批与监管脱节,对审批权的制约监督机制还不完善,审批行为不够规范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仍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根据中央上述精神,现就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认真实施行政许可法,继续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着力推进政府管理方式创新,促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减少,审批行为实现公开透明、规范运作,行政审批相关制度和制约监督机制较为健全,利用审批权谋取私利、乱收费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有新的提高。
二、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继续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适时组织开展行政审批事项集中清理工作。国务院各部门要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和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必须调整的要求,对现有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其设立依据进行彻底清理,在此基础上,准确把握合法与合理的关系,提出拟取消或调整的初步意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在审核论证并经国务院相关部门确认的基础上,将拟取消或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提请国务院审议,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其中由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按法定程序办理。各省(区、市)要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和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取消和调整工作。
(二)落实已取消、调整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要对照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审批事项,从审批部门、审批对象、审批依据和审批内容等方面分类做出处理,防止出现以备案、核准等名义进行变相审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明确实施条件、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完善各环节工作流程和管理规范,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审批权限。国务院各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取消和调整的每一项审批事项落到实处。
(三)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和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对取消审批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建立健全后续监管制度,制定配套措施,加强事中检查和事后稽查,防止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出现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的现象。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承办、批准、办结和告知等环节实行网上审批、网络全程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审批行为。总结推广各地区、各部门实行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的经验和做法,研究制订规范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的指导性意见。加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管理,完善“一门受理、统筹协调、规范审批、限时办结”的运作方式。
(四)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相关制度。建立健全新设行政审批事项严格审核论证机制,有关部门对新设由国务院部门实施或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充分听取意见,严格审核把关。研究建立专家咨询和民意征集机制,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审批事项,要进行听证。完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制度、行政许可决定公示制度、行政许可听证制度,以及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严格规范行政审批收费行为,对向相对人收取费用的行政审批事项,要通过适当方式将收费依据、标准和程序予以公开。加强对咨询机构的管理,规范其服务行为,禁止把指定机构的咨询作为审批的必要条件。
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两项工作:一是妥善调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认真落实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理顺部门之间的审批职能定位,合理配置行政审批事项。协调机构改革中职能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做好审批事项的转移和衔接工作,认真解决审批职能交叉、权责脱节和多头审批等问题。二是编制并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认真实施行政许可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的原则,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名称、实施机关、设立依据等进行严格审核。对由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设定,已明确属于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但不适应实际管理需要的事项,按法定程序向设定机关提出不再作为前置审批的建议;对由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设定,但尚未明确是否属于前置审批的事项,如确有必要确定为前置审批的,按程序提出作为前置审批的建议。在此基础上,分别编制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提请国务院审议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省(区、市)也要编制并公布由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三、具体工作要求
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义重大、任务艰巨,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狠抓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抽调得力人员承担此项工作。监察、法制、编制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调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工作合力。
(二)搞好工作衔接。国务院各部门要加强与地方政府的联系和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改革情况,对涉及本系统的审批事项,提出上下衔接的具体意见和办法。各地区要紧密结合实际,研究制订配套措施和办法,确保改革上下衔接、整体推进。
(三)加强调查研究和政策指导。紧紧围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切实增强工作的前瞻性、系统性和主动性。要在全面掌握情况和加强理论思考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工作规律,加强政策研究,不断提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新措施、新办法。要建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联系点工作制度,注意发现和总结推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
(四)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重点对已取消和调整的审批事项是否仍然实施审批,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设立审批事项、指定咨询机构搞变相审批,应当移交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组织自律管理的事项是否顺利交接,已取消和调整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是否到位,保留的审批事项是否规范管理等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审批责任追究制,严格责任追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将适时组织检查组,对各地区、各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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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设立常务主席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设立常务主席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0年5月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乡、镇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完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基层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决定:
一、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设常务主席一人。其人选由大会主席团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联合从主席团成员中提名,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程序和方式由大会《选举和通过决议的办法》规定。
常务主席与本级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同等职级。
二、常务主席负责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会议至少每季度举行一次;
(二)负责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具体筹备工作;
(三)检查、了解本行政区域内遵守、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乡、民族乡、镇人大、上级人大及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并向主席团汇报;
(四)宣传法律和政策,维护祖国统一,坚持民族平等,促进民族团结;
(五)列席乡、民族乡、镇政府会议,参与有关重大问题的研究;
(六)联系代表,组织代表学习、开展视察、检查、调查活动;定期召开代表小组组长会议,交流代表活动情况,组织代表和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反映代表对乡、镇人大主席团和政府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受理代表和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监督代表活动经费的使用
情况;
(七)检查、督促政府和有关单位办理、答复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
(八)掌握代表变动情况;
(九)办理主席团和上级人大常委会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三、常务主席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主席团在主席团成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直到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主席为止。
四、常务主席对本届人民代表大会和主席团负责并报告工作。



1990年5月12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晋城市煤气工程建设安装费用收取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晋城市煤气工程建设安装费用收取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办(1998)29号
1998年3月17日


城区、泽州县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煤气工程筹建处提出的《晋城市煤气工程建设安装费用收取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齐心协力,保证年底前实现首批用户使用煤气的目标。

晋城市煤气工程建设安装费用收取办法

市煤气工程是全市十项重点工程之一,为了加快煤气工程建设,确保今年年底送气,遵循“人民城市人民建,建好城市为人民”的方针,根据国办发(1985)50号文件精神,借鉴外地经验和做法,现就收取煤气工程建设安装费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第一期工程供气范围原则上划定为凤鸣小区、凤台小区、凤苑小区、凤翔小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华街小区、新市东街住宅区和凤台街、南环路、太行路、黄华街、新市街、泽州路沿线两侧的居民及集体、营业单位用气。

上述范围以外的居民和企事业单位要求使用煤气的并具备用气条件,经市煤气工程筹建处审查同意后,亦可供气。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1.煤气工程建设补差款:用于煤气气源、储气、主管道工程建设政府投资不足部分的补充,不分新老用户,每户收费1000元。

2.庭院管网工程网:庭院管网工程费是指用于区域调压站以后至用户楼外或院外的低压煤气管道铺设的工程建设费用,每个居民户收费1000元。

3.进户管道安装材料费:进户管道安装材料费是指用于煤气用户楼前至户内的管道、阀门、旋塞、煤气表、灶的购置、安装费用,每个居民户收费800元。

4.老用户庭院管网及进户管道安装材料费收取:

(1)凡过去由财政出钱建的庭院管网、入户表灶(包括经批准免交的),按使用期20年折旧,现已使用10年,按50%收费,即:庭院管网每户收费500元,入户管道表灶每户收取400元。公有住房房改时,用户已出过钱的从中抵扣。

(2)凡过去财政没出钱建的庭院管网、入户表灶,经验收合格后可入网供气,验收不合格者由所在单位用户出资,建设合格后可入网供气,并根据不同情况,按有关规定收取验收费用。

5.集体用户及营业性用户

各单位设置的非营业性职工食堂及营业性用户,煤气补差款按申报日耗气量收费,职工食堂300元/m3·日,营业性用户500元/m3·日。原煤气站供气的用户同样按此标准收取。如实际用气量超过申报用量,超出部分加倍补交,如不补交,停止供气。

凡煤气工程管网覆盖区域内的营业性用户限期禁止使用直烧煤灶具,改用煤气,养活城市污染。

6.按照城市煤气发展规划,考虑各方面因素,今后几年居民用户收费标准:

1998年发展用户10000户(包括凤翔小区原有的3500户);1999年发展用户6000户;2000年发展用户4000户。1998年发展用户按以上三项费用收取,1999年增加的用户在上一年的基础上加收10%,2000年增加的用户加收20%。

三、使用煤气的申报程序及收费办法

1.凡在今年安排供气范围内的用户,于1998年4月15日以前,到市煤气工程筹建处申报办理有关手续。属于集体用户和营业性用户的直接到煤气工程筹建处申报;住宅小区的居民户,由住宅小区管理单位负责申报;单位住宅区居民户,由单位负责申报。

2.煤气工程建设补差款和庭院管网安装费原则上全额向用户收取,也可以由单位酌情分担一部分。

3.煤气工程筹建处要按申报的情况,委托设计单位,尽快抓好庭院管网、用户管道的设计及设备的订购。

4.符合供气条件的用户,要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所需费用。住宅小区的居民户,由住宅小区管理单位负责统一收费;单位住宅区的居民户,由单位负责收费。

5.各项工程建设费用由市煤气工程筹建处组织收取,并建立专帐专项管理(票据使用财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财政、审计部门要对此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四、交费时间

安排今年年底送气的按规定应交的费用原则上上半年一次缴清,确有困难的可分两次交清,第一次在6月底以前交50%,第二次在10月底前交50%。凡不能按时交费的加收半年或一年贷款利息,年底前仍不缴费的暂不供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