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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完善宁波市金融服务业年度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8:18:43  浏览:82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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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完善宁波市金融服务业年度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完善宁波市金融服务业年度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8〕1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完善宁波市金融服务业年度考评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四日

关于完善宁波市金融服务业年度考评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两创”总战略和中心工作,充分发挥金融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和先导作用,认真做好“保障、创新、防范”三篇文章,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提升金融服务业发展水平,特制定本考评实施办法。
一、考评对象
(一)综合考评对象:
1.成立一年以上的各市级中资银行,省联社宁波办事处;
2.人行市中心支行、宁波银监局、宁波证监局、宁波保监局。
(二)单项先进考评对象:各市级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投资、融资租赁等机构。
二、考评指标及分值设定
(一)对市级银行综合考评(共计100分)
1.信贷投放规模(50分)
金融机构的信贷投放力度直接反映了银行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情况。考评时,综合考虑信贷投入的总量(余额)、增量和增长率,对向上申请新增信贷规模,及通过资产转让、总行直贷、内保外贷等方式引入市外资金的可适当予以加分。
2.信贷投向(30分)
主要考评金融机构支持“中提升”建设、重点项目及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我市重点发展的临港产业、优势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利用信贷杠杆促进“两创”和节能减排,加强对“三农”、小企业等薄弱环节的信贷投入等情况。此项以考评信贷增量和占比为主。
3.金融创新与金融服务(10分)
金融机构要以市场为导向,加强产品与管理创新,提升综合服务水平,为城乡客户提供多样化、多层次、增值型的金融服务,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促进我市现代化国际港城与和谐社会建设。
4.运行质量(10分)
主要从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盈利能力、中间业务发展等方面的结果与趋势进行评价,衡量金融机构运行的安全性、效益性与进步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考评评分表

考核内容


85-100%
良好70-85%
一般60-70%
较差50-60%
备注

信贷规模(50分)
贷款余额(10分)




贷款规模中需扣除异地贷款,在向上申请新增信贷规模或以各种途径引入市外资金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可加5-10分

新增总量(20分)





同比增速(20分)





信贷投向(30分)
支持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和“中提升”建设(8分)




市级以上重点项目以市发改委口径为准;“中提升”项目以市建委口径为准;小企业贷款参照宁波银监局标准,主要考核占比、总量和增速

支持“两创”与服务业(5分)





支持“三农”(5分)





支持小企业(8分)





促进节能减排(4分)





创新(10分)
金融创新(4分)






服务提升(3分)





履行社会责任(3分)





运行质量(10分)
不良资产率(4分)




不良资产率在2%以下的为较好,1%以下的为好,超过2%但进步度大的也可为较好

资产利润率(3分)





中间业务收入比(3分)







注:每一分项的好、良好、一般、较差、差的具体标准根据2007年的实际情况另行明确。
(二)对市级金融管理部门的考评(共计100分)
对市级金融管理部门考评内容分两部分,一是共性考评内容,二是个性考评内容。
1.共性考评内容:(40分)
(1)认真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发展战略和重大举措,引导金融机构结合我市实际,加强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支持(10分);
(2)推进金融改革创新,积极争取各自系统内的改革先行先试政策,工作富有成效与新意,辖内经验被上级肯定或推广(10分);
(3)加大对符合我市需要的各类金融机构引进和培育力度,促进地方金融机构做大做强,完善我市金融业组织体系,促进区域金融资源整合集聚与优化配置(10分);
(4)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不断改善区域金融生态,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确保金融业持续稳健发展(10分)。
2.个性考评内容:(60分)
(1)人行市中心支行:重点考评推进私募股权融资试点工作;促进我市企业利用短期融资券、企业中期票据等工具在银行间市场融资;改进外汇管理服务,支持外向型经济和企业“走出去”;完善支付结算、征信、反洗钱等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市民卡”工程建设;协调支持第四方物流市场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2)宁波银监局:重点考评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与有效性;加快东部新城引进优质金融机构步伐,壮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完善县域金融服务体系;大力推动小企业贷款;促进银行业金融创新,提高服务水平等方面的情况。
(3)宁波保监局:重点考评在争取和支持保险资金运用扩权试点,引导保险资金来我市投资,参与地方建设;加快保险业务创新,发挥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作用,促进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引进优质保险公司进驻东部新城,促进保险机构集聚;推进涉农保险体系建设,扩大涉农政策性保险业务的规模与覆盖面;规范保险市场秩序,提高行业服务水平,逐步提高我市保险深度等方面的情况。
(4)宁波证监局:重点考评在加强指导与服务,促进我市企业上市融资;规范上市公司运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提高对市场风险的发现和预警能力,积极推动并购重组,化解上市公司风险等方面的情况。


金融管理部门综合考评评分表


考核内容
好85-100%
较好70-85%
一般60-70%
较差50-60%
备 注





共性指标
40


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省、市发展战略和重大举措,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支持(10分)






推进金融改革创新,积极争取改革先行先试政策,工作经验被上级肯定或推广(10分)





引进和培育符合我市需要的金融机构,促进地方金融机构做大做强,促进区域金融资源整合集聚与优化配置(10分)





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改善区域金融生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确保金融业持续稳健发展(10分)

















 

性 

























 


























60




















单位
考核内容

较好
一般
较差
备注

1人行
推动私募股权融资试点工作(18分)




第2项,以前三年短期融资券发行年平均数为基数,超过为较好,超过20%以上即为好

促进我市企业利用短期融资券、企业中期票据等工具融资(15分)





改进外汇管理,促进企业“走出去”(7分)





金融基础设施建设(7分)





协调支持加快第四方物流市场建设( 7 分)





“市民卡”工程建设(6分)





银银监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地方支持(15分)




第1项,新增信贷投放(包括引入市外资金)超过去年即为较好,超过10%以上为好;第2项,引进机构3家,落实3家机构进驻东部新城金融服务中心意向即为好,并且每再引进1家加5分

引进优质银行业金融机构进驻东部新城,壮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20分)





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推进农村金融体系建设(10分)





小企业贷款(8分)





促进银行业金融创新(7分)





保保监
引导保险资金来我市投资(16分)




第3项,引进3家机构,落实5家机构进驻东部新城金融服务中心意向即为好,每再引进1家加5分

加快保险业务创新,发挥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作用(12分)





引进保险机构进驻东部新城,促进保险业集聚(10分)





开展对第四方物流市场主体的保险业务( 7分)





推进涉农保险业务(8分)





改善保险服务,提高保险深度(7分)





证证监
促进企业上市融资(20分)




第1项,企业上市10家,资本市场融资超过200亿元即为好,每再新增1家加3分;每引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一级法人1家加5分

规范证券期货市场秩序,提高上市公司质量(20分)





加强对市场风险的预警,积极化解上市公司风险(20分)







(三)单项先进考评
单项先进考评对象为各市级金融机构,2008年度设融资贡献先进、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先进、金融创新先进、优质服务先进等先进项目。
融资贡献先进:主要考评各金融机构千方百计拓宽筹资渠道,吸引市内外资金,支持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包括发放信贷、总行直贷、总部直投、信托计划等,重点考核引入市外资金方面的成效。
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先进:主要考评各金融机构在完善内部机制,开发适用产品,努力满足中小企业、微小企业合理融资需求方面的工作和实绩,对中小企业贷款占比、总量和增速等指标领先的机构给予表彰。
金融创新先进:主要考评各金融机构积极争取创新试点权限,根据市场需求和各自实际,加大新产品研发推广和内部管理革新力度的工作措施与实际成效。
优质服务先进:主要考评各金融机构在提高办事效率,在确保基础性金融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完善分层服务机制,规范产品营销过程,改进售后服务,减少客户等候时间和投诉案例,提高服务满意率等方面的情况。
每项先进选择1-2家成绩突出的机构进行表彰,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可增设先进单项,每家先进单位各补助工作经费10万元。
三、评选方法和取消评选先进资格事项
(一)评选方法
综合考评实行百分制,根据被考评对象考评得分进行排名,并从得分靠前的单位中根据工作的创新性、扎实性和有效性,评选1-3家金融发展示范单位,予以表彰。单项先进评选采取机构自荐、监管部门推荐、金融办初审、分管市领导审定的办法。
综合考虑前三年考评实际情况及金融发展趋势,由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的考评专项资金。
(二)取消评选先进资格事项
1.金融机构如出现以下事项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评资格:
(1)在金融运行过程中,由于未及时采取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措施,导致辖区金融不稳定的;
(2)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影响我市金融业形象的;
(3)因内控制度不健全或管理不善,导致重要业务系统连续停止运行半个工作日以上,或造成系统被破坏致瘫痪等严重后果的;
(4)市级机构班子成员涉嫌重大违纪、经济犯罪、刑事案件的。
2.金融管理部门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评资格:
(1)因监管不力、措施不当或失职、渎职等,导致重大金融事故发生或是金融风险蔓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班子成员涉嫌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
四、考秤程序
为保证考评的公开、公平、公正,成立市金融业考评小组(简称考评小组),由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贸易局、市外经贸局、市农办等单位作为成员单位;下设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考评工作日常事务。
综合考评的被考评单位要结合年终总结,对考评内容进行逐条逐项自查自评,以书面形式于次年1月底前报市考评小组,考评小组在1个月内根据各被考评单位的实际情况和本办法进行审核,核定考评结果。
参加单项先进评选的各市级金融机构于次年1月底前向各自监管部门报送自荐材料,监管部门于2月15日前将推荐意见报市考评小组,考评小组在2月底前将单项先进初审意见及综合考评结果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公布。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暂先试行3年,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有关问题,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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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大中城市加快科技强检步伐的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大中城市加快科技强检步伐的决定

   2000年1月10日


(最高人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通过)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向科技要战斗力,依靠检察科技进步和提高检察干警素质,是今后检察工作的重要发展方向,为了加速检察机关的科技进步,推动全国检察机关整体科技水平提高,促进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大中城市检察院即各省级检察院、省(自治区)辖市检察院和有条件的市辖区检察院都要大力加快科技强检步伐。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抓住机遇,发挥优势,在科技强检方面先行一步

  (1)当前,我国国民经济保持较快增长,改革继续推进,综合国力不断增强,财政收入逐年增加;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加快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取得新的发展,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较多地增加了对科教的投入;现代科学技术日新月异,高新技术迅猛发展,我国的科技实力显著增强。

  (2)大中城市的经济实力较强,科研机构和科技人才集中,可利用社会科技资源多;检察机关经费保障状况较好,经过多年的积累和发展,在科技装备、基础建设、专业人才等方面,具备了加快科技发展的条件和优势。

大中城市检察院要抓住科技进步所提供的历史机遇,充分利用有利条件和优势,在科技强检方面先行一步,建立较高水平的检察科技体系。同时为其也地区创造经验,发挥示范和幅射作用,带动全系统的科技强检工作。

  二、奋斗目标和步骤

  (3)今后三年,大中城市检察院要紧结合检察工作实际,以运用计算机技术为核心,加大现代科学技术在检察工作中的含量,提高办案水平和工作效率,初步实现办案现代化和办公自动化:

  --建成集语音、数据、视频多媒体信息传输为一体的综合信息网。高检院完成一级专线网的的数字化改造,开通至各省级院的宽带数据专网信,同时实现多路语音通讯、专用传真线路、计算机数据远程网络、可视电话和电视电话会议系统功能;建设二级专线网,省级检察院至省辖市检察院开通适当宽带数字专网通信,同时实现语音通讯、计算机数据远程网络和电话会议系统功能;在有条件的市辖区开通三级专线网;

  --建成实用先进的计算机局域网,实现本单位各项业务工作的综合管理事务的计算机管理;

  --实现办案工作的计算机管理。对本案承办案件实行计算机全程动态管理;建立举报电话自动受理系统,对本地区的举报、控申工作实行网络化管理;完成各类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工作,包括举报线索库、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库、刑事检察案件库、监所检察数据库、民事行政检察数据库、检验鉴定案件娄据库等;

  --实现内部公文的远程自动流转处理,各项检察业务信息的远程传输和处理,远程案件的及时有效指挥和协调;

  --建立因特网站点,拓宽对外宣传途径,推时检务公开,为人大代表的和人民群众反映意见、控告申诉和举报提供畅通渠道;

  --建设完备的讯问室视听证据收集系统和举报控申接待室安全防范系统;

  --加快装备视听技术器材,广泛开展视听资料证据的收集、保全和运用工作;

  --普遍配备和使用计算机多媒体示证系统;

  --把高新技术逐步运用到文证审查、检验鉴定等工作中。

  (4)实现上述目标,必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2000年,要完成一级专线网的数字化改造,建立检察机关因特网站点和举报电话自动受理系统,推广使用多媒体示证系统,建设计算机局域网,建立和完善各类基础数据库,完成讯问室视听证据收集系统和举报控申接待室安全防范系统建设;

  2001年,开通省级检察院到大中城市检察院二级专线网,实现办案工作计算机全程动态管理,内部公文、检察信息的自动流转和传输,以及重要案件的远程指挥和协调;

  2002年,全面实现科技强检的各项目标。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开通三级专线网,实现举报控申工作网络化管理,有效使用视听资料证据证明犯罪。

  (5)有条件的检察院要加快实施步伐,提前完成上述目标和步骤。同时,鼓励探索在检察工作中用现代科技手段的领域,实施其他适应工作需要、体现检察工作特色的科技项目。

  三、加大科技投入,加强基础建设

  (6)科技投入是科技进步的必要条件,是科技强检的基本保证。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多渠道、多层次地增加检察科技经费,促进科技开发,保证科技设备的购置、更新和正常使用。

  (7)积极向地方党委和政府汇报,争取将本地检察技术发展目标列入地方"十五"计划统筹;所需经费,向当地政府专项申请,并力争纳入地方财政预算。高检院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用于重点科研项目和重要科技工程的开发和建设,并视各地情况给予一定的科技经费补贴。

  (8)对一些科技开发项目,可以由检察机关开发或检察机关组织开发,也可以由企业自主投资研制开发,对符合检察工作需要,实用、先进的技术成果,由检察机关负责推广。

  (9)加快检察技术工作的基础建设。要按照年度建设目标,及时配备相关技术设备,逐步建设一套科技含量高、实用价值大的技术装备,逐步建设一套科技含量高、实用价值大的按需分配相关技术设备,逐步建设一套科技含量高、实用价值大的技术装备体系;根据技术发展和业务需要,适时组织应用软件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检察技术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目前还没有业务技术用房的大中城市检察院,要争取在2001年之前建成。

  (10)充分利用社会上的技术和智力资源。科技强检,必须面向社会,不能自我封闭,不能搞"小而全"。对于一些共性技术和设备,要通过各种方式与社会实现资源共享,避免盲目开发。要吸收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技力量有效地参与检察技术的论证、评估,参与重点工程和项目的论证、前期研究和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同时,也要注意发挥检察机关现有科技资源的作用,促时检察科技资源与社会的共享。

  四、建设高水平的检察技术队伍,提高检察干警科技素质

  (11)加快科技强检步伐,必须建设高水平的检察技术队伍。加强对检察技术人员的政治教育和纪律作风教育;强化业务学习和培训,创造条件支持人员提高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积极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关心爱护技术人员,切实解决他们工作、生活中的问题和因难;表彰、奖励在检察科技创新和发展中做出贡献的科技人员;进一步营造崇尚科学,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他们在科技强检中的主力军作用。

  (12)积极开展对检察人员应用现代科技设备的适应性培训。通过培训,提高检察人员的科技素质,促进检察科技应用普遍化,充分发挥检察科技资源的应用效益。尽快制定培训计划,并抓紧组织实施。同时,要把运用现代技术手段的能力作为干警考核的一个重要内容,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

  (13)促进检察科技工作与检察业务工作的有机结合,是科技强检工作需要着力解决的根本问题。科技强检要始终坚持面向检察业务,把攻克检察业务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热点、难点、重点科技问题作为主要任务。全体检察人员要不断强化科技意识,重视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在各个业务环节积极探索和实践,增强对检察科技的有效需求,促进检察科技工作的发展。

  五、加强对科技强检工作的组织领导

  (14)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不断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带头学习现代科技知识增强检意识,善于用科学的态度、科学的思想和方法处理检察工作问题,把强化科技素质作为提高检察队伍业务水平和办案质量的重要环节来抓。高检院和各省级检察院要确定各自主抓的重点项目和重点单位,明确目标和责任,分工协作;发挥人才、技术、资源等方面的优势,帮助下级检察院解决工作中的关题和因难;对一些重点相关的科技政策,完善技术规范,指导检察科技工作健康发展。

  (15)加强检察科技管理,建立完善技术规范。要建立一套高效的检察科技管理体制,理顺工作关系,改变多头管理和分散管理的局面。高检院已经成立信息化领导小组,各省级检察院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以加强对本地区检察科技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要尽快完成有关技术规范的制定和完善工作。主要技术设备的购置,同高检院统一确定技术指标和配置要求;软件开发,要统一规范、统一编码、统一数据格式,主要业务力软件的开发,由高检院统一组织;科技项目的推广,要经过高检院的审查和验收,以避免低水平得重复开发和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16)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和有关规定,重视技术设施的安全保密性。有关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安全保密要同步进行。

  各地要根据本决定精神,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地区或本单位的总体建设规划和分步实施方案。其他有条件的分市院、基层检察院,可根据决定精神,确定规划,加快科技强检步伐。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  号】 冀政办[2005]24号
  
  省直各部门: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制定的《河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已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河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
  职工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
  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河北省财政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省直住房制度改革,做好职工购房补贴发放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的政策依据为《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冀政〔1998〕45号)、河北省省直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省直单位购房补贴核定办法》(冀直房改〔1999〕4号)和《关于省直单位专业技术干部和技术工人购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冀直房改〔1999〕7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改办等四部门关于发放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工购房补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办〔2000〕97号)等有关文件。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直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参加省直房改的企业和驻石中直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 河北省省直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直房改办)、省财政厅是省直发放购房补贴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省直购房补贴的核定和发放工作。
  第二章 购房补贴发放对象
  第五条 购房补贴的发放对象为1998年12月15日(含,下同)前参加工作并在册的无房职工和现住房面积未达到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含离退休、下岗、提前离岗、退养、停薪留职人员,下同)。
  无房职工是指夫妇双方(含在异地)未按房改政策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和现租住不可售公有住房的职工。
  职工现住房包括职工夫妇双方(含在异地)按房改政策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租住的可售公有住房。
  1998年12月15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不实行购房补贴办法,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办法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第六条 夫妇双方的购房补贴,根据各自的行政职务(技术职务、技术等级)、工龄分别核定,分别由其所在单位发放。
  第七条 省内驻石家庄市以外的省直单位职工的购房补贴,按照属地政策进行计算,经当地房改部门签署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省财政厅复核无误后,比照本细则进行发放。
  第八条 驻省外的省直单位职工的购房补贴政策另行制订。
  第九条 1999年度军队转业干部及复员退伍人员,其夫妇双方无房或现住房面积未达到省直确定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并且未在部队领取购房补贴的,由接收单位核定发放购房补贴。2000年度及以后转业或退伍的,由部队发放购房补贴。
  第十条 1998年12月15日前去世的职工,不再核定发放购房补贴;1998年12月15日后去世的职工,由其合法继承人申请并领取相应的购房补贴;没有继承人的,不再核定发放购房补贴。
  第十一条 1998年12月15日后调动工作的职工,由新工作单位按1998年12月15日的行政职务(技术职务、技术等级)和现住房面积核定发放购房补贴。
  第十二条 异地或回原籍安置的离退休(含退职)人员所发放的购建房补贴(含安家费、安置费)超过此次核定的购房补贴的不再核定发放,不足部分予以补差。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代管的离退休干部和部队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的购房补贴,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1998年12月15日后失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开除、除名、辞退)、辞职、自谋职业的人员,仍以1998年12月15日的职务(职称)所对应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核定购房补贴。此后未参加工作的,由原单位发放;此后又参加工作的,由新单位发放。1998年12月15日后判刑、劳教等人员暂不发放购房补贴,待服刑期满或解除劳教再就业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之前的工龄可纳入核定购房补贴的范围,由接收单位发放购房补贴。第十五条 擅自离职人员不发放购房补贴。
  第三章 购房补贴面积标准
  第十六条 行政干部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为正厅级120平方米、副厅级110平方米、正处级100平方米、副处级90平方米、正科级80平方米、副科级70平方米、科员60平方米(截止1998年12月15日,25年以上工龄的科员比照副科级)。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干部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为正高级技术职务110平方米、副高级技术职务95平方米、中级技术职务80平方米、初级技术职务及其以下65平方米。1983年职称改革之前获得的正高级技术职务120平方米、副高级技术职务110平方米,中级技术职务95平方米、初级技术职务及其以下80平方米。
  第十八条 省直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为高级技师90平方米、技师80平方米、高级工70平方米、中级工65平方米、初级工及其以下60平方米(截止1998年12月15日,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比照中级工)。
  第十九条 各级别技术职务必须是在1998年12月15日前经工作单位予以聘任的,方能享受相应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具有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被单位聘任的专业技术干部,其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为正高级技术职务100平方米、副高级技术职务90平方米、中级技术职务75平方米。
  第二十条 具有专业技术职务并兼任行政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选择购房补贴面积标准较高的规定执行。军队转业干部及复员退伍人员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可选择部队职务和地方职务中较高职务核定。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国家公务员(含参照执行)依照行政职务确定购房补贴面积标准。
  第二十二条 职工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按1998年12月15日的行政职务(技术职务、技术等级)核定。
  第二十三条 1998年12月15日之前已离退休人员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按离退休时的行政职务(技术职务、技术等级)核定。
  第二十四条 现住房面积计算办法按《河北省省直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冀直房改〔1997〕2号)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购房补贴计算
  第二十五条 购房补贴由面积补贴和工龄补贴两部分构成。面积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333元,年工龄补贴额为每平方米4.8元,再分别加计25%公摊面积调节系数。
  第二十六条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包括1991年底前的工龄、参加工作前的全日制大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在1991年底前在校学习期间的学龄和特殊岗位加计的工龄。
  第二十七条 购房补贴额=333元/平方米×(本人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夫妇双方现住房计价面积)×(1+25%)+4.8元/平方米•;;;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本人工龄×(本人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夫妇双方现住房计价面积)×(1+25%)。第二十八条 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已经上市交易或产权变更、转移的,按照住房上市前或产权变更、转移前的住房面积核定发放购房补贴。
  第二十九条 职工离异没有再婚的,本人按离异前的住房状况核定发放购房补贴。
  再婚的职工,再婚前各自已按房改政策购买或租住可售公有住房的,再婚后购房补贴按再婚前个人住房面积分别核定发放;若再婚后双方又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再婚前和再婚后所购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第五章 购房补贴资金的筹集和来源
  第三十条 省直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职工购房补贴按照国家、单位合理负担的原则,由单位筹集,财政适当补助。主要资金来源:
  (一)单位自管公房出售收入(按规定扣除维修基金后剩余的部分,下同);
  (二)有预算外资金收入或其他收入的单位每年按照本单位购房补贴需安排的资金;
  (三)省直统管公房出售收入;
  (四)省直公房出售收入的增值收益;
  (五)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回收的地价款;
  (六)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收取的土地出让金;
  (七)仍有不足部分的,凡有财政补助经费的省直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省级财政按政策从预算安排的购房补贴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一条 省级财政统筹以下资金用于省直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发放购房补贴:
  (一)由财政供养但没有发放购房补贴任务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售房收入;
  (二)单位发放购房补贴后剩余的售房收入;
  (三)省直统管公房出售收入;
  (四)省直统管公房售房收入、单位售房收入和其他住房资金(不含住房公积金)形成的增值收益。第三十二条 参加省直房改的驻石中直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发放购房补贴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本单位共同筹集解决。
  第三十三条 参加省直房改的企业职工购房补贴资金,按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规定管理使用。
  第六章 购房补贴发放方式及期限
  第三十四条 购房补贴一次性发放给个人。
  第三十五条 按照无房、缺房状况,分年度、分批发放。
  第三十六条 从本细则执行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五年完成省直单位职工购房补贴发放。
  第七章 购房补贴审核发放程序
  第三十七条 单位在申报购房补贴前,应建立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并存入软盘上报省直房改办。
  第三十八条 符合购房补贴条件的职工首先向单位提出申请,如实申报夫妇双方现住房状况、本人工龄、工作变动履历(由相关单位证实)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 单位对本单位职工所申报的情况进行调查、审核,并向全体职工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
  第四十条 职工申报情况经公示无异议后,单位将填写好的《河北省省直职工购房补贴核定表》、《河北省省直单位购房补贴汇总审核表》和《河北省省直单位职工购房补贴清册》(由省直房改办另行下发),送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后,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省直房改办报送“关于发放购房补贴的申请”(附有关表格),省直房改办审核并签发意见,再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四十一条 省财政厅对单位报送的有关购房补贴情况及可利用资金情况进行审核,确需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将视财力逐年解决。实行工资银行化财政统一发放单位的职工购房补贴,由省财政厅通过银行卡发放。已实施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尚未实行工资银行化财政统一发放单位的职工购房补贴,由省财政厅下达授权支付额度,单位负责发放;未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且未实行工资银行化财政统一发放单位的职工购房补贴,由省财政厅拨付到单位,单位直接向职工发放。
  第四十二条 单位应建立购房补贴发放情况备查登记制度,将《河北省省直职工购房补贴核定表》存入个人档案,职工调动工作时,随职工人事、工资关系调转,作为新工作单位发放购房补贴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批准发放购房补贴:
  (一)没有进行住房调查并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的;
  (二)职工购房补贴核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单位和职工购房补贴填报手续不完善的;(四)房改政策规定不准发放的。
  第八章 工作纪律
  第四十四条 单位应当加强购房补贴申请、审核、公示和发放的监督管理,明确负责的机构和人员,做好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与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衔接工作,制定本单位购房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和办法。
  第四十五条 为严肃房改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不如实申报住房状况、售房收入、无房和未达标职工人数的单位,依照有关法规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对弄虚作假,故意隐瞒本人和配偶现住房状况,骗取购房补贴的人,除令其退出多占住房和退回全部购房补贴外,同时将具体事实向省纪检监察部门通报,省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职工个人、住房情况证明机构及其负责人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直房改办、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