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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02年第10号)37家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获准在内地执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9:14:13  浏览:80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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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02年第10号)37家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获准在内地执业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02年第10号)

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第70号令),经核准,以下37家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获准在内地执业,提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境外法律服务。公告如下:

  一、北京代表处

  1.廖绮云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LIVASIRI&CO.BEIJINGOFFICE

  首席代表:范振成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1号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

  1座610-611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2618传真:(010)65052620

 

  2.胡关李罗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WOO,KWAN,LEE&LOBEIJINGOFFICE

  首席代表:李均雄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2号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一号东方广场西三

  办公楼六一三室

  邮编:100738

  电话:(010)85181928传真:(010)85181595

 

  3.刘汉铨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CHU&LAUSOLICITORS&NOTARIESBEIJINGOFFICE

  首席代表:刘汉铨(LAUHONCHUEN)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3号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灯市口大街33号

  国中商业大厦1220室

  邮编:100006

  电话:(010)65229937传真:(010)65229937

 

  4.陈韵云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VIVIENCHAN&CO.BEIJINGOFFICE

  首席代表:陈韵云(VIVIENCHAN)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4号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0号长安大厦508室

  邮编:100006

  电话:(010)65227072传真:(010)65226967

 

  5.杜伟强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W.K.TO&CO.BEIJINGOFFICE

  首席代表:杜伟强

  代表:黄颖恒

  原批准日期:1996年6月26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5号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3号京伦

  饭店4011室

  邮编:100020

  电话:(010)65033423传真:(010)65033423

 

  6.香港普衡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PAULHASTINGJANOFSKY&WALKERSBEIJINGOFFICE

  首席代表:NeilA.Tortey

  原批准日期:1998年6月20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6号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 D-11-B室

  邮编:100027

  电话:(010)65542740传真:(010)65542726

 

  7.祖伟仕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JEWKESCHAN&PARTNERSBEIJINGOFFICE

  首席代表:罗伯特·祖伟仕(ROBERTW.JEWKES)

  原批准日期:1998年2月20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7号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中粮广场 A座507室

  邮编:100005

  电话:(010)65223061传真:(010)65223092

 

  8.高露云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WILKINSON&GRISTBEIJINGOFFICE

  首席代表:冯倩愉

  代表:庄天助

  原批准日期:2000年6月8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8号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西二办公楼10层5室

  邮编:100006

  电话:(010)85181521-4传真:(010)85181520

 

  9.子子士打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JOHNSONSTOKES&MASTERBEIJINGOFFICE

  首席代表:董光显(RobertTerenceTUNGKwongShien)

  核准日期:2002年1月9日

  许可证号:港2-001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 1座2918-2924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2202传真:65052225

 

  10.的近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DEACONSBEIJINGOFFICE

  首席代表:张永财(CheungWingChoi,Franki)

  核准日期:2002年1月9日

  许可证号:港2-002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

  经贸城西一办公楼8层11单元

  邮编:100738

  电话:(010)85182338传真:85182339

 

  11.蒋尚义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ANTHONYCHIANGBEIJINGOFFICE

  首席代表:蒋尚义(Chiang,SheungYeeAnthony)

  核准日期:2002年4月3日

  许可证号:港1-026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8号首都时代广场办公

  大楼715室

  电话:(010)83915501传真:83915161

  网址:www.acp.com.hkE-mail:anthonyc@acp.com.hk

 

  12.严建国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NIEBEIJINGOFFICE

  首席代表:严建国(niekinkwokkevin)

  核准日期:2002年4月3日

  许可证号:港1-027



  二、上海代表处

  13.张叶司徒陈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VINCENTT.K.CHEUNG.YAP&CO.SHANGHAIOFFICE

  首席代表:李企伟(LEEKEEWAIFRAND)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9号

  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283号香港广场(南座)806室

  邮编:200021

  电话:(021)63906886传真:(021)63850323

 

  14.黄乾亨黄英豪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PHILIPKHWONG,KENNEDYYHWONG&CO.SHANGHAIOFFICE

  首席代表:黄英豪(KENNEDYY.H.WONG)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0号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延安中路841号东方海外大厦904室

  邮编:200040

  电话:(021)62890222传真:(021)62898248

 

  15.香港梁廷锵、文达良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PATRICKLEONG&MANSOLICITORS&NOTARIESSHANGHAIOFFICE

  首席代表:梁廷铿(PATRICKT.C.LEONG)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1号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汾阳路30号5楼B座

  邮编:200031

  电话:(021)64330283传真:(021)64330283

 

  16.林·任·白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AlANLAM,YAM&PE,SOLICITORSSHANGHAIOFFICE

  首席代表:林文杉(LAMMANBUN,ALAN)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2号

  地址:上海市北京西路669号东展商业大厦16楼C座

  邮编:200041

  电话:(021)62718257传真:(021)62718256

 

  17.子子士打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JOHNSONSTOKES&MASTERSHANGHAIOFFICE

  首席代表:何观乐(HOKUNLOK)

  原批准日期:1995年3月16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3号

  上海市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2501室

  邮编:200120

  电话:(021)62880688传真:(021)62880131

 

  18.陈韵云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VIVIENCHAN&SHANGHAIOFFICE

  首席代表:李乔安(GeorgeRibeiro)

  核准日期:2002年1月9日

  许可证号:港2-003

  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333号瑞安广场1106B

  电话:(021)63879222传真:63879111

  E-mail:shanghai@vcclawservices.com

 

  19.普衡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PAUL,HASTING,JANOFSKY&WALKERSHANGHAIOFFICE

  首席代表:颜利(LindaL.Ngan)

  核准日期:2002年1月9日

  许可证号:港2-004

  地址:上海市茂名南路205号,瑞金大厦1105室

  邮编:200020

  电话:(021)54660516传真:54660512

  网址:www.paulhastings.com

 

  20.李陈郑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LEECHANCHENGSHANGHAIOFFICE

  首席代表:(正在变更)

  核准日期:2002年4月3日

  许可证号:港1-028

 

  21.郭叶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KWOK&YINSHANGHAIOFFICE

  首席代表:郭琳广(KwokLamKwongLarry)

  核准日期:2002年4月3日

  许可证号:港1-029


  三、广州代表处

  22.何耀棣律师事务所广州代表处

  CALLANTY.T.HOGUANGZHOUOFFICE

  首席代表:徐奇鹏(TSUIKEIPANG)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4号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东路368号花园酒店

  花园大厦830室

  邮编:510064

  电话:(020)83338999-830传真:(020)83765692

 

  23.吴少鹏律师事务所广州代表处

  NG&SHUNGUANGZHOUOFFICE

  首席代表:吴少鹏(NGSIUPANG)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5号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836号东峻广场

  1102室

  邮编:510080

  电话:(020)87678613传真:(020)87604340

 

  24.黎锦文李孟华律师事务所广州代表处

  K.M.LAI&LIGUANGZHOUOFFICE

  首席代表:黎锦文(LAIKAMMAN)

  原批准日期:1992年11月7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6号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中路339号广东国际

  大酒店B附楼19E

  邮编:510095

  电话:(020)83350140传真:(020)83350140

 

  25.冯元钺律师事务所广州代表处

  DAVIDY.Y.FUNGGUANGZHOUOFFICE

  首席代表:何继昌(HOKAICHENG)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7号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东路339号广东国际

  大酒店A附楼15B

  邮编:510095

  电话:(020)83311000传真:(020)8331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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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加强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规划管理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加强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规划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建发[2006]322号
 【发布日期】2006-06-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2006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的“继续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精神,确保2006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稳步推进,根据《商务部关于继续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通知》(商建发〔2006〕38号)的要求,商务部按照2006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目标,对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进行了审核,现将审核后的农家店建设规划数(见附表)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农家店规划的执行力度
  商务部核准的各地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建设实施规划,是按照2006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总体目标,以各地2006年上报规划数和2005年实际建设农家店数为主要依据,并根据各地2005年工作情况综合考虑测算的。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按照我部核准的规划数分解下达到各地,明确本地农家店建设目标。2006年商务部将按照核准的规划数进行资金预拨和清算。超过规划数建设的农家店,原则上由当地政府自行给予补助。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督促各地予以落实。

  各地在分解下达农家店规划数时,要合理控制2006年新建农家店结构比例,原则上各地农资农家店建设比例不得高于2005年,以保持农资农家店建设速度合理增长。东部地区的农资农家店建设数量在核准规划中的比例不超过30%,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不超过50%。各地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上述比例的,必须报商务部批准。

  二、切实加强农家店质量管理
  实行农家店建设质量回访。各地在组织2006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验收时,要对2005年建设项目进行回访,检查农家店经营质量及存活率,并对经营效果进行分析,有关结果在11月底前报商务部。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质量责任制度,加大对验收不规范行为的处罚力度,坚决把验收不合格的店铺挡在门外。要对农资农家店和配送中心予以关注,对其作为重点进行实地抽查,确保其建设质量。凡是经商务部或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抽查不合格的农家店,不得享受国家和地方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对于弄虚作假的,取消所在地市的试点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三、切实加强试点企业跟踪管理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试点企业档案,重点扶持有一定实力的流通企业作为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主体力量,凡是不具备配送能力或不能保证所建农家店统一采购商品的企业都不能成为试点企业。

  同时,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试点企业经营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售卖假冒伪劣商品的试点企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直接取消该企业试点资格,并上报商务部备案,商务部将在网站上进行公告。

  四、完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健全信息发布制度,充分利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及时上报有关信息;要完善统计分析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建设进度情况。抓紧开展本地农村商业状况调查,全面掌握当地农村流通成本、结构、消费特征等信息。加强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宣传,充分发挥主要媒体的作用,引导媒体客观、公正地报道“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情况。
  特此通知。
  
  附件:2006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建设规划表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印发滁州市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滁州市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滁政办〔2010〕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滁州市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若干政策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



滁州市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若干政策规定



第一条 为调动企业上市融资积极性,促进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通过上市做大、做优、做强,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金融服务的意见》(皖政〔2009〕59号)、安徽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关于支持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企业上市融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0〕4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市政府金融办确认的上市后备企业、拟上市企业和上市培育对象企业。

上市后备企业是指:生产经营和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盈利能力强,成长性高,发展前景好,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较为规范,基本符合上市要求,且有在近三年内运作上市设想及初步方案的企业。上市后备企业采取企业申报,市政府金融办确认的办法择优遴选。

拟上市企业是指:已进行股改、正式与有企业上市执业资格的券商和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进入实质性运作,并经市政府金融办认定的企业。

上市培育对象企业是指:经市政府金融办确认,依法改组(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了改制辅导协议等各类上市工作证明文件,进入改制辅导程序但尚未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

第三条 扶持企业上市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扶持、资金支持”的原则,积极发挥政府部门的职能作用和扶持奖励政策的激励促进效应,引导和鼓励更多的企业上市发行股票募集发展资金,扩大企业规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升企业盈利水平,增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四条 扶持企业上市工作的重点是:推动企业分层分批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大力培育拟上市企业群体;坚持分类指导,鼓励企业多渠道上市。

第五条 扶持企业上市工作的原则和目标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本着“企业自愿、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的原则,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上市一批”的梯度推进工作思路,力争到2015年,全市上市公司达到8家以上。

第六条 对企业上市在财税政策上予以扶持。

(一)企业在整体改制或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因财务核算等原因造成上市障碍,有关部门要主动沟通协调,积极支持企业的资本运作。在审计评估后,净资产增值部分应补缴的所得税和因上市要求规范税收政策而对以前年度应补缴的增值税和所得税,以及需要对土地、房产、车船等产权过户而产生的营业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征缴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受益财政按照等额补贴,全部补助企业用于生产发展。

(二)企业在推进上市期间(指企业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了改制或辅导协议至上市成功)支付的有关上市前期费用,凭合法有效凭证,可以计入当年经营成本;期间,年纳税额以超过15%的环比增速增长的,超过15%部分的地方留成,由同级受益财政补贴给改制后的企业。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三)改制辅导企业进行增资扩股、利润分配、股权转让或进行资产重组过程中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按等额补贴的办法,由同级受益财政全额补贴纳税人。

(四)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方利润分配并与接受投资方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税务部门不征收营业税。

(五)对企业上市的前期费用,由同级受益财政给予10%的补贴。凡进入上市辅导公告期的,由同级受益财政先期垫付100万元,待上市成功后,再按规定结算。

(六)企业实现上市后,年纳税额以超过15%的环比增速增长的,对超过15%的增幅部分,第一年按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全额,第二年按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50%,由同级受益财政对企业予以奖励。

(七)企业上市成功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在2010年成功实现上市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在2011年成功实现上市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在2012年以后(含2012年)成功实现上市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奖励资金由同级受益财政负担。

第七条 对企业上市在用地上予以扶持

(一)拟上市企业所需建设用地,国土部门优先安排土地使用计划指标,并及时报批,保障企业项目用地。企业上市和已上市企业再融资募投项目属鼓励类产业项目,且投资额在1亿美元或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用地计划可单列。

(二)企业按上市要求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如不改变用地性质,可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其中:工业项目用地价格按照我市政策规定的最低价标准执行。

第八条 企业将上市首发融资和再融资所筹集资金80%以上在滁州市范围内投资的,其募集资金所投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导向的,可按程序优先申请纳入“861”重点项目库。

第九条 企业因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规范要求,需通过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对资产进行并购重组的,其存量资产转让过户中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收费,以及涉及工商税务变更登记、房地产及水、电、通讯等设施过户、资产转让等有关行政事业收费事项,在扣除工本费后,予以免收。

第十条 市发改委、财政局、经信委、农委、科技局等部门对上市公司和上市后备企业优先安排向国家、省申报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和国债项目补助资金;优先向国家、省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企业等资格。

第十一条 企业因上市进行股改后,原按政策规定未享受完的各项优惠政策继续保留。

第十二条 对新增上市企业的县市区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领导班子,每实现一户企业上市,由市财政奖励5万元。同时,将企业上市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各县市区和市推进企业上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到的特殊问题由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政府参照本规定,制定本辖区鼓励企业上市的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