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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8:01:21  浏览:87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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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134号
《抚顺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业经2008年7月15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代市长王阳
2008年8月5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安全,充分发挥地下管线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广播电视、工业等在内的各类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档案。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的具体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前,应当到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报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移交档案责任书》。
第六条 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相关单位查明地下管线的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资料报送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采用GPS定位技术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并经地下管线产权单位进行确认。
实施监理的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进行审查确认。
对重要的地下管线工程施工中档案资料的形成,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配合。
第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
市重点项目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派员参加预验收并参加竣工档案的验收。
第九条 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对于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出售、转让。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资料。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管线专业图。
第十一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在一个月内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含电子和纸质图)及有关资料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和《辽宁省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真实,不得涂改和伪造,并需编制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第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专业地下管线工程管理部门不定期组织地下管线普查,并对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库进行修正。
本办法实施前地下管线工程已投入使用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普查,各专业地下管线工程管理部门予以配合。普查成果经各专业地下管线工程管理部

门确认后,由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统一接收和管理。
各专业地下管线工程管理部门可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免费查询本部门管理单位的专业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
第十五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绘制地下管线综合图,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及时接收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地下管线专业图等有关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和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配备专业人员,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
第十七 条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利用制度,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因建设单位未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不按期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或者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测绘,测绘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后须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者违反保密制度提供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规划区以外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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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119 号

  《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6年9月27日



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2006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优秀文化传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表演艺术和民间美术;
  (三)传统礼仪、节庆、庆典以及竞技、游戏等民俗活动;
  (四)传统手工艺技能;
  (五)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六)与第(一)、(二)、(三)、(四)、(五)项相关的资料、实物和场所;
  (七)其他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建设、规划、广播电视、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队伍建设,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传承等各类专门人才,支持传承人和传承单位开展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活动。
  第七条 鼓励、支持社会团体、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鼓励、支持境内外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合作和交流活动。
  第八条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化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普查、确认、登记,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可以公布的,应当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建立本省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实行分级保护。对经过科学认定列入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根据所属级别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科学的保护措施,明确保护的责任主体,对其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有计划地提供资助,鼓励和支持其开展传承活动。
  省级、市级和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分别经省、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公众的意见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评定办法,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对具有重大保护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以及联合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的,核定公布该名录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濒危名单。
  对列入濒危名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抢救保护方案,并组织文化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科学、有效的抢救性保护。
  前款规定的抢救性保护包括,对年事已高、掌握特殊传统技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工作、生活条件的改善,对其技艺的记录、整理和传承以及对珍贵、濒临灭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场所的征集、收藏、保存和修缮等内容。
  第十四条 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所涉及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出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专门档案,并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前款标志说明,应当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名称、级别、保护范围、简介、公布机关、公布日期、立标机关、立标日期等内容。
  第十五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现存形态较完整、特色鲜明,有行之有效的传承措施和广泛群众基础的特定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申报,经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授予相应称号。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体性保护。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到破坏,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域,由省人民政府撤销相应称号。
  第十六条 建立本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家咨询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部门,在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等工作中,应当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传  承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确定和命名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确定和命名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前,应当进行公示,征求公众以及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的意见。确定和命名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后,应当于十五日内予以公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建立档案。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一)掌握并保持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表现形态或者技艺;
  (二)在一定区域内被公认为具有较大影响;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和团体,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单位:
  (一)有掌握某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表现形态或者技艺的传承人,并对该非物质文化遗产展开研究;
  (二)以传承、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宗旨,并坚持开展相关活动;
  (三)保存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始资料或者代表性实物。
  第二十条 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传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并取得报酬;
  (二)向他人有偿提供其掌握的知识和技艺以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场所等;
  (三)开展传承活动有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资助。
  第二十一条 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新传承人;
  (二)完整保存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等;
  (三)依法开展展示、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做出重要贡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由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核准,授予杰出传承人和优秀传承单位称号。
  获得杰出传承人称号的代表性传承人可以享受地方政府津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杰出传承人和优秀传承单位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支持的方式主要有:
  (一)提供必要的场所;
  (二)给予适当的资助;
  (三)促进相关的交流;
  (四)开展相应的宣传;
  (五)其他形式的帮助。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杰出传承人和优秀传承单位进行评估,丧失命名条件的,由命名机关撤销其命名。
  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杰出传承人和优秀传承单位的评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管理与利用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收藏、研究以及其他文化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进行征集、收购。征集、收购时,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合理作价,并可以向所有者颁发证书。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其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捐赠或者委托给政府设立的收藏、研究以及其他文化机构收藏、保管或者展出。对捐赠者,应当给予奖励,并颁发捐赠证书;对委托者,应当注明委托单位和个人的名称和姓名。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成立研究机构,兴办专题博物馆,开设专门展室,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工作,展示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收藏、研究以及其他文化机构征集、收购和受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属国家所有,应当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拥有的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珍贵资料、实物、场所等,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文艺创作,开发具有民间和地方文化特色的传统文化产品,拓展民间民俗文化旅游服务。
  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应当尊重其原真性和文化内涵,保持原有文化生态资源和文化风貌,不得歪曲、滥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限量开采、提高利用率等措施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密切相关的天然原材料和珍稀矿产。严禁乱采、滥挖或者盗卖。
  第二十七条 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传统工艺、制作技艺和艺术表现方法以及其他技艺,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确定密级、保密期限、保密要点及知悉范围,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属于商业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纳入保密范围的传统工艺、制作技艺和艺术表现方法以及其他技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途径进行传播、传授和转让。
  第二十八条 任何团体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参观、考察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活动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的管理。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布和工作开展情况,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下列项目: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
  (二)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传播活动;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重大项目的研究;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和实物的征集和收购;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其他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 鼓励通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等方式依法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专门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捐赠资金或者实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三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教育机构以开设相关课程等形式开展传播、弘扬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动。
  中小学校应当将本地优秀的、体现民族精神与民间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教育内容,因地制宜地开展教育活动。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和专门人才培养。
  第三十二条 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应当展示和传播本地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条件的应当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共传媒应当介绍、宣传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自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列入濒危名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由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采取科学、有效的抢救性保护措施,导致灭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征集、收购和受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未妥善保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损坏、被窃或者遗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和场所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国家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和场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中所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和场所等,已被确定为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化工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定升级管理办法

化工部


化工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定升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指导化工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企业质监机构)的业务建设,充分发挥企业质监机构的监督和检验职能,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切实把住产品质量关,确保产品质量。根据《化学工业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企业质监机构定升级工作是在企业质监机构认证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企业自检把关能力的有效措施,是提高企业素质的基础工作。本管理办法和《化工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定升级条件》(以下简称定升级条件)(见附件一)及《化工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定升级评分表》(以下简称定升级评分表)(见附件二)是全国化工生产企业质监机构定升级工作的统一依据和要求,凡化工生产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一)公正性: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的有关法令、法规及标准,坚持原则,用数据说话,不偏袒任何部门及单位。
(二)科学性:严格按技术标准的规定,检验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质量,提供准确的数据和正确的结论。
(三)独立性:在质量监督检验的业务范围内独立行使监督检验职能,出具检验报告、质量证明书等文件,不受各方面干扰。
第四条 化工生产企业通过质监机构定升级后,才能申请参加生产许可证、优质产品评比、产品质量分级、产品质量认证、质量管理奖及企业定升级等各项质量管理活动。

第二章 等级划分
第五条 企业质监机构定升级必要条件:
(一)由正厂长直接领导,并列入正厂长的责任制内;
(二)必须是独立的、健全的、二级建制的专职机构;
(三)检验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获得上岗操作证。
第六条 企业质监机构的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根据企业质监机构定升级条件和评分表考核,一级质监机构应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二级质监机构应达到80分以上(含80分),三级质监机构应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
第七条 定升级评分表中采用扣分制,可扣到零分为止;评分表中带☆的项为否定项,不得出现零分。

第三章 申请、审查程序
第八条 企业质监机构定升级工作,按统一条件、分级管理的原则。一级、二级质监机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区、市)化工厅(局、总公司)审查认可,批准发证,报化学工业部生产综合司备案;三级质监机构由企业所在地区化工局(公司)审查认可,批准发证,报省、区、市化工厅(局、总公司)备案;部和省、区、市直属企业质监机构的定升级由所在省、区、市化工厅(局、总公司)负责审查认可,批准发证。
第九条 企业根据质监机构定升级条件和评分表进行自查,认为具备审查条件时,填写“化工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定升级申请表”(见附表1),并附企业自检情况报告,上报审查发证单位。
第十条 审查发证单位根据企业情况,按行业选聘具有管理和专业质监经验的人员(不少于五名)组成审查组,并派员担任组长;审查组分小组负责机构、人员素质、基础工作、仪器设备、工作环境和检验工作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审查时间一般为二天。审查组根据定升级条件和评分表,采取座谈、考试、试验、审查书面材料等多种方式进行考核。审查结束时认真填写“化工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定升级审查表”(见附表2),报审查发证单位。
第十二条 审查发证单位根据审查组的书面审查意见,按照第二章的标准判定等级,颁发证书;达不到申请等级者,整改半年后,重新组织审查;仍达不到者,降级发证、撤销或不发证书。
第十三条 已批准为二级、三级质监机构的企业,满一年以上可申请一级、二级质监机构。
第十四条 各省、区、市化工厅(局、总公司)于每年一季度将上年度企业质监机构定升级工作总结和当年工作计划,报化学工业部生产综合司质量监督处。

第四章 管理和奖惩
第十五条 化学工业部生产综合司负责对各省、区、市化工厅(局、总公司)的企业质监机构定升级工作进行检查;各省、区、市化工厅(局、总公司)负责对地区化工局(公司)的企业质监机构定升级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企业质监机构经审查合格后,审查发证单位应对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应限期整改。整改半年后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则降级或撤销证书。
第十七条 各级企业质监机构的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半年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由原审查发证单位复审。合格者换发证书;不合格者,降级或撤销证书。到期不申请复审者,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八条 获得三级质监机构的企业,可申请参加优质产品评比、办理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分级、省厅级质量管理奖和省级先进企业等活动;获得二级质监机构的企业,可申请参加国家二级企业、化学工业部质量管理奖和产品质量认证等活动;获得一级质监机构的企业,可申请参加国家一级企业和国家质量管理奖等活动。
第十九条 企业质监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审查发证单位根据情节轻重有权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直至撤销证书。
(一)违反定升级条件的有关规定和定升级评分表的有关要求;
(二)企业在一年内由于质监机构失职,发生多次退货或省级以上监督抽查不合格等重大质量事故者;
(三)因质监机构负责人和质监人员工作失职(包括错检、漏检、误检等)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者;
(四)产品方向改变后,质监机构原设备、人员等不符合定升级条件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企业质监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企业提出申请,进行重新审查发证。
(一)违反定升级条件或因重大质量事故而撤销证书,经整改合格者;
(二)因产品方向改变,质监机构原设备、人员等不符合定升级条件的有关规定而撤销证书的,经努力已达到有关规定者。
第二十一条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对在企业质监机构定升级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质监机构定升级工作所需的必要费用,由省、区、市化工厅(局、总公司)参照有关规定自行解决。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化工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定升级条件

(1991年7月27日 以〔1991〕化生字第545号文发布)

第一章 机构职责
第一条 化工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企业质监机构)既承担企业生产过程的检验任务,又代表国家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出厂的产品质量实行监督。
第二条 企业质监机构必须是独立的、健全的、二级建制的专职机构,并设立若干检验室(组)及相应的其它机构。
第三条 企业质监机构由正厂长直接领导,在质量监督检验业务方面受上级主管质监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企业质监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部门、地方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制度和规定;
(二)对进厂的原材料进行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不准直接投料;
(三)对出厂的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出具合格证,未经检验的不准出厂,检验不合格的不准以合格品出厂;
(四)对生产工序和出厂产品的外观、包装、重量、标志和贮存等进行检查;
(五)负责全厂标准溶液、标准样品的管理;
(六)对生产过程中的中控分析和半成品检验,进行业务领导;
(七)建立质量台帐,编制月报、年报等质量报表。定期分析产品质量动态,主动向生产部门、企业领导和上级主管质监部门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为企业内部实施经济责任制和质量否决权提供数据及具体建议;
(九)参与技术标准的制修订和标准的试验验证工作,或研究开发新的检测技术和方法;
(十)访问用户了解产品质量情况,参与对产品质量的投诉和异议的处理。
第五条 企业质监机构应参照企业质监机构定升级条件和评分表的要求,对本企业的车间中控分析室进行认证。

第二章 质监人员
第六条 企业质监机构应配备检验、检查和专业管理等质监人员,其各类人员的数量、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应与所承担的质量监督检验任务相适应。
第七条 企业质监机构负责人应由专业知识面广、熟悉本企业监督检验业务的工程师或从事检验工作五年以上的助理工程师担任,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并认真贯彻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制度和规定;
(二)热爱本职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坚持原则;
(三)熟悉并严格执行技术标准;
(四)熟悉各检验室技术业务,能指导质监工作,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五)熟悉企业管理、质量管理和本企业生产过程。
第八条 检验室(组)负责人应由从事检验工作三年以上的技术人员或从事检验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中技或高中文化程度的技术工人担任。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本室(组)承检任务的技术标准,掌握检验业务,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二)熟悉本室(组)使用的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能排除一般故障,会维护保养;
(三)有相应的安全知识,能预防和紧急处理突然发生的安全事故;
(四)有一般的质量管理和生产过程的知识,能及时处理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与本室(组)检验业务有关的问题。
第九条 检验人员必须具有中技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达到:
(一)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获得省、区、市化工厅(局、总公司)颁发的上岗操作证;
(二)熟悉掌握所承检任务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有严格的科学态度;
(三)认真填写原始记录,对检验数据能分析,能出具正确的检验报告;
(四)能按操作规程正确使用仪器设备,会维护保养。
第十条 工序、半成品和产品的外观、重量、包装、标志、贮存等检查及采样人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达到:
(一)熟悉技术标准和工艺规定的有关要求;
(二)认真填写检查记录,有独立工作能力;
(三)凡从事半成品和工序检查、判定质量等级、出具重量证明书的检查人员,应具有五年以上生产经验,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获得上级或本企业颁发的上岗操作证。
第十一条 企业质监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征求上级主管质监部门的意见。检验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增补人员,必须具有中技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通过考核,择优录取。新分配的检验人员、原检验人员变动岗位、新产品投产、新标准贯彻、检验方法改变等,均应坚持先培训后上岗。未取得上岗操作证的人员不能在岗独立工作。经两次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检验人员,应调离检验岗位。
第十二条 企业质监机构的全体人员在工作中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实事求事;廉洁奉公,不徇私情。
第十三条 制订企业质监机构各类人员的培训、进修规划和计划,建立业务考核办法,不断提高质监业务水平和工作质量。

第三章 基础工作
第十四条 企业质监机构应建立下列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作计划、检查和总结制度。
(二)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或工作标准。
(三)检验质量保证制度。包括:检验样品的采取、收办、保管和处理;标准样品、标准溶液、基础物质、化学试剂和药品等的管理;仪器设备、计量器具的检定和管理;原材料、产品的检验、复验和质量判定,原始记录的填写、复核和管理;检验报告的填报、审核和管理;中控或工序、半成品的检查;产品外观、重量、包装、标志和贮存的检查;质量检验事故处理;质量台帐、报表管理等制度。
(四)产品质量监督保证制度。包括:产品质量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不合格品的管理;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质量管理;用户访问和异议的处理;产品质量事故处理,企业标准(包括协议、合同等)、检验规程的制修订;质量信息传递等制度。
(五)人员培训、考核和奖惩制度。
(六)安全、卫生、保密和实验室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企业质监机构应有以下基础资料。
(一)基本情况表。包括:机构设置和人员一览表;承检产品目录一览表;产品现行标准一览表;原材料一览表;仪器设备、计量器具检定一览表等。
(二)有关标准化、计量、质量监督检验和质量管理方面的法令、法规、制度和规定等文件。
(三)承检产品和原材料技术标准。包括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基础标准和规定。
(四)主要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专用计量器具的自校规程。
(五)与质监工作有关的情报资料。如国际标准、行业质量状况、有关质监刊物和必要的工具书。
(六)贯彻GB/T103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国家标准,按照有关要求,逐步编制质量管理手册。

第四章 检验工作
第十六条 按产品标准或企业制定的原材料标准、检验规程,对进厂的原材料及时进行全项检验。对检验结果不合格或与生产方提供的资料不符时,主动复验,复验不合格的要及时反映,并收集反馈的信息,监督不合格的原材料不直接投料。
第十七条 有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对中控分析或半成品检验、工序检查进行业务领导,并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制度,考核其工作质量,监督不合格的半成品不直接流入下道工序。
第十八条 按现行产品技术标准对生产的产品逐批进行全项检验,平行样误差超过允许范围按规定进行复验。未经检验的产品不准出厂,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以合格品出厂。
第十九条 有专人对产品的外观、重量、包装、标志和贮存按标准进行检查。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不准入库和出厂。
第二十条 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的检验工作要严格按规定的试验方法和程序进行,做到采样正确,操作规范,记录整齐,计算无误,报告正规,结论准确。
第二十一条 原材料、中控或半成品、产品的原始记录必须直接记录,字迹端正、清晰,不得涂改,不得重抄,更改率≤1%(按月统计)。严格执行复核制度。
第二十二条 原材料、中控或半成品、产品的检验报告内容完整,计量单位和名词术语正确,结论判定正确,字迹端正无差错,不得涂改和更改。严格执行复核、审核制度。
第二十三条 产品或对外的检验报告在发出之前,需经质监机构盖章,方可生效。已发出的检验报告,如需要更改或补充时,应另发一份题为《对编号×××检验报告的补充(或更改)》的技术文件。
第二十四条 原始记录检验报告应有一定的格式,两者的主要内容一致并编号,不得缺页并装订成册,按月、年整理归档,保存三年;各种台帐的保存期应适当延长,并逐步采用微机管理。

第五章 仪器设备
第二十五条 企业质监机构应具有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装置、容器、量具、用具、工具、工作台等检验手段,其数量、性能、精度应符合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管理
(一)有专人管理,在用仪器设备完好率达100%。
(二)主要仪器设备应建立技术档案。内容包括: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安装验收调 试记录、故障维修记录、计量检定合格证、操作规程和使用记录。
(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由专人循章操作,并认真做好使用记录。
(四)仪器设备一旦出现异常现象,应立即停机,查明原因,经修复、校准后,方可继续使用。
(五)报废或检验不需要的仪器设备应及时清理,不放在检验室内,影响正常检验工作。
第二十七条 计量器具的管理
(一)计量器具应按规定的检定周期由计量检定机构定期进行计量检定,有计量检定合格证并在计量器具上贴有计量标志,不准超期使用。
(二)玻璃量器应按规定进行计量检定。标准溶液、产品分析需用A级玻璃量器,并把校正值计入检验结果中;一般控制分析可用B级玻璃量器。
(三)没有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自行编制检定规程或检验方法,进行定期校检,并有校检记录。
(四)没有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准进入检验室。
(五)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第二十八条 非定型、非标准的仪器设备,应经过实验鉴定,精度符合要求,方可使用,保存试验记录。

第六章 工作环境
第二十九条 企业质监机构应具有与检验任务相适应的工作环境。
(一)检验室应远离污染源,以防止震动、粉尘、煤雾、噪声、酸碱腐蚀、恶臭、电磁辐射等对检验工作的干扰。
(二)检验室的建筑、结构、面积和照明等满足检验工作的要求,并有相应的辅助设施,保证检验工作正常进行。检验室应合理布局,方便操作,有利安全。
(三)根据检验工作的特点,应将检验室分设为化学分析室、仪器分析(包括物理测试)室、高温室、天平室、标准溶液制备室、样品室等,还应有办公室和更衣室。除具有一般的工作环境外,还应做到:
(1)天平室:避光、防震、防尘、气流稳定、温湿度符合要求。
(2)标准溶液制备室:防尘、采光好、温湿度符合要求。
(3)化验分析室:采光良好、排风好、上下水畅通、洁净。
(4)仪器分析(物理测试)室:防尘、防震以及仪器特有的要求。
(5)高温室:完善供电、消防设施,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6)样品室:通风好、安全、避光以及产品标准规定的特殊要求。
第三十条 检验中产生的“三废”经过处理,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十一条 根据各检验室的工作性质,配备不同类型的消防器材,会正确使用,放置在明显易取的位置,并定期检查、更换。
第三十二条 质监人员应穿戴规定的工作服和使用规定的劳保防护用品进行工作。
第三十三条 检验室应保持整洁安静,物品放置做到定置管理,与检验无关的物品不准带入检验室,检验室内不准进行与检验工作无关的活动,与检验工作无关的人员未经允许不准进入检验室。

附件、附表
附件二:
化工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定升级评分表(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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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标 准 分 │ 考 核 内 容 ┃
┃序号│ 项 目 ├──┬──┬──┼───────────┬───────────┬───────────┨
┃ │ │一级│二级│三级│ 一 级 │ 二 级 │ 三 级 ┃
┠──┼─────┼──┴──┴──┼───────────┴───────────┴───────────┨
┃ 一 │ 机构职责 │ 8分 │ ┃
┠──┼─────┼────────┼───────────────────────┬───────────┨
┃1.1 │* 机构设置│ 2分 │(1)独立的; (2)健全的; (3)二级建制; │(1)能独立行使监督检验 ┃
┃ │ │ │(4)主要职责明确的专职机构 │ 职能的机构; ┃
┃ │ │ │ 一项达不到扣1分. │(2)主要职责明确. ┃
┠──┼─────┼────────┼───────────────────────┴───────────┨
┃1.2 │* 机构领导│ 2分 │(1)正厂长直接领导,并列入正厂长的责任制内; (2)每年正厂长至少召开一次研┃
┃ │ │ │ 究质监工作的会议并有记录(考核三年). 一项达不到扣1分. ┃
┠──┼─────┼────────┼───────────────────────────────────┨
┃1.3 │经济责任制│ 2分 │(1)制定并实施质监机构的经济责任制; ┃
┃ │和质量否决│ │(2)为质量否决权提供数据和意见; ┃
┃ │权 │ │(3)有实施的记录. ┃
┠──┼─────┼────────┼───────────────────────────────────┨
┃1.4 │ 用户意见 │ 2分 │(1)每年主动征求用户意见,并有书面记录; (2)有处理质量投诉.异议的书面记 ┃
┃ │ │ │ 录和台帐. 一项达不到扣1分. ┃
┠──┼─────┼──┬──┬──┼───────────────────────────────────┨
┃ 二 │ 质监人员 │20分│16分│13分│ ┃
┠──┼─────┼──┴──┴──┼───────────────────────────────────┨
┃2.1 │ 人员配备 │ 2分 │(1)各类人员应满足质监工作需要; (2)有人员情况一览表; (3)有各类人员岗 ┃
┃ │ │ │ 位责任制或工作标准; (4)质监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主要质监人员不得随意┃
┃ │ │ │ 调动; (5)新增检验人员必须具有中技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通过考核后,择 ┃
┃ │ │ │ 优录取. 一项达不到扣0.5分 ┃
┗━━┷━━━━━┷━━━━━━━━┷━━━━━━━━━━━━━━━━━━━━━━━━━━━━━━━━━━━┛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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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标 准 分 │ 考 核 内 容 ┃
┃序号│ 项 目 ├──┬──┬──┼───────────┬───────────┬───────────┨
┃ │ │一级│二级│三级│ 一 级 │ 二 级 │ 三 级 ┃
┠──┼─────┼──┴──┴──┼───────────┼───────────┼───────────┨
┃2.2 │* 机构负责│ 2分 │(1) 至少有一名负责人具│(2) 至少有一名负责人具│(3) 至少有一名负责人具┃
┃ │ 人 │ │ 有本专业的工程师以│ 有本专业并从事质监│ 有本专业的技术员职┃
┃ │ │ │ 上职称; │ 工作五年以上的助理│ 称; ┃
┃ │ │ │ │ 工程师职称; │ ┃
┃ │ │ ├───────────┴───────────┴───────────┨
┃ │ │ │(2) 达到定升级条件中第七条的五点和第十二条的要求. (1)项达不到扣1分; ┃
┃ │ │ │ (2)项中一点达不到扣0.5分. ┃
┠──┼─────┼────────┼───────────┬───────────┬───────────┨
┃2.3 │检验室(组)│ 2分 │(1) 从事检验工作三年以│(1) 从事检验工作的技术│(1) 从事检验工作的技术┃
┃ │负责人 │ │ 上的技术人员或从事│ 人员或从事检验工作│ 人员或从事检验工作┃
┃ │ │ │ 检验工作五年以上具│ 三年以上具有中技. │ 三年以上具有相当高┃
┃ │ │ │ 有中技. 高中文化程│ 高中文化程度或五年│ 中文化程度的技术工┃
┃ │ │ │ 度或八年相当高中文│ 相当高中文化程度的│ 人; ┃
┃ │ │ │ 化程度的技术工人; │ 技术工人; │ ┃
┃ │ │ ├───────────┴───────────┴───────────┨
┃ │ │ │(2)达到定升级条件中第八条的四点和第十二条的要求. ┃
┃ │ │ │(1)项有一名达不到扣0.5分,最多扣1分; ┃
┃ │ │ │(2)项中有一名一点达不到扣0.2分,最多扣1分. ┃
┗━━┷━━━━━┷━━━━━━━━┷━━━━━━━━━━━━━━━━━━━━━━━━━━━━━━━━━━━┛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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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标 准 分 │ 考 核 内 容 ┃
┃序号│ 项 目 ├──┬──┬──┼───────────┬───────────┬───────────┨
┃ │ │一级│二级│三级│ 一 级 │ 二 级 │ 三 级 ┃
┠──┼─────┼──┼──┼──┼───────────┼───────────┼───────────┨
┃2.4 │* 检验人员│ 4分│ 3分│ 2分│(1)90%达到相当高中以 │(1) 80%达到相当高中以│(1) 60%达到相当高中以┃
┃ │ │ │ │ │ 上文化程度 (1988年 │ 上文化程度; │ 上文化程度; ┃
┃ │ │ │ │ │ 以后增补的检验人员,│ │ ┃
┃ │ │ │ │ │ 必须达到中技或高中 │ │ ┃
┃ │ │ │ │ │ 以上文化程度); │ │ ┃
┃ │ │ │ │ ├───────────┴───────────┴───────────┨
┃ │ │ │ │ │(2) 全体检验人员都持证上岗; ┃
┃ │ │ │ │ │(3) 达到定升级条件中第九条的四点和第十二条的要求. ┃
┃ │ │ │ │ │ (1).(2)项一人达不到各扣0.5分; (3)项一人一点达不到扣0.2分. ┃
┠──┼─────┼──┼──┼──┼───────────┬───────────┬───────────┨
┃2.5 │检查人员和│ 3分│ 2分│ 1分│(1) 全部达到初中以上文│(1) 90%达到初中以上文│(1) 80%达到初中以上文┃
┃ │采样人员 │ │ │ │ 化程度; │ 化程度; │ 化程度; ┃
┃ │ │ │ │ ├───────────┴───────────┴───────────┨
┃ │ │ │ │ │(2)达到定升级条件中第十条的三点和第十二条的要求. ┃
┃ │ │ │ │ │(1)项一人达不到扣0.5分; (2)项中有一人一点达不到扣0.2分. ┃
┠──┼─────┼──┼──┼──┼───────────────────────────────────┨
┃2.6 │ 现场考核 │ 4分│ 3分│ 3分│(1) 抽检机构和室(组)负责人,考核法规政策.业务.管理等知识; ┃
┃ │ │ │ │ │(2) 抽查2~3人,考核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 ┃
┃ │ │ │ │ │(3) 召开部分质监人员座谈会,了解质监机构的业务建设情况. ┃
┃ │ │ │ │ ├───────────┬───────────┬───────────┨
┃ │ │ │ │ │(1).(2)项考核成绩应达 │(1).(2)项考核成绩应达 │(1).(2)项考核成绩应达 ┃
┃ │ │ │ │ │到优秀,达不到各扣2分; │到良好,达不到各扣1.5分│到合格,达不到各扣1.5分┃
┃ │ │ │ │ │(3)项作为综合判断的参 │;(3)项作为综合判断的参│;(3)项作为综合判断的参┃
┃ │ │ │ │ │考. │考.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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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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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标 准 分 │ 考 核 内 容 ┃
┃序号│ 项 目 ├──┬──┬──┼───────────┬───────────┬───────────┨
┃ │ │一级│二级│三级│ 一 级 │ 二 级 │ 三 级 ┃
┠──┼─────┼──┼──┼──┼───────────┼───────────┼───────────┨
┃2.7 │ 培训 │ 3分│ 2分│ 1分│(1)有三年的培训规划; │(1)有第二年的培训规划;│(1)有年度计划; ┃
┃ │ │ │ │ │(2)有当年的培训计划.进│(2)有当年的培训计划.进│(2)有进度检查和实施记 ┃
┃ │ │ │ │ │ 度检查和实施记录; │ 度检查和实施记录; │ 录. ┃
┃ │ │ │ │ │(3)有三年的培训资料(包│(4)有开展岗位练兵或比 │ 一项达不到扣0.5分. ┃
┃ │ │ │ │ │ 括书面总结个人考核 │ 武活动的资料. │ ┃
┃ │ │ │ │ │ 成绩.奖励等); │ 一项达不到扣1分. │ ┃
┃ │ │ │ │ │(4)有开展岗位练兵或比 │ │ ┃
┃ │ │ │ │ │ 武活动的资料. │ │ ┃
┃ │ │ │ │ │ 一项达不到扣1分. │ │ ┃
┠──┼─────┼──┼──┼──┼───────────┴───────────┴───────────┨
┃ 三 │ 基础工作 │15分│14分│13分│ ┃
┠──┼─────┼──┴──┴──┼───────────────────────────────────┨
┃3.1 │制度执行情│ 10分 │(1)有两年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2)有月报.年报和质量台帐; (3)执行经标┃
┃ │况 │ │准部门批准的现行企业标准.内控指标和检验规程; (4)标准溶液应严格管理,有┃
┃ │ │ │专人负责配制,容量分析用标准溶液必须两人标定,误差在规定范围内,超差必须 ┃
┃ │ │ │复标; (5)实验室用水应符合标准要求; (6)使用有效期内的合格的药品.制剂.┃
┃ │ │ │溶液和原材料,凡实施生产许可证的化学试剂,不准使用无证产品; (7)试剂瓶标┃
┃ │ │ │签内容应包括:品名.浓度及有效期等; (8)药品应分类存放,贵重物品.危险品和┃
┃ │ │ │剧毒品按有关规定管理,有使用.处理的登记手续. ┃
┃ │ │ │以上每项中有一点达不到扣0.5分,每项最多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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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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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标 准 分 │ 考 核 内 容 ┃
┃序号│ 项 目 ├──┬──┬──┼───────────┬───────────┬───────────┨
┃ │ │一级│二级│三级│ 一 级 │ 二 级 │ 三 级 ┃
┠──┼─────┼──┼──┼──┼───────────┼───────────┼───────────┨
┃3.2 │基础资料管│ 3分│ 2分│ 2分│(1)有承检产品目录.产品│(1).(2)项同一级; │(1).(2)项同一级; ┃
┃ │理 │ │ │ │ 现行标准和原材料标 │一项达不到扣1分. │一项达不到扣1分. ┃
┃ │ │ │ │ │ 准一览表,仪器设备和│ │ ┃
┃ │ │ │ │ │ 计量器具一览表等; │ │ ┃
┃ │ │ │ │ │(2)各种报表.台帐保存五│ │ ┃
┃ │ │ │ │ │ 年; │ │ ┃
┃ │ │ │ │ │(3)应有微机管理. │ │ ┃
┃ │ │ │ │ │ 一项达不到扣1分. │ │ ┃
┠──┼─────┼──┼──┼──┼───────────┼───────────┼───────────┨
┃3.3 │情报资料管│ 2分│ 2分│ 1分│(1)经常收集与质监有关 │(1).(2).(3)项同一级; │(1)注意收集有关技术文 ┃
┃ │理 │ │ │ │ 的技术文件和情报资 │一项达不到扣0.8分. │ 件和资料; ┃
┃ │ │ │ │ │ 料; │ │(2)发挥现有资料作用; ┃
┃ │ │ │ │ │(2)设立资料柜,有人负责│ │ 一项达不到扣0.5分. ┃
┃ │ │ │ │ │ ,管理良好; │ │ ┃
┃ │ │ │ │ │(3)充分发挥现有资料的 │ │ ┃
┃ │ │ │ │ │ 作用. │ │ ┃
┃ │ │ │ │ │ 一项达不到扣1分. │ │ ┃
┠──┼─────┼──┼──┼──┼───────────┴───────────┴───────────┨
┃ 四 │ 检验工作 │36分│34分│32分│ ┃
┠──┼─────┼──┴──┴──┼───────────────────────────────────┨
┃4.1 │原材料检验│ 5分 │(1)具有齐全的原材料标准和检验规程; 有一个原材料无标准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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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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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标 准 分 │ 考 核 内 容 ┃
┃序号│ 项 目 ├──┬──┬──┼───────────┬───────────┬───────────┨
┃ │ │一级│二级│三级│ 一 级 │ 二 级 │ 三 级 ┃
┠──┼─────┼──┴──┴──┼───────────┴───────────┴───────────┨
┃4.1 │ │ │(2) 对进厂的原材料应及时进行全项检验;有一批原材料未检验扣1分,未全项检 ┃
┃ │ │ │ 验扣0.5分. ┃
┃ │ │ │(3) 检验不合格或与生产方提供的资料不符时,及时向企业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
┃ │ │ │ 并有跟踪反馈信息. ┃
┃ │ │ │ 有一次不合格的原材料直接使用的扣1分. ┃
┠──┼─────┼──┬──┬──┼───────────┬───────────┬───────────┨
┃4.2 │中控.半成 │ 3分│ 2分│ 1分│(1) 有专职技术人员负责│(1) 有专职质监人员负责│(1) 有质监人员负责对中┃
┃ │品和工序检│ │ │ │ 定期检查考核中控工│ 对中控检查和考核; │ 控进行检查; ┃
┃ │查 │ │ │ │ 作; │(2) 对中控人员进行业务│(2) 组织中控人员业务学┃
┃ │ │ │ │ │(2) 组织中控人员业务培│ 培训; │ 习; ┃
┃ │ │ │ │ │ 训; │(3).(4)项同一级. │(3).(4)项同一级. ┃
┃ │ │ │ │ │(3) 按技术标准或工艺规│一项达不到扣1分. │一项达不到扣0.5分. ┃
┃ │ │ │ │ │ 程对半成品逐批全项│ │ ┃
┃ │ │ │ │ │ 检验,不合格的半成 │ │ ┃
┃ │ │ │ │ │ 品不准直接流入下道│ │ ┃
┃ │ │ │ │ │ 工序; │ │ ┃
┃ │ │ │ │ │(4) 按工艺要求对各工序│ │ ┃
┃ │ │ │ │ │ 进行检查. │ │ ┃
┃ │ │ │ │ │一项达不到扣1.5分. │ │ ┃
┃ │ │ │ │ ├───────────┴───────────┴───────────┨
┃ │ │ │ │ │以上各项均有书面记录. 对中控按(1).(2)项考核, 对半成品.工序按(3).(4)项 ┃
┃ │ │ │ │ │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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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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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标 准 分 │ 考 核 内 容 ┃
┃序号│ 项 目 ├──┬──┬──┼───────────┬───────────┬───────────┨
┃ │ │一级│二级│三级│ 一 级 │ 二 级 │ 三 级 ┃
┠──┼─────┼──┴──┴──┼───────────┴───────────┴───────────┨
┃4.3 │* 产品检验│ 6分 │(1)产品有齐全的现行技术标准;有一个产品无标准扣1分. ┃
┃ │ │ │(2)对产品逐批进行全项检验;有一批成品未检验扣2分,未全项检验扣1分,检验 ┃
┃ │ │ │ 不合格而以合格品出厂扣6分.等级不符出厂扣3分. ┃
┃ │ │ │(3)一年内未发生由于质监机构失职而导致退货或省级以上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质 ┃
┃ │ │ │ 量事故;有一起事故扣6分. ┃
┠──┼─────┼────────┼───────────────────────────────────┨
┃4.4 │外观.重量.│ 3分 │(1)有检查制度,有专人负责,有记录; (2)产品有严格的入库.出厂制度; (3)有┃
┃ │包装.标志 │ │包装标准并严格执行; (4)产品按标准要求储存,按等级分类堆放; (5)按包装 ┃
┃ │和储存的检│ │单位检量,误差在允许范围内; (6)正确使用各种标志,如优质品.生产许可证.危┃
┃ │查 │ │险品.剧毒品等; (7)在质量保证期内,未发生因包装不按标准,而导致产品变质 ┃
┃ │ │ │的重大事故. 一项达不到扣0.5分; 有一起事故扣3分. ┃
┠──┼─────┼──┬──┬──┼───────────┬───────────┬───────────┨
┃4.5 │* 检验质量│ 8分│ 7分│ 6分│(1)有检验工作程序并严 │(1).(2)同一级; │(1).(2).(3).(4).(5)同 ┃
┃ │ │ │ │ │ 格执行; │(3)有样品柜及留样保管 │二级 ┃
┃ │ │ │ │ │(2)正确执行采样标准; │ 制度和记录; │一项达不到扣1分,计算错┃
┃ │ │ │ │ │(3)有样品室及留样保管 │(4)同一级; │误扣0.2分,结论误判扣2 ┃
┃ │ │ │ │ │ 制度和记录; │(5)会计算,按有关要求将│分. ┃
┃ │ │ │ │ │(4)操作规范.正确.熟练,│ 补正值代入计算过程,│ ┃
┃ │ │ │ │ │ 产品主含量及标准规 │ 正确执行数值修约规 │ ┃
┃ │ │ │ │ │ 定的项目做平行样,误│ 则,计算结果不得出现│ ┃
┃ │ │ │ │ │ 差在允许范围(超差必│ 错误; │ ┃
┃ │ │ │ │ │ 须复测); │(6)对留样定期进行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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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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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标 准 分 │ 考 核 内 容 ┃
┃序号│ 项 目 ├──┬──┬──┼───────────┬───────────┬───────────┨
┃ │ │一级│二级│三级│ 一 级 │ 二 级 │ 三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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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5)懂原理.会计算,按有 │一项达不到扣1分,计算错│ ┃
┃ │ │ │ │ │ 关要求将补正值代入 │误扣0.5分, 结论误判扣 │ ┃
┃ │ │ │ │ │ 计算过程,正确执行数│2.5分. │ ┃
┃ │ │ │ │ │ 值修约规则,计算结果│ │ ┃
┃ │ │ │ │ │ 不得出现错误; │ │ ┃
┃ │ │ │ │ │(6)对留样进行定期抽查.│ │ ┃
┃ │ │ │ │ │一项达不到扣1分,计算错│ │ ┃
┃ │ │ │ │ │误扣1分,结论误判扣3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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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原始记录 │ 5分 │(1)根据工作特点,印制企业内部统一的原材料.中控或半成品.产品的检验原始记┃
┃ │ │ │录格式,内容齐全.产品原始记录应包括:编号.品名.数量.批号.取样日期.检验日┃
┃ │ │ │期.标准号.检验项目.实测数据.计算公式.结论.检验者.复核者等等; (2)必须 ┃
┃ │ │ │直接.真实地填写记录,不得转抄.誊写,不得用铅笔书写; (3)字迹端正.清晰,数┃
┃ │ │ │码用仿宋体; (4)不得随意涂改,有错按规定方法更改,更改率≤1%; (5)严格执┃
┃ │ │ │行复核制度,有检验者和复核者签字; (6)原始记录不得缺页,装订成册,按月.年┃
┃ │ │ │整理,保存3年. ┃
┃ │ │ │一项达不到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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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检验报告 │ 5分 │(1)企业应印制统一的原材料.中控或半成品.产品的检验报告单,内容齐全.产品 ┃
┃ │ │ │检验报告单内容包括:编号.品名.数量.批号.报告日期.标准号.检验项目.指标值┃
┃ │ │ │.实测值.结论.检验者.复核者.审核者等,计量单位和名词术语正确,检验项目和 ┃
┃ │ │ │数据与原始记录一致; (2)检验报告应字迹端正.清楚.正规,数码用仿宋体;检验┃
┃ │ │ │报告用无差错,不得涂改和更改; (4)原材料.半成品检验报告执行复核制度,产 ┃
┃ │ │ │品检验报告严格执行复核审核制度,并经质监机构盖章; (5)检验报告应编号,不┃
┃ │ │ │得缺页,装订成册,按月.年整理归档,保存3年. ┃
┃ │ │ │一项达不到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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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标 准 分 │ 考 核 内 容 ┃
┃序号│ 项 目 ├──┬──┬──┼───────────┬───────────┬───────────┨
┃ │ │一级│二级│三级│ 一 级 │ 二 级 │ 三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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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仪器设备 │12分│10分│ 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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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仪器设备管│ 6分│ 5分│ 4分│(1)有与所承担任务相适 │(1).(2).(3).(4).(5)项 │(1).(2).(3)项同一级. ┃
┃ │理 │ │ │ │ 应的仪器设备,其性能│同一级. │一项达不到各扣1.5分. ┃
┃ │ │ │ │ │ 和精度符合标准要求;│(1).(2).(3)项达不到各 │ ┃
┃ │ │ │ │ │(2)技术档案齐全,在用仪│扣1.5分. │ ┃
┃ │ │ │ │ │ 器设备完好率达100%│(4).(5)项达不到各扣0.5│ ┃
┃ │ │ │ │ │ ; │分. │ ┃
┃ │ │ │ │ │(3)按操作规程正确使用 │ │ ┃
┃ │ │ │ │ │ 仪器设备,无违章操作│ │ ┃
┃ │ │ │ │ │ ; │ │ ┃
┃ │ │ │ │ │(4)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有 │ │ ┃
┃ │ │ │ │ │ 专人操作,作好使用记│ │ ┃
┃ │ │ │ │ │ 录; │ │ ┃
┃ │ │ │ │ │(5)有专人管理,维护保养│ │ ┃
┃ │ │ │ │ │ 良好. │ │ ┃
┃ │ │ │ │ │(1).(2).(3)项达不到各 │ │ ┃
┃ │ │ │ │ │扣2分. │ │ ┃
┃ │ │ │ │ │(4).(5)项达不到各扣0.5│ │ ┃
┃ │ │ │ │ │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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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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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标 准 分 │ 考 核 内 容 ┃
┃序号│ 项 目 ├──┬──┬──┼───────────┬───────────┬───────────┨
┃ │ │一级│二级│三级│ 一 级 │ 二 级 │ 三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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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计量工作 │ 6分│ 5分│ 4分│(1)有人负责计量器具的 │(1)按规定对计量器具周 │(1).(2).(3).(4)项同二 ┃
┃ │ │ │ │ │ 送检工作,并按规定周│ 检; │级. ┃
┃ │ │ │ │ │ 检; │(2).(3).(4).(5)项同一 │一项达不到扣1分. ┃
┃ │ │ │ │ │(2)正确使用计量标志; │级. │ ┃
┃ │ │ │ │ │(3)正确使用玻璃量器; │一项达不到扣1分. │ ┃
┃ │ │ │ │ │(4)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 │ │ ┃
┃ │ │ │ │ │ 位; │ │ ┃
┃ │ │ │ │ │(5)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 │ │ ┃
┃ │ │ │ │ │ 格的计量器具不得进 │ │ ┃
┃ │ │ │ │ │ 入检验室; │ │ ┃
┃ │ │ │ │ │(6)非定型.非标准仪器设│ │ ┃
┃ │ │ │ │ │ 备有检定规程和记录.│ │ ┃
┃ │ │ │ │ │一项达不到扣1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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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工作环境 │ 9分│ 7分│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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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环境条件│ 5分│ 4分│ 3分│(1)检验室应远离污染源,│(1).(2).(4)项同一级; │(1).(2)项同一级; ┃
┃ │ │ │ │ │ 以防止对检验干扰; │(3)化学分析室.仪器分析│(3)化学分析室.仪器分析┃
┃ │ │ │ │ │(2)检验室的结构应满足 │室(含物理测试室).天平 │ 室(含物理测试室).天┃
┃ │ │ │ │ │ 检验的要求,并有相应│室.高温室.标准溶液室. │ 平室.高温室和标准溶┃
┃ │ │ │ │ │ 的辅助设施; │更衣室应分开设置. │ 液室应隔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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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标 准 分 │ 考 核 内 容 ┃
┃序号│ 项 目 ├──┬──┬──┼───────────┬───────────┬───────────┨
┃ │ │一级│二级│三级│ 一 级 │ 二 级 │ 三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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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环境条件│ 5分│ 4分│ 3分│(3)设有独立的化学分析 │一项达不到扣1分. │一项达不到各扣1分. ┃
┃ │ │ │ │ │ 室.仪器分析室(含物 │ │ ┃
┃ │ │ │ │ │ 理测试室).天平室.高│ │ ┃
┃ │ │ │ │ │ 温室.标准溶液室.样 │ │ ┃
┃ │ │ │ │ │ 品室.更衣室.办公室;│ │ ┃
┃ │ │ │ │ │(4)各室条件应符合定升 │ │ ┃
┃ │ │ │ │ │ 级条件第二十九条的 │ │ ┃
┃ │ │ │ │ │ 条件;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