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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的通知(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3:39:59  浏览:89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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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的通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的通知

银发[1998]22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特区分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

  为了维护金融秩序,严肃金融纪律,惩处、制止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金融秩序,严肃金融纪律,惩处、制止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第三条 金融机构在法定的会计帐册以外另立会计帐册从事帐外经营,对有关人员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一)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及起主要作用的领导成员、业务部门负责人参与决策,授意、指使或组织实施的,给予行政开除处分。
(二)业务经办人员对帐外经营行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四条 金融机构违反利率政策和管理规定,擅自提高、降低或变相提高、降低利率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保险公司擅自或变相降低费率、提高手续费标准,对有关人员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一)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参与决策,授意、指使或组织实施的,对主要负责人及起主要作用的领导成员给予行政撤职以上处分,对其他领导成员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明知违法违规情况,但不予制止、不报告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
(二)金融机构业务部门负责人参与决策、组织实施的,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三)业务经办人员对违法违规行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四)金融机构设立存款单项奖、将存款单独作为考核指标与职工个人工资、奖励及其它个人利益直接挂钩,对机构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五条 金融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分、支行越权批准设立金融机构,对参与决策的机构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一律给予行政撤职以上处分,对主管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六条 金融机构对明知没有真实商品交易的商业汇票进行违章承兑、贴现或者保证的,对有关人员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一)金融机构主要领导成员参与决定,授意、指使办理的,给予行政撤职以上处分;明知违法违规情况,但不予制止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
(二)金融机构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业务经办人员违规办理的,给予行政撤职以上处分;对违规行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 金融机构违反规定开立明知无贸易背景的信用证或违反规定出具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对有关人员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一)金融机构主要领导成员参与决定,授意、指使办理的,给予行政撤职以上处分;明知违法违规情况,但不予制止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
(二)金融机构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业务经办人员违规办理的,给予行政撤职以上处分;对违规行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 金融机构违反分业经营管理规定、办理必须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而未经批准的金融业务,对金融机构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对分管领导和业务部门负责人分别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城乡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使资金进入股票、期货市场,对有关人员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一)对其参与决定的主要负责人及起主要作用的领导成员给予行政撤职以上处分;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业务经办人员对违规经营行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行政降级以上处分。
(二)商业银行利用结算渠道故意向证券经营机构垫款、透支的,对银行主要负责人及起主要作用的领导成员给予行政撤职以上处分;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业务经办人员对违规经营行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
(三)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对企业贷款放松管理、失察,造成企业套取贷款买卖股票、期货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第十条 金融机构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办理支付,允许单位和个人超限额提取现金,支持单位和个人利用信用卡、银行卡超限额透支套取现金的,对有关人员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一)金融机构负责人授意、指使实施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明知违规情况,但不予制止的,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二)金融机构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业务经办人员本身违规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对违规行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明知是单位公款仍以个人名义开立储蓄帐户办理存款的,对有关人员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一)金融机构负责人授意、指使办理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明知违规情况,但不予制止的,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二)金融机构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业务经办人员违规办理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对违规行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对其所属分支机构由于监督管理不力而出现上列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人民银行有关机构对辖区内金融机构监管失职而出现上列违法违规行为,分别情节轻重,对其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造成资金损失,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业务部门负责人要从重处分;造成资金巨大损失,影响特别恶劣的要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金融机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银发〔1995〕261号)的要求,追究其上级机构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经营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监管法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各金融机构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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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检测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检测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2010〕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定于2010年12月中旬至2011年1月,组织开展2010年度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检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国家安全生产宜春、醴陵和浏阳三个烟花爆竹检测检验中心,对9个省(区)的180家生产企业和270家批发经营企业(抽检计划见附件)进行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以下简称总局委托抽检)。受委托的检测机构要认真制定抽检工作计划,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抽调精干力量,切实做好抽检工作,并于2011年1月31日前完成总局委托抽检任务,2月15日前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报送抽检工作总结和检测结果报告。

二、在本次总局委托抽检工作中,有关抽检品种数量、抽样方法、检测程序、检测结果判定、复检备用样本提取和封存,以及受检企业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的受理和复检等方面的要求,仍按上一年度相关工作要求执行。

三、要将烟花爆竹产品流向登记和购销合同签订情况纳入本次总局委托抽检检查内容。发现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流向登记的,由企业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处罚并限期整改。在批发经营企业抽检时,要将该批次产品的流向登记记录及购买合同复印件作为检测报告附件;企业不能提供任何该批次产品合法来源书面证明的,视为经营非法烟花爆竹产品。对在生产和经营企业中发现的含氯酸钾产品和非法产品,由企业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封存没收并处以罚款,并由检测机构将有关情况记入该批次产品检测报告。

四、接受总局委托抽检地区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积极组织相关安全监管部门配合检测机构开展抽检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抽检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五、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按照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要求,认真做好2010年度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并于2011年2月15日前,将本地区年度抽检工作以及对违规企业处罚情况的总结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附件:2010年度总局委托抽检计划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0/1215/117704/files_founder_181719579/2061530984.doc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于一次性可注射针刀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一次性可注射针刀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7]5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适应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国家局组织有关专家对一次性可注射针刀等61种产品进行了分类界定。现通知如下:

  一、一次性可注射针刀(不含药):由气囊、手柄、针刀体三部分组成。气囊采用一次性输液管材料,可吸取和储存少量利多卡因麻醉液;手柄采用一次性注射器材料;针刀体采用不锈钢材料。气囊中吸取少量的利多卡因麻醉药液做患处皮内或皮下的麻醉,然后再做针刀治疗。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15。

  二、同种异体材料(不含活细胞):由从健康遗体捐赠者身体上取得的组织,经过清理、系统加工及灭菌后制成。用于患者的骨质、关节、肌腱等损伤部位的外科修复。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6。

  三、异种脱细胞基质敷料:主要成分为去细胞动物(不包括人)的皮肤,用于创面的覆盖、维持创面正常的微环境。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4。

  四、胶原蛋白海绵:主要成分为胶原蛋白,用于伤口止血、创面的覆盖。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4。

  五、胃肠动力标记物胶囊:为口服含银环标记物的胶囊,进入胃后在胃液条件下融化,标记物分散于胃内,随蠕动进入胃肠道内。根据标记物不透X线原理,通过透视或摄片,在一定时间内观察残留在胃肠道内的标记物分布情况并计数,从而对胃肠功能性紊乱等疾病进行诊断或疗效评估。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31。

  六、测痛仪:由主机、治疗床、针灸针组成。根据氧自由基致痛原理,测出疼痛阈值后进行治疗。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1。

  七、脑卒中治疗仪:利用中频电脉冲刺激小脑顶核部位,治疗脑卒中。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6。

  八、一次性使用鞘组:由筋膜扩张器和可剥开鞘组成,为一次性使用高分子产品,不包含导丝及穿刺器械。用于经皮肾穿刺进行尿道上端或肾结石取石,或通过该产品进行肾造瘘,在腹膜外穿刺和扩张建立一个到达结石部位的通道,配合输尿管镜进行取石或碎石。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6。

  九、聚苯乙烯伤口愈合材料:为液体形式,其主要成分是聚苯乙烯纳米颗粒,带有静电,可以激发伤口处细胞的活力,促进伤口的愈合。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4。

  十、一次性使用液状敷料:用于下肢静脉溃疡、手术伤口、植皮区等,减轻伤口的机械损伤,创造湿性闭合环境,加速伤口愈合,使组织再生和修复过程能顺利进行,有效防止伤口感染。主要成分为粘性材料和水胶体(羟甲基纤维素钠,CMC)以及人造弹性体。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4。

  十一、90Sr/90Y皮科敷贴器:放射性核素治疗设备,由活性层、银底、金窗、保护层组成。用于治疗皮肤疾病。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33。

  十二、一次性使用腔内带囊电极导管:与腔道介入治疗仪产品配套使用。由双囊硅胶导尿管改装而成,内置电极及连接线。通过电极导管腔道内电极直接在病灶区域内加热治疗,也可用作药物灌注治疗。为一次性使用介入器材。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6。

  十三、导航脑刺激系统:使用短脉冲磁场刺激大脑皮层中确定的点,然后用脑电波来测量某个部位或者整个大脑皮层如何反应这种刺激,从而辅助诊断脑部疾病。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1。
十四、大蒜呼吸器:分为主容器、驱动器、过滤器、预热器、出气嘴等部分。通过设备使大蒜的有益成分大蒜素等挥发出来,供人体吸入。用于杀死多种病毒。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6。

  十五、透明质酸伤口加速愈合喷剂敷料:主要成分为透明质酸。用于皮肤伤口愈合缓慢时敷用,加速伤口的愈合。用于结疤前的伤口治疗及皮肤损伤的治疗。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4。

  十六、人源性胶原蛋白填充剂:将胶原蛋白注射于表浅乳突层皮肤,改善软组织轮廓缺陷,例如皱纹和痤疮疤痕。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6。

  十七、无创心肌缺血治疗仪:由箱体、显示设备、输入设备、主控电路板和治疗电极线、一次性电极片组成。用于缓解因心肌缺血引起的心绞痛,增加心肌供血,降低心肌耗氧量,实现对心脑等重要器官的保护,防治其缺血性病变。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6。

  十八、高分子口腔脱敏含漱液:由天然高分子化合物、生物胶、新鲜水果提取物、氯化锶、钙、氟化物,天然香料等组成。通过天然高分子化合物在牙齿表面形成紧密的生物膜,防止牙齿过敏及抑制细菌生长。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3。

  十九、内窥镜用防雾液:属于一次性使用无菌产品,涂于内窥镜表面,防止内窥镜手术过程中因温度变化而出现雾珠现象。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2。

  二十、激光除毛机:用于去除人体毛发。如为强激光,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如为弱激光,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4。

  二十一、偏头痛防治仪:由箱体、显示设备、输入设备、主控电路板和治疗电极线、一次性电极片组成。用于治疗偏头痛。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6。

  二十二、纤维根管桩:材质为复合树脂加强型玻璃纤维,用于冠或桥修复时使用。作用部位是位于牙胶尖与修复体(冠、桥)之间、仅与部分牙体组织、牙胶尖和修复体接触。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3。

  二十三、眼底光学相干层析成像检测仪:用于对患者视网膜、视黄斑、视乳头进行检查。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2。

  二十四、牙周袋深度探测和评估用探针:由探针、手柄、脚控、软件以及USB连接线组成,用于牙周袋深度探测和评估。接触部位为口腔粘膜,与患者接触时间小于24小时。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55。

  二十五、清洗消毒干燥器:用于手术器械、麻醉器械等医疗器械的清洗、消毒和干燥。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57。

  二十六、脂肪钳:用于测量人体脂肪厚度。由塑料和尼龙制成,不含电源。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七、医用无菌液体石蜡无纺布:由非织造布和液状石蜡制成,为一次性使用产品。用于患者检查部位表面及器械表面的润滑。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4。
  二十八、一次性使用无菌内窥镜套管:用于内窥镜手术中,保护内窥镜镜头。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6。

  二十九、桡动脉充气止血绷带:由膨胀球囊、可调型锁扣、充气管路、单向阀四部分构成,用于经皮介入术后,对患者的桡动脉穿刺部位进行临时性压迫止血。为一次性使用无菌产品。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6。

  三十、子宫探针:用于探测子宫宫腔的方向和深度,通过子宫颈口进出宫腔。材质为聚丙烯。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6。

  三十一、立体定向放射手术和放射治疗用硬件:主要包括直线加速器配套硬件、头环(或头架)、面膜系统、头颈系统及这些装置各自的零件。进行立体定向放射外科手术和放射治疗过程中,与直线加速器配合使用,对患者进行固定和定位,为放射外科手术和放射治疗提供质量保证。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33。

  三十二、人工晶体植入系统:包括折叠夹、鞘和鞘保护块、人工晶体推注器。其中折叠夹为一次性无菌产品,鞘和鞘保护块为一次性产品,人工晶体推注器为可重复使用产品。用于人工晶体的折叠和辅助植入。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04。

  三十三、洗耳机系统:由主机、水压调节器、手柄/软管、通风器、耳帽、开关转换器组成。是一种水压清洗设备,通过机械原理对水压进行控制清洗耳朵。该产品为无源产品。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54。

  三十四、肌肉干扰刺激治疗系统:由主机、治疗线、电极、海绵、固定绷带、电源线等组成,电极短暂接触人体表皮。用于治疗神经、关节、肌肉的各种疼痛。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6。

  三十五、龟头保护套:由ABS塑料制成。用于包皮环切术中使用电刀时对龟头的保护,手术中将其套在龟头上,用电刀切割包皮时避免损伤龟头。一次性无菌产品。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6。

  三十六、手指血氧计:是一种便携、可提供快速血氧饱和度、脉搏速率、脉搏强度测量的设备。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三十七、电动植皮刀:用于烧伤整形过程中皮肤移植用。由植皮刀本体、马达-变速器、操纵-电源箱组成。植皮刀由不锈钢制成。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16。

  三十八、内腔清洗器:供内窥镜手术中作内腔冲洗和吸引用,保证手术视野清晰,及时将血块、污物清洗干净,防止手术污染和术后粘连。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54。

  三十九、脑电、睡眠、诱发电位检测系统:用于监测、采集、记录和处理中枢神经系统产生的生物电信号(比如脑电、睡眠、诱发电位等),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1。
  四十、封闭吸痰装置(不含生理盐水):用于成人与儿童插管患者的气管内/气管切开插管吸引,为一次性使用产品。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6。

  四十一、牙科技工室用铸造根管桩:是由塑料制成的预成根管桩,作为蜡型用于技工室制作铸造金属根管桩,不与患者接触。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3。

  四十二、喉镜配合用头灯:与喉镜配合使用,当操作人员使用喉镜时,用于照明,使其能清楚观察并操作。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0。

  四十三、激光防护眼镜:用于医务人员和患者进行激光设备诊断或治疗过程中,防止激光辐射对人体的伤害。由玻璃或塑料镜片加入吸收剂制成。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

  四十四、生物镀金玻片:裸玻片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其他修饰玻片按照《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划分产品类别。

  四十五、透析机用数据库软件:用于病人数据的存储,对诊断、治疗不产生任何影响。该系统与Nexadia显示器软件之间可进行双向数据传输。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四十六、配药工作台:用于医院在输液配药中局部空气净化、药液加温及药液澄明度检查。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四十七、手术器械清洁剂:用于消毒前清洁可重复使用器械。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四十八、X射线校验设备:主要包括V型导轨(用于放倒XRS射线源以便射线源和校验工具对接)、X型导轨(放置XRS射线源)、光电二极管阵列(PDA)(校验射线的放射各向同性)、外部辐射监视器(ERM)及适配器(用于校验射线剂量)、探头调节/电离室支架(PAICH)(用于调节射线源的探头,使探头与射线源内部的加速器等保持在一条线上)、IC电离室(用于校验射线剂量)、剂量仪(剂量测试仪)。上述产品仅用于专用设备的自校。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四十九、生物能量治疗仪:由主机、控制调节器、报警装置、空气过滤器、输气管和贮水瓶组成。通过光学作用,激活空气中氧气。用于术后病人的康复。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五十、采血混合仪:用于采血过程中,将采血袋内血液与抗凝剂混匀。不接触血液,具有监测血液采集过程、在显示屏上显示采血时间、在血液流量异常和采血结束时发出警报的功能。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五十一、胎儿环境声采集系统:通过传感器从体外采集孕妇的心跳声、腹腔内声音,通过计算机声卡采集到计算机中进行分析和处理,从而还原成胎儿环境声的系统。并刻录成CD加以保存作为纪念。胎儿环境声包括:母亲心跳声、胃蠕动声、子宫和脐带的血流声、羊水涌动声、肠鸣音及说话的声音。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五十二、医用放射核素提取、测定、分装机器人:为机电一体化产品,由计算机控制,实现对医用放射性核素的自动提取、测定、分装。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五十三、电生理检测系统用车架:带有电源插线板的金属和复合木板的放置架,对仪器起到支撑和方便移动的作用。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五十四、空气气体减压计:对空气压力进行调解的装置。为大中型气体焊接、切割及加热而设计。适合于工业制造、实验室使用。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五十五、废物处理系统:对手术中产生的医用废气废液进行回收处理,为装在压缩容器内的液体处理及烟雾抽吸系统。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五十六、透析机用Nexadia显示器软件:用于对病人数据进行存储,并可根据治疗数据提供图表,但不具有诊断治疗功能。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五十七、医疗健康信息平台:用于创建、管理和回顾病人临床资料。不具备临床诊断设备的信息采集功能。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五十八、病人卡片:即病人的身份确认卡片,类似于IC卡式身份证,仅存储病人的身份确认信息。卡片插入硬件后,系统会根据卡片里的身份确认信息找到该病人的相关信息。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五十九、速冻机:快速制冷设备,应用于需要低温保存的各个领域。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六十、妇科乳液:有效成分为白千层萜品醇油、冰岛地衣、透明质酸、库拉索芦荟、金盏花等。作为阴道清洁剂使用,具有抗菌、抗微生物和生理消炎的作用。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六十一、送药车:用于药品、器械的运输。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