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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机务部门机械动力设备鉴定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3 07:01:18  浏览:86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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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机务部门机械动力设备鉴定办法

铁道部


铁路机务部门机械动力设备鉴定办法
1994年4月9日,铁道部

第一条 铁路机务部门的机械动力设备(以下简称设备)是保证机车质量良好运用,实现铁路现代化的重要物质基础。为了正确掌握设备的技术状态,各铁路局(包括广铁(集团)公司,下同)机务部门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对设备进行一次质量鉴定。对于水电段、供电段的各种专用设备,均应分别按照给水、电力设备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 设备鉴定是开展设备综合管理的一项主要内容,也是对设备的管理、使用、保养、检修和安全生产等工作的综合评定。它是一项技术性强、牵涉面广、细致复杂、任务量大的工作。各铁路局机务处、分局(含铁路总公司,下同)机务科要指定一名领导干部负责设备鉴定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三条 各段应成立由段级领导任组长,有干部、技术人员和工人参加的设备鉴定小组。设备鉴定要采取专业鉴定与群众鉴定相结合,鉴定与定期检修、整修、使用保养、红旗设备评比相结合的方法,制定设备鉴定和整修计划,配备必备的检测工具和仪器,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按时搞好设备鉴定工作。
第四条 每年4月至7月进行设备鉴定工作。各单位在设备鉴定工作结束后应进行总结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和找出存在的问题,制定提高设备质量的措施,切实贯彻执行。各铁路局对各段的设备鉴定工作要及时组织检查或验收,对在鉴定工作中和在设备管理、使用、保养、检修和安全生产等方面有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奖励,对做得差的要进行批评教育。
第五条 机务段于每年8月10日以前,将设备鉴定总结(含鉴定汇总表)分别报铁路分局和铁路局各1份,铁路分局于每年8月20日以前报铁路局1份,各铁路局于每年8月底以前将全局机务部门的设备鉴定总结(含鉴定汇总表)报送铁道部机务局1份。
第六条 凡属于设备管理范围并已登记在册的5个及以上系系(按机械或电气单项修理复杂系数计算,下同)的固资设备(以下简称主要生产设备),一般均应进行鉴定或评定。对部、局机务部门统一规定了设备鉴定标准的应进行鉴定,无鉴定标准的应进行评定。但是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除外:
一、未投入使用的;
二、已批准在本年内大修的;
三、已批准封存的;
四、已借出的;
五、已按规定提出报废申请的。
第七条 设备鉴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共3个等级。每年等级分甲、乙两项。甲项为设备的基本技术状态,如精度、能力等;乙项为设备的一般技术状态。在甲项或乙项的任何一条中的技术状态如有两个及以上的测定数据时,以最差的数据作为该条的评定依据。凡设备的某条技术状态达不到一、二两个等级中的甲项或乙项的规定时,则该条件为三级中的甲项或乙项。
第八条 评定设备的鉴定等级时,必须先评定甲、乙两项的单项等级,然后再评定其综合等级。设备鉴定的等级以综合评定等级确定。单项评定和综合评定规定如下:
一、单项评定:在评定甲或乙项的等级时,甲项或乙项中的评定项目必须有80%符合某等级的评定标准才能评为该等级。但是设备的主要精度(如金属切削机床的试件加工精度)、能力(如液压机的压力)达不到某等级标准时,虽有80%的检验项目符合某等级的标准,也不能评为该等级,而应根据设备的主要精度、能力评定等级。如某台普通车床的精度检验项目的实测精度有80%达到乙级精度,但试件加工后的实测精度只符合丙级精度,则该车床的甲项只能评为二级。
二、综合评定:按下表的规定办理;但当设备的技术状态危及安全生产时,一律评为三级,并应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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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 项 评 定 | |
|----------------------------------------------| 综合评定 |
| 甲 项 | 乙 项 | |
|----------------------|----------------------|--------------------|
| 一级 | 一级 | 一级 |
|----------------------|----------------------|--------------------|
| 一级 | 二级 | 一级 |
|----------------------|----------------------|--------------------|
| 一级 | 三级 | 二级 |
|----------------------|----------------------|--------------------|
| 二级 | 一级 | 二级 |
|----------------------|----------------------|--------------------|
| 二级 | 二级 | 二级 |
|----------------------|----------------------|--------------------|
| 二级 | 三级 | 三级 |
|----------------------|----------------------|--------------------|
| 三级 | 一级 | 三级 |
|----------------------|----------------------|--------------------|
| 三级 | 二级 | 三级 |
|----------------------|----------------------|--------------------|
| 三级 | 三级 | 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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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各种鉴定设备一级等级中的乙项第一条统一规定为,一年内无设备事故;二级等级中的乙项第一条统一规定为,半年内无设备事故。
第十条 各种鉴定设备一级等级中的乙项第二条统一规定为,一年内使用人能认真执行有关规章制度,设备日常维护保养良好;二级等级中的乙项等二条统一规定为,一年内使用人能基本执行有关规章制度,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尚好。
第十一条 各种鉴定设备的乙项第三条统一规定为,附属电器质量。当附属电器质量评定为不合格时,该设备的乙项评为三级。附属电器评定办法:在主要项目中有一条或一般项目中有二条不合格,即定为该附属电器设备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设备评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共4个等级。评定项目分为设备的主要技术状态项目和一般技术状态项目。
评定办法规定如下:
一级:主要精度(能力)能达到原设备出厂标准;
二级:评定项目中的各条全部评为合格;主要项目各条评为合格,一般项目有一条评为不合格;
三级:主要项目中有1条及以上评为不合格;一般项目中有2
条及以上评为不合格;
四级:评定时,设备技术状态达到报废程度的。
第十三条 一、二级设备为完好设备。主要生产设备完好率计算:
完好设备台数
主要生产设备完好率=--------------------------×100%
主要生产设备总台数
第十四条 机床附件是指所有登记在册的卡盘、中心架、跟刀架,交换齿轮、机用虎钳、分度头等等;机床工具是指所有登记在册的扳手、螺丝刀、油枪、油壶等等。
第十五条 机床精度的检验标准按《铁路机务部门金属切削机床修理和鉴定精度》,其项目不得少于以下规定:
一、立式车床
检验1.2.5.6.9.10.16.共7项。
二、普通车床
1.检验1.2.3.4.【5.】6.7.8.10.12.13.17.18.共13项。
2.检验1 在溜板全部行程上的运动曲线,甲、乙级精度只许凸;但丙级精度允许凹,其绝对值不能大于相应的甲级精度允差,同时使用包容线法取值时,丙级精度的座标值也不能大于丙级精度正值允差。
3.检验12 顶尖套端部,甲、乙级精度只许向上偏,但丙级精度允许向下偏,其绝对值不能大于相应的甲级精度允差;甲、乙、丙级精度只许向前偏。
4.检验13 甲、乙级精度只许尾座高,但丙级精度允许尾座低,其绝对值不能大于相应的甲级精度允差。
三、摇臂钻床
检验1.2.3.4.5.6共6项。
四、立式钻床
检验2.4.5.7.8.共5项。
五、外圆磨床
检验1.2.4.7.9.10.15.(1)共7项。
六、万能外圆磨床
检验1.2.4.7.8.9.10.【13.】【14.】15.(1.2【3.】)共10项。
七、内圆磨床
检验1.2.3.5.9.12.16.共7项。
八、卧轴矩台平面磨床
检验1.2.4.6.8.10.(1)共6项。
九、立轴圆台平面磨床
检验1.2.3.4.5.7.共6项。
十、卧轴圆台平面磨床
检验1.2.3.4.5.9.共6项。
十一、立式升降台铣床
检验1.2.3.4.6.8.9.10.11.12.14.共11项。
十二、卧式升降台铣床
1.检验1.2.3.4.6.7.8.9.10.12.14.17.共12项。
2.检验10a项,甲、乙级精度只许角尺上端向床身偏;但丙级精度允许向床身外侧偏,其绝对值不能大于相应的甲级精度允差。
十三、单柱刨床和龙门刨床
检验1.3.4.6.7.8.9.11.共8项。
十四、牛头刨床
检验1.2.3.【5.】8.9.共6项。
十五、插床
检验1.3.5.6.7.8.共6项。
十六、车轮车床
检验1.2.3.6.7.共5项
注:【】内项目为根据实际需要选定的项目。
第十六条 下列专用机床,在未规定作机床精度的检验项目以前,甲项只测定加工工件精度。能满足加工工艺要求的,其甲项评为一级;否则,评为三级。
一、动轮车床
二、动轮轴颈车床
三、动轮曲拐销车床
四、车轮轴颈车床
五、月牙板磨床
六、鞲鞴杆磨床
七、不落轮车轮车床
第十七条 属于鉴定范围内的符合简易、老旧设备条件的机床,甲项不做几何精度检验,只做工作精度检验。能达到丙级及以上精度时,其甲项只能评为二级。如不能测定工作精度时,要测定加工工件精度。能满足加工工艺要求的,其甲项评为二级;否则,评为三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按简易或老旧机床评定:
一、简易机床
1.未按国家标准图纸制造,也不符合验收标准的。
2.装配、铸造、加工质量等不符合工艺要求或局部简化的。
二、老旧机床
1.使用超过14年的机械动力设备为老旧设备。
2.虽按国家标准图纸正式生产,但技术条件落后并已列为淘汰产品的。
3.不能恢复精度的或恢复精度不经济的。
第十八条 凡设备台帐登记在册的、压力大于0.098MPa的固定锅炉和压力容器,均按现行的有关规定鉴定,符合规定能保证安全使用的评为二级;否则,评为三级。
第十九条 各种设备的鉴定项目和标准规定见表1~12。
第二十条 各种设备的评定项目和标准规定见表13~26。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机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5年4月1日起实行。原发(81)铁机字543号文件《铁路机务部门机械动力设备鉴定办法》及附件《铁路机务部门金属切削机床修理和鉴定精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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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怀化市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增强公民卫生意识,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状况,提高公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国发〔1989〕22号)和《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群众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

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各级领导的任期考核目标,使爱国卫生工作与经济建设同步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由同级建设、城管执法、公用事业、卫生、环保、商务、文化、公安、财政、交通、人事、工商、农办、教育、民政、工青妇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统一规划、部署爱国卫生工作;

(三)组织、动员全社会成员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四)指导创建卫生城市(县城),协调卫生镇(村)、卫生户、文明卫生单位创建活动,开展健康教育、城乡除“四害”、农村改水改厕、重大疾病防治等工作;

(五)督促、检查和评价各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爱卫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共同履行社会卫生工作职责和办理爱卫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设立爱国卫生组织,指定专人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爱国卫生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第七条 为保证爱国卫生工作正常开展,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爱国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管 理

第八条 爱国卫生工作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实行爱卫会成员部门分工负责制。

第九条 每年4月为全市爱国卫生活动月,重点解决爱国卫生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每周星期五下午为城镇卫生大清扫日,重点搞好办公楼、住宅楼内外和责任区的卫生。

城镇各单位和住户应建立和完善义务卫生劳动制度,严格执行“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门内卫生达标”和卫生责任区制度。各级爱卫会、办事处、居委会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辖区内的单位、住户卫生进行监督、检查、评比。

第十条 广泛深入地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镇、卫生村、卫生小区、卫生单位和卫生户活动。

城市市区及县城所在地的镇应按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镇、卫生村相应标准,加强爱国卫生组织、健康教育、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场所、集贸市场和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治、城乡除“四害”、单位和居民区及村(寨)卫生的管理工作,加快城镇基础卫生设施建设,落实各项卫生制度,提高整体卫生水平。

城区(镇)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小区活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按照环境卫生清扫保洁职责分工,切实抓好辖区内的清扫保洁工作,经常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活动,治理脏、乱、差,使居民小区绿化达标,秩序良好,环境卫生整洁,食品卫生合格。辖区内各单位应主动配合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搞好卫生创建工作。

城区(镇)居民和农村村民要积极开展创建卫生户活动,争当卫生示范户。

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卫生单位标准,健全爱国卫生组织,完善卫生管理制度,加强有关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卫生管理,搞好室内外卫生和卫生责任区环境卫生,提高单位卫生水平。

爱国卫生工作未达到市级卫生单位标准的单位不得被评为市级文明单位,未达到省级卫生单位标准的单位不得被推荐为省级文明单位。

第十一条 乡(镇)、村应当结合镇村建设规划整治环境,逐步改善农民的生活和生产环境,以改善农村饮用水卫生条件、修建卫生厕所和除害防病工作为重点,加强对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健康教育网络。市和各县(市、区)要逐步建立健康教育所,配备相应的健康教育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配备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公民卫生素质。

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应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开设健康教育课程。

报社、电视台、广播电台等新闻单位要开设健康教育专栏专题节目。

抓好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在公共场所开展禁烟活动,经常利用各种形式普及吸烟有害健康的知识。

公民应接受健康教育,参加健康教育和全民健身活动,提高自我保健能力。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爱护市容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烟头、槟榔、甘蔗渣等废弃物,不乱倒垃圾、粪便和污水,不乱贴广告、标语,不乱写乱画,不乱搭乱建,不乱摆乱设,不乱堆乱放,不乱挖乱埋,不损坏草木。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生物制品企业、屠宰场等单位的有毒、有害废弃物要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混入居民生活垃圾中。

从事基本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加强基建工地卫生管理,及时处理建筑垃圾,清除蚊蝇孳生场所。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组织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进行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动,消除其孳生场所,使其密度控制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标准之内。

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参加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动。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所需药品、工具的工本费,由受益者负担,受益者不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担。

第十六条 每年春、秋两季开展全市统一灭鼠行动。各单位要加强常年灭鼠、防鼠设施建设。粮食、饮食、副食、肉食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业主,存放食品与粮仓的库房和食品操作间,要完善灭、防鼠设施建设,做到地面硬化,门窗铁网化、门底铁皮化、下水道(地沟)和通风口及孔洞网状化。

第十七条 加强对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药品、工具管理。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毒鼠强、氟乙酰氨、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等国家明令禁止的杀灭病媒生物的剧毒药品和假冒伪劣产品。

杀灭病媒生物的药品,应标明批准文号、使用说明及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除害毒饵还须有剧毒标记和鲜明的警戒色。城市(镇)灭鼠由各级爱卫会组织,农村农田、农户灭鼠由农业部门负责组织。

第十八条 城区已划定的区域内严格限制饲养家禽家畜。机关、部队、企业、科研等单位因警卫、科研任务确需饲养以及市民饲养犬类、猫类宠物的,须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当地公安部门登记,并定期注射疫苗,挂“宠物免疫牌”,领取“宠物免疫证”。违章饲养、放养的家禽家畜,由有关部门依法捕杀。

第十九条 禁止公共场所吸烟,怀化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章 监 督

第二十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专业监督和群众、新闻舆论、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县级以上的爱卫会可以聘任爱国卫生监督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可以聘任爱国卫生检查员。爱国卫生监督员和检查员负责各级爱卫会委托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二十一条 爱国卫生监督员和检查员在执行公务时,应配戴标志,出示证件。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进行现场记录的要及时登记、照相或录像。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配合、接受检查、如实提供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和拒绝。

第二十二条 各级爱卫会及其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地通过监督检查和竞赛评比活动,督促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均有监督、制止、举报的权利。新闻部门有权如实进行公开曝光。

县级以上爱卫会对单位和个人的举报要及时受理,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处理结果要通知举报单位和个人。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爱卫会给予表彰、奖励;达到卫生县城、卫生乡(镇)和卫生单位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爱卫会授予相应荣誉称号。

第二十五条 弄虚作假取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或取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后因卫生质量下降而名实不符的,由授予荣誉的机关取消其爱国卫生荣誉称号,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拒不履行爱国卫生义务的,县级以上爱卫会可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或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拒不参加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爱卫办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规定,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市容环境卫生、食品卫生、环保、工商行政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有侮辱、威胁或殴打爱国卫生监督员、检查员或举报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 爱国卫生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社区警务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徐凌云 陈文茜
内容摘要: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包含着极为丰富的社区警务思想和实践探索。在思想上具有代表性的有儒家 “以德去刑”的“德治”思想,法家先驱管仲立足于经济的犯罪预防理论以及以商鞅为代表的战国法家“以刑去刑”的“重刑主义”犯罪预防观。在实践上,历朝在基层社区治安管理机构的实践、加强户籍管理以及在维持社区治安所采取的手段上都有丰富的实践。所有这些对我们今天的社区警务工作应该说有所启迪,但不能将其看作是今天社区警务的源流。
关键词:社区警务 中国 传统法律文化
社区警务这一现代西方第四次警务革命的产物,自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产生以来,风靡全球警界,对各国警务模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至八十年代,其理念和方式才“舶入”我国。近年来,它与我国公安工作的现代化紧密联系在一起,对公安基层基础工作建设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其实施的效果势将直接影响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无论是警界还是研究治安工作的学者,对社区警务“趋之若骛”也就在情理之中,笔者也自然不敢免俗。在众多研究社区警务问题的著述中,也有少量着眼于社区警务起源问题的研究。有的从西方国家警务历史中探求社区警务的起源和发展,有的则认为社区警务应该起源于我国古代:认为从我国古代法律思想家的著述和古代封建国家维持社会治安的某些制度和做法也可以探询到今天社区警务的某些痕迹,从而认为我国早就存在着社区警务的制度及其实施。寻根求源自然有助于加深对一个问题的理解,但寻根求源应首先立足于问题的内涵和实质,而不能在茫茫史海中简单地牵强附会。有关社区警务的起源应该不是难解的问题,“自西方舶入”应该是大家的共识。但让其很好地植根于我国,为维护我国社会的长治久安服务,自然不能脱离与中国社会、文化的融合,从而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区警务。笔者也正式基于这样的理念,希冀探求社区警务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某种联系,从传统法律文化中汲取精华,为建立新型的社区警务制度提供借鉴。
一、 儒家的“德治”思想与社区警务
儒家文化可以说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其法律思想也是中国古代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儒家以孔子为代表,其法律思想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强调“德治”,主张“道之以德、齐之以礼”、“为政以德”、“以德服人”。这里的“德”是一个融道德、政治、信仰、策略为一体的综合概念,当然符合统治阶级意志的道德、品行仍然占大多数内容。儒家认为,德和刑都是主要的统治方法,但应该以德为主,刑罚只是德政的辅助手段。汉代大儒董仲舒更是提出了“大德而小刑”的思想。历代儒家无一例外地强调道德教化的作用,认为教化的力量大于刑杀,其理由是:“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意即统治者仅用政令和刑罚手段来治理人民,虽然可以使人不敢犯罪,但并不懂得犯罪的可耻;如果用道德感化并加强礼教,百姓就会感到犯罪可耻而愿顺从,从而得以在根本上预防犯罪的发生。儒家从人性论的角度,提倡用道德来引导民众的言行,让民众懂得所谓的“孝悌之道”、“忠恕之道”、“爱人之道”,并提出“有教无类”,主张不分贵贱等级对民众进行教育。希望通过长期的道德教化使社会充满“礼让”精神和“仁爱”精神,不仅可以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而且达到其所谓理想的“无讼”的境界。当然儒家所谓的道德教化,不过是向人们灌输宗法伦理思想和等级观念,其本身只是一种手段,其目的在于防止和消灭犯罪现象,“以德去刑”,以达到巩固统治阶级的统治的目的。
诚然,儒家提倡的“德治”思想,不过是为统治阶级提供一种统治哲学,其思想内涵和实质与我们今天所提倡的“以德治国”大相径庭。但其中的一些思想精髓也不能说没有借鉴的作用。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德治国”不仅是治国方略,也是我们开展社区警务工作的指导思想。现代社区警务的一个最重要的内容就是通过宣传教育,集合警界和社会的力量来共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不仅单纯依靠对违法犯罪的惩罚,还必须通过道德和法制宣传和教育,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从而遏制违法犯罪的源头,这也是今天开展社区警务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二、 法家的“法治”思想与社区警务
与儒家思想不同,法家在预防犯罪、维护统治的理念上,提出了与儒家的“德治”针锋相对的“法治”。当然法家的先驱者们也曾经十分重视道德规范在治国理民中的重要作用,管仲就提出了“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的犯罪预防理论。他把“礼、义、廉、耻”称为“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认为人人都有廉耻之心,遵守礼义法度,才能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但他反对空谈礼义廉耻,认为只空谈礼义法度无补于时艰,要注重礼义法度得以贯彻实施的基础。指出只有满足人民的生存欲望,解决人民的衣食问题,使人民免受冻馁,才能谈得上礼义廉耻,礼义法度的贯彻和社会秩序的实现才有基本的保障。否则,人民的生存问题尚无着落,要求他们遵守礼义法度,无异于南辕北辙、缘木求鱼。这种立足于经济的预防犯罪理论,含有朴素的唯物主义因素,在当时提出是难能可贵的。由此联想到我们今天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开展社区警务工作,也必须关注社区的经济环境,积极参与社区的经济建设,关心社区群众的生活,才能调动最大多数的力量,从而达到群防群治的目标。
与法家的先驱人物不同,后来的法家在预防犯罪理论方面却走上了“重刑主义”的道路。以商鞅为代表,他公开主张“禁奸止过,莫若重刑”,认为只有加重刑罚才能使“民莫敢为非”而“一国皆善”。嘲弄儒家的以德服人是以德致刑,认为“德生于刑”,刑罚运用的本身就是君主爱民治国的“大德”的表现,从而与儒家的重德轻刑论划清了界限。为了实现其以重刑预防犯罪的“以刑去刑”的理论,商鞅提出了“重刑轻罪”说,即加重轻罪的刑罚。他认为:“行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罪重刑轻,刑至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为了达成其重刑主义,首创了“族刑连坐”的处罚办法。所谓“连坐”,就是指一人有罪,全家、邻里、或者其他有关人同受刑罚。《史记-商君列传》中说:商鞅“令民为伍,而相收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收司谓相纠发也。一家有罪而九家连举发,若不纠举,则十家连坐。”此外,为了进一步预防犯罪,他还提出“刑用于将过”、“细过不失”,主张在人们将要犯罪而尚未犯罪时,就处以刑罚。认为“刑加于罪所终,则奸不去,赏施于民所义,则过不止。刑不能去奸而赏不能止过者,必乱。故王者刑用将过,则大邪不生;赏施于告奸,则细过不失。”在商鞅看来,人们犯了罪时才用刑罚,犯罪的行为就不能禁止;只有把刑罚用在人们将要犯罪的时候,罪恶才不会发生。显然,处罚“将过”,实际上是按照人们的思想定罪,而不是按照人们的行为来定罪。至于“细过”,那仅仅是一般违法行为,可以采取教育的方法加以解决,而不必诉诸刑罚。对“细过”也给以刑罚,这就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无疑是重刑主义的表现。由此可见,在犯罪预防理论上,法家的“重刑主义”和儒家的“以德去刑”、强调道德教化显然是针锋相对的。其重刑主义在历史上起过一定的作用,但终究未能实现秦王朝的长治久安。以此为鉴,我们在预防犯罪的过程中,单纯依靠我们的警力,仅通过打击和惩戒违法犯罪行为,实践证明并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只有深入群众,通过广泛的道德、法制宣传教育,调动一切积极力量,才能达到“综合治理”的目标。这也是我们推广社区警务的原动力。
三、 中国古代类似社区警务的丰富多彩的基层治安管理制度
在漫长的中国古代社会中,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地位,除了注重维护京畿首善之区的社会治安外,都十分重视全国各地区社会基层的治安管理。在奉为正统的某种法律思想的指导下,在实践中形成了一整套的、丰富多彩的措施和制度。这些制度和措施无疑带有历史和阶级的烙印,在当时主要是用来钳制广大劳动人民的手脚,以达到维护其统治的目的,其中的绝大多数在今天看来理应作为糟粕而被扬弃,但某些做法对我们的社区警务工作也不失为启迪。
1、 较为固定的社区基层治安管理机构
春秋时期,古代各诸侯国在行政区划上逐步由采邑制向郡县制发展。县开始设置在新兼并的边远地区,至战国时的秦国商鞅变法时,始在全国实行郡县制。自秦王朝建立至清末,县成了中国2000多年来最固定的地方行政区域。县设县令,负责一县的民政与治安,尽守土之责。下设县丞和县尉作为县佐,其主要职能是刑事司法方面的职能,主管治安捕盗。县以下还设有乡、亭等派出机构,乡置三老、啬夫、游缴等乡吏,三老掌教化,啬夫掌诉讼和赋税,游缴掌捕盗及治安。在乡以下还设有里,里以里正或里典作为主管人员,是乡辖管下的社区基层治安组织。里以下还有什和伍,即五户为一伍,十户为一什。《后汉书-百官制五》:“什主十家,伍主五家,以相检察,民有善事恶事,以告监官。”可见什、伍的编制主要是用以让生活在同一社区中的人们相互告奸、监督,以达到维持一方的治安稳定。至宋代王安石变法后,甲成为里以下的非常固定的基层治安组织,并以此形成了一整套的保甲制度,后文将详述。
此外,中国古代社区基层治安管理机构中,还有一种叫“亭”的组织机构。“亭”有两种,一种是设在社区中的“亭”,设在城市中的为街亭,在乡村中的为乡亭。亭有亭长,直接由县令负责。另外一种“亭”与古代邮传有关,设在驿道,既为官吏及行旅之人停留、栖息之所,也负有维持治安、防盗禁盗的职能,类似于现代的治安警亭。两种亭都可以说是带有社区基层治安性质的机构。
2、 严密的编户齐民制度是中国古代维护社区治安的重要措施
中国在上古三代就有人口登记的相关规定。至战国时期,许多国家相继建立了适应君主集权专制需要的户籍管理制度,即前文所述的“五家为伍,十伍为里”的户口登记。特别是秦国自商鞅变法后,将全国百姓按什伍的单位进行编制,并实行成年男子强行分户的做法。随着秦统一中国,这一制度成了户籍管理的模式。在汉代,则有了更加严密的编户制度,在官府所掌握的户籍中,比较详细地登记了所属居民的年龄、性别、社会关系、土地财产以及身长、肤色的外部特征,作为征收赋税和徭役的根据,而当人民逃亡时也作为缉捕的线索、在维护社区治安方面发挥作用。在秦汉时期,户籍制度更是和什伍连坐的处罚制度结合起来,使户籍有了特定的社会治安功能。而正是由于户籍制度在治安方面的如此强大的功能,历代统治者都把户籍管理视为社区基层治安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竭力加以完善,以适应治安的需要。其实,今天我们在开展社区警务工作中,加强新形式下的社区户籍管理,特别是对社区内流动人员的户籍管理,仍然是我们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3、 联保连坐和保甲制度等维持社区治安的超强制的手段
如前所述,秦自商鞅变法起就实行了什伍连坐法,即将五家或十家结为一体,使之互相监督。若发现有“奸人”、有不轨的人和事,必须及时报告官府,或自行制止,否则一律同罪连坐。这是强制人民参与制止犯罪,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的手段。至宋代,这一联保连坐制度发展为保甲制,在法律上继承了前代的连坐法,并予以淋漓尽致地发挥。宋神宗熙宁三年,采纳主持变法的王安石的建议,在京畿地区推行保甲法,规定凡畿内居民,无论主户和客户,每十家为一保,五十家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分别设立保长、大保长和都保正。外来居民入保者,可暂时编入同保。新增民户达到十家,则另立一保。一户居民有两丁以上,依法抽取一人充当保丁。保丁根据需要自备弓箭兵器,以使练习武艺,制止犯罪。每一大保每夜轮流选派五名保丁值勤,主要负责警戒盗贼。同保内犯有“强盗、杀人、放火、强奸、略人、传习妖教、造畜蛊毒,知而不告”者,依法予以制裁。保甲作为乡村的社会组织,在北宋后期和南宋时期基本固定下来,在有的地方甚至取代了原有的乡里组织。这种制度很显然是一种超强制的治安措施,他使得人人得以相互监督、互相猜疑提防、制造矛盾而人人自危。它以社会和人际关系的高度紧张这种扭曲的心理来维系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最能够适合统治者维护社区基层治安的需要,因而为以后历代所效仿。元、明时期的里甲制度以及清代的保甲制度都是宋代保甲制的翻版。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研究历史是为了更好地把握今天、描绘未来。中华民族漫漫五千年的古老文明中,既有应该扬弃的糟粕。也有值得我们继承并发扬光大的精华。确实,综观我国古代各朝的基层社区治安管理以及有代表性的法律思想,其中包含了极为丰富的社区警务思想和实践探索。这些思想和实践可以给我们今天开展社区警务工作以某些启迪,但毕竟是属于那个时代的产物,与我们今天的社区警务无论在指导思想和具体内容上都不可同日而语,更不能因此而认为社区警务就是起源于我国古代。不解决这个误区就不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并推广社区警务模式,也就不能利用它为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服务。
参考书目:
1、 叶孝信主编 《中国法制史》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8
2、 海英主编 《社区警务教程》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1
3、 张晋藩主编 《中国法律史》 法律出版社 1995
4、 张晋藩主编 《中国法制史》 群众出版社 1998
5、 李贵连主编 《中国法律思想史》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
6、 马小红主编 《中国法律思想发展简史》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
7、 陈宏冬主编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

作者单位:徐凌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陈文茜 北京市人民警察学院治安系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