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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崔文茂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4:12:04  浏览:81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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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官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

              北安市人民法院—崔文茂 
 
检察官作为国家利益的代表者,同时也是国家法律的实施者和国家法律尊严的维护者,如何在实际工作中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防止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和维护法律及法律职业的尊严与公信力,国内外学者均有论述。本文以法律职业道德的内涵作为出发点,从而引申出了中国检察官法律职业道德培植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在培植过程中所遇到的阻碍因素,最后提出了培植中国检察官法律职业道德的几点建议。论文主要参考了一些学者的观点并结合自己的观察和思考,提出自己对中国检察官法律职业道德培植的一点看法。
  一、法律职业道德的内涵
  孙晓楼先生曾在其《法律教育》一书中指出:法律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学问,才可以认识并且改善法律;一定要有社会的常识,才可以合于时宜地运用法律;一定要有法律的道德,才有资格来执行法律”。他还说:“只有了法律知识,不能算作法律人才;一定要于法律学问之外,再备有高尚的法律道德。”因为一个人的人格或道德若是不好,那么他的学问或技术愈高,愈会损害社会,学法律的若是没有人格或道德,那么他的法学愈精、愈会玩弄法律,作奸犯科。“孙晓楼先生的话道出了职业道德对法律人的重要性,同时也表明法律职业道德修养是维护法律职业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那么法律人才的法律职业道德如何培养呢?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法律职业道德与法律职业论理作为不同的两个概念却常被混淆使用,划清二者的界限有助于我们明确法律职业道德的内涵,关于二者的区别,我同学者沈忠俊在其《司法道德新论》中说道:“法律职业道德的含义包括了职业行为规范、道德品质和调整法律工作中社会关系的道德规范,因此其含义要广于法律职业伦理。”学者孙笑侠还将二者从实质层面和主观层面进行了区分,认为:“关于法律职业人当为或不当为之基准是职业伦理;关于法律职业人就法律职业伦理内容所产生的态度、心情、动机等即为法律职业道德问题。”
  我们主张从义的角度将法律职业道德分为两个层面,即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职业者个体的道德品性,前者属于法律职业伦理关系的规范性要求,具有客观性,后者属于伦理规范内化为个体的道德选择,品性,它具有主观性和个体性。
  恩格斯说:“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也就是说每一种职业都有自己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当然也不例外,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形成,正如韦伯所说:“近代官吏团体已发展成一支专业劳动力,经过长期的预备性训练后有专长,并且近代官僚集团出于廉洁正派考虑,发展出一种高度的身份荣誉意识,若是没有这种意识,可怕的腐败和丑陋的市侩习气,将给这个团体造成致命的威胁,没有这种廉洁正派,甚至国家机构纯粹技术性的功能也会受到威胁。”引用韦伯的话旨在说明,任何职业,因其是人们长期从事的,有专门业务和特定职责的社会活动,有着独特的职业责任的职业纪律,因此形成了特殊的道德准则和规范,法律职业要求法律职业者有独立的地位和威信,不受外部力量的干预,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职业者可凭个人的主观喜好来决定案件,而是要受客观规范的制约,如法律职业道德准则。
  二中国检察官法律职业道德培植的现实必要性
  韩国文在其《关于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几个问题》中说:“法律职业道德建设,是全民道德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是贯彻以德治国方略的重要环节。”检察官作为法律人,其职业道德不仅是衡量一个国家司法职业道德发展好坏的标尺,还是促进我国以德治国方略得到落实的保障,因此检察官的法律职业道德的培植也就相应地成为重点,而不是盲点,但就我国现状而言,对检察官职业道德培植的必要性认识还不足,表同在多数法律院校没有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而且对法律职业道德进行研究的人也很少,司法腐败,司法人员违法犯罪现象在我国层出不穷,而美国的司法官员极少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在公众中始终保持良好的形象,与其严格受到“司法行为准则”的约束是不无关系的,对于这一值得借鉴的方式,面对我国司法人员诚信缺失,遭受人民怀疑的社会站位,检察官是否应站在自己的角度做良心的反思呢?
  二、中国检察官法律职业道德培植的内容
  法律信仰是法律职业道德的根基,有学者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正如黑格尔所说:“一个有文化的民族没有形而上学——就象一座庙,其他各方面都装饰得富丽堂皇,却没有至圣的神那样。当法律不被社会公众普遍认同,那么法治的目标也就无法实现;而如果法律不被法律人所信仰,法律也就名存实亡,作为国家利益的代表者和法律威信的捍卫者的检察官,如果不信仰法律,仅凭其喜好来决定案件,其捍卫法律尊严与威信的宗旨不就是个幌子吗?法律的威信何以存在呢?作为寻求和实现公平与正义的检察官,应正确把握法律、法理与情理之间的内在联系,按照自己的理性所确认的价值尺度来选择自己的道德行为,而这种选择的价值基点,是法律信仰。正像富勒在其《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所说:“法律是以人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郭春涛在其《论法律人职业道德构成要素及生成环境》中说:“法律信仰是法律人基于对法律的认识,理解和领悟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神圣体现,是对法律的理性认同和全身心投入。”信仰是人们认为正确并坚定不移地始终追求的一种理念,检察官只有具有了坚定的法律信仰,才能承受一切来自外界的干扰,保持操守和独立性,可以这样说,检察官的法律信仰及其职业崇高感和成就感互为因果,检察官对法律终极价值的追求,带动其内心严格的理性自律,从而产生巨大的精神动力,有了这种动力的推动,检察官才能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获得职业崇高感和成就感,张俊华在其《法律职业内在道德规范解析》中写道;“而法律信仰,法律至上意识则表现为更纯粹的法律理性,渗透于法律人的法律思维活动,并抵御个人偏见与个人偏执的侵袭。”为什么会存在司法腐败?说到底,还是因为一些法律人没有法律信仰,不具备法律至上意识,致使法律的崇高价值受到严重贬抑,而权力与人情得以凌驾于法律之让。我们认为,只有在检察官的内心树立一种法律至上的信念,忘记人情与权力,推崇法律的价值,凭内心的确信作出公正的决断,才能从根本上克服司法腐败?
  我国学者郭春涛说:“法律人的崇高的道德形象来源于科学的司法制度设计以及法律人自身的不懈追求。由于检察官担负着实施法律,维护正义的重大职责,因此社会对检察官寄予崇高的期许,这就要求检察官具有高度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并在言行上维护检察官的形象,正因为检察官所具有的崇高形象,才保证了其决断的公正性,反过来又加强了检察官的自律意识和对公正的追求,可以这样说,正是社会的信任与检察官的自律形成了良性互动,共同推动法治的进步。
  因为法律是面向社会的,要求检察官具有社会责任感,并使社会责任感与职业责任感相融合,这是检察官职业行为与活动的道德支撑点,张俊华在其《法律职业内在道德规范解析》中提到:“检察官是国家利益的代表者,他要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当国家利益与广大的人民群众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检察官应如何选择?解决这些冲突需要深厚的学养所孕育的法律智慧”更需要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所催生的道德勇气。”
  公正的司法来源于司法独立,而司法独立又与法律人的独立互为表里。正如美国享利,卢米斯能言:“在法院作出决断的瞬间,被别人的观点或被任何形式的权力或压力所控制或影响,法院就不真存在了,无论什么样的国家,如果要让它的法院在社会生活中真心存在,而非虚设,那么必须赋予法院独立审判权,并保障这种权力的行使不客外界的任何干预,就我国的检察官制度而言,在确立司法独立的条件下,要求检察官在人格上也独立,强调检察官在作出案件的决断时只服从法律的良知。
  按照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公正是个人的美德,然而对于法律人来说,公正是其基本的素质,“理想的法官就是公正的化身。”作为法律人的检察官也是如此,缺乏公正意识的检察官根本就不是真正的检察官,检察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要始终保持中立、公正,不得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发生任何关系,不得将个人的爱好,憎恶偏见带入司法审判过程,同时要求检察官追求正义的良心和品德。
  四、影响法律职业道德培植的因素及建议
  检察官的职业道德是整个社会道德体系的有机组成门部分,没有职业道德的精神支撑,不可能建设成一支健全的,合格的检察官群体。而当今,法律人正陷于严重的诚信危机之中,法律人作为现代法治国家中法律的运用者,作为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构筑者,其诚信是不应该被怀疑的!人们在痛心疾首的同时,不能不思考:出现如此普遍的职业道德问题仅仅是法律人的自身素质的原因吗?还有没有别的深层次的因素?从作者提出的问题我们发现,不管是社会文化因素,公民法律素质,以及检察院体制建设因素都对检察官的法律职业道德的培植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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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实施“走出去”战略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实施“走出去”战略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好我省“走出去”战略,鼓励和支持企业到境外开拓国际市场,加强和规范我省实施“走出去”战略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性资金在推进我省实施“走出去”战略发展进程中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云南省实施“走出去”战略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鼓励和支持我省各种所有制的企业“走出去”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实行项目管理,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市场化运作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额度及重点使用方向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对于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对于企业以银行贷款方式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企业申请专项资金时,只可选择一种支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的,每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无偿资助的额度不超过企业自有资金的投入额度。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的,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不超过150万元。对借款逾期而发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专项资金采取信用保险保费的,根据项目实际投保费的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的保费额度不超过150万元。

通过其他渠道已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本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重点支持方向为:

1.支持企业到境外投资办厂,设立以带动出口为目的境外加工贸易、研发机构或设立贸易企业;

2. 支持企业到境外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农业合作开发以及其它资源性产品的开发;

3. 支持企业到境外开展对外承包工程、设计咨询和劳务合作;

4. 支持企业到境外建立投资工业园区、农业园区或建立境外云南商品专业市场;

5. 支持企业到境外开拓国际市场,进行项目市场调研等前期研发费用和开展人才培训;

6. 支持建立境外投资咨询服务机构,为我省企业“走出去”提供政策咨询、项目论证等服务;

7.对实施“走出去”成绩突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予以适当奖励;

8.省委、省政府决定的其他重大境外扶持项目,以及其他有利于推动促进我省实施“走出去”战略的事项。

第三章 申请专项资金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遵守外经贸、财务、出口退税、外汇管理、海关监管等管理制度,无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公司章程(复印件);

(二) 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

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 项目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

(五) 专项资金申报表(附后);

(六)其他需要进一步说明项目情况的材料。

第九条 申请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企业,除提供第七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复印件)。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及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条 企业实施的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并需要申报本专项资金的,应在当年7月或次年1月底前将有关资料分别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外经贸部门)。其中:省属企业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州、市、县企业须由同级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外经贸部门)共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逐级分别上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申报文件必须陈述清晰,资料和印章齐全,列示不清或申报资料不全的申报文件项目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对申报项目,按照《云南省省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云财预〔2004〕279号)的规定,实行项目库管理。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将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纳入专项资金项目库,对项目库内项目择优排序,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规模,共同按本《办法》对省级企业和州、市财政局、商务局(外经贸局)联合上报的项目申请材料逐个进行审核,并提出当年项目资助扶持计划及数额。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根据审核后的项目资助计划,确定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审定资金使用计划,并将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或各州、市财政部门。其中:对经审定符合资助条件项目的省属企业,资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给有关项目承担企业;对经审定符合资助条件的州、市属企业,资金预算指标由省财政厅下达项目实施单位或州、市财政局,再由州、市财政局拨付到相关项目承担企业。

第十三条 企业收到的无偿资助项目专项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共享。收到的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包括会同省商务厅审定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办理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省商务厅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会同省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的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云南省实施“走出去”战略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外经贸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严格的专项资金审核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应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外经贸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在资金划拨年终将资金使用情况分别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其中,州、市、县企业由州、市财政部门、商务部门(外经贸部门)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第十八条 企业应据实报送有关申请材料。对于企业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的,财政部门有权追回已经取得款项,取消其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报送虚假材料申请资金的;

(二)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的;

(三)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

(四)拒绝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或对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的。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企业必须按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各州、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商务部门(外经贸部门)对本地区企业使用的专项资金的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于年度终了60日内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企业处

通讯地址:昆明市五华山

邮政编码:650021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滞销音像产品报废损失会记处理办法

广电部


滞销音像产品报废损失会记处理办法

1988年11月11日,广播电影电视部

根据《国营音像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现就具体会计帐务处理暂作如下统一规定:
一、每月采取合并按月预提提成价差的办法。以库存音像产品总定价的5‰为标准。列入商品流通费。并在预提费用科目下设置二级科目报损备用金额以反映。分录:
借:商品流通费-商品损耗
贷:预提费用-报损备用金
二、滞销音像产品损失部分应扣除保留残值及冲减已提版费后。在预提的提成差价中列支。分录:
借:产成品-处理品
预提费用-编录出版费
预提费用-报损备用金
贷:产成品
每年年底库存音像产品盘点后。仓库应将库存音像产品按出版,发行分年详细列明。报送财务部门。以便财务部门根据《实施细则》所列比例考核滞销音像产品损失的列支情况。
三、如果应列支的损失数大于帐面结存的提成差价数。其差额应一次补提。用蓝字计入商品流通费。如应列支的损失数小于帐面结存数。其差额应全部用红字冲减商品流通费。分录:
借:商品流通费-商品损耗
贷:预提费用-报损备用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