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唤醒国民维权意识 建设和谐法治社会/肖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9:39:42  浏览:87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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唤醒国民维权意识 建设和谐法治社会
肖文
现阶段我国仍处于经济与社会的高速发展中,有大量的产品被开发利用投放市场。自古民以食为天,在当今社会民不仅以食为天而且也以衣,住,行等有关生活质量的方方面面为天。这样一来,消费者的青睐就成了众多商家争相竞争的目标。这样一来商家就在产品的价值,质量;包装的精美,华贵;广告的新颖,别致上做文章。当然也不乏甚者作虚假广告,或以各种方式欺骗消费者。为了了解我国现阶段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状况和遭受侵害的消费者对于自己权利的维护状况。2007年7月我对部分家庭成员,在校学生,及退休老人和私人诊所,商店,音像行等做了关于消费者维权的问卷调查。被调查者共100人,其中还与部分被调查人做了较为详尽的谈话,以了解现阶段昌吉地区消费者维权的状况。
在调查过程中,我遇到了很多的困难。首先发现的问题的是,昌吉地区大部分的消费者认为消费投诉离自己很远,并且在维护自己的消费权益的问题上表现出漠不关心的态度。当笔者向消费者们询问填写调查问卷的时候,被调查者往往表示出冷漠的态度。大部分白领阶层的工作者拒绝笔者的调查。接受调查的白领阶层也表示对自己权益的保护采用消极的态度。退休老人则希望可以通过调查问卷使自己得到真正切实的利益。当知道笔者做的调查不能帮他得到现实利益的时候往往也失去了热情。而私人诊所,商店,音像行等这样的小型商家对笔者的调查则表现出意想不到的热情。这些经营者对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方面也抱有积极的态度。有些经营者甚至通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对自己的权益给予很大关注。另一部分在校学生认为自己的权益没有受到保护。但表现出对于国家机关强烈的不信任并对自己权益保护方面持有放任态度。有很多接受调查的在校学生告诉笔者,他们觉得自己权益没有被有关部门重视所以在自己的权益被侵害时不愿去向有关部门投诉。这些在调查过程中浮现出的问题也是在对我国现阶段关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工作敲响警钟。同时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淡漠也使加强宣传唤醒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工作迫在眉睫。
一、在消费者权益的状况的调查中,大部分消费者对于自己权益不满意。调查结果显示,在被调查的100个人中,对于中国消费者的权益状况有52%的消费者认为一般,有14%的消费者认为差,8%的消费者认为很差而只有26%的消费者认为很好。在调查者中,董荣,一家音像行的经营者。他告诉笔者,自己作为一个经营者认为中国消费者的权益很差。他自己就多次到消协投诉。但投诉的结果往往不尽人意,不是没有得到满意答复就是敷衍了事。并且常常会只登记不办事,一件事总要投诉很多次才会得到答复。大部分消费者认为自己的权益会经常受到侵害,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二、在日常的生活中,大部分消费者都有买到不满意的商品或假冒伪劣商品的经历,并且有相当一部分的消费者并不是偶尔遇到这种情况。在被调查的消费者中有46%的人买到过不满意的商品或假冒伪劣商品但次数不是很多,有24%的消费者有很多次买到不满意的商品或假冒伪劣商品,有18%的消费者偶尔会买到不满意的商品或假冒伪劣商品,只有12%的消费者从没有买到过不满意的商品或假冒伪劣商品。笔者的爷爷在接受笔者调查的时候告诉笔者,就在被调查的当天买到的一盒白猫牌卫生香在点燃后不散发香味。像这样的事已经发生过很多次了。更有一些退休老人向笔者透露,有一些商家抓住老年人记忆力下降和视力不好的特点,将一些商品的包装制作的与一些知名商品的包装相似,将牌子用不好辨认的字体书写,造成视觉偏差。使一些老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到这些产品。假冒伪劣产品猖獗的情况应得到足够重视。
三、消费者在遇到买到不满意的商品或假冒伪劣商品的情况后,大部分都要告诉亲朋好友相关情况劝阻别人再买。这也从另一个侧面防止了更多的上当情况。调查显示,有31%的消费者在遇到买到不满意的商品或假冒伪劣商品的情况后只是选择了告诉自己的亲朋好友相关的信息劝阻别人再买,并没有向商家要求换货或者退货。有12%的消费者选择先向商家投诉要求换货或退货后,再告诉自己的亲朋好友相关的信息劝阻别人再买。14%的消费者选择了,先与售货员理论要求换货或退货后再告诉自己的亲朋好友相关的信息劝阻别人再买。有4%的消费者选择了自认倒霉同时告诉自己的亲朋好友相关的信息劝阻别人再买。而分别有14%的消费者选择到商家投诉,要求换货或退货和16%的消费者选择了与售货员理论,要求换货或退货。同时,有2%的消费者选择了既向商家投诉也向售货员理论。有8%的消费者选择自认倒霉不再追究。由此也可以看出,消费者普遍认为当买到不满意的商品或假冒伪劣商品后第一反应就是要告诉自己的亲朋好友相关的信息,其次才是要不要到商家投诉或与售货员理论。而被调查人中的大部分觉得并没有必要要求退货,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得到退货的可能性很小。有绝大部分的老人表示即使买到假货或不满意的商品也不会去找商家退货。一是因为老年人一般在生活中缺少的是一般的生活用品,价值较低。没有年轻人要买得一些家电、电脑等价值较高的商品。即使买到假货也不会有太大经济损失。二是因为老年人一般性情都很平和,遇到这类事件抱有的是得过且过的态度。而一般的白领阶层对生活的要求比较高,但由于怕麻烦的缘故,一般也不会去投诉。只有学生和一般小型的商家会要求退货。
四、大部分消费者对投诉抱有消极态度。在被调查的100个人中,有36%的消费者没有投诉的经历,有22%的消费者只有一次投诉的经历。有32%的消费者表示自己有两次以上的投诉经历。只有另外10%的消费者有过多次的投诉经历。被调查的多数人表示自己不会去投诉,他们认为投诉既解决不了问题还浪费时间。而且在投诉的过程中会遇到的阻力很大。只有小部分人认为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在投诉遇到困难的时候消费者往往会选择用投诉以外的方式去维权或是不再主张权利。只有32%的消费者选择了继续去消协投诉。而同样有32%的消费者选择了另一种维权方式——提起诉讼。虽然大部分的消费者选择了继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但仍有22%的消费者表示自认倒霉和14%的人表示无所谓不再追究。马婧,中国移动通讯营业厅的一名职员。她告诉笔者,如果她在投诉过程中遇见困难会选择不再投诉。并透露给笔者:在她接受诸如此类的业务投诉时,顾客往往也是只投诉而不接受回访。消费者在首次投诉遭遇挫折后往往产生一种不信任的心理,觉得自己的再次投诉一样会遭遇同样的结果。所以他们会选择提起诉讼或者不再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有的消费者则是抱有试试看或者无所谓的态度来进行投诉。在投诉时遭遇挫折遇到困难使消费者形成的这种心理非常不利于维权工作的展开。这就像是在大的鱼缸里将鲨鱼和小鱼隔开,每次鲨鱼想要攻击小鱼的时候都会撞到玻璃,这样久而久之即使把中间隔开鲨鱼和小鱼的玻璃板拿走鲨鱼也不会再攻击小鱼了。消费者在投诉遇到挫折时也会这样,而人与鲨鱼比起来更缺乏勇气。投诉制度的完善应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六、调查显示出消费者普遍对于消协的工作质量的评价不高。有40%的消费者认为消协大多数时候可以为人民办实事,28%的消费者认为可以相信消协但不能完全相信。甚至有26%的消费者认为消协的工作其实就是做秀。只有6%的消费者认为消协是为人民办实事的。消协本应是为人民办实事的,为什么现在消协在人民的心目中是这样的形象?这是一个耐人寻味的问题。接受调查的多数消费者向笔者反映自己向消协投诉的经历往往无疾而终。接待投诉的工作人员态度不好,经常在投诉者向其说明情况的时候表露出不耐烦的神情。效率低下,投诉以后的结果往往要等到1个月以后或者更长时间才能反馈给投诉的消费者。有时甚至没有反馈和答复。很难想象消费者在投诉时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还会不会认为消协是为人民办实事的?这是值得深思的。
七、在对解决消费纠纷的解决渠道的选择方面,有过半的消费者选择了向消协投诉以外的其它渠道。44%其中的消费者选择与经销商和解,18%的消费者选择了向行政机关申诉,8%的消费者选择了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30%的消费者选择了到消协投诉。由于一般的消费者对于仲裁机关并不了解,相对来说向行政机关和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较为繁琐,对消协不信任。所以在发生消费纠纷时消费者选择与经销商和解。
八、消费者对于保护自己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对消协投诉电话的不了解的情况不容忽视。被调查者中有48%的消费者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是略有耳闻,40%的消费者表示自己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了解。而只有4%的消费者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非常熟悉。甚至有8%的人根本没有听说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40%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了解的消费者中有半数以上是在校学生和小型商家的经营者。在校学生普遍表示自己在初高中时的政治课上学习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小型商家的经营者则是自己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是为了在自己经营的过程中避免出现消费纠纷,二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般的消费者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不关注,认为就算学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没有帮助。并且有28%的消费者不知道消协的投诉电话。当笔者问起他们是否知道消协的投诉电话是其中有人回答是12345,甚至有人回答110。如果消费者连消协的投诉电话都不知道的话,那在发生消费纠纷时消费者想向消协投诉也没有地方可以投诉。
在这次的调查中主要有以下几点问题突出:一是对于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宣传力度还不够。还有很多的消费者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不够了解,仅仅只是知道有这么一部法律而对这部法律规定的是什么,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怎样用这部法保护和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不了解。建议国家可以多组织一些普法活动。这些活动要持久,不要只是在形式上搞一个月或是两个月。要让消费者真正的了解法律,更要让消费者懂得用法。一部法的价值是需要在实践中体现的。如果一部法颁布后,不能充分发挥它的实践作用。那它就好像是松掉的链条,对于整个法律系统的启动和运行毫无用处的。要让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起作用就必须要让消费者知道并了解这些法律法规并且能够加以利用。二是国家执法机关和消协的工作质量和公信力有待提高。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中存在的态度恶劣,效率低下等问题大大降低了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而消协的工作质量也受到了人民群众的质疑。建议这些存在问题的国家机关和消协尽快地提高工作人员自身素质和工作质量,在人民群众中建立起良好的公信力。国家应加强这方面的监督和管理的力度,为坚持法律的正义扫清道路。三是国民维权意识有待提高。国民的维权意识淡漠。中国现在既然要建立法治社会,那就应该开展各种活动唤醒国民的维权意识。如果权利人因为不知道怎样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或是由于害怕胆怯而不去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法律就是一纸空文。中国又怎么建立法治社会呢?所以除了在客观方面上加强对于法律的宣传,提高国家机关与消协的工作质量及公信力以外,还必须在主观方面唤醒国民的维权意识。使消费者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去保护自己,去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为了使一部法律得到更好、更有效的实施,使人民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维权意识的培养应当从小做起。普法工作任重而道远,需要各个方面的支持!力争将唤醒国民维权意识的工作渗透到各个方面。相信在这些方面得到改善之后,中国的消费者能够真正感觉到“顾客就是上帝”,自己主张自己的权利!我们要建设的法治社会好比一座大厦,而普法工作就是根基,只有把普法工作做好,把根基打牢打深,这样大厦才能更高大,更坚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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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兰州市卫生小区卫生单位申报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兰州市卫生小区卫生单位申报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7】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中央、省属在兰各单位,驻兰部队:
兰州市爱卫办制定的《兰州市卫生小区、卫生单位申报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兰州市卫生小区卫生单位申报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广泛开展爱国卫生活动的通告》精神,进一步强化城市卫生“细胞”工程建设,深入持久地开展好卫生小区、卫生单位的创建达标活动,促进爱国卫生管理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兰州市卫生小区、卫生单位检查考核分别以《兰州市卫生小区检查评比标准》、《兰州市卫生单位检查评比标准》为依据。
第三条 评选对象为全市各县区乡镇、街道所辖区域的居民小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有独立办公或工作场所的机关、人民团体、学校、医院、部队、科研院所、工厂、宾馆、饭店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
本办法所称的小区是指:楼房达3栋、住户在100户以上,且相对封闭的住宅区。
第四条 卫生小区、卫生单位的评选分县区级、市级两个层次,采取自愿申报、逐级推荐、择优考评的办法,县区级卫生小区、卫生单位由县区爱卫会负责组织评选;市级卫生小区、卫生单位由市爱卫会在县区级卫生小区、卫生单位考评的基础上,择优评选产生。
第五条 申报卫生小区、卫生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4个基本条件:
(一)单位、小区爱国卫生及物业管理组织健全;
(二)单位、小区院内有专门的健康教育宣传栏;
(三)楼群垃圾道封闭,生活垃圾全部袋装化收集,日产日清;
(四)除四害指标有三项达到国家标准,另外一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3倍。
第六条 拟申报的县区级卫生小区、卫生单位,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认真自查各项指标达到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兰州市卫生小区检查评比标准》、《兰州市卫生单位检查评比标准》后,可向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街道初审后,向当地县区爱卫会提出申请,由县区爱卫会组织检查、考核。
第七条 拟申报的市级卫生小区、卫生单位,在县区级卫生小区、卫生单位中产生,由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爱卫会逐级择优推荐。推荐上报的市级卫生小区、卫生单位要报送申请报告、创建方案、工作总结和县区级爱卫会检查考核的情况。
第八条 对申报的县区级卫生小区、卫生单位,由县区爱卫会进行检查、考核。
凡实际情况与申报材料不符,基本条件不具备、日常卫生管理达不到相关标准的不予命名;对符合条件的小区、单位提请本级政府,命名为县区级卫生小区和卫生单位。
第九条 对拟申报市级卫生小区、卫生单位的,市爱卫会接到县区爱卫会的推荐后,进行检查评估,审查合格的提请市政府审定并予以命名。
第十条 拟提请命名的卫生小区、卫生单位,依照《兰州市卫生小区检查评比标准》、《兰州市卫生单位检查评比标准》检查、考核成绩县区级须在85分以上,市级必须在90分以上。
第十一条 县区爱卫会应对辖区内的卫生小区、卫生单位开展经常性的检查活动,对创建工作明显失实和标准降低的,要责令其限期改进,逾期不改进的,提请县区政府取消其县区级卫生小区、卫生单位荣誉称号。
市爱卫会对已命名的市级卫生小区、卫生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和检查。抽查、检查中对创建工作明显失实和标准降低的卫生小区、卫生单位,提请市政府取消其市级卫生小区、卫生单位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被命名的县区级卫生小区、卫生单位,有效期为两年,两年期满后,由县区爱卫会进行全面复查,符合标准的,保留县区级荣誉称号。
市级卫生小区、卫生单位,有效期为三年,三年期满后,由市爱卫会进行全面复查,符合标准的,保留市级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对在创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政府或爱卫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爱卫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兰州市卫生小区检查评比标准


一、组织管理 15分
1、有物业管理组织及专职卫生管理人员,业主委员会健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业主代表会议讨论小区卫生管理事宜。
2、物业管理组织每年有小区环境建设管理计划,并向业主报告目标效果和实施进度。
3、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职责明确,责任到人。
4、支持配合辖区街道和社区的工作,积极参与辖区街道、社区组织的各项爱国卫生和创建卫生城市活动,认真完成辖区街道、社区部署的任务。
二、健康教育 10分
1、小区有专门的卫生与健康知识宣传栏,定期更换宣传内容(每年至少有4期)。
2、积极向居民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记录齐全。
3、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达70%,健康行为形成率达60%。
4、卫生服务站(所)经常向居民开展各种疾病的防控宣传,并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
三、环境卫生 35分
1、小区门前干净整洁,秩序良好,无占道经营、乱摆摊设点现象。
2、院内清洁整齐,路面无坑洼破损,硬化率达100%;排水管道通畅,无污水积聚;车辆停靠有序;院内无违法建筑,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及卫生死角;绿化带内无垃圾杂物、无裸露地面,庭院绿化美化好;无饲养畜禽及宠物影响环境卫生的现象。
3、有专职清扫保洁人员,坚持夜清扫日保洁;环卫设施完善,垃圾容器密闭整洁,垃圾道封闭,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并做到日产日清。
4、楼群墙面干净整洁,无乱贴乱画,楼道内无乱堆乱放;楼房阳台封闭规范,防护栏、遮阳棚规范整洁无破损。
5、公厕有专人管理,设施完好,地面、隔板、便器无污垢,基本无臭味无蝇蛆、无乱堆放,下水道畅通,化粪池清掏及时。
四、卫生安全 20分
1、小区内商业服务、饮食、交易点设置合理,无乱摆摊设点及占道经营现象,经营规范,秩序良好。
2、餐馆、公共浴室等公共场所和小食品店有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各项设施完善,用具符合卫生要求,不出售过期、变质和“三无”食品,从业人员有有效的健康证、培训合格证,掌握相关卫生知识,个人卫生良好。
3、公共浴室有禁止传染性皮肤病和性病患者就浴的标志,有消毒设施并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清洗消毒。
4、二次供水设施完善,定期清洗消毒,有清洗消毒记录及检验报告,有保证水质安全和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5、卫生服务站(所)内外环境整洁,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传染病疫情。
五、除四害 10分
1、有专兼职除四害人员,有经费投入,防治措施落实。
2、积极配合辖区街道、社区开展经常性除四害达标活动,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3、重点场所门窗、下水道、通风口等处防鼠设施完好。
4、除四害工作资料完整,除四害指标有三项达到国家标准,另外一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3倍。
六、民意测验 10分
随机访问小区居民30人,满意率达90%以上。
满意率= 满意人数/访问人数×100%
访问内容: 满 意 不满意

1、物业管理工作
2、绿化美化
3、卫生安全
4、环境卫生





兰州市卫生单位检查评比标准


一、组织管理 15分
1、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全,有专(兼)职工作人员和相应的办公条件,有必要的活动经费。
2、爱国卫生工作有计划、有总结、有考评办法及奖惩措施,并纳入议事日程。
3、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卫生检查评比活动,周末卫生大扫除和卫生划片包干责任制度落实。
4、支持配合辖区政府工作,积极参与辖区政府组织的各项爱国卫生和创建卫生城市活动。
二、健康教育 10分
1、有健康教育宣教设施和工作资料,有卫生与健康知识宣传栏,其中有控烟和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宣传内容。
2、室内外醒目地方有健康教育宣传标识,有劝阻吸烟措施,会议室为无烟会议室。
3、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职工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达70%、健康行为形成率达60%。
三、环境卫生 35分
1、“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单位门前干净整洁,无占道经营、乱摆摊设点现象,秩序良好。
2、环卫设施完善,布局合理,垃圾容器密闭,符合卫生要求;有专职清扫保洁人员,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并做到日产日清。
3、院内干净整洁,无乱堆乱放、无卫生死角;路面无坑洼破损,硬化率达100%;排水设施完善、管道通畅,无污水积聚;停车场设置合理,车辆无乱停乱放,院内无违法建筑;绿化带内无垃圾杂物、无裸露地面,庭院绿化美化好。
4、办公室、车间内外地面墙面干净整洁,门窗无破损,物品摆放整齐;楼房阳台封闭规范。
5、公厕设施完好,有专人管理,地面、隔板、便器无污垢,基本无臭味、无蝇蛆,无乱堆杂物。
6、单位内建设工地严格按照《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文明施工,保持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四、卫生安全 10分
1、职工食堂、公共浴室、招待所、卫生所等公共场所有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各种设施完善,用具符合卫生要求。
2、从业人员培训合格,有有效的健康证,掌握相关卫生知识,个人卫生良好,持证上岗率达100%,"五病"调离率达100%。
3、食堂有防蝇防鼠等设施,环境干净整洁,垃圾容器密闭,无过期腐烂变质食品。
4、院内小食品店等有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有有效的健康证,不出售过期和"三无"食品。
5、公共浴室有禁止传染性皮肤病和性病患者就浴的标志,有消毒设施并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清洗消毒。
6、二次供水设施完备,定期清洗消毒,并有清洗消毒记录及检验报告,有保证水质安全和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7、单位卫生所内外环境整洁,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传染病疫情。
五、环境保护 10分
1、厂界噪声达到功能区标准。
2、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100%。
3、工业锅炉、取暖锅炉及茶浴炉使用清洁能源。
4、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80%以上。
5、近两年内未发生污染环境的事故。
六、除四害 10分
1、积极配合辖区街道开展经常性除四害达标活动,除四害防治措施落实,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2、单位重点场所的门窗、下水道、通风口等处防鼠设施完好。
3、除四害工作资料完整,除四害指标有三项达到国家标准,另外一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3倍。
七、民意测验 10分
随机访问单位职工30人,满意率达90%以上。
满意率= 满意人数/访问人数×100%
访问内容: 满 意 不满意
1、领导重视卫生工作
2、绿化美化
3、卫生安全
4、环境卫生



浅分析国内外证据的形势
北安市人民法院—刘宇

  证据是诉讼活动的精髓,没有证据案件事实无法认定,司法裁判难以作出,因此证据在诉讼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但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导致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在审判方式改革以后,修订和完善我国的证据立法已逐渐成为学界和实务界的共识,但在立法模式上还存在不少分歧。确立我国的证据立法模式,除了要借鉴国外的经验和依据我国的国情外,还应重点考虑证据立法的目标及其实现途径。选择什么样的立法模式,这不仅是关系到证据法的内容和体例结构问题,也是影响证据法规范在实践中能否充分发挥其功效的重大问题。
  在法制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中,西方国家法治的发达程度显然高于东方各国。研讨证据法自然也应当了解主要法治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进而选择可供我们借鉴且能在实践中切实发挥作用的立法模式。考察两大法系国家的证据立法,总体上是两种立法模式。
  (一)、独立的证据法典模式。
  采用该立法模式的大多是英美法系各国,在证据立法方面,英美法系制定有独立于其他部门法律的证据法典,但在具体的立法模式上又有一些差别。(1)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印度等国采用统一证据立法方式,法律适用效力及于所有诉讼。美国曾先后制定《模范证据法典》、加利福尼亚州《证据法典》、《统一证据规则》与《联邦证据规则》等证据法,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等国也都有统一的证据法。这些证据法不仅具有刑事证据的内容,也包含有民事证据的内容,具有适用于所有诉讼的效力,构成三大诉讼法统一适用的证据法律体系。由于遵循先例的法律文化传统,除这些法典构成证据法重要表现形式外,还有依据对宪法和其他法律解释而产生的大量判例法。(2)英国也是单独立法,但并没有制定统一的证据法典,而是实行民刑证据相分立的模式,如《1972年民事证据法》、《1995年民事证据法》适用于民事领域,而《1965年刑事证据法》、《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和《1999年青少年审判与刑事证据法》等则只适用于刑事领域。对抗制诉讼最初产生于18世纪的民事诉讼中,律师在民事审判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同时期的刑事审判并没有现代意义的对抗制的诉讼程序,到19世纪,一些证据规则,只在民事诉讼中得以建立。在刑事诉讼方面,由于1907年以前没有设立专门的刑事上诉法院,刑事上诉机制没有得到真正确立,法官未能将证据规则体系发展得如同民事诉讼那样。直到20世纪中期后,由专门的刑事法律改革委员会对证据制度进行全面审查,产生的证据规则相继被有关的证据法所吸收。现代英国尽管民事和刑事诉讼都实行对抗制诉讼,但是在审判程序中存在很大不同,制定法的改革采取不同路线,也加大了民刑证据法之间的差异,故英国没有形成统一的证据法,而是根据不同诉讼分别立法。
  (二)融入其他法典中的证据立法模式。
  在证据法方面大陆法系各国采用与英美法国家完全不同的模式,没有制定独立证据法典,而是将证据法规范分散规定在诉讼法典或实体法典之中,成为该法典内容的一部分。多数大陆法国家将证据法内容规定于诉讼法典中,但也有少数国家规定在实体法之中,如法国民法典中规定了部分民事证据法的内容。虽然大陆法各国将刑事证据的内容都规定在刑事诉讼法典中,但是在立法体例的选择上又有所区别。比较两大法系证据立法,可见英美国家采取独立立法形式,既有各类诉讼证据合一的美国、加拿大等国的立法例,也有英国只适用于单一相关诉讼领域的立法例。而大陆法系国家没有独立的证据立法,证据法规范散见在诉讼法典中或者实体法典中。从证据法的形成特征看,英美法国家由普通法的传统法律文化所决定,在证据法的形成过程中起重要作用的是法官,证据法的内容是法官长期司法实践和遵循司法先例的结果,是对判例法的发展和完善。但是由于判例繁多,这又需要通过制定单独的法律形式来加以总结归纳。由于庭审中法官受到不利影响的可能性较少,束缚法官对案件真实情况发现的证据规则自然也就只做较少规定,因此大陆法系国家对证据没有进行专门立法,只是将证据法规范作为诉讼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反映在诉讼法中。我国现行证据法规范采取的是大陆法系立法体例,没有单一的证据法,其内容分别规定在三大诉讼法中,成为诉讼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三大诉讼法尽管都有证据专章,规定却过于原则、粗放。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专章只有8条,加之其他章节中的相关条文,也不过20来条,其他诉讼法也大体如此,这与证据法在诉讼活动中应有地位极不相称。由于证据法制的匮乏,造成司法机关在调查取证、认定事实,作出裁判结果等一系列证明活动中的自由裁量权限过大,无法约束证据取舍和判断过程中的恣意、武断行为,成为影响诉讼程序公平和诉讼结果公正的重大障碍。虽然近些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增加补充一些证据的条文,充实、发展了证据制度的内容,但是从总体上看证据制度远落后于其他法律制度,极大地阻滞了司法公正和效率目标的实现。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提出的证据立法模式可供选择方案有四:其一:借鉴美国和加拿大等国家的立法模式,制定合一制的统一证据法。这种观点认为,三大诉讼证据有其共同适用的原则、基础,证据问题尽管有一定的差异,但是共性大于个性。其二,采用英国的立法模式,分别制定适用于不同诉讼性质的单独证据法。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民事证据法与刑事诉讼法在法律属性、具体功能、诉讼主体、证明标准、证明责任与证据规则的诸立法有很大的差异”,因此如果制定统一的证据法不仅立法技术上的难度很大,而且在法律的适用上也会带来种种不便。其三,借鉴大陆法系的证据立法,仍然维系我国现有的证据立法体系,在原来三大诉讼法的有关证据制度的基础上加以细化、补充,即在诉讼法的框架内进行完善。其四,认为我国从长远的目标看,应当制订统一的证据法典,但是考虑到目前制定法典的条件尚未成熟,为解决司法实践的证据适用上的现实需要,应当制定单行的证据法,待时机成熟后再制定统一的证据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