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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职务经济犯罪的类型点及特/张红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1:20:18  浏览:95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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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职务经济犯罪的类型点及特


我国79年刑法规定了192个罪名,其中牵涉到职务经济犯罪的有20多个,1997年刑法修订后规定的罪名有418个,其中国企可能涉及的职务经济犯罪有100多个。特别是,刑法规定国企作为单位可构成单位犯罪的有几十个罪名。但是作为国企及其管理人员,在不清楚这些罪名的情况下,陷入"法网"的情况屡见不鲜。现将所涉罪名简介如下:

(1) 贪污罪

(2)私分国有资产罪

(3)受贿罪

(4)行贿罪

(5)挪用公款罪

(6)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7)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8)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9)挪用特定款物罪

(10)单位受贿罪

(11)向单位行贿罪

(12)介绍贿赂罪

(13)单位行贿罪

(14)隐瞒境外存款罪

(15)徇私低价变卖国有资产罪

(16)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17)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18)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9)签订、履合同失职被骗罪

(20)逃汇罪

(21)合同诈骗罪

(22)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23)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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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次性削价处理积压商品有关银行贷款及计息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一次性削价处理积压商品有关银行贷款及计息问题的通知

银发[1991]72号



各专业银行总行,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一次性削价处理积压商品的通知》(国办发〔1991〕16号文)要求,现就一次性削价处理积压商品的银行贷款及计息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关处理商品的品种和各地的处理金额,由商业、经留、物资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分别提出下达,同时抄送有关专业银行,由专业银行总行转发有关分行。各地在确定处理商品的具体品种和金额的同时,要确定处理积压商品应收回贷款数额(相当于按进价计算的处理商品金额)和允许损失挂帐金额,下达到有关企业和企业开户银行。未经批准不得突破。有关专业银行分行要将本地区确定的本行处理积压商品应收回贷款及允许损失挂帐金额上报其总行,各总行汇总后报人民银行总行。

  二、有关开户银行要在削价处理商品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户内单设“待削价处理积压商品贷款”专户,按下达该企业处理商品应收回贷款数额,从正常流动资金贷款中将贷款转入本户,本专户内的贷款按正常唷动资金贷款利率处息。

  三、企业在处理积压期内,按月削价处理商品销货款归还“待削价处理积压商品贷款”。在处理积压截止日、开户银行要对“待削价处理积压商品贷款”进行清理,同时,在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户内开设“商品削价损失挂帐贷款”专户。开户银行根据批准的削价损失数额,从“待削价处理积压商品贷款”专户内将贷款转入“商品削价损失挂帐贷款”专户。“待削价处理积压商品贷款”专户中属于未完成处理任务部分,仍转回流动资金贷款帐户。各分行将处理积压期内,实行收回“待削价处理积压商品贷款”和实际“商品削价损失挂帐贷款”数额上报各自总行,各总行汇总后,报人民银行总行。

  四、银行要监督企业将削价损失按规定在1994年三月底以前全部摊销。银行每月根据企业报表反映的削价损失实际摊销数额,收回同额“商品削价损失挂帐贷款”。对“商品销价损失挂帐贷款”实行利息减半、先收后退的办法,即银行对该项贷款按正常贷款利率计收利息,企业按规定摊销削价损失归还此项贷款后,银行将已收利息的50%退还企业,每季办理一次。1994年3月底之后,仍未摊销的损失占用贷款,银行按不合理占用贷款处理。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一次性削价处理积压商品的通知

国办发〔199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活跃和丰富市场的商品供应,改善商品库存结构,减少资金占压,调整信贷结构,支持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国务院决定,于今年4月1日起到6月30日止,对全国国营商业和供销合社(以下简称国合商业)、外贸、物资等部门的积压商品,进行一次性削价处理。这次削价处理积压商品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细致地做好工作。为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削价处理的商品范围。只限于国合商业、外贸、物资等部门的批发企业(含批零兼营企业)库存中,冷背呆滞、质次价高、超储积压的一般消费品和物资。粮食、食油、食粮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彩色电视机等专营商品不在处理之列。削价处理商品的金额可占企业库存的10%左右,全国总金额控制在200亿元以内。其中,国合商业为100亿元,外贸部门为70亿元,物资部门为30亿元。有关处理商品的品种和金额,由商业部、经留部、物资部分别提出、下达、并抄送有关部门。

  二、削价的幅度。按市场的可销程度和尽量减少国家损失的原则,每类商品的削价幅度平均不超过20%,但具体商品因产地、品种、质量等不同情况,可确定不同的降价幅度,最高不能超过30%。对同一品种和质量相同商品的削价幅度,内外贸等部门要基本衔接一致,不得竞相削价处理。

三、财务处理。削价处理积压商品、物资的单位,必须单位独立帐,单独报表。削价处理所发生的损失(指商品实际销价与原进价之间的差额),经财政部门核准后实行挂帐半息的办法。出售商品的贷款,须在下月初归还银行贷款。对这部分贷款,企业在1994年3月底以前,继续比照国家规定的贷款利率虚提利息,计入费用,用于冲销削价处理商品的损失。对承包企业的承包基数不予调整。有关财务、贷款及计收利息的具体处理办法,由财政部、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另行下达。

  四、组织领导和审批程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出台时间,但截止时间不得超过6月30日。这次削价处理积压商品工作,由国家计委牵头,会同商业、经贸、物资、财政、银行、物价等有关部门组织安排。地方应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采取联合办公的形式,统一协调和处理这项工作的具体问题。各企业必须按规定提出削价处理商品的清单(品名、数量等)和削价幅度,由当地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联合办公会议确定的精神审批,其中属于各级物价部门管理的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商品的削价幅度,统一由当地物价局审批。各企业的削价损失金额由当地财政部门核定。各地方和各企业在国家核定的削价商品范围和金额指标内,能处理多少就处理多少,国家不做硬性规定。

  五、监督管理。这次削价处理积压商品,应面向农村,面向消费者,既要使消费者和用户受惠,又要有利于企业和国家;既要促进和延长旺季市场,时间又要相对集中,不能拖得太长。地方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充分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努力做好这项工作。对劣质、淘汰商品,今后商业、外贸、物资部门不得收购。同时,还要努力减少库存中冷背呆滞、超储积压的商品。在削价处理商品时,要防止库存搬家,严禁徇私舞弊、中间盘剥和私分处理。物价、工商和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市场管理和监督,对扰乱市场秩序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处理。

  在处理积压商品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这项工作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这次削价处理积压商品情况报国家计委。


做好新时期档案工作的几点认识

张智涛


  随着我国高科技产业化进程的逐渐加快,正在向信息网络化、资源共享化方向发展,这一切都使传统的档案管理模式与利用方式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加强档案的资源建设、实施现代化管理、推进档案工作的法制化进程已经尤为今后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加强档案资源建设

  1、严把档案收集关。和缓档案馆应把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接收入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为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奠定基础。在接收档案前,有关部门要下发通知,明确接收档案的范围、内容、标准及要求,及时修订和完善各种档案的整理细则、保管期限等,以确保馆藏档案更加丰富、具有特色。同时,要扩大档案征集范围,主动向社会征集有价值的档案,对个人所有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可采取代存、寄存、征购等办法进行监管,对保存在纠偏馆、博物馆和图书馆中具有文物价值的档案资料,可采取复制和建立目录及编制简介等形式,达到丰富馆藏,为利用者服务的目的。
  2、处理好质量与数量的关系。馆藏数量的多少一直是档案馆馆藏丰富与否的重要标志。从近年来馆藏建设的实践看,各级档案馆应该不断丰富和优化馆藏,正确处理好馆藏数量与质量的关系,使馆藏建设从片面追求数量转变为两者兼顾。
  3、走“特色”发展之路。档案部门要了解需求,贴进经济,走向社会,对散存在社会上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进行广泛征集。同时,也应充实认识到馆藏建设的“特色”,在特色上下力气、做文章,分析本地区的历史特色、经济特色、文化特色、民族特色、自然区域特色等,突出抓好支柱产业、重点项目、龙头项目、名优产品、名人、名胜、名产等特色档案以及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专门档案的征集,进一步丰富馆藏,优化结构,体现特色,打造精品。

二、加强档案现代化管理

  1、档案资源信息化。在信息时代,档案资源信息化是通过信息系统加工和计算机网络的传输,实现档案资源的合理配置与有效开发利用,实现档案信息资源的社会共享。信息化将成为各项档案工作的重要管理平台和技术支撑,是新时期档案管理现代化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档案信息资源建设,即通过数字化、网络化技术手段建立起各类规范化、标准化、可共享的数据库和内容数据库;二是档案基础平台建设,即档案网络建设和管理系统开发应用,建立档案信息资源共享的技术支撑平台,实现档案信息传输的网络化和档案信息资源的共享化。
  2、档案保护现代化。传统意义上档案保护现代化主要是指档案库房、档案设施设备等现代化以及档案载体保管保护水平的现代化。随着新型存储介质的不断出现和广泛应用,出现许多新型载体的档案,如机读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等。新型载体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在形成介质、利用方式、存储方式等各个方面都有不同的特点和要求,因此,以新型档案载体为对象的档案保护现代化将成为今后研究的重点内容,不仅要研究有效保护和保管档案载货的方式、方法,还要深入研究如何保护档案信息内容的案例性、真实性与完整性。
  3、管理手段现代化。档案管理手段包括理论手段和技术手段,即档案管理的各种管理方法、管理理论以及 先进的技术手段、技术成果,管理手段现代化是档案管理现代化水平的具体体现,是档案管理现代化理论的基础之一。首先,档案现代管理方法和理论的应用。通过借鉴和利用当代管理学中的科学理论和方法,形成行之有效的档案科学管理理论,这些理论与实践中加以总结和发展,最终形成档案管理现代化的理论体系。其次,先进技术手段的应用。要不断将现代先进的技术设备、技术手段和技术成果引入档案管理中,实现档案管理的专业化、自动化。
  4、档案管理标准化。通过制定和贯彻各种标准、规范,使技术应用和分工协作有统一的科学准则和依据,保证各项档案工作能够有机地联系起来,并且在档案管理中取得最佳的效益。在信息时代,信息的共享与网络的沟通更依赖于统一的标准与规范,如各种档案数据的交换、档案信息的传递、档案资源的共享、网络平台的链接等,都需要通过建立一系列的标准、规范来实现,必须通过制定和建立种类档案管理标准,形成档案管理标准体系,确保档案管理现代化各项工作的有效实现。

三、加强档案法制建设

  1、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档案法律观念。只有加强对档案法律、法规的学习,才能不断提高和缓领导、档案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各界的档案法制观念,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反必究。一要认真学习《档案法》及有关规定,掌握其内容和具体要求。二要加强对档案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档案法制建设水平。三要依法治档,强化档案法律的权威,维护档案法律的尊严。四要加大档案法制宣传教育力度,不断增强遵守《档案法》及相关法规的自觉性。
  2、强化监督职能和力度,健全档案行政执法程序。要规范档案行政执法行为,履行职责,严格执法,依法管理档案。要建立法制监督队伍,对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进行执法监督检查,真正做到依法治档,实现档案事业管理的程序化、制度化,档案业务管理的规范化、现代化。要严肃查处违法案件,表彰奖励先进。
  3、正确处理档案工作与档案法制建设的关系。众所周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案例,便于社会各界利用,是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这一基本原则是在长期的档案工作实践中逐步确定的。而档案执法正是为了坚持档案工作的这一基本原则,防止和个人做出危害档案事业的行为,以巩固有利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因此,各级档案部门要正确处理档案工作与档案法制建设的关系,依法管理档案事业。